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精)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新办证□重新办证□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其它有“□”栏目参照执行。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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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 )动防合字第号代码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地址: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填写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本文所列为正本样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分为许可编号和代码编号两部分。
1.许可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行政区简称按本行政区内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的行政区简称填写。
2.代码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发证场所类型代码+动物种类代码+年度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
“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填写。
“年度代码”为当年年份的后两位,如:“2010年”则年份代码为“10”。
3. 年月日:填写用数字大写。
4.单位名称: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填写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填写申请人申报的名称。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人为个人的,填写负责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6.“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和“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附后。
编号举例:2011年渝北区第10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场所为生猪养殖场。
则按如下格式编号。
许可编号:(渝北)动防合字第110010号;代码编号:。
“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发证场所编号动物养殖场 1 动物养殖小区 2 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 动物屠宰场(厂) 4 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5 动物隔离饲养场 6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7“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动物种类编号猪01牛02羊03鸡04鸭05鹅06马属动物07鹿08骆驼09蜜蜂10兔11貂、狐狸等经济动物12鸽子、鹌鹑、鸵鸟、火鸡15其他00重庆市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行政区域数字码行政区域数字码重庆市500000市辖区500100 县500200万州区500101 綦江县500222涪陵区500102 潼南县500223渝中区500103 铜梁县500224大渡口区500104 大足县500225江北区500105 荣昌县500226沙坪坝区500106 璧山县500227九龙坡区500107 梁平县500228南岸区500108 城口县500229北碚区500109 丰都县500230万盛区500110 垫江县500231双桥区500111 武隆县500232渝北区500112 忠县500233巴南区500113 开县500234黔江区500114 云阳县500235长寿区500115 奉节县500236江津区500116 巫山县500237合川区500117 巫溪县500238永川区500118 石柱县500240南川区500119 秀山县500241酉阳县500242彭水县50024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行政审批)表格
附件1编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申请人(签章)XXXX申请日期201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填写说明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附件2:湖北省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自查人签名:申请人盖章:附件3:湖北省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自查人签名:申请人盖章:附件4:现场审核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附件5:现场审核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附件6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关于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初审意见(式样)湖北省畜牧兽医局:我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向我局提出了动物防疫条件的初审要求。
我局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场的材料进行了初审,并派出等名同志对该场开展了现场审核,填写了《湖北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初审表》。
我局认为该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特向省局提出申请,请予审查和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年月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注:※表示有孵化间的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另外填写。
*表示种畜禽场另外填写。
其中种畜禽场选址部分只填写*。
以上内容填表人如实填写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注:※表示有孵化间的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另外填写。
*表示种畜禽场另外填写。
其中种畜禽场选址部分只填写*。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审核人:
年月日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
区域内流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畜禽标识、验讫标志。
5.9
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制度完善并有效实施。
5.10※
进入区域的主要交通道口设有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5.11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设施齐全,制度完善并有效实施。
5.12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能够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13
6.2
按规定程序报告疫情,疫情报告及处理档案记录完整。
6.3
疫情确认符合规定程序,且记录完整。
6.4
有动物疫情报告的监督、核查制度。
6.5
普及疫情报告制度及相关知识。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和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疫情报告内容及途径。
6.6☆
各级政府制定规定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
6.7※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和消毒等记录完整规范。
5.14
隔离场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15
动物隔离场设施设备齐全,运行良好。
5.16
隔离场有完善的隔离、饲养、消毒、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5.17
动物隔离期间管理符合规范,动物隔离时间不少于规定的期限,隔离观察记录完整规范。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存在问题及缺陷
1
区域区划
1.1※
省级人民政府以立法或文件形式明确控制动物疫病种类、区域范围及类型。
1.2
区域规模适度、集中连片、地理界限清楚。
1.3※
区域自然或人工屏障体系完整,能控制动物的自然进出。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区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申报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地及申报材料的初核。
四、许可条件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8-5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
证照
查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是否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是否500米以上;或着通过距离评估。
布局
场区周围是否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池
是否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是否分开,是否有隔离设施
无害化处理区内是否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是否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是否设置消毒室场区是否整洁、干净
设施设备
是否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消毒、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及时、规范
外来人员进出场登记是否规范
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
其他情况
整改建议
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备注:本记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有关监管单位留存,第二联送交被检查单位。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是否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是否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监督管理
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服务人员
是否建立和执行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疫情报告和人员防护等制度
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制度
动物及产品品种、数量、来源、进场日期和流向等内容登记是否及时、规范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初审)(办事流程图)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初审)(办事流程图)
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兽药经 营许可证》的办理要求,向县 行政服务中心畜牧产业发展中 心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 县行政服务中心畜牧产业发展 中心窗口人员验核材料,负责 核对、登录申请材料。 (1 个工 作日)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 出《补正材料复函》 ,一次性告知 同意受理 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予受理复函》 ,并告知理由。
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科安排组 织现场审查。 (3 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
不合格
出具整改通知书,业主按要求整 改完成后,再次申请现场审核。
畜牧兽医局领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签 (1 个工作日)
市农委出证(1 个工作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编辑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评估表
行政区划
5
与其他行政区划的距离
通过地图查看距省、地级以上市、县边界的靠近程度。1公里以上满分,不足1公里的,视情况给看与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地、禁养区、主干道以及相关场所的距离与分布情况。综合评估给分。
15
项目
编号
评估内容
核查形式
分值
得分
口3.拟(已)建场所地及周边地图(标明周边半径3公里内自然屏障、道路、畜禽分布及数量情况;标明以上4种场所的分布情况以及距离;标注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地分布及距离)
口4.设施设备、相关工艺简况(突出生物安全方面)
□5.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6.其它材料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
年月日
评估部门意见
□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不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
(评估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1.由评审专家根据风险情况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2.动物饲养场和动物隔离场所侧重于防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侧重于防传出。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
申请表
单位名称
设计规模
项目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场所类别
口动物饲养场口动物隔离场所
口动物屠宰加工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提供材料清单
口1.拟(已)建场所所在县地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及经纬度、禁养区分布)
口2.拟(己)建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10
人工屏障
2
入场道路交叉情况
有长于200米单独的道路(动物屠宰加工场放宽到30米,均指距场大门口的距离)给满分,不足的视情况给分。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区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申报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地及申报材料的初核。
四、许可条件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必要条件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需求申报表
审核人员(签名):年 月 日
专家评估意见
(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或:不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专家组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确认选址。
或:不予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
实际距离(米)
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距离种畜禽场
距离动物饲养场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本单位自愿申请所建场所选址评估,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初核意见
(已满足设定距离要求,无需评估。
□3.场所建设方案(包括场区平面布局、各功能区划分、人工屏障建筑方式、设计生产规模、养殖或屠宰畜禽种类、饲养模式等情况);
□4.动物防疫措施简况(包括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方式、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等情况);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距离项目
距离周边场所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需求申报表
申பைடு நூலகம்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地 址
经纬度
场所类别
□ 动物饲养场 □ 动物隔离场所
□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提供材料清单
□1.场所所在乡镇(街道)地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及经纬度);
□2.场所地址及周边地图(标明周边半径3公里范围内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分布及距离,与周边场所自然屏障、人工屏障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理流程表【模板】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任丘市畜牧水产局
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有○
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有效期
1年
前置审批情况
有○
无√
前置审批事项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材料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理流程表
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表格版202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表格版
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2.屠宰加工场所
3.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4.无害化处理场所
5.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6.审查发证
7.监督管理
8.罚则
9.附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2.屠宰加工场所
3.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4.无害化处理场所
5.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6.审查发证
7.监督管理
8.罚则
9.附件。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模板】
检测方法、诊断试剂符合规定。
4.10※
监测记录及结果真实、完整,检测结果按规定报告。
4.11☆
发生疫情后,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符合规范要求。
5
检疫监管
5.1
有健全的引入及过境动物的检疫监管制度。
5.2
设有进入区域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
5.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监控。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
(农医办[2008]46号)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存在问题及缺陷
1
区域区划
1.1※
省级人民政府以立法或文件形式明确控制动物疫病种类、区域范围及类型。
1.2
区域规模适度、集中连片、地理界限清楚。
1.3※
区域自然或人工屏障体系完整,能控制动物的自然进出。
1.4
进入区域的主要交通道口设有警示标志。
1.5☆
实施免疫无疫时,无疫区外沿边界设立的缓冲区应符合要求。
1.6☆
实施非免疫无疫时,无疫区内沿边界设立的监测区和无疫区外沿边界设立的缓冲区,应符合技术要求。
1.7☆
制定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规划和实施计划。
1.8☆
有相应的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方案。
2
疫病状况
2.1☆
3.13☆
实验室环境及设施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3.14☆
实验室有菌毒种管理制度。菌毒种保存场地符合要求,设专人管理,有领用批准与登记手续。
3.15
实验室有剧毒危险药品管理制度。毒品和易燃易爆品保存场地符合要求,设专人管理,有领用批准与登记手续。毒品使用有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