新劳动法劳动案例分析合集

合集下载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关于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员工小王于2010年6月入职该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在公司工作期间,小王一直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履行工作职责。

然而,自2019年1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小王的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3万元。

小王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拖欠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小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拖欠小王工资?2.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拖欠小王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自2019年1月起拖欠小王工资,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存在拖欠小王工资的事实。

2.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应如何处理?(1)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

”在本案中,小王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2)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不履行义务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如果公司不履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小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劳动者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二)拖欠工资的;……”在本案中,小王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四、案例启示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2. 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拖欠工资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下滑,导致部分员工工资拖欠。

2018年,公司拖欠工资事件被曝光,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2018年6月,某公司部分员工因工资拖欠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经调查,自2017年11月起,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累计达3个月,涉及员工人数达200余人。

拖欠工资金额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

此外,部分员工在离职后仍未收到离职补偿。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 拖欠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拖欠员工工资,已超过三个月,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未支付离职补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本案中,部分员工在离职后仍未收到离职补偿,违反了法律规定。

3. 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拖欠工资和未支付离职补偿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这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也破坏了劳动关系,损害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此外,该公司还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启示本案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缺失等问题。

劳动法律事实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事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1988年出生,大专学历。

2010年7月,张某入职某电器公司,担任生产部技术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6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表现进行评定。

张某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2013年12月,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回乡照顾老人,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希望其继续留任。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辞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

张某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离职。

然而,张某离职后不久,公司发现其在离职前一个月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即擅自离职期间仍在其他公司兼职。

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遂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则认为,自己在离职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2.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擅自离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不得兼职的规定。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张某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招聘新员工所产生的费用、培训费用等。

因此,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四、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擅自离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张先生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张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7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公司管理层认为张先生的工作表现一般,决定将其辞退。

公司向张先生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员以维持公司生存。

然而,张先生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良好,且公司未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裁员条件;2. 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否支付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裁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2)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 工作年限长的;2.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3. 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 符合国家规定可以优先留用的人员。

在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因此不具备法定裁员条件。

2. 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先生,也未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因此未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否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员工张三(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合同约定,乙方担任公司市场部经理一职,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等。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关系融洽,乙方工作表现良好。

然而,在2021年11月,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认为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遂拒绝同意解除。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乙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方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 甲方是否有权拒绝解除劳动合同?3.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三、案例分析1. 乙方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乙方在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甲方是否有权拒绝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甲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因此甲方无权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3.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一、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案例】小明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工作了一年多,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最近,公司突然以小明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小明感到很困惑,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小明工作了一年多,但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

小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对于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小明的劳动合同,需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小明的表现确实不佳,且公司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证据证明,那么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但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考核制度或者证据不足,那么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小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案例二:加班与休假【案例】小红是一家制造企业的员工,经常加班加点,而且节假日也不能休息。

小红感到身心疲惫,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本案例中,小红经常加班加点,而且节假日也不能休息,这是违法的。

小红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

如果公司继续强迫小红加班,她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例三:劳动安全与保护【案例】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某日在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他受伤住院。

小李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本案例中,小李在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说明公司可能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小李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工伤赔偿等损失。

如果公司不予理睬,小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告(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工作内容为销售经理。

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2019年1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其任职期间未支付加班费,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二、仲裁审理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 申请人是否加班?2. 被申请人是否支付加班费?3.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三、仲裁结果1. 关于申请人是否加班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在被申请人公司任职期间存在加班行为。

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故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存在加班事实。

2.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支付加班费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加班费,故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

3.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条,仲裁庭认定申请人的日工资为100元,加班费计算如下:(1)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00元/天×3天×300%=900元;(2)休息日加班费:100元/天×2天×200%=400元;(3)综合加班费:900元+400元=13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提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律关系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将选取十个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加班费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李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小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小李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王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小王的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工资支付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张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小张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案例四:工伤认定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赵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小赵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认定。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其他情形。

劳动法律_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导致员工工作量增大,加班现象频繁。

然而,公司在支付加班费方面存在争议,引发了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2021年3月,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2019年4月以来的加班费。

张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但公司却未按照规定支付。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产生了争议。

三、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2.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是什么?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加班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

”五、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员工张先生在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存在加班现象,因此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2.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如下:(1)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

在本案中,张先生主张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仲裁委员会应依法支持张先生的主张。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延长工作时间:张先生每月加班时长为10小时,每月工资为5000元,则每月加班费为5000元×10小时×1.5=7500元。

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工厂(以下简称“工厂”)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工厂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不断调整生产计划和员工工资。

然而,在2018年,工厂因工资调整问题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李某于2015年入职工厂,担任生产线操作员。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

2018年,工厂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决定调整工资结构,将原本的固定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形式。

新规定下,李某的基本工资降低至4000元,绩效工资则根据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浮动。

李某对工资调整表示不满,认为此举降低了其收入水平,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随后,李某向工厂提出抗议,要求恢复原工资待遇。

工厂则认为,调整工资结构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且已提前通知了李某,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合法?2. 工厂是否应恢复李某的原工资待遇?三、案例分析(一)工厂调整工资结构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征求劳动者同意。

”在本案中,工厂在调整工资结构前,已提前通知了李某,并征求了其意见。

然而,李某对调整后的工资待遇表示不满,认为此举降低了其收入水平。

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工厂调整工资结构的合法性。

1.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分配的有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工厂调整后的基本工资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工厂调整工资结构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

2.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员工人数众多,但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公司拖欠员工工资。

2019年3月,该公司员工小王(化名)等20名员工因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小王等20名员工在某公司工作,从事生产线操作工作。

2.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等20名员工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工资。

3. 然而,自2018年6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拖欠金额累计达5万元。

4. 员工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5. 2019年3月,小王等20名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三、法律条文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公司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小王等20名员工拖欠的工资5万元。

3. 仲裁委员会同时裁决公司支付小王等20名员工赔偿金2.5万元。

五、案件启示1.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法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纠纷。

张三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在张三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2013年5月,科技公司以张三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张三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案例分析(一)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科技公司以张三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张三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三有权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业务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与员工约定工资待遇。

由于近年来经济形势严峻,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公司拖欠员工工资。

2019年6月,甲公司拖欠了部分员工的工资,包括乙、丙、丁等三人。

这三人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丙、丁三人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

2. 2019年1月至5月,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乙、丙、丁三人的工资,累计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15000元。

3. 2019年6月,甲公司再次拖欠乙、丙、丁三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4. 乙、丙、丁三人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工资问题,但甲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拖欠乙、丙、丁三人的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 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甲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侵犯了乙、丙、丁三人的合法权益。

2. 甲公司拖欠工资,导致乙、丙、丁三人无法按照约定获得劳动报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劳动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增加,劳动法律问题也随之增多。

本案例分析将围绕一起典型的劳动法律纠纷展开,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劳动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争议1. 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0000元,并约定试用期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张先生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项目进度延误,被公司口头警告。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张先生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张先生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张先生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先生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法律建议对于本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先生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以下是一些建议:(1)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并收集相关证据;(2)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法解除;(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如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下滑,经营困难。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裁员以减轻财务负担。

然而,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导致部分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产生质疑,进而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二、案例经过1. 裁员决定2018年5月,某公司宣布进行裁员,计划裁减员工总数10%。

裁员方案中,公司以员工工作年限、绩效等因素为依据,确定裁员名单。

然而,在确定裁员名单的过程中,公司未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也未征求员工意见。

2. 员工抗议部分被裁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们通过集体上访、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等方式,要求公司撤销裁员决定。

3. 劳动仲裁在员工的强烈要求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面决定裁员;(2)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3)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裁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裁减人员。

而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也未征求员工意见,违反了法定程序。

2. 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3. 未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违反了法定义务。

四、案例分析结论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

2019年12月31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张某发现公司未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及年假工资,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及年假工资?2. 张某的年假工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律条文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工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应当享受五天带薪年休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

”四、案例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及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

关于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张某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张某年假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年假工资。

2. 关于张某的年假工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工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劳动法案例实用分析合同到期未终止离职决定被撤销[案例]金霞于2007年2月13日入职于外资酒店后,经过自己的努力被酒店聘为总监,月工资1万元。

2008年2月14日,酒店与金霞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2月14日——2009年2月15日的劳动合同。

2009年2月15日该劳动合同到期后,酒店既未与金霞终止劳动合同,也未为金霞续订劳动合同。

2009年3月11日,金霞在工作时,酒店人事部向金霞送达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金霞续签一式叁份的劳动合同,金霞发现该劳动合同中除合同期限及工资降为5000元的条款有变化外,其余条款与原劳动合同一致。

金霞在一式叁份续签的劳动合同书中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并同时在该劳动合同书上注明“不同意降低工资”之字样后交给酒店人事部。

金霞在《签收回执》上明确标明“本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2009年3月12日,酒店人事部通知金霞办理离职手续,在金霞的要求下酒店向其送达了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书》和标有“本人对以上通知内容不予认可,不符合法律规定”字样的《签收回执》。

2009年3月13日,金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撤销酒店作出的离职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09年7月16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撤销酒店于2009年3月12日对金霞作出的离职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专家评析]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45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之规定,酒店与金霞签订的期限为2008年2月14日——2009年2月15日的劳动合同,在2009年2月15日期满后,酒店未按法定程序与金霞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09年3月11日,酒店在金霞续签的一式叁份劳动合同内容中,未与金霞协商一致,强行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因金霞就工资数额之条款提出书面异议,酒店就于次日要求金霞离职的行为显属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酒店于2009年3月12日对金霞作出的离职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决合法有据。

专家:王兰胜律师试用期患病享受医疗保险【案例】A2005年3月被一木艺制品厂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A试用期为6个月。

2005年6月20日,A患病住院,经医院诊治半个月后仍未痊愈。

A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停发了全部工资,并以不能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A的劳动合同。

A认为厂方在自己疾病未治愈的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享受病假待遇。

而厂方则认为,A属于试用阶段,不享受医疗待遇,其生病不适应工作要求,厂方可以辞退。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在经过庭审调查后裁决用人单位解除A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并要求厂方补发A住院期间的医疗期工资【评析】这是一起因试用期患病医疗期未满被解除合同争议案,其争议的焦点在于试用期员工患病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试用期间患病用人单位可否辞退。

首先,员工试用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医疗期间工资。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见,双方劳动关系是从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劳动合同仅仅是对劳动关系的确立,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已属用人单位的职工,就有权享受用人单位的医疗待遇。

而试用期只是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

劳动部办公厅1989年7月8日《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第3号)指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由剥夺员工的医疗待遇,应该发放医疗期间工资。

其次,A在试用期内患病应给予一定期限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

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6个月。

本案A患病在试用期内,属于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按规定应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险字[1989]3号文也指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为三个月。

”而本案A住院仅1个月,医疗期还未满,因此,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此来解除A的劳动合同。

临时性岗位用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例】A是2个月前通过一家街头职业介绍所介绍来到甲公司当营业员的,说好每月工资400元,但不签劳动合同。

听人说干不长,营业员干得最长的也不到半年。

公司也不给上保险,其他什么待遇都没有。

对此,甲公司副总经理左某承认上述事实,但他强调,企业有用工自主权,招多少人,用多长时间,应当由企业说了算。

他说,商贸公司的业务有淡季,有旺季;营业员也是有时要用,有时不用,有时用多,有时用少。

他认为,招“临时工”与招正式工可以有区别,不必要签订劳动合同。

招用“临时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评析】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尤其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日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制度的区别。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同时还规定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社会保险的条款,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同样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负伤的工伤待遇【案例】A2000年5月1日与某运输公司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司机,试用期为3个月。

2000年5月7日,单位派A开车送货,A在送货回来的途中为避让一行人,车撞上路边,造成重伤,医疗终结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三级。

单位认为A刚到单位几天时间,且在试用期内,造成工伤应由个人负责,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

【评析】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绿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也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形成劳动关系。

另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因此在试用期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工伤待遇。

本案某运输公司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A应在单位拒绝支付待遇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在仲裁,并注意收集劳动合同书、工伤认定、伤残登记鉴定等材料。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