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外检查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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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相关知识 2014.3.25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相关知识 2014.3.25

1、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 190-2010)
基本规定 ◆工作程序: 制定检测试验计划→制取试件→登记台账→送检 →检测试验→检测试验报告管理。 ◆强制性条文: 3.0.4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 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取样地点或部位、时间、 方法、试样数量(抽样率) 试件标识、存放及送检
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 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一、概述——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以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 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 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钢筋保护层厚度
功能 系统节能 性能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平衡度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 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1、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 190-2010)
5.1 管理制度 5.2 人员、设备、环境及设施(详公司文件) 5.3 施工检测试验计划
工程、装饰装修等5类。
施工工程质量检测试验项目、主要检测试验参数和取样依据(节选1)
施工工程质量检测试验项目、主要检测试验参数和取样依据(节选2)
序号 类别 钢筋 连接 检测试验项目 机械连接工艺检验 抗拉强度 主要检测试验参数 取样依据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2010 。。。。。。 。。。。。。 备注

医院外送检查项目管理制度

医院外送检查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外送检查项目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外送检查项目的申请、执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医院外送检查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二)科学合理:根据患者病情和临床需求,合理选择外送检查项目;(三)高效便捷: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患者提供便捷服务;(四)质量控制:确保外送检查项目质量,提高诊断准确率。

第二章外送检查项目申请第四条临床科室在申请外送检查项目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根据患者病情和临床需求,选择合适的检查项目;(二)填写《外送检查申请单》,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检查项目、申请科室、申请日期等;(三)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申请单提交至检验科或相关科室。

第三章外送检查项目执行第五条检验科或相关科室在收到外送检查申请后,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核申请单内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二)与第三方检测机构联系,确定检查项目、费用及时间;(三)将申请单及相关资料传递给第三方检测机构;(四)跟进检查进度,确保及时获取检查结果。

第四章外送检查项目监督第六条医院设立外送检查项目监督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监督外送检查项目的申请、执行、评价等环节;(二)定期检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设备、人员等,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向医院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外送检查项目评价第七条医院对外送检查项目进行定期评价,内容包括:(一)检查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设备、人员等;(三)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四)患者满意度。

第八条根据评价结果,医院可对外送检查项目进行调整,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医院外送检查项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外送检查项目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为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院外送检查制度汇编范本

院外送检查制度汇编范本

院外送检查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院外送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制定本汇编。

本汇编适用于我院进行的院外送检查工作。

二、院外送检查的范围和条件1. 院外送检查的范围包括:临床诊断、治疗所需的各类检查项目,如影像学、实验室、心电图等。

2. 院外送检查的条件:(1)患者同意进行院外送检查;(2)检查项目在我院无法进行或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检查质量受到影响;(3)检查项目需要及时进行,以确保患者病情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

三、院外送检查的程序1.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提出院外送检查申请,并填写《院外送检查申请表》。

2. 科室主任审批《院外送检查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3. 患者或家属签署《院外送检查知情同意书》。

4. 医院统一安排院外送检查,将患者检查资料发送至合作医疗机构。

5. 合作医疗机构完成检查,将检查结果反馈至我院。

6. 我院医生接收检查结果,并根据结果制定治疗方案。

四、院外送检查的管理1. 医院设立院外送检查管理小组,负责院外送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2. 院外送检查管理小组定期对院外送检查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检查质量。

3. 医院与合作医疗机构签订《院外送检查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权益。

4. 医院对院外送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障患者权益。

五、院外送检查的质量和安全1. 医院负责院外送检查资料的整理和包装,确保资料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合作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检查质量。

3. 院外送检查过程中,医院与合作医疗机构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医院对院外送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确保检查结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六、院外送检查的费用1. 院外送检查费用按照合作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2. 院外送检查费用纳入患者住院费用,按相关规定报销。

3. 医院对院外送检查费用进行合理控制,减轻患者负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海行规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5号)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4年3月21日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管理,规范供餐企业经营行为,提升学生餐质量,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和《北京市学生营养餐供餐服务单位选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海淀区学生餐(外送)供餐企业及海淀区需要学生餐(外送)服务的中小学(含大学附中附小、民办学校)。

第三条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学校组织、家长自愿”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责任明确”的工作方针,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切实提高全区学生餐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供餐企业准入及退出管理第四条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制定招投标相关文件,定期进行招投标工作,择优确定中标供餐企业,颁发《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资格准入证书》。

第五条中标供餐企业的供餐资格原则上为一年,在供餐期间应主动接受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学校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考核。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3篇)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接待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接待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俭节约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本着节俭、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规模、标准和费用。

(二)依法规范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接待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服务大局原则。

公务接待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全局,确保接待工作与工作实际相结合。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四条公务接待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接待来访的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客人等。

(二)接待外宾、港澳台同胞等。

(三)接待参加重要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的客人。

(四)接待其他确需接待的事项。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公务接待范围:(一)因私事来访的客人。

(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邀请参加的商业活动。

(三)因个人原因需要接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六条公务接待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突破。

第七条接待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住宿费。

按照接待对象级别和标准,选择经济型酒店住宿。

(二)伙食费。

按照接待对象级别和标准,提供工作餐,严禁铺张浪费。

(三)交通费。

按照接待对象级别和标准,提供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四)其他费用。

包括通讯费、礼品费等,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严禁以下行为:(一)超标准接待。

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接待标准。

(二)铺张浪费。

不得提供豪华餐饮、高档烟酒等。

(三)公车私用。

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接送私人客人。

(四)违规发放礼品、纪念品。

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发放礼品、纪念品。

第四章接待程序第九条接待单位应当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接待方案、确定接待人员、安排接待场地等。

医院外送样本检测管理规定

医院外送样本检测管理规定

XX医院卫生院外送样本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院外送样本检测行为,保障检测质量,根据《关于印发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医院样本外送检测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卫办医发〔2023〕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各科室涉及外送样本检测行为,适用本规定。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送样本检测有关要求按项目方案执行。

第三条外送样本检测是指医院针对本院检验科无法开展的项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规范采集的样本依据生物安全要求规范外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外送样本检测项目的遴选。

建立外送样本检测项目遴选工作机制。

临床科室根据诊疗需要,向医务科提出外送样本检测项目清单,医务科组织相关临床科室、检验、财务审计、医德医风(行风)、纪检等科室进行初步论证,确定外送样本检测项目清单建议稿,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确定。

清单可结合医院实际,按照规范流程定期修订。

第五条外送样本检测机构的遴选。

建立公开遴选外送样本检测机构的工作机制,选择检测资质齐全、检测流程规范、检测质量可靠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外送样本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医院与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开展外送样本检测。

合作协议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外送检测样本的采集、交接、保存运输、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检验质量、报告时间、危急值报告、结果解释、剩余样本处置、费用结算及违规行为处置等,明确规范各方责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化解措施。

检测机构应向医院每季度提供所送检项目室内质控数据。

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测项目与检测机构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外送检测必要性审核。

医院应建立本机构样本外送检测审批工作流程,对每份检测样本外送的必要性进行审核把关。

每份样本外送前,需经院内指定部门审核同意,由检验等医技科室负责样本的外送,医院应按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普通规定第二节问询第三节检查第四节证件鉴别第五节辨认第六节扣押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合用与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合用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案件终结第八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应当以边防检查站的名义实施。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案件,普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边防检查站管辖。

第六条涉及境外遣返人员的行政案件,普通由接收遣返人员的边防检查站管辖。

必要时,也可以移交给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七条对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边防检查站管辖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的案件,边防检查站应当先依法采取强制-2-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然后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问询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对需要移交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报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

第九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管辖。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主管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清晰,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办案民警报经边防检查站执勤科队领导批准后,可以一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办案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当场处罚:(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用;(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和被处罚人签名或者者盖章后,一份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边防检-3-查站备案;被处罚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备案联上注明;(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同时填写罚款票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9 XX人民医院样本外送检测管理制度(试行)

9  XX人民医院样本外送检测管理制度(试行)

XX人民医院样本外送检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样本外送检测管理,有效保证检测质量,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关干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规范肿瘤基因检测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开展样本外送检测医疗服务行为。

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外送样本检测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省市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条医院样本外送检测是指医院针对本院暂未能开展的检验、病理等项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规范采集的样本依据生物安全要求外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外送样本检测项目的遴选论证。

医院建立样本外送检测项目遴选工作机制。

临床科室需严格根据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药品说明书或专家共识明确诊疗需要拟定外送检测项目具体内容,按照新技术、新项目准入要求填写《审批表》并向医务部提交申请,医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进行初步论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外送样本检测机构的遴选。

医院应根据临床需要严格依法按照相关程序选择有合法资质,检测流程规范,检测质量可靠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肿瘤基因检测优先选择同级或上一级医疗机构的院内检测平台进行送检),并与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后方可开展样本外送检测,合作协议应明确外送检测样本的采集,护送,交接程序、检验报告质量,报告时限、危急值报告要求,结果解释。

项目收费,费用结算,发票交接流程及监管和处置规定等,医院应向社会公示有关检测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医院严格执行样本外送检测项目遴选及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医院指定检验科统一接收外送标本和检验报告,检验科专业人员登记建立管理台账(《XX人民医院样本外送检测管理台账》见附件1)。

检验外送标本流程、制度(3篇)

检验外送标本流程、制度(3篇)

检验外送标本流程、制度检验科、各临床手术科室(妇产科、外科):为加强我院标本送检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病理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请各手术科室、检验科严格依照标准和要求管理病理标本送检相关事宜,具体要求如下:1、科室“标本送检申请单”填写内容要求: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床号、联系电话、送检科室、送检日期、临床诊断、取材部位、标本件数、送检医师签字,每栏必填,不可有空缺;严格核查标本和申请单内容是否一致后,方可送检。

2、检验科标本登记工作要求:检验科负责标本的管理工作,包括:严格检查科室标本送检单填写是否完整,核查标本与送检单是否一致;每个标本送检都要登记在医务科发放的《医院病理标本签收登记表》上,严格依照表格内容逐项登记,不可漏登;取标本时要及时签字;病理报告返院后,检验科要登记病理诊断结果及病理号;住院患者的病理报告及时通知住院临床科室,门诊部的病理报告要及时通知患者来取报告并告知病理诊断结果,患者领取报告时要签字。

3、病理报告归档要求:住院部的病理报告原件要归档在病历中,并把复印件提供给患者,对病理诊断结果要有处理意见和治疗方案;门诊部的病理报告要及时通知患者来取报告单,检验科要对每份病理报告做好登记,同时所有病理报告要有复印件分科、分年份归档,便利日后查找。

外送检验工作流程外送标本制度1.检验科人员要十分重视检验标本,正确采集、验收、保存、检测,避免错采、错收、污染、丢失,否则,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2.检验标本的采集必须严格按照检验项目的要求,包括容器、采取时间、标本类型、抗凝剂选择、采集量、送检及保存方式等。

3.接收标本严格实行核对制度,包括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病床号、标本类型、容器、标识、检验目的等,所送标本必须与检验项目相符。

不合要求者退回重送。

在核对检验标本的同时,应查对临床医生填写的检验申请单是否正确,完整,规范,如有不符要求者,应予退回,要求在纠正以后,再予接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厅水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厅水字〔201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中国理货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监装等工作,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638号),参照相关国际规则,结合我国港口装卸生产实际,我部制定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一、理货机构和检测机构从业要求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取样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和从事货物样品检测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除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资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理货机构取样、制样、送检人员(以下简称取样人员)应具备货物抽样与检验基础知识,经由中国理货协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取样人员对送检样品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在样品送检单上签字。

(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高效、便捷的检测服务能力,满足港口装卸生产连续性和及时性的要求。

二、理货机构、检测机构名录及取样人员资格诚信管理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理货协会对理货机构、检测机构名录及取样人员资格实施诚信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与更新。

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

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

银⾏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附件银⾏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本规则依据《⾦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6]第2号)、《⾦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7]第1号)、《⾦融机构客户⾝份识别和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7]第2号)和《中国⼈民银⾏关于印发〈银⾏业⼤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银⾏业⼤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规范(试⾏)〉的通知》(银发[2007]32号)等制定。

⼀、字符串、字符及空格的检查校验(⼀)交易要素内容不得与?filterstr.txt?⽂件中列出的字符串完全相同filterstr.txt⽂件是臵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个⽂本⽂件,其内容为⼀系列以回车符号间隔开的字符串,该⽂件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维护更新,报送机构可登录系统查阅该⽂件。

报⽂中各个交易要素内容不得与? filterstr.txt?⽂件中列出的字符串内容完全⼀致。

例如,?filterstr.txt?⽂件中含有?未知?字符串,如报⽂中某条交易收款⼈名称为?未知?,则该报⽂不能通过检查校验;但如收款⼈名称为?王未知?,则该报⽂可通过检查校验。

(⼆)除下述交易要素外,其它交易要素中不得出现???、?!?、?$?、?%?、?^?、?*?字符。

(???和?!?包含全⾓和半⾓两种格式,其他字符为半⾓字符。

)1.⼤额交易的?资⾦⽤途CRPP?;2.可疑交易的?客户详细地址CTAR?、?客户其它联系⽅式CCEI?、?采取措施TKMS?、?可疑⾏为描述SSDS?、?资⾦来源和⽤途CRSP?、?联系电话CCTL?。

例如,报⽂中某条交易收款⽅姓名为?贾?明?时,则该报⽂不能通过检查校验。

(三)下述交易要素的特定位臵不得出现空格1.表1所列⼤额交易要素字段的前、后及中间位臵均不允许出现空格。

外委送检管理制度

外委送检管理制度

外委送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委送检管理工作,保障送检材料的质量和准确性,提高外委送检效率,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外委送检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委送检,是指企业将检测材料外发给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送检材料涵盖各种产品、设备及环境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外部检测机构作为送检合作伙伴,并确保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外委送检管理制度和程序,明确送检材料的审核、备案、交接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提高送检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外委送检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确保送检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送检材料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送检材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单位为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送检材料的审核、备案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送检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送检材料的审核程序和标准,确保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送检材料应当包括相关产品、设备及环境等的基本信息、样品信息、送检要求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送检材料的审核程序应当包括送检要求的审核、样品信息的核对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审核等内容。

第十二条送检材料的备案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确保送检材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三条送检材料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送检时间、送检材料的内容、送检要求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送检材料备案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送检材料的审核、备案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送检材料的交接第十五条送检材料的交接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送检材料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送检材料的交接程序应当包括送检须知的传达、送检材料的交接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等内容。

第十七条送检材料的交接要求应当明确,包括送检时间、送检地点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第十八条送检材料的交接过程应当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确保送检材料的安全和准确。

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外送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外送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外送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外送的目的是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疗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整体医疗水平。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与外送检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规范外送检验的流程和标准。

第三条外送检验的样本采集、包装、运输和信息传递等环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送检验的质量控制和评价体系,定期对外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检验质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外送检验机构不得将患者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对于外送检验机构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结果,医疗机构有权要求重新检验或者终止合作关系。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送检验的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相关记录和信息,便于日后追溯和查询。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已签订的合作协议也具有适用性。

仓库收货、保管、发货管理规定(试行)

仓库收货、保管、发货管理规定(试行)

仓库收货、保管、发货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仓库管理水平,使仓库管理更加规范,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仓库收货、保管、发货及监督、检查、处罚作出如下规定:一、仓库收货规定1、仓库物品管理由财务部负责监督管理。

2、收货流程(1)仓库人员在签收货物单时须在签收单(快递单、提货单、送货单)上签上签收时间,仓库人员收到货物后须对收到的物品、快递单、送货单拍照并配简约收货说明发给公司采购管理群,由采购人员进行前期确认核对。

然后立即在收货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为收货时间、收货件数、收件人、签收人姓名),收货登记最晚不得超过货物签收后20分钟。

(2)仓库人员清点数量、核对送货单据,填写进货单,与送货单拍照发采购,采购须在30分钟内编制入库申请单,如发现公司进货订单与供应商所发货物数量、价格有出入或货物有损坏必须马上反馈给采购(必须当天反馈),由采购负责处理,当天不能退货的仓库须先审单入处理品库并做说明,等采购处理好退货事宜再通知仓库退货。

如没有问题及时完成审单并入库,下午5点前收到的货物须当天审单入库,下午5点以后收到的货物可视为第二天到货进行核算,如第二天为休息日的须当天入库。

2、收货检查财务部负责对仓库平时收货工作进行抽查,公司将不定期对仓库的管理进行再次抽查。

(1)财务部门抽查发现仓库人员收到货物在20分钟后仍未拍照、登记的,将对主管扣绩效分1分。

(2)财务部门抽查发现仓库人员收到货物清点数量、核对价格、检查质量时如发现问题未能在下班前反馈给采购的,将对主管扣绩效分2分。

(3)公司财务部每天9点对前一天的审单入库情况进行抽查,仓库人员未按入库时间要求入库的将对主管扣绩效分2分。

(4)如公司在抽查时发现有未按时间要求审单入库情况而财务未作处理的,将对财务主管作出每单扣1分的处罚。

二、仓库货物保管规定1、仓库在入库与发货时需按照先进先出的要求,保障物资的时效性。

2、仓库货物保管必须做到整洁、有序,仓库要按时通风,注意温湿度的变化,防止货物霉变,仓库须每周全面打扫一次,包括每周吸尘一次,保持货架、地面的整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二000年二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与再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业务经营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保障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

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具有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稽核部门,各级行领导及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在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权限内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稽核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越处理权限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监察部门是中国农业银行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同级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事项。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人事部门是中国农业银行行使人事管理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同级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其它处理的事项。

其它处理分为下岗待聘、解聘、停职、免职、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等。

第七条移送应坚持准确、及时、规范、保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移送范围第八条在业务检查中,凡发现下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一,按照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移送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三)《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四)《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五)《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六)《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七)《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八)《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九)《中国农业银行枪支管理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至第十二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一)《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中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三)《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四)《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五)《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审查及见证取样监理交底(原版)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审查及见证取样监理交底(原版)

G9-6#研发办公楼等7项(移动硅谷创新中心项目)监理交底(施工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审查及见证取样)编制:审批:北京伟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移动硅谷创新中心项目监理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审查及见证取样监理交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材料进场审查及见证取样的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3.《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6.北京市DBJ01-41-2002《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7.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9)。

8.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9.《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

10.《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京建发〔2013〕536号。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其他有关材料试验检测的规范、标准。

二、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本交底所称材料,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1.2施工单位应设置材料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材料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材料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对在施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3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材料岗位管理人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负责组织材料的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采购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各自管理的环节和职责。

送外检查管理规定试行

送外检查管理规定试行

送外检查管理规定试行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外送检查管理规定(试行)根据三级甲等医院要求,医院没有开展的病理及检验检测项目,需送到院外依靠第三方完成,为规范外送检测行为,医院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由医务部组织按医院相关管理规定,与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签订外包合同。

二、临床科室医师根据患者疾病诊治需要,开具检测项目,所有检测均应有医嘱及申请单,并由护理人员记账收费。

三、医务人员采集标本后由专人将标本及申请单送至相应的医技科室,医技科室做好标本接收登记。

四、凡是我院没有开展的检测项目,均由相应的医技科室确定外送,医技科室需做好标本的保存、交接、检测报告回收及将回收的报告及时发放到临床科室。

五、有外送检测项目的医技科室,为满足临床医疗活动需要,应建议第三方检验机构做好检测项目的信息系统维护。

医技科室还要加强标本的管理,谨防标本的遗失,在收到第三方检验机构报告单后,及时与当天我院检验科其他检测报告单送往临床各科。

六、对于患方自行联系第三方检测的,我院对检测结果一律不予认可;对擅自联系外送,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以上规定之公布日起实施
2015年11月30日。

外送检验检查制度范本

外送检验检查制度范本

外送检验检查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外送检验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案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外送检验检查的范围和条件1.外送检验检查的范围:包括临床检验、病理检验、医学影像学检查等。

2.外送检验检查的条件:(1)本科室无法开展的项目;(2)特殊项目,如稀有血型鉴定、特殊药物浓度监测等;(3)患者要求在外院进行检验检查的;(4)其他确需外送的检验检查项目。

三、外送检验检查的程序1.申请:临床科室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需要,向医务科提出外送检验检查的申请,并填写《外送检验检查申请单》。

2.审批:医务科对临床科室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相关检验检查科室。

3.准备:临床科室按照申请单要求,准备好患者的病历资料、标本等,并与外送单位进行沟通,确保检验检查顺利进行。

4.外送:临床科室将标本等资料亲自或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至外送单位。

5.结果反馈:外送单位将检验检查结果反馈给临床科室,临床科室及时将结果告知患者,并根据结果制定治疗方案。

四、外送检验检查的管理1.医务科负责对全院外送检验检查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对外送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2.临床科室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外送检验检查申请,并对标本的质量负责。

3.外送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检验检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临床科室与外送单位应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检验检查项目的顺利进行。

五、违规处理1.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外送检验检查的,一经发现,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外送检验检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临床科室应承担相应责任。

3.外送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反馈检验检查结果的,临床科室有权向医务科反映,并由医务科协调解决。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医务科所有。

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制度内容

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制度内容

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检外送标本的管理,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体检服务的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体检外送标本是指在体检过程中采集的生物样本或者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等,需要送至相关实验室或单位进行检测和分析的样本。

第四条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工作属于医疗卫生领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执行,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体检外送标本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的原则和规定,保证体检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医疗卫生信息化管理的原则和规定,确保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医疗卫生质量控制的原则和规定,确保流程的合理、有效、规范。

第十二条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医疗卫生风险管理的原则和规定,确保风险的预防、控制、处理。

第十三条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工作必须遵循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的合法、规范、诚信。

第十四条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保密原则,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体检外送标本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人性化服务,满足受检者的需求和期望,提高满意度和信任度。

第三章体检外送标本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六条体检外送标本的采集和包装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确保标本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体检外送标本的运输和交接必须由专业的人员和单位负责,确保标本的安全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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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检查管理规定(试行)根据三级甲等医院要求,医院没有开展的病理及检验检测项目,需送到院外依靠第三方完成,为规范外送检测行为,医院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由医务部组织按医院相关管理规定,与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签订外包合同。

二、临床科室医师根据患者疾病诊治需要,开具检测项目,所有检测均应有医嘱及申请单,并由护理人员记账收费。

三、医务人员采集标本后由专人将标本及申请单送至相应的医技科室,医技科室做好标本接收登记。

四、凡是我院没有开展的检测项目,均由相应的医技科室确定外送,医技科室需做好标本的保存、交接、检测报告回收及将回收的报告及时发放到临床科室。

五、有外送检测项目的医技科室,为满足临床医疗活动需要,应建议第三方检验机构做好检测项目的信息系统维护。

医技科室还要加强标本的管理,谨防标本的遗失,在收到第三方检验机构报告单后,及时与当天我院检验科其他检测报告单送往临床各科。

六、对于患方自行联系第三方检测的,我院对检测结果一律不予认可;对擅自联系外送,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以上规定之公布日起实施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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