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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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原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企业住所XX市经济开发区XX大道工业园办公大楼2 室。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原申请人):XXX,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XXX县X镇XX15-2号,身份证号:XXX。
原告因与被告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不服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仲裁字第[2012]1000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600元;
二、判决原告不予承担为被告补缴2019年6月至2011年5月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
三、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00元;
四、判决原告不予赔偿被告失业金损失1400元;
五、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前后矛盾。
(1)在原告提供的《销售承包协议》表明原告的销售部已经承包给私人老板李某,由李某独立经营,而被告为李某所雇佣,被告与原告并无直接的隶属关系。裁决书对被告与私人老板李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这一重要事实避而不谈,却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这显然是与事实不符的。
(2)裁决书先是对被告提交《收入证明》上载明“兹证明XXX 同志系我单位销售部职工,月收入2000元”予以采信,之后又对被告关于其于2019年6月7日至2011年5月11日期间在原告单位销售部工作,月均工资为23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裁决书先采信被告月收入2000元的证据,后又采信与该证据内容不符的被告月均工资为2300元的主张。同事实,同证据,裁决书却作出不同的事实认定,这显然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矛盾。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在原告与李某签订的《销售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李某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原告给付报酬,双方在地位上是对等的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原告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私人老板李某及其雇佣的员工,原告既没有对私人老板李某及其雇佣的员工进行过任何劳动和人事上的管理,也从没有给私人老板李某及其雇佣的员工任何福利和劳动报酬。仅仅凭原告给李某雇佣的被告开过《收入证明》就认定被告与原告间存在劳动关系显然是以偏概全,置原告与私人老板李某间存在承包关系的事实于不顾。
原告与私人老板李某之间存在承包关系,并非裁决书所认定的劳动关系,而承包关系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所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既不应承担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也不应为被告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以及因补缴所产生的利息。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