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管理制度汇编(doc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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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管理制度汇编(doc 18页)
工厂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维护本厂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厂管理规章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万事兴卫橱全体员工,全员都必须遵守。
三、本制度中的未尽事宜,应参万事兴卫橱管理规章制度
行使,如管理规章制度中亦未尽事宜,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执行。
四、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万事兴卫橱行政部所有。
第一章行政管理制度
1、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第二条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洗手间、厕所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第三条各工作场所的窗面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勿使有所掩蔽。
第四条垃圾、污物、废弃物等的清除,必须合乎卫生的要求,放置于所规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任意乱倒堆圾。
2、电话管理规定
第一条电话为办公配备、使用。不得打私人市话。
第二条禁止员工为私事挂发长途电话。违者除补交长途电话费外,并给予罚款处理。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并按邮电部门规定交长途电话费。
第三条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挂发长途电话,降低费用。
第二章工厂安全管理准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准则。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
依本准则办理。
第二条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
要行动外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第三条火灾防护:
1、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3、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
如系挥发性易燃物,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4、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
点,并定期检查,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
练使用方法。电线不得接用过大功率保险丝,用电
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5、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
检查。
第四条窃盗防范:
1、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
实上锁。
2、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
第五条身体伤害的预防:
1、危险性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发生伤害时,应急时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
治疗;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
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2、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
第一条假手续,病假应出示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
第二条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厂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
程度,报请厂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
理。凡未按上述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
以旷工论处。(对于责任不清的工伤处理,需经过公
司法人核准。)
第三条普通员工请假1天的向主管请假;普通员工请假2天、主管请假1天的向厂长请假;普通员工请假3天、主管请假2天及以上的向总经理请假。所有请假需提
前办理手续,提出书面申请,突发情况可电话请假,
但上班后1日内需补办请假手续。生产工人请假,需
向班生产主管请假,并向厂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奖惩制度
第一条本厂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
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的原则。
第二条对于有下列行为的员工,工厂将予以奖励:1、对本厂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意见建
议,经审核评定,确能给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
1、为本厂研制、开发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新项目做出显著成绩的;
2、为本厂产品打开市场销路,对产品销售增长做出积极贡献的;
3、为维护本厂利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能一次性为公司节约资金1000元以上或换回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经核实确有其事;
4、对提出并实施重大技术革新,经评定,确具有实用价值,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
5、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本厂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7、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
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8、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条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
2、穿拖鞋或赤膊上班的;
3、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
谈、看无关书报行为的;
4、厕所、洗手间用水后龙头不关的;
5、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扔杂物,随地吐
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6、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
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达到三次以及旷
工半天的;
8、工具、材料等,不按规定存放的;擅用他人
工具及设备者;
9、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10、上班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旷工一天的;谎报考勤的;
2、在禁烟禁火区擅自明火的;
3、非紧急情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
材的;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4、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行为不检,有损工
厂声誉者;
5、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对同事有胁迫、恫吓
及欺骗行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