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概述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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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某自杀的原 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 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 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 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 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 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王 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 “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 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故起 诉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为其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 金5万余元。
过失过错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 过失、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之分。 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区分对于民事责任 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当新闻报道涉及公 共事务时,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 重大过失时才应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对听来的消息未加任何核实便发表, 或者对相反的消息充耳不闻都应视为重大 过失。
(二)中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 要有两种: 1.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 2.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私生活区域。
案例分析:“人肉搜索”案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对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 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最终确认张 某侵害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某 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某在其开办 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 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第二,有关的虚假事实有损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什么样的虚假事实会损害特定人的名誉,通常以 现行法律制度和公认的道德准则所体现的是非标 准来衡量。 第三,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不是主要看失实内容的 篇幅、文字比例,而主要是指新闻报道中失实的 内容足以使人对有关方面的性质产生不正确的贬 损性认识。
第三章 新闻侵权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新闻侵权概述
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新闻侵权的影响因素及预防
第一节
新闻侵权概述
新闻侵权行为概念:指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
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 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特点:
以侵害人格权尤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为主要侵权表现形式
•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含义: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 能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 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案例
2000年,两网站联手开展“国内歌
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在事先未征得当事 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营利性的传媒活动且 为负面评价。排名第三的臧天朔起诉侵犯了 名誉权和肖像权。
审判结果:涉讼文章构成侵权。本案中王某属被动 接受记者采访,三联书店亦未提供《恨》文发表得到王 某的同意或默许的证据,驳回原告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由三联书店承担。
• 新闻源否定所提供内容,法院将其定性 为被动新闻源,媒体又无法证明其文章 的发表得到新闻源同意或默许,从而不 仅承担侵权全部责任,更遭遇到‘编造 新闻’的声誉危机。 问题:新闻媒体与新闻源间侵权责 任如何分配?媒体如何证明被采访人的 同意或默许?
维护人格利益
享有专有使用权
自己保护、请求保护或获得保护的权利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等也经常成为新闻 侵权的主要客体
著作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自 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 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二节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和 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新闻侵权概述
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新闻侵权的影响因素及预防
第一节
新闻侵权概述
新闻侵权行为概念:指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
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 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特点:
以侵害人格权尤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为主要侵权表现形式
•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含义: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 能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 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案例
2000年,两网站联手开展“国内歌
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在事先未征得当事 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营利性的传媒活动且 为负面评价。排名第三的臧天朔起诉侵犯了 名誉权和肖像权。
审判结果:涉讼文章构成侵权。本案中王某属被动 接受记者采访,三联书店亦未提供《恨》文发表得到王 某的同意或默许的证据,驳回原告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由三联书店承担。
• 新闻源否定所提供内容,法院将其定性 为被动新闻源,媒体又无法证明其文章 的发表得到新闻源同意或默许,从而不 仅承担侵权全部责任,更遭遇到‘编造 新闻’的声誉危机。 问题:新闻媒体与新闻源间侵权责 任如何分配?媒体如何证明被采访人的 同意或默许?
维护人格利益
享有专有使用权
自己保护、请求保护或获得保护的权利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等也经常成为新闻 侵权的主要客体
著作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自 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 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二节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和 责任承担方式
关于新闻侵权
•
需要特别说明,受保护的隐私行为其前提必须是合法的, 非法行为中的所谓隐私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非法行 为危害公共利益。
• 2004年8月10日,《华商报》报道了河南郑 州一民警在陕西华山风景区旅游时,因嫖 娼被处罚的消息,并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 了该民警的照片。该民警曾以起诉威胁报 社,但最终并未实施。从新闻伦理的角度 看,这篇报道可能缺乏人文关怀,但从法 律的角度分析,该文并未侵犯报道对象的 隐私权。
四、新闻侵权的三种常见形式
• (一)、诽谤 •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 大多数与诽谤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 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 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 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 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只有 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 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
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四)、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 作为新闻侵权,在构成上还应考虑下列特殊因素:1、侵权
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 3、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 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隐私权侵权
新闻报道中泄露他人隐私,如个人信 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侵犯了 他人的隐私权。
肖像权侵权
新闻报道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 如照片、视频等,侵犯了他人的肖像 权。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
经济损失
新闻报道侵权可能导致被侵权人 遭受经济损失,如著作权侵权会 导致原作者失去稿费、肖像权侵 权会导致被侵权人失去广告代言
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明确指出其错误之处。
在回应和澄清过程中,应保持冷静、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过度情绪化或攻击性 言论。
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应寻求法律 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
益。
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新闻报 道的内容、时间、渠道等,以便
在法律程序中证明自身清白。
要点二
成立自律组织
成立新闻行业的自律组织,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 理,对发现的侵权行为进行惩处,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
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新闻素养培训
通过加强新闻素养培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 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 和水平。
建立质量评估体系
建立新闻报道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新闻报道 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新闻工作者和 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在新闻行业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让新闻工作者了解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保护方法等,减少侵权行为的 发生。
建立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
要点一
制定行业标准
在新闻行业中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规范新闻报道的 撰写、编辑、审核等环节,确保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合 法性。
案例三: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第十章-----新闻传播与人格权利
➢ 第三是行政法。
➢ 《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旳,处五日下 列拘留或者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重旳,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 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二)公然欺侮别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别人旳;……(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别人
隐私旳。
(三)行政法规
有关保护人格权旳内容,《出版管理条 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 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均把“欺侮、诽谤别 人旳”内容列为禁载禁播,并要求了相应 旳行政处分方法。其他行政法规也有对侵 害人格权行为行政处分旳要求。《出版管 理条例》还要求了出版单位对侵权内容旳 改正义务和侵权内容旳当事人旳改正权和 答辩权。
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有关死亡人旳声誉权 应受法律保护旳函》,针对该案回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吉文贞(艺 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声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二、新闻侵害声誉权旳构成要件
侮辱
侵害声誉权 旳两种形式
诽谤
暴力欺侮 语言欺侮 文字欺侮
语言诽谤 文字诽谤
(一)宪法
《宪法》第38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旳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措施对公民进行 欺侮、诽谤和诬告陷害。”另外,《宪法》还要 求公民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旳住宅不受侵 犯,公民旳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 姻、家庭受法律保护。
(二)基本法律、法律
首先是民法。《民法通则》列有“人身权”专 节,对公民旳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 权、人格尊严和法人旳名称权、声誉权作了要 求,并分别要求“禁止用欺侮、诽谤等方式损 害公民、法人旳声誉”。还要求公民、法人上 述权利受到侵害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 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求补偿损 失。
➢ 《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旳,处五日下 列拘留或者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重旳,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 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二)公然欺侮别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别人旳;……(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别人
隐私旳。
(三)行政法规
有关保护人格权旳内容,《出版管理条 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 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均把“欺侮、诽谤别 人旳”内容列为禁载禁播,并要求了相应 旳行政处分方法。其他行政法规也有对侵 害人格权行为行政处分旳要求。《出版管 理条例》还要求了出版单位对侵权内容旳 改正义务和侵权内容旳当事人旳改正权和 答辩权。
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有关死亡人旳声誉权 应受法律保护旳函》,针对该案回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吉文贞(艺 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声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二、新闻侵害声誉权旳构成要件
侮辱
侵害声誉权 旳两种形式
诽谤
暴力欺侮 语言欺侮 文字欺侮
语言诽谤 文字诽谤
(一)宪法
《宪法》第38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旳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措施对公民进行 欺侮、诽谤和诬告陷害。”另外,《宪法》还要 求公民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旳住宅不受侵 犯,公民旳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 姻、家庭受法律保护。
(二)基本法律、法律
首先是民法。《民法通则》列有“人身权”专 节,对公民旳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 权、人格尊严和法人旳名称权、声誉权作了要 求,并分别要求“禁止用欺侮、诽谤等方式损 害公民、法人旳声誉”。还要求公民、法人上 述权利受到侵害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 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求补偿损 失。
第五讲:新 闻 侵 权-姓名权
3、冒用 表现形式:借与他人(一般指名人)同名 之便利,实施非法的新闻活动。
(四)侵犯姓名权案例
案例1:市民抢注高嗅敏、留祥商标 律师 称谐音侵犯姓名权
案例2:某些流行歌曲用人名做歌词涉嫌触 犯姓名权。
案例3::《陈明仁将军传》一字之差导致对传主侵权 书中多处将陈粹劳名字写成“陈瘁劳”。陈粹劳之子 陈且加认为:“粹”为褒义字,作者陈利明却选用最具 有侮辱性、诅咒性的贬义字“瘁”来篡改家父的姓名, 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父亲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的著作《陈明 仁将军传》如今后再版发行,必须在书内纠错更正(2) 被告在全国发行(并有海外版)的报刊的国内版及海外 版上同时登刊纠错(认错)更正申明(3)依据被告当时 所得稿酬与被告现工资的调整比例,向原告支付精神损 失费、营养费、调查取证支付的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39 000元。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著作的《陈明仁将军 传》中,将陈粹劳写作“陈瘁劳”,客观上起到了更改 陈粹劳姓名的作用,侵害了陈粹劳的姓名权。对此,被 告应该承担更正差错、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 陈利明侵害了陈粹劳的姓名权。
2008年6月6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 出一审判决,赵C胜诉。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于2008年6月提出上诉。 最后,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双方最后达成和解。 法院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 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
知识链接: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 条规定, 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 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 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新闻侵权的责任
这个解答既是富士康单独起诉报社记者,深圳法院予以受理并 认为程序无瑕疵的基本依据,也是法学专家和相关媒体以及一些 律师质疑案件受理正当性的重要根据。
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
• 1)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 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 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新闻一旦构成侵权,其传播过程中 的某个甚至几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而不能简单地确定新 闻侵权是由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的当事人所造成的。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李嘉]
第二项 案例展示
• 1、艳照门事件 • 2、周立波、 郭德纲、宋祖德等名人
嘴骂事件 • 3、华南虎事件 • 4、湖北恩施局长日记门事件 • 5、戴尔笔记本电脑事件
新闻侵权的定义<总结>
• 一件新闻作品的发表,一般要经过事实——新闻源——记 者、通讯员或一般撰稿人的采访写作——编辑的加工处 理——审稿部门的审查确定——新闻出版媒体的发行传播
• 由此可见,新闻侵权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指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新闻侵权行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公民或法人。
故意或过失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虚假或诽谤性新闻 材料的,信息提供者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项 新闻侵权归责问题及其责任形式
新闻侵权的归责主体
• 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 1)执笔说,即谁为侵权文章提供原始新闻素材、资料,
谁就是被告。 • 2)起因说,即以侵权新闻的撰稿人作为被告,认为撰稿
人是新闻作品的设计、生产者,应“文责自负”。 • 3)控告说,即根据原告人的告诉来确认被告,尊重原告
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
• 1)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 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 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新闻一旦构成侵权,其传播过程中 的某个甚至几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而不能简单地确定新 闻侵权是由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的当事人所造成的。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李嘉]
第二项 案例展示
• 1、艳照门事件 • 2、周立波、 郭德纲、宋祖德等名人
嘴骂事件 • 3、华南虎事件 • 4、湖北恩施局长日记门事件 • 5、戴尔笔记本电脑事件
新闻侵权的定义<总结>
• 一件新闻作品的发表,一般要经过事实——新闻源——记 者、通讯员或一般撰稿人的采访写作——编辑的加工处 理——审稿部门的审查确定——新闻出版媒体的发行传播
• 由此可见,新闻侵权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指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新闻侵权行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公民或法人。
故意或过失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虚假或诽谤性新闻 材料的,信息提供者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项 新闻侵权归责问题及其责任形式
新闻侵权的归责主体
• 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 1)执笔说,即谁为侵权文章提供原始新闻素材、资料,
谁就是被告。 • 2)起因说,即以侵权新闻的撰稿人作为被告,认为撰稿
人是新闻作品的设计、生产者,应“文责自负”。 • 3)控告说,即根据原告人的告诉来确认被告,尊重原告
新闻法规PPT课件
6
新闻侵权行为及其构成
报告文学、小说等文学作品的情况略为复杂一 些,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以真实姓名(名称)描写真人真事真单位的文 学作品。
②虽然没有写明真实姓名,但是“事实是”写特定 人的,可以认定特定指向。
③采用真实姓名(名称)、地点而虚构的小说等 文学作品,具有特定指向。
④虽然没有采用特定人的真实姓名,但是有足够 多的情节同特定人真实情况相同,使人们足以将 作品中人物等同于特定人,也会被认为具有特定 指向。
4
新闻侵权行为及其构成
2.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 法性质
违法行为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 为,被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有诽谤、 侮辱,以及宣扬隐私。
5
新闻侵权行为及其构成
3.具有特定指向(identification) 特定指向,也就是作品内容可以被指
认为叙述某一特定人的,只报导或者 评论事件、现象,或者泛指某方面的 情况,也会发生失实和其它错误,但 并不侵害特定他人的权益,就不是侵 权作品。
美联社7月15日在不经意间刊登了一张有意夸大陕西省西安市区水灾的新闻照 片,后经确认此图片经过电脑处理。16日,美联社通知各合作单位将此图片 撤销,并对提供照片的摄影记者给予“开除”的处罚。 7月14日,陕西部分 地区连降暴雨,省会城市西安市部分街道受到水浸,美联社当日发出的一张 有关西安水灾的新闻照片显示,一些市民在街头淹至腰部的湍急洪水中,艰 难地推着单车或三轮车前进。但新华社当天拍摄的照片中,街头的水只淹至 膝部以下,而且水流缓慢,人们可以轻松地推着自行车在街上前行。
10Leabharlann 至于民事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则有1993年 《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作出了如下界定:
“因新闻报导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 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新闻侵权行为及其构成
报告文学、小说等文学作品的情况略为复杂一 些,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以真实姓名(名称)描写真人真事真单位的文 学作品。
②虽然没有写明真实姓名,但是“事实是”写特定 人的,可以认定特定指向。
③采用真实姓名(名称)、地点而虚构的小说等 文学作品,具有特定指向。
④虽然没有采用特定人的真实姓名,但是有足够 多的情节同特定人真实情况相同,使人们足以将 作品中人物等同于特定人,也会被认为具有特定 指向。
4
新闻侵权行为及其构成
2.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 法性质
违法行为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 为,被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有诽谤、 侮辱,以及宣扬隐私。
5
新闻侵权行为及其构成
3.具有特定指向(identification) 特定指向,也就是作品内容可以被指
认为叙述某一特定人的,只报导或者 评论事件、现象,或者泛指某方面的 情况,也会发生失实和其它错误,但 并不侵害特定他人的权益,就不是侵 权作品。
美联社7月15日在不经意间刊登了一张有意夸大陕西省西安市区水灾的新闻照 片,后经确认此图片经过电脑处理。16日,美联社通知各合作单位将此图片 撤销,并对提供照片的摄影记者给予“开除”的处罚。 7月14日,陕西部分 地区连降暴雨,省会城市西安市部分街道受到水浸,美联社当日发出的一张 有关西安水灾的新闻照片显示,一些市民在街头淹至腰部的湍急洪水中,艰 难地推着单车或三轮车前进。但新华社当天拍摄的照片中,街头的水只淹至 膝部以下,而且水流缓慢,人们可以轻松地推着自行车在街上前行。
10Leabharlann 至于民事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则有1993年 《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作出了如下界定:
“因新闻报导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 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第五章_新闻侵权20页
【点评】中国农业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
长、新闻发言人钱学军在接受采访时予 以痛斥:“把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作为新 闻报道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是对当事人名 誉的侵害,也有违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 德。”连业外人士都明了的简单道理, 我 们新闻从业人员却糊里糊涂。其实,这些 道理记者都懂,但是为了吸引眼球,多挣 几个稿费,也就置这些道理于不顾。 怪不
据悉,此决定李连杰已经向太太利智 请示,并获得太太全力支持。不过对于李 连杰所作出的决定,其好友们也有些唏嘘 地表示,41岁就退出太可惜,这些朋友们 均表示希望李连杰可以一边修行,一边继 续在好莱坞发展,不要轻言退出。
【真相】《青年报》3月19日报道:“昨 天晚上,在上海大剧院的马克希姆西餐 厅内,担任中国十佳劳伦斯冠军奖颁奖 嘉宾的中国功夫明星李连杰,在传出 ‘出家隐退’传闻后首次出现在记者镜 头前,本报记者终于零距离采访了这位 明星,对于以前的传闻他付之一笑,反 问记者:‘这样的消息,你相信吗?你 都不相信你说我怎么会相信?’就此彻 底粉碎了关于他出家的传闻。”
【点评】有人调侃道:如今的娱乐新闻,
无非是绯闻、丑闻加讣闻,否则难以 吸引人。至于绯闻和丑闻,想必读者 诸君早已领教,无须赘言。至于后者, 近来也屡有尝试,让不少明星歌星 “死去活来”好几回。比如风传著名 影星李雪健病逝,其实人家不过是生 了一场大病而已。如此看来,让李连 杰出家一回,还算是笔下留情,给足 了面子。
【真相】王小丫表示:一、这完全是条假 新闻,她与作者并不相识,作者也未采访过 她。12月21日,苏州广播电视报在网站刊 登启事:“本报今年第49期(12月9日出 版)‘娱乐追踪’版上刊登的《王小丫陈 章良携手入围城?》一文所披露的内容,因 采访、刊发时听信误传,未及与文中所涉 及的两位当事人作求证,造成文中报道的 情况与事实有出入,对文中涉及两位当事 人造成影响表示深切不安,为此特向两位 当事人和本报读者致歉。”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危害
损害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导致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
影响社会信任
侵权行为破坏了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的信任,使公众对新闻媒体失去信心。
阻碍新闻行业发展
侵权行为对新闻行业的声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阻碍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02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措施
强化新闻工作者培训
新闻工作者培训
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还可能 引发法律纠纷和社会不满。
新闻报道侵权类型
个人隐私侵权
披露个人隐私信息,如家庭住 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
。
企业商业机密侵权
披露企业商业机密信息,如企业 计划、营销策略、产品配方等。
名誉权侵权
发布不实信息,诋毁他人名誉,造 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新闻报道中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等。
03
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
新闻报道中涉及侵犯他人尊严、人格 尊严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刑事责任
侵犯他人人身权
新闻报道中涉及侵犯他人名誉 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情节 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侵犯他人财产权
新闻报道中涉及侵犯他人知识 产权、商业秘密等,情节严重
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社会共同参与防范新闻报道侵权
公众监督
鼓励公众对新闻报道侵权行为进行监督,积极参与防范新闻报道侵权。
媒体合作
加强媒体间的合作,共同抵制侵权行为,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
THANK YOU.
案例三
某记者因违反新闻从业人员规 定,被相关部门吊销记者证。 Nhomakorabea05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新闻报道规范
第五讲侵权责任ppt课件
一般侵权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造成 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 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类型化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 为而言的,指由法律直规定的,无需具备一 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 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二、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这是根据侵权行为的形态对侵权行为所作的 分类。
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 就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可分为责任成
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作为侵权责任成立要
件的因果关系。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1、损害事实 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
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教学案例:损害事实
2、损害事实的特点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
具备以下特点: ①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权
益不仅包括法定权利,还包括法定权利以外 的合法利益。
1、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指可归责行为与赔偿 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如甲因乙过失伤害住院而
支付的医疗费可否向乙主张赔偿。
2、理论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就因果关系的确定而言,学者提出了不同
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 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原因说,它主张应严格区别原因和条 件,仅承认原因和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否 认条件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 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 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 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 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 故意引起的。
类型化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 为而言的,指由法律直规定的,无需具备一 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 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二、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这是根据侵权行为的形态对侵权行为所作的 分类。
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 就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可分为责任成
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作为侵权责任成立要
件的因果关系。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1、损害事实 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
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教学案例:损害事实
2、损害事实的特点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
具备以下特点: ①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权
益不仅包括法定权利,还包括法定权利以外 的合法利益。
1、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指可归责行为与赔偿 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如甲因乙过失伤害住院而
支付的医疗费可否向乙主张赔偿。
2、理论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就因果关系的确定而言,学者提出了不同
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 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原因说,它主张应严格区别原因和条 件,仅承认原因和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否 认条件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 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 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 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 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 故意引起的。
新闻侵害隐私权和其他侵权形式
隐私权的内容比较丰富,且都具有真实性和隐密性的 特征。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主体对隐私的控制权,也包括 隐私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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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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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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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适用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时,首先考虑是否有 “以营利为目的”的因素。无营利目的的,按照精神损害 的赔偿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有营利目的的,除了赔偿 精神损害费用外,还要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经 济利益和肖像权人所受的则
私了原则
隐私的特征之一是“不愿为人知晓”,它要求该隐 私知道的人越少越好。所以,私了原则在新闻侵害隐私 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中具有特殊意义。
当然,我们强调私了原则时,还是强调一切依法办 事,并力求杜绝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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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护
《刑法》的有关规定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 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 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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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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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适用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时,首先考虑是否有 “以营利为目的”的因素。无营利目的的,按照精神损害 的赔偿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有营利目的的,除了赔偿 精神损害费用外,还要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经 济利益和肖像权人所受的则
私了原则
隐私的特征之一是“不愿为人知晓”,它要求该隐 私知道的人越少越好。所以,私了原则在新闻侵害隐私 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中具有特殊意义。
当然,我们强调私了原则时,还是强调一切依法办 事,并力求杜绝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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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护
《刑法》的有关规定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 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 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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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件】新闻侵权责任与预防
:// docin /sundae_meng
4、正当的舆论监督。
即运用大众传播媒介帮助公众了 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 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 力量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 共同准则的轨道运作的一种社会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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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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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 、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 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 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吸引企 业投放广告,以此达到赢利为 目的,但侵犯当事人的权利。
:// docin /sundae_meng
二、新闻侵权的种类
名誉权纠纷 隐私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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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避免新闻侵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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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辨清新闻消息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权威性
或记者采访发现; 或有关会议和材料; 或读者来信来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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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辑把好稿件的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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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关 看稿件是否采访了当事人; 是否有被批评者的说法; 是否有有关部门的鉴定和结论; 是否合乎常理。
2004年9月《女性天地》刊登了署名“ 湖南箭指南山(汤的笔名)”的文章《妈 妈眼中的刘璇:不仅是申奥形象大使 》,也将同一张照片注明为“刘璇的 爸爸妈妈”。
刘璇妈妈谢蔚平要求:记者和两家报 社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百万 元;公开登报致歉;承担本场审判的 费用;销毁照片底片。 :// docin /sundae_meng
【大学课件】新闻侵权责任与预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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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当的舆论监督。
即运用大众传播媒介帮助公众了 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 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 力量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 共同准则的轨道运作的一种社会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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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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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 、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 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 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吸引企 业投放广告,以此达到赢利为 目的,但侵犯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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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侵权的种类
名誉权纠纷 隐私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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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避免新闻侵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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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辨清新闻消息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权威性
或记者采访发现; 或有关会议和材料; 或读者来信来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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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辑把好稿件的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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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关 看稿件是否采访了当事人; 是否有被批评者的说法; 是否有有关部门的鉴定和结论; 是否合乎常理。
2004年9月《女性天地》刊登了署名“ 湖南箭指南山(汤的笔名)”的文章《妈 妈眼中的刘璇:不仅是申奥形象大使 》,也将同一张照片注明为“刘璇的 爸爸妈妈”。
刘璇妈妈谢蔚平要求:记者和两家报 社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百万 元;公开登报致歉;承担本场审判的 费用;销毁照片底片。 :// docin /sundae_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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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与人格权的法源
我国没有就关于新闻侵权问题的专门立法,涉及到审理这类案件, 均援引《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
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规定。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从而为我国侵权法确定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规则。
《宪法》中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等规定,与保护 人格权有关。
2
新闻侵权产生的原因
新闻侵权的原因
一、内容失实
二、评论不当
01 02
03
三、暴露隐私
四、新闻诽谤与 侮辱
04
一、内容失实
1. 新闻机构或记者自身 通过消息源获取的新闻 材料本身不真实。
2. 对道听途说的新闻不 经核实就发表,从而导 致新闻的部分失实。 3. 对新闻事实进行夸大 或扭曲描写,或者套用 采访对象名字、身份等 内容进行杜撰。 02
四、新闻诽谤与新闻侮辱
诽谤和侮辱是新闻侵权中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两 种方式。 新闻侵权中的诽谤:用虚假、捏造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作品 贬低他人或企业的社会评价,造成他人或企业名誉受损。 这种情况在新闻侵权案诉讼中占有较大比例。
OPTION 02 OPTION 03
新闻侵权中的侮辱:表现为在舆论监督中用文字和图像的 形式故意辱骂和丑化他人,贬损他人的人格及人格尊严。 侮辱在媒体的报道中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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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闻侵权具体人格权的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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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论不当
1.乱下定义、随意抨击评论,侵害了他人名誉,构成侵 权。 2.评论作者在评论某人或某事时,不依据事实,根据主 观情感大肆抨击,使用恶俗语言,并对某人造成了很大 的负面影响。
OPTION 02 OPTION 03
三、暴露隐私
在新闻活动中,一些记者为了用猎奇新闻吸引读者, 未经他人同意在报纸杂志等媒体宣扬他人隐私,通过非 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构成新闻侵权。 注意: 1.判断因暴露他人隐私而导致新闻侵权的后果,要区分媒 OPTION 02 OPTION 03 体是故意暴露隐私还是过失暴露隐私。 2.仔细考量媒体对公共人物隐私的报道是否构成新闻侵权。
人格权的分类
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荣誉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性自由权。
一般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
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 新闻侵权行为所侵犯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新闻侵害的具体人格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 肖像权。
一、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1.损害事实:涉及侵权的作品已经发表 只有有侵犯内容的新闻作品正式发表后,才有可能对新闻当事人产
生损害事实,进而产生影响。
①侵权作品发表后,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贬损性议论及周围人们对 受害人疏远、排斥、误解等表现,是新闻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直接
公
民
权
利
1
新闻侵权概述
定义
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 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 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 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有三层含义: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指从自然人出生、非自 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 OPTION 02 OPTION 03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须;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 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荣誉、 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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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与人格权的法源
《民法通则》列有“人身权”专节,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作了规定,并
特别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还规定公民、法人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 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就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以及受到 普遍关注的重要侵权行为做了系统规定,其中就包括对生命权、 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并 且首次以法律规定了精神损失赔偿。
一、内容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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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新闻内容失实不一定构成新闻侵 权,因为轻微的失实不一定必然构成新 闻侵权,在有失实问题的新闻中构成侵 权的只是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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