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法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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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法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12-3-8 20:15:53 宅基审批阅读: 56 来源:

山西省土地法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土地法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各地、市、县(区)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城、镇和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遵照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收费范围

凡我省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实施细则交纳土地登记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以当地政府编委口径为准),所属土地面积在2000m2(含2000m2)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1—500m2,加收25元,加收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个体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1—500m2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事业单位收费标准

①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

②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m2(含5000m2)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1—500m2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③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1—50m2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m2(含200m2)以下,每宗地收6元,200m2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经土地祥查并有祥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场、林场、牧场、园艺场、养殖场、茶场等用地(不包括这些单位内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公路线路、国家储备局的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讯等单位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维修、商业服务、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调查成果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建成区以外),每宗地以图为单位,每张图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7、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它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部门签署意见

报省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厅批准。

9、土地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凡在城镇土地申报中按(1988)晋土管第62号文收取过二分钱和在乡(镇)企业整顿中按(1989)晋土管(计)字第59号文收取过五分钱的,在此次土地登记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按本细则收费标准补足,决不准重复收费。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须以交费票据为凭,否则一律按本细则的收费标准收费。

上述收费为一次性收费。多次测量的不得重复收费。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制定的标准,每宗地收30元,土地证5元。

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的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其预算外资金或包干节余经费中列支;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其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应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测清权属界线、不易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2)使用范围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培训;

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费、住宿费、雇佣临时人员工资;

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

4、购制图件、资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

5、印制表、卡、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

四、使用比例与管理

1、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中1、

2、

3、4款收取的经费,50%用于土地权属调查,50%用于地籍测绘。

2、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0%留给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使用,4%上交地(市)土地管理局,3%上交省土地管理局,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土地局代收代交)。

上交部分主要用于地(市)、县(区)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

3、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各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抄报同级物价和测绘部门,由地(市)土地局汇编县(区)、市土地登记费决算,于一月底以前报省土地局、省物价局、财政厅一式三份。

五、本实施细则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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