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中毒报告管理制度
校园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校园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导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校园农药使用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校园环境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校园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背景校园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有效防范农药不当使用所带来的风险。
不少学校在农药使用中存在使用过量、无证购买、信息不完整等问题,这些不仅对校园环境和师生健康造成威胁,也损害了学校形象。
1.密切注意农药选择校园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一套农药选择的标准。
选择农药时,应尽量选择低毒、低残留、高效的农药品种,并进行科学配方,避免使用过量。
2.建立农药储存和销售规范校园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需建立严格的农药储存和销售规范,确保农药存放在专门场所,防止误用或饮食中毒的风险。
同时,应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农药存储条件,确保农药储存安全。
3.制定农药使用计划校园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制定农药使用计划,明确使用时机、使用量以及使用人员。
农药使用计划应该合理控制农药使用频率和使用量,避免造成农药滥用。
4.加强农药使用人员培训校园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农药使用的认识。
通过定期培训,使农药使用人员了解农药的性质、使用方法、防护措施等,提高他们对农药使用的安全意识。
5.设立农药使用风险评估机制校园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应设立农药使用风险评估机制,对每次农药使用前进行风险评估并记录。
评估的内容包括使用的农药种类、使用环境、使用对象等,以此确定农药使用的安全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6.加强农药使用监控校园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农药使用监控,定期抽查使用记录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一致,并配备专门的监控人员,确保农药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强化农药使用标识和警示校园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应加强农药使用标识和警示,明确标识农药储存地点、使用方法、使用禁忌以及应急措施等。
在使用农药的区域和农药存放处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提醒使用人员注意农药的使用安全。
安全使用农药管理制度
安全使用农药管理制度一、农药管理制度的建立1. 制定相关政策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管理的监督,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同时,提倡绿色农业,推广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技术,减少对化学农药的依赖。
2. 建立农药登记制度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都应当经过登记审核,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未经登记的农药不得上市销售和使用。
3. 建立农药存储管理制度农药应当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室内,防止日晒雨淋和温度过高。
储存室内应当设置标识牌,明确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避免混淆使用。
4. 建立农药购买和使用登记制度农户在购买农药前应当填写购买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方法正确使用,严禁超量施用和混用农药。
5. 建立农药残留监测制度农产品上市前应当进行农药残留监测,确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对于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从源头进行追溯和处理。
6. 建立农药废弃物处理制度农药瓶、包装袋等废弃物应当统一收集处理,避免乱丢乱倒造成环境污染。
同时,建议采用可降解的包装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安全使用农药的方法1. 做好事前准备在使用农药前,应当查看农药说明书,了解农药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同时,选择合适的农药剂型和剂量,根据病虫害的情况进行施药。
2. 增强安全意识在使用农药时,应当穿戴防护服和口罩,戴上手套和眼镜,避免农药接触皮肤和呼吸道。
如果不慎接触到农药,应当立即用清水冲洗,并及时就医。
3. 遵守施药原则农药的施用应当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天气条件,避免雨天和高温时使用。
施药时应当避免喷洒到周围环境和水源,以免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4. 做好施药后处理施药后应当及时清洗施药器具和防护用具,将残余的农药和包装物按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避免人员在施药后立即进入农田,以免接触农药残留。
5. 定期做好健康监测长期接触农药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监测,注意身体状况的变化。
如有不适或异常现象,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生长期接触农药的情况。
农民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提高农药使用效率,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保障农民在农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减少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2. 避免农药残留超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 提高农药使用效率,减少农药浪费。
4. 保护生态环境,降低农药对土壤、水源等自然资源的污染。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农业生产、农药购买、使用和管理的农民、农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制度内容1. 农药购买(1)农民购买农药时,应选择合法、正规的农药经营单位,购买具有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标签符合规定的农药。
(2)农民不得购买和使用禁用、限用农药,不得购买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2. 农药储存(1)农药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不得与食品、饲料、生活用品等混放。
(2)农药仓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 农药使用(1)农民在使用农药前,应仔细阅读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了解农药的性质、用途、用量、使用方法等。
(2)农药施用时,应选择适宜的天气和作物生长阶段,避免在高温、高湿、大风天气下施药。
(3)农药施用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等。
(4)农药施用后,应立即清洗双手和工具,避免农药残留。
4. 农药废弃物处理(1)农药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2)农药包装物应妥善回收,不得污染环境。
五、监督管理1. 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经营、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农民在使用农药过程中,如发现农药中毒事故,应立即停止施药,并及时就医。
3. 农民在使用农药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农业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活动。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当地农业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或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浮现死亡病例的事故。
3、餐饮服务提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即将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不得妨碍他人报告。
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预防食品中毒制度一、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菜果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必须煮熟者烂方能发售。
二、马铃薯 (土豆) 发芽时,因牙内含有龙葵素,必须将芽彻底挖掉,才干进行烹调食用。
三、未煮红熟透的海产品,不得使用。
熟透的海虾、海蟹等应一次或者当天食用,如有剩余,冷却后及时冷藏保存,再次食用前要加热煮透。
四、夏秋季多发细菌性食物中毒,要注意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清洁及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
五、食品库房,加工间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六、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员工住宿、歇息。
七、如有疑似食物中毒发生时,应即将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餐饮服务防投毒制度一、成立餐饮服务防投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防投毒工作责任制并落实责任到人。
二、加强对厨房值班人员及更夫的管理,做到晚间下班后,各操作间不许任何人员随便进入,要关门上锁。
三、每一个功能间均要有专人负责,闲杂人员不允许随便进入,如必要要建立登记制度;四、每天工作后,各功能间的物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与清点,不允许将食品留在外面;五、食品库房要有“闲人免进”标识;并设专人负责与管理,做到进出货时都要进行登记和验收。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职责1、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责任人;2、食品安全专兼职人员协助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做好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餐饮服务单位其他有关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报告、保护事故现场等应急处置事故。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环保”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农药残留和污染。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农药进行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和农药研究与开发,促进农药科技创新,提高农药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农药管理应当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农药的毒性、用途分类管理,严格进行分级注册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农药管理应当把握质量控制、安全使用、环保治理等各个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开展农药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加强对农药市场、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监测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第七条农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农药注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及管理制度,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正确使用农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农药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农药分类、注册和评价第十一条农药按照其毒性、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农药分为高毒、中毒和低毒三类,按照其作用机理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调节剂等多个品种。
第十三条农药应当在农药管理部门进行分级注册,按照公示、公开和听证等程序进行评价和审批。
第十四条农药注册和评价应当充分了解农药的化学特性、生物特性、环境行为等,对其生态风险、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生产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市场流通。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注册证书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格应当与所持有的注册证书相符。
农药使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药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药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者和农药生产者。
第三条农药使用者、经营者、生产者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第二章农药使用安全基本要求第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了解农药的基本知识,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2. 遵守农药使用规范,不得随意改变农药的使用剂量、使用方法及使用时间;3. 不得使用过期、失效、禁用、假冒伪劣农药;4. 在农药使用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农药中毒。
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经营;2. 经营场所符合农药储存、销售条件;3. 严格执行农药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农药质量;4. 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依法生产;2. 严格按照农药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农药;3. 对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4. 加强农药产品包装标识管理,明确农药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
第三章农药使用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农药使用者在使用农药前,应了解农药的毒理性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1. 按照农药标签上的推荐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进行使用;2. 选择适宜的施药时机,避免农药对环境、人畜造成危害;3. 在施药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飘移、飘散;4. 使用农药后,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农药中毒。
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加强农药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不得经营过期、失效、禁用、假冒伪劣农药;2. 对农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3. 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4. 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农药管理制度范本
农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农药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处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药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使用指南制度,提供农药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中毒急救等信息。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对农药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农药经营企业管理第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农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使用培训制度,提高农民的安全用药意识。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对农药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民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法、剂量和用药时间。
第十四条农民应当妥善保存农药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五条农民应当掌握农药中毒急救措施,发生中毒事故时,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第五章农药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农药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残留的监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制度(标准版)
农药管理制度(标准版)一、总则1.1为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和农药安全使用,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农药管理部门、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3农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实行全程管理、分类指导、风险控制的原则。
二、农药登记与备案2.1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农药前,应当向省级以上农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登记。
2.2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农药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药管理部门备案。
2.3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对登记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标签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农药管理部门。
2.4禁止生产、经营未登记或者未备案的农药。
三、农药生产与经营3.1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3.2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购进、销售、库存等情况。
3.3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3.4禁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禁止生产、经营含有违禁成分的农药。
3.5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和服务,告知农药使用注意事项,指导合理使用农药。
四、农药使用4.1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合适的农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使用,遵守农药使用规程,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
4.2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4.3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存农药,防止农药丢失、误用。
4.4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农药。
禁止使用含有违禁成分的农药。
4.5农药使用者应当接受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农药。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农药的安全使用,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涉及农药使用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农药:指生产农产品或保护农作物、植物的化学或生物制剂。
2.农药使用人员:指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和使用农药的员工。
第二章农药使用管理流程第四条农药采购与储存1.农药采购由特地人员负责,采购前必需对供货商进行严格评估,选择正规合法的供货商。
2.农药的储存必需符合相关规定,储存库房应当干燥通风,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3.储存库房内应当定期检查农药的质量和有效期,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的农药,做好记录。
第五条农药使用人员培训与备案1.农药使用人员必需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熟识农药的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2.农药使用人员必需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并定期进行更新。
3.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记录和证书复印件必需备案并存档,以备查。
第六条农药使用计划与申报1.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前必需订立认真的使用计划,包含农药的种类、用量、使用时期等信息。
2.使用计划必需提前申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农药使用操作规范1.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前必需穿着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包含防护服、口罩、手套等。
2.农药使用人员必需依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正确的农药使用,严禁超量使用或转变使用方法。
3.使用农药时必需保持四周环境的乾净,防止农药溅泼和污染其他物品。
4.农药使用后,必需及时清理工作场合和工具,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理。
第八条农药使用事故处理1.农药使用人员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必需立刻停止工作,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
2.发生农药中毒的员工应立刻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做好事故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监督与制度执行第九条农药使用监督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含农药的储存、使用方法、防护措施等。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农药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农药管理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追溯责任,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家积极推进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生产,加强农药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农药登记审评、生产许可、流通监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逐步建立农药追溯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评估,提高农药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农药科研创新,推广绿色、生物农药和微量化学品,优先支持新型农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国家支持建立农药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不良经营行为黑名单,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农药登记审评管理第九条国家逐步建立农药登记审评体系,加强对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环境影响的评估,科学、严格审核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条农药登记应坚持“安全优先、保护为重”,严格把关农药对人体、农作物和环境的影响,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数据,提供完整的农药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履行对农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农药登记审评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型农药的研发和推广,优先批准绿色、生物农药的登记,加速新型农药的审评流程。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对已登记农药的监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反应,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农药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农药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生产,保证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管理制度]农药管理条例(修正]
第十条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壹)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和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运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能够且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壹条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省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七条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且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八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三十九条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能够且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且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运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农药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农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农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药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
2. 设立农药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药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
三、农药安全管理职责1. 农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制定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对违反农药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 农药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农药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农药安全生产档案。
(3)对农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
(4)负责农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农药安全管理措施1. 农药生产环节:(1)严格执行农药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2)对农药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对农药原辅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农药储存环节:(1)农药仓库应通风、干燥、防火、防爆,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2)农药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农药储存时应分类存放,避免不同农药相互污染。
3. 农药运输环节:(1)农药运输车辆应具备良好的封闭性能,防止农药泄漏。
(2)运输途中,应确保农药不受污染,避免交通事故。
(3)运输农药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4. 农药使用环节:(1)农药使用者应具备相应的农药知识,按照农药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2)农药使用过程中,应穿戴防护用品,防止农药中毒。
(3)农药使用后,应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
五、农药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农药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农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农药质量;(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严格监管,强化责任;(四)科学指导,普及知识。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生产标准生产农药。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确保农药质量。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生产记录,详细记录农药生产、检验、销售等环节。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农药产品进行标签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含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按照国家农药经营标准经营农药。
第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进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对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存放,防止农药相互污染。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销售记录,详细记录农药销售品种、数量、时间、购买人等信息。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具备农药使用常识,按照农药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使用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农药中毒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农药,避免滥用和过量使用。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定期检查农药使用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农药使用量。
第五章农药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农药质量、使用安全等信息。
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3篇)
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一、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的接诊医生为职业病责任报告人。
二、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急性职业病病例,必须积极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并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并填写相关职业病报告卡。
公共卫生科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____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三、凡发生两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职业病,职业性炭疽____人(含____人)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时,接诊医生必须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和医院值班负责人,公共卫生科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并在____小时内填报《职业报告卡》。
四、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慢性职业病的病例,应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或住院病历记录,并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在____小时内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核实后,在____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五、报告范围: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农药中毒;慢性职业病(慢性职业中毒);尘肺;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其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公共卫生科每月对门诊部和住院部各临床科室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报、漏报和迟报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报请医院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2)是一套用于管理职业病报告的制度和程序。
它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收集、记录和报告职业病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蔓延。
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报告对象:明确谁有义务报告职业病情况,一般包括雇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等。
2. 报告义务:明确报告职业病的时限,一般要求在发现职业病病例或可疑病例后的一定期限内报告。
3. 报告内容:规定报告的必要内容,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职业病的诊断结果、可能的病因和暴露情况等。
4. 报告渠道:确定报告的渠道和方式,一般可以通过纸质报告、电子报告或在线报告系统等途径进行。
5. 报告保密:明确报告信息的保密义务和措施,以保护患者隐私和避免信息泄露。
2024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农药安全管理制度2024农药安全管理制度11、为了加强经销部农药的安全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2024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2、农药为有毒品,属危险化学品,一切经营、仓储、运输、使用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3、农药的购买、品种的选择及其数量应由经销部负责人负责。
4、在农药购买过程中,应向供货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从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农药。
5、在农药运输时,应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的车辆进行运输。
6、在农药装卸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农药进货应进行入库验收,营业员必须对入库农药的生产许可号、登记证号、标准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毒性等级、含量、成分等进行登记和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库。
(2)营业员应对入库农药进行拆箱验收,每种农药验收2~5箱,若发现问题,需扩大验收比例,验收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好标记,验收完毕,合格的验收入库,填写验收记录及入库单。
(3)若包装破漏,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
撒在地上的农药应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4)农药堆放应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则,便于堆放、检查和消防扑救。
堆垛应按品种分类进行,垛高不应超过2m。
(5)营业员要保证农药安全,经营场所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置与农药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
经营场所应设置报警电话。
(6)经营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整洁,对散落的农药应及时清除。
(7)对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检查货垛是否牢固,有无异常,消防器材、防护用品、急救药品是否完好、有效。
(8)经营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当心中毒”等警示标志。
(9)农药销售严格按生产日期先后出库,严格执行出库单制度。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第六条(经营条件)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账等相关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农药中毒监测工作制度汇编
农药中毒监测工作制度汇编一、监测目的农药中毒监测工作制度旨在对农药中毒事件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监测,掌握农药中毒的发生规律和趋势,为制定农药中毒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对象监测对象包括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职业人员,以及非职业接触农药的人群。
三、监测内容1. 农药中毒病例的发现、报告、调查和处理。
2. 农药中毒病例的诊断、治疗和康复。
3. 农药中毒的流行病学特征、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
4. 农药中毒预防控制措施的研究和推广。
四、监测方法1. 建立农药中毒病例报告系统,包括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农药生产和销售企业等。
2. 对农药中毒病例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农药接触史、中毒情况等。
3. 对农药中毒病例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农药残留、毒物分析等。
4. 分析农药中毒的流行病学特征,研究中毒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五、监测流程1. 发现农药中毒病例,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至当地疾控中心。
2. 当地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对病例进行登记和分析。
3. 对疑似农药中毒病例进行实验室检测,确认中毒原因。
4. 根据监测结果,制定农药中毒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推广。
六、培训和宣传1. 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农药生产和销售企业等进行农药中毒监测相关知识的培训。
2. 开展农药中毒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农药安全意识。
七、资料管理和分析1. 建立农药中毒监测数据库,统一收集、管理和分析农药中毒病例资料。
2. 定期发布农药中毒监测报告,反映农药中毒的发生规律和趋势。
八、质量控制1. 制定农药中毒监测工作规范,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2. 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九、保密原则1. 农药中毒监测工作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病例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2. 监测结果仅用于农药中毒预防和控制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十、协同合作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农药生产和销售企业等应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农药中毒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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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中毒报告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农药中毒报告管理工作,确保农药中毒的及时准确上报特制定本制度。
??
一、临床医生填写农药中毒卡??
临床医生要求清楚完整准确及时的填写农药中毒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婚姻、文化程度、住址、中毒地点、中毒农药、根本中毒原因、中毒分级、诊断单位、诊断依据等。
??
二、急诊、住院农药中毒患者登记的管理??
急诊及住院医师要做好农药中毒的登记。
登记簿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就诊日期、疾病诊断、转归情况(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基本内容。
并对农药中毒案例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
??
三、农药中毒网络直报的要求??
临床医生在确认病人农药中毒后,应立即填写农药中毒报告卡交予网络直报员。
?网络直报员收到农药中毒卡,在核实确认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卡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直报并做好报告卡的收集、保存和登记。
??
四、?农药中毒责任科室的管理??
按要求对临床医生填写农药中毒卡进行培训,对资料收集和报告人
员、编码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临床医生对农药中毒病例进行医学讨论,并
做好各项记录。
?负责农药中毒病例报告工作的监督执行,接受上级机构
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