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左宁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系统精讲 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司法考试刑诉法:死刑复核程序
司法考试刑诉法: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复审核准的⼀种特殊程序。
死刑案件未经复核并核准不得⽣效,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具有⾃动性。
《刑诉法》第⼆百三⼗⼋条⼈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级⼈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组成合议庭进⾏。
《⾼法解释》第三百四⼗⼋条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案件,应当全⾯审查以下内容:
(⼀)被告⼈的年龄,被告⼈有⽆刑事责任能⼒、是否系怀孕的妇⼥;
(⼆)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即执⾏;
(五)有⽆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复核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复核程序1.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A.核准权:a. 最高法院核准:(一)由最高法院判处的死刑。
(二)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的。
(三)刑法分则第三章:破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被判处死刑的。
(四)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被判处死刑的。
(五)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 高院核准:(一)除最高院核准的死刑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被判死刑的,以及最高院判决的案件和涉外的案件外,由最高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核准权。
但涉及港澳台的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最高院内核。
(二)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除了最高院判决的和涉外的案件外,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五省高院有核准权,其他高院和军事法院无权核准死刑。
c. 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核准权是否下放,一律必须报请最高院核准。
B.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的报请复核:a. 中院一审案件,无上诉和抗诉的,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高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b. 中院一审案件,有上诉或抗诉的,高院二审的,报请最高院核准。
c. 高院一审案件,无上诉和抗诉的,直接报请最高院核准。
d. 依法由最高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如果判处死缓后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应当执行死刑,由高院报最高院核准。
e. 犯有数罪其中有死刑须报最高院核准的,或共同犯罪中任何一人的死刑须报最高院核准的,应全案报最高院核准。
C.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的报请复核:a. 对高院有核准权的死刑案,中院一审判死刑后,无上诉、抗诉的,报高院核准,同意的执行,不同意的改判,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
(也是最高院的复核和高院死缓复核的内容)b. 依授权高院有核准权的死刑案,被判死缓故意犯罪的,直接由高院核准。
D.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a.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1、上诉主体:书面、口头(1)独立的上诉权: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授权的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4)被害人有申请抗诉权:5 天,5 天,只能针对判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不能是裁定),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抗诉的主体:书面原来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和审判监督中的抗诉相区别3.上诉,抗诉的理由:上诉不需要有理由、抗诉需要确有错误(事实错误、法律错误、严重程序错误)4.上诉、抗诉的程序(1)上诉的程序: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抗诉的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注意:撤回抗诉法院无权审查),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不能自己进行二审抗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死刑复核程序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死刑复核程序问题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死刑复核程序问题:学员问:如果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裁定发回重审了,如果一审是中院,二审是高院,哪个院重审?我们老师回复:这个不一定,需要区分情形。
根据《刑诉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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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2分,主要考查内容有:上诉与抗诉、审判原则、审理后的处理等。
考生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内容:(1)上诉与抗诉:在考查上诉与抗诉时,主要涉及二者的主体、提起方式和期限。
另外,还常常会考查二者的异同。
(2)二审特有的审判原则: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常常考查其具体内涵、例外以及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此外,还会结合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这一知识点进行考查。
关于全面审判原则,主要会考查其含义和要求,还有可能会结合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考查。
(3)审理后的处理: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这一考点,常常会考查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的具体适用:尤其需要注意“应当”和“可以”的区分。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判时的程序。
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一个案件是否经过第二审程序,关键在于上诉权人是否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是否提起抗诉。
不能将第二审程序理解为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可以是第二审程序,也可以是第一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上诉和抗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两种不同诉讼机制。
1.提起主体(1)上诉人①独立的上诉权人a.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
b.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的上诉权。
②非独立的上诉权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但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其对一审判决(不包括裁定)的请求抗诉权。
b.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2)抗诉机关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地方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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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程序(一)审判方式1、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第二审程序审理后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改判1、应当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重新审判的审判组织及审限1、审判组织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2、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四章第二审程
• (4)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5)死刑复核程序是否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度?
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有上诉权或抗诉 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那么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一 审裁判,也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这 与两审终审是否矛盾?
• 2、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4)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 A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 • B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 C讯问被告人 • D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 E合议庭评议
• 3、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 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 B第二审程序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 3、第二审程序的任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 者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 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以维持正确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一审 判决和裁定
• 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 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 5、意义:
•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 正确行使审判权
• (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 职责
•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 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 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 改判的理由和根据
•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 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但此种情况下的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 死刑复核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18)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这里面就注意到:第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及判处死刑、死缓的;第二,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有一个被告被判死刑的那么整个案件都属于死刑案件;第三,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之前,可能经过第一审程序,而没有进行第二审程序,一审判处死刑以后被告人如果不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死刑案件就没有进行到第二审程序。
关于死刑案件,首先一点我们要明确,从法律的规定来讲,死刑案件不包括死缓,指的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这种案件。
法律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交由各个高级法院行使。
那么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之间分配的呢?最高人民法院除了自己判处死刑案件以外,下列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具体包括:第一,刑法分则第一章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凡是这一案件的死刑都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去核准。
第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在刑法分则第三章里面判处死刑的案件目前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是第一种状况。
第二种状况也就是说剩下的根据其他刑法分则其他章节的法条判处死刑案件,就由各个高级人民法院还有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复核权。
具体有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还有第十章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种情况就是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目前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和四川这外省区的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在这5个省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复核权。
其他地区毒品案件仍然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种情况,外国人犯罪还有港澳台死刑案件仍然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种情况,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种程序改判为死刑的案件,那么无论这案件死刑复核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程序
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按二审程序审理后可作如
下处理( )
A、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
B、裁定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
C、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裁定撤销原判,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 予以核准
被告人未上诉 报最高人民 高级 ① 检察院未抗诉 不予核准 法院核准 人民 (本应生效) 发回重审或改判 法院 判处 死刑 裁定维持原判 被告人上诉 立即 最高人民 执行 ② 或者 法院审理 认为 发回重审 检察院抗诉 不当 改判
原判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 依法改判 或者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二、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
件的报请复核
• 不上诉、不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再按
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
• 上诉、抗诉:则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 法院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不能 上诉和抗诉。
• B.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C.只能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D.以提审的方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张小明贪污案
被告人张小明,男,40岁,广东省珠海市人,原系珠海特区东江电子工
业公司总经理,兼香港华达电子器材公司代理人。1997年4月17日被捕。 被告人张小明在担任东江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到澳门葡京、东方娱乐
应对共同犯罪人全面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复核时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 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多选)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审查以下哪些事项?
• A.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死刑复核程序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死刑复核程序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死刑复核程序。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第二审程序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刑事审判概述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侦查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强制措施
第一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二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请注意以下基本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3、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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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 2
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
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3 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案件情况
处理方式
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 5
死刑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 四、审查核准程序
• 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人民 法院
•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 请复核
• 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
• 四、审查核准程序
(一)审查核准的组织和方式
(二)审查的重点
1 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妇女 2 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 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序 4 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 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6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7 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正审判的
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数罪并罚的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 6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部分犯罪的死刑裁
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对全案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 7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
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1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2 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3 案件的侦破情况 4 原判要点和各方意见 5 复核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6 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7 需要说明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 第二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在理解第二审程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第二审程序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二)不能将第二审程序简单等同于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三)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
二、第二审程序的意义第二审程序能保证刑事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二审程序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二审程序能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是由合法的上诉或抗诉而引起的,一个案件是否经过二审,取决于上诉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抗诉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抗诉。
一、上诉、抗诉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一)上诉的主体所谓上诉,是指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有权上诉的人员有: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则无权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同时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告人、自诉人,则他们既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也可以对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如果对刑事诉讼部分没有人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不影响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的生效。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doc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流程
死刑复核流程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复核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死刑复核流程是指在死刑判决作出后,对判决进行再次审查和确认的程序,目的是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死刑复核流程的相关内容。
首先,死刑复核流程的启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在一审法院被判处死刑后,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将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核,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
在审查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确保被告人的申诉得到充分的审查。
其次,死刑复核流程中还包括了法定的复核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不仅要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还要审查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复核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判决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再次,死刑复核流程中还包括了对死刑判决的执行程序。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进行复核确认后,执行死刑的程序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部门进行。
执行死刑的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被告人在执行死刑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刑罚的执行合法合理。
最后,死刑复核流程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对于被告人来说意义重大。
因此,死刑复核流程的完善和严格执行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死刑复核流程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死刑复核流程,才能确保死刑的执行合法合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死刑复核流程的监督和执行,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或核准死刑案件的基本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或核准死刑案件的基本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或核准死刑案件的基本程序:
(1)案件复核材料报送:中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作出审判,办理人
民法院的裁定书将此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案件审核: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件审核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规定,审核经报送材料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依据、程序、
法理是否正确。
(3)复核会审: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由有关法官组成的复核会审机构对
死刑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相关材料有不实之处,可以重新做深入调查并进
行交叉询问。
(4)核准:经复核审查,认定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人民法院院
长将此案核准死刑。
(5)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或核准死刑案件,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6)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检察
院核准后方能执行。
死刑复核的程序是怎样的
死刑复核的程序是怎样的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
⼀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致经过⽴案、侦查、起诉、第⼀审程序、第⼆审程序、执⾏程序,这是普通程序。
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具体⽽⾔具有以下特点:1.审理对象特定。
这⼀程序只适⽤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即执⾏和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
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需经过这⼀程序。
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审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般刑事案件经过第⼀审、第⼆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法律效⼒。
⽽死刑案件除经过第⼀审、第⼆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法律效⼒。
从这⼀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法律效⼒并交付执⾏之前。
相⽐较⽽⾔,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法律效⼒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民法院和⾼级⼈民法院。
⽽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动性。
第⼀审程序和第⼆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诉⼈提起⾃诉,⼈民法院才能启动第⼀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诉⼈提起上诉,⼈民法院才能启动⼆审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 第二审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1.上诉的主体(1)独立的上诉主体(2)非独立上诉主体2.抗诉的主体(1)抗诉主体(2)申请抗诉的主体(针对对象;时间)二、二审程序的提起理由1.上诉的理由2.抗诉的理由三、二审程序提起的形式与途径1.上诉的形式与途径(1)上诉的形式(2)上诉的途径2.抗诉的形式与途径(1)抗诉的形式(2)抗诉的途径四、二审程序提起的期限与效力1.上诉、抗诉的期限(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期限的计算——与刑合并审理;与刑分开审理)2.上诉、抗诉的效力(1)上诉、抗诉效力的内容。
(2)上诉、抗诉的撤回期满前撤诉的,按期满之日起生效期满后撤诉的,准许的,准许撤诉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二审审判的原则1.全面审查原则2.上诉不加刑原则(重点)(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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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1.原则上按一审 1.存在特殊之处:
理 程序进行。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
程
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
序
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
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
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书的第 2 日起算。
裁定书的第 2 日起算。
程 1.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
序 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 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
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 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
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 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 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 回抗诉,并且通知下 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 级人民检察院。 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申 1.上诉期限内申请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准许;上诉 抗诉期限内申请撤回抗诉, 请 期限后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审查。(一审 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 撤 事实、法律、量刑正确,准许撤回,否则不准许) 院移送;抗诉期限后申请撤 回 2.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 回抗诉,二审法院可以裁定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 235 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 236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 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 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 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 237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 238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 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 240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 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 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法解释》: 第 344 条第 2 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二/33) 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 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关联法条】 《高法解释》: 第 350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 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
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
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
王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五年
D.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图表精要】
上诉 主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 体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
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带民 事诉讼部分上诉。
抗诉
1.检察院 2.注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没有抗诉权,只能自收到 判决书 5 日内请求检察机关 抗诉。
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起诉。
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
理 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
后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 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
的 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
宣 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和代为送达,但是,代为
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内将宣判笔 送达只针对当事人,对同
送达
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 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 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级检察院应当由二审法院 直接送பைடு நூலகம்。
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 准许。 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时,哪类人有权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2006/二/36)
A.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C.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D.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 一、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 【要点释义】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 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 刑罚的原则。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 226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 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 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见,不加刑的例外情形有三: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 诉的;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自诉人提出上诉。 其中,第一种是原审法院加重的情形,第二、三种情形是二审法院加重的情形。 此外,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 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 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 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 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8.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 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下列哪一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2009/二/35) 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 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
方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式
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审 3.可以不开庭审理: 理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 方 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 式 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 审 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理 地 点
理 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 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
程 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 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
序 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委托 辩护
1.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 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 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 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
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 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
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民检察院。
程 2.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 3.上级人民检察院如 序 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 果认为抗诉不当,可
行死刑立即执行。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石某在抢劫现场杀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遂
撤销一审对杀人罪的认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图表精要】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