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及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壹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壹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和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提高检测工作水平,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冢、省、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理、施工、生产、试验室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生产单位委托试验室对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和结构等进行检验,确定是否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监理、施工、生产和实验室等单位,依照本办法对建设工程检测工作负责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为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

第六条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由市和区、市、县检测中心及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试验室组成。

第七条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检测中心")设在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区、市、县检测中心设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第八条市检测中心应满足综合一级试验室标准;区、市、县检测中心应满足建筑综合二级试验室标准;对外服务的试验室必须满足一级试验室标准.第九条大专院校对外服务的试验室应与教学试验室分开设置。

第十条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按单位工程设专职检测工作负责人。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十一条市监督站职责范围:(一)监督管理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和试验室落实国家、市颁发的法律、法令、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负责全市试验室资质审查和全市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对检测工作实行监督管理,进行年度检查和日常抽查。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质量低劣的试验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市检测中心职责范围:(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和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及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及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及管理措施摘要: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进程,城市中建筑施工项目越来越多,建筑质量问题受到重视。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关乎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对人们的生活质量与财产安全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因而,需要加大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工作,并对其每个施工阶段进行认真检测。

因此,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要求检测人员要熟知其技术要点,并严格按照检测流程开展检测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措施引言建筑工程包含民用及工业等相关的工程,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非常普遍。

而对于建筑工程的管理以及检测,能够整体衡量建筑效果。

管理人员也要积极深入现场,加强管理,全方位的监督整个施工过程,确保施工人员持守相关规定保障施工的每个细节都符合相关标准,这样才能不断优化施工质量。

1质量检测在建筑工程中发挥的作用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和进行质量检查,不仅可以控制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而且可以保证建筑工程的稳定进行。

对此,考虑到建筑工程质量调查的好处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将进行更详细的分析:①它可以为数据提供准确的反馈。

与其他工作不同,质量保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原因是员工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质量控制,以智能为基础确保建筑工程建设的现状。

问题将影响整体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因此,建筑工程高质量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开展可以有效保证数据反馈的准确性;②可以保证检查的准确性。

在质量控制中,为了有效地提高控制结果的准确性,有必要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并引入先进的控制设备,以识别建筑工程存在的缺陷,从而提高控制精度,进而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

设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可以有效避免质量问题。

做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工作,并为所有在建筑施工的人提供安全保证。

同时,在检查和质量控制阶段,可以及时发现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问题,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有针对性的决策,减少了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质量安全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

(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壹)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关联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于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能够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且应当于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于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于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方案无效,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且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且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是保障工程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质量检测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为了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目的和原则(一)目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方法和标准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2.公正性原则:采用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性。

3.合理性原则: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提高质量检测的效率和效果。

二、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一)机构设置1.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相关的技术、管理要求。

2.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高效运行。

3.质量检测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人员要求1.质量检测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资格认证的检测人员,确保其具备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2.质量检测人员应接受规范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其工作水平和质量。

三、质量检测的内容和方法(一)内容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应包括主体结构、建筑物保温、防水、电气、给排水等方面的检测,以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

(二)方法1.质量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质量检测方法应包括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确保全面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3.质量检测方法应及时、准确地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

四、质量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利用(一)处理1.质量检测结果应及时归集、统计和分析,形成质量检测报告。

2.针对质量检测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XX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XX 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X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XX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国家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下,通过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测试、检测、鉴定、评定等活动,以判断建设工程实物、工程质量和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履行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应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拥有法人资格。

(二)设有相应的检测实验室或检测设备。

(三)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保持独立性,不得受行政手段干扰,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测工作的规范和质量,定期开展自查和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包括:(一)土建工程质量检测:地基基础检测、工程结构检测、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二)机电工程质量检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风空调、消防工程等工程的检测和验收。

(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水泥、混凝土、钢筋、木材、玻璃、陶瓷等建筑材料的检测。

(四)环境工程质量检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工程的检测和评定。

(五)检测评定管理:检测结果报告的编制、工程验收、技术咨询、评定和质量安全监督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摘要:工程质量是工程生命的保障,各类工程质量过程及实体检测关系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水运工程、铁路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与雷电防护装置工程的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各类建设基础设施安全和质量的基础性、保障性控制环节,是事关国家基础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性技术工作。

基于此,本文章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方法引言建工检测行业属于建筑业的附属和延伸,在预防工程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历经多年发展,我国已建成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为顶层设计、要素较完善的行业管理体系与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有效的质量控制工作和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目标。

工程质量在满足投资和进度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实现预定目标。

强制性标准规定以及工程质量现行的标准规范是建设工程首先必须符合的要求。

其中尤其需要对设计、施工质量进行明确要求和规定。

相同类别建设工程不能因为不同建设条件而改变其质量目标。

建设工程质量约定合同内容应更加具体且覆盖面更广。

任何特定功能和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质量对于建设方而言,质量检测标准不固定。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对象和内容由于工程共性质量具有严格、明确的目标使得其相对较为明确。

而在实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其质量控制对象和工作内容由于其质量目标相对主观,因此很难具有统一和明确的质量检测控制标准。

近些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研究取得一定成果,但是均未能提出相对较为明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标准和检测内容。

二、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作用与方法建设工程涉及面广,从计划施工到工程验收整个过程都极其复杂,这决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涵盖施工人员、材料设备、规章制度、施工环境、测量检验等各项施工要素,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治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畴及定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治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治理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治理和机构性质)从事本方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方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检测机构能够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要紧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治理体系文件;(七)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1.4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技术人员;(3)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4)通过专业培训,取得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2.3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三、检测程序与要求3.1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制定检测计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3.2 检测机构在接收检测任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检测项目、内容、费用、期限等事项。

3.3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过程客观、公正、准确。

3.4 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当对样品进行唯一标识,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数据和结果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3.5 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当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数据、结论等内容,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四、检测结果处理与监督4.1 建设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2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重新进行检测。

4.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 (5)1.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目标 (5)1.2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6)第2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6)2.1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6)2.1.1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6)2.1.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6)2.1.3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策划,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6)2.1.4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过程进行监控,保证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到位。

(6)2.1.5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的再次发生。

(7)2.2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 (7)2.2.1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组织、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7)2.2.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质量职责,保证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7)2.2.3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对工程各阶段的质量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及时整改。

(7)2.2.4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7)2.2.5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考核制度,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7)2.2.6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工程质量信息,为工程质量决策提供依据。

(7)2.2.7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处理制度,对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7)2.2.8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及责任,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及时解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41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41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 2005 年 8 月 23 日经第 7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 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 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 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筑业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条例----------------------- -----------------------日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与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与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与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与质量控制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在建工程质量管理,明确现场管理程序、方法和深度,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

第三条工程监理在质量检查和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本办法要求执行。

工程管理人员按照《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监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工程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现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抽查并形成记录。

第二章质量检查要点第四条原材料、构配件、设备1、所有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具备出厂证明、合格证、检验报告,并且符合图纸设计及合同条款要求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2、水泥、钢材、砖、砂、石、防水材料、电焊条、外饰面砖等主要建材进场后,必须按规范要求取样进行材质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钢筋、水泥等材料进场后,现场监理应及时核对生产厂家、品牌及规格型号,存在问题的材料不准进入施工环节。

第五条土建工程1、土方工程及地基处理1)放坡(或支护),场地排水,基坑断面尺寸、标高,验槽(轴线、断面尺寸、标高、土质),回填土粒径、含水率、密实度,灰土配合比,铺土厚度,完工后主要检查平整度、标高、有无起皮或橡皮土。

2)大型土方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桩基础工程(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轴线复查,桩孔定位及标高,泥浆试验,清孔换浆,终孔验收(孔深、孔径、沉渣厚度),砼开浇时间,钢筋笼安装就位,导管检查,砼浇筑,导管埋置深度,桩顶标高,成桩检测。

3、钢筋砼工程1)模板工程:轴线,标高,截面几何尺寸,支撑系统,接缝,隔离剂,予埋件、予留孔洞位置,看模,底模拆除时间。

2)钢筋工程:规格,数量,间距,搭接和锚固长度,构造筋留设,保护层厚度,焊接。

3)砼工程:配合比,原材料计量,振动棒(器)质量和数量,现场塌落度,振捣,试块制作,施工缝留设及清理,养护。

拆模后检查轴线,标高,截面尺寸,垂直度,表面平整度及有无蜂窝、孔洞、露筋和夹渣等现象。

严冬、酷暑施工砼,以及大体积砼的浇筑,应专门制定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

4、砌砖工程1)砌体标号,砂浆标号,试块制作,基底清理和浇水湿润,淋砖,墙体垂直度、平整度、灰缝厚度和宽度,皮数杆,标高控制,留槎,砂浆饱满度,构造配筋,木砖留设。

2)成活后实测轴线偏差,顶面标高,垂直度,表面平整度,水平灰缝平直度、厚度及接槎,构造柱,有无游丁走缝等。

5、楼地面工程1)基层:基土土质和密实度,垫层(找平层)厚度、坡度。

2)整体楼地面面层①砼、水泥砂浆面层:配合比,基层清理,摊饼冲筋,洒水湿润,刷素浆,压实抹光,养护。

成活后检查表面平整度、坡度,有无起砂和空鼓。

②水磨石面层:石子冲洗过筛,基层清理,分隔条,“三磨两浆”。

成活后检查表面平整度,石粒是否密实、均匀,分隔条的顺直、清晰,有无磨纹、砂眼、空鼓、混色等现象。

3)板块楼地面(大理石、花岗岩、地砖等):基层清理,弹线,试排(拼),擦缝,养护。

完工后检查表面平整度,缝格平直,接缝高低差,板块间隙,有无空鼓等。

6、门窗工程1)木门窗:防腐油,堆放,框与墙体间隙填塞,洞口收头粉刷,油灰,小五金,成品保护。

实测框的垂直度,对角线,扇留缝宽度等。

2)铝合金门窗:预埋件数量、位置、固定方式,柔性连接,保护胶纸,密封胶,成品保护。

检查对角线,垂直度,开启是否灵活等。

7、装饰工程1)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基层处理、湿润,架眼封堵,阴阳角找方,标筋,表面压光,接槎,分格条(缝),滴水线,有无空鼓、裂缝。

实测表面平整,阴阳角垂直、方正,立面垂直,分格条(缝)平直等。

2)刷浆(涂料):选色板及施工样板,腻子质量,打砂纸,刷浆遍数,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防止二次污染。

3)饰面工程(天然石、人造石、饰面砖等):做样板,弹线,试拼,粘贴(灌浆),擦缝,检查表面色泽是否一致及阴阳角压向,防止空鼓、缺楞掉角。

实测表面平整,垂直度,接缝等。

8、屋面工程1)找平层:找平层平整度,伸缩缝(应嵌填密封材料),养护,突出屋面部分及予留管、孔周围是否做成弧形。

2)保温(隔热)层:基层应干燥、平整,保温层防雨,排气槽设置,厚度,坡度等。

3)卷材防水层:基层干燥,附加层,铺设层数,收口等细部做法,搭接顺序、宽度,无空鼓、翘边,排气孔畅通,蓄水试验。

4)水落管:离墙、地距离,固定,顺直,流水通畅,无污染。

第六条设备安装工程1、建筑采暖、卫生工程1)室内给水管道安装:配合土建预埋,阀门安装前耐压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支架,防腐,管口临时封堵,坡度,立管垂直度,管道连(焊)接,水压试验,吹洗。

2)管道附件及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含消防、自动喷淋等):位置、间距、方向及与吊顶配合,水表距墙、地高度,配件开启灵活,无渗漏,安装标高等。

3)室内给水管道附属设备安装(水箱、水泵等):①水箱:基础验收,密闭水箱水压试验,防锈,系统试验,保温。

②水泵:基础位置、标高和予留螺栓孔检查,设备就位,联轴器同心度,单机试运转,系统试运转(负荷试运转),轴承温升。

4)室内排水管道安装:埋地和暗装管道,管沟的开挖、回填,闭水、通球、灌水试验,安装坡度,甩口封闭,支座与支架,刷油,接口捻口,实测标高、立管垂直度。

5)卫生器具安装:与土建装饰施工衔接,器具安装固定,承插接头油灰填充,胶皮碗绑扎、周围填充,手柄朝向、开启,检修门,排水坡度,器具标高、水平、垂直,盛水试验,表面清洁。

6)室内采暖与热水管道安装(含散热器):焊缝位置,固定支架,管座,坡度,穿楼板、墙套管,除锈,防腐,油漆,保温,组对拼装,试压冲洗,水平管弯曲,立管垂直度,散热器位置、标高、垂直度、倾斜度,系统调试。

2、通风与空调工程1)风管及部件安装:设备基础,管道予留孔洞、予埋件,检查支、吊、托架形式、规格、位置、间距及固定,风管安装的位置、标高、走向,调节装置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

实测风管、风口的水平度和垂直度。

2)风管与设备的防腐油漆:表面清理,支、吊、托架防腐,涂层遍数,油漆后各活动部件的灵活度。

3)风管与设备保温:检查材料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接头处及产生凝结水部位保温严密、无缝隙,隔热层包扎牢固、松紧适度,拼缝均匀密实、外表平整一致,保护层松紧适度、搭接方向正确、平整美观。

实测保温层表面平整度。

4)通风与空调工程试运转:检查系统是否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审查试运转方案,系统总风量、风压及风机转数。

3、电气安装工程1)配管及管内穿线: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线管连接,盒(箱)位置,护口,接地(零),穿线。

2)电气照明器具及配电箱安装:吊钩、预埋件埋设,接地(零)保护,压接,器具安装牢固齐整,箱体开孔切口,零线端子,箱体内外清洁,绝缘电阻测试,灯具试亮,插座接线,成品保护。

实测照明器具和开关、插座安装高度。

3)消防报警系统安装:管路敷设和布线,设备安装(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接地,绝缘电阻测量,单机通电检查,系统调试。

第三章质量控制和管理第七条建立科学系统的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把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1、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应符合管理流程。

2、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1)审核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证明文件;2)审核施工单位的正式开工报告,并经现场核实后,下达开工令;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有可靠的技术措施;4)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报告;5)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反映工序质量动态的统计资料或管理图表;6)审核设计变更、图纸修改和技术核定书;7)审核有关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8)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技术签定书;9)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工序交接检查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报告;10)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质量技术签证、文件等。

3、质量管理环节1)开工前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保证工程质量,能否连续地进行正常施工。

2)工序交接检查。

对于重要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在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现场监理还要进行核查。

3)隐蔽工程检查。

施工单位质量员先行自检,然后方可向现场监理申请隐蔽验收。

如验收不合格,监理应指出问题,严肃批评并做详细书面记录。

4)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

当工程因某种原因停工后需复工时,应检查认可后再下达复工令。

5)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应经现场监理检查认可后,签署验收记录。

6)对于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结构或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现场监理应进行随班跟踪检查。

4、质量预控1)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条件准备情况。

2)现场监理有责任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设备提出复试的要求,经复试和检查后如确实存在问题,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且要接受进一步处理;如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则该费用由甲方负责并相应延长合同工期。

3)工程开工前,认真研究图纸,领会设计意图,同时组织各专业核对图纸,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

4)检查施工单位对承包合同质量承诺的履行情况,监督其质量计划的执行,质量目标的展开,质量体系的运转等。

5)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施工单位按质量标准、图纸设计、质量目标、工艺标准及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格执行隐检、预检、中间检查和验收等制度,认真进行记录、质量分析、签证。

不经监理认证,不得进行下一分项工程乃至工序的操作。

6)参与设备安装工程的系统试压、试验、试运转、无负荷试车及电气、照明、动力的试运行等的审查、认证。

7)定期编制施工质量报告。

8)装饰工程主要分项正式施工前,应先做样板或样板间,明确质量标准和工艺工序,确定饰面色彩。

9)土建其它分部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10)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工程监理应组织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11)配合质量监督单位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服从监督。

第八条在建工程月、季质量检查制度1、施工单位每月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认真自检,编制《工程质量月度自检表》。

2、工程监理审核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月度自检表》,并对所辖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按月进行检查汇总,填写《工程质量月度检查表》,工程部审核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月度检查表》签字确认向施工单位下发。

3、监察部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建工程进行质量大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和通报。

第九条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1、监理单位填制《工程质量报告表》,提报工程部。

2、责令返工。

对于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各分项工程,工程监理应立即要求返工。

3、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忽视工程质量管理且屡教不改的施工单位,应通知其单位领导直至法定代表人前来接受批评教育,召开专题会议指出问题,责成整改,并做书面检查。

4、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

5、停工整顿。

对管理一贯松散,野蛮施工,已发生较严重质量问题或为消除严重的质量事故隐患,由工程部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向该工程下发停工令,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整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