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漫谈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作用:
(1)帮助投资者 尽可能地了解公司 的真实情况,解决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从法律层面对 拟投资公司是否符合 其并购或投资的战略 目的作出专业性判断,
为企业是否符合IPO 或新三板挂牌实质性
条件作出判断
(3)为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书 提供事实依据。
(4)为规避律师 执业风险提供保障
4、应用:
不断发现问题及缺少的 就材料相互矛盾的地
内容,补充材料。
方、重大问题深入挖
掘。
协调各方共同商讨解
决问题的方案。
制作工作底稿
尽调报告定稿; 收集材料制作律师工作底稿。
四 律师从事尽调的基本要求
四、律师从事尽调的基本要求
1、了解并紧扣 尽调目的
2、熟悉相关的法 律法规
3、保持与尽调对 象良好的沟通与协 作,及时反馈
二 法律尽调的概念、历史、作用、应用
1、概念:
又称“审慎调查”,英文“Due Diligence”,其原 意是“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是指由中介机构在企 业或尽调对象的配合下,采取查询、复核、实地调 查、面谈、函证、书面审查、访谈、查证、确认、 网络查询等多种方式,对企业的历史和现实的数据、 资料、信息、文件和档案等涉及企业经营情况、资 金状况、股权结构、管理架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 股东情况、财务状况、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各方 面或某些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包括整改、 规范。
2、历史: 我国最早出现法律尽职调查的规范性
文件是2001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 该规则第5条中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 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 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 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 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遗憾的是, 该规则并没有对律师尽职调查给予具体的 或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而当时律师行 业内部也对尽职调查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研 究,缺少基本的工作规范和实际操作指引。
34
签署协议
签署保密协议、委 托服务协议;解答 尽调对象的疑问。
收集尽调材料、 起草尽调报告
要求尽调对象提供材料;陪同 前往政府部门打印资料如工商、 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将 收到的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盖章;起草尽调报告并发现需 补充的材料、制作补充材料清 单反馈给尽调对象。
三、法律尽调操作流程:
一、两个律所被处罚的案例
2、2017.6 某律所被证监会罚款750万元。某律所在为 鞍 重股份与九好集团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 1 对九好集团上述3亿元定期存款既未查验存单原 件, 也未向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其行为违反了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 《执业规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对银行存款的查验,律 师 应当查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不能提供委托查 验期 银行存款证明的,应当会同委托人(存款人)向委 托人的 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的规定,导致未能 发现该3 亿元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
并购、IPO、 新三板
资产证券化
发债、信托
PPP、私募 股权投资
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律尽调操作流程
三、法律尽调操作流程:
1
事先沟通
电话沟通,说明尽 调目的、要求,发 送尽调清单;确定 尽调工作安排、访 问日程;落实对接 的负责人。
2
初次接触
当面听取企业负责 人介绍情况;详细 说明尽调目的,明 确提出配合要求, 对尽调清单进行详 细释明。
5
协调、碰头会
跟其他中介机构、 企业各方碰头,沟 通进展情况、发现 的问题及协调尽调 进程; 就发现的问题磋商 解决方案,提出整 改意见。
6 78
完善尽调报告 深挖问题,反馈 补充材料
做好实地调查、访谈笔 进一步与企业负责人
录、承诺函等工作; 沟通,发现问题线索
完善“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并进一步核查;
法律尽职调查完全 手册
法律尽职调查漫谈
一 两个律所被处罚的案例
二 法律尽调的概念、历史、作用、应用
三
法律尽调操作流程
四 律师从事尽调的基本要求
五 律师从事法律尽调的优势与特点
CONTENTS
目 录
一
两个律所被处罚的案例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itle
一、两个律所被处罚的案例
1、2017.6.5 广东某律所被证监会罚款400万元,为律师 从 事非诉讼业务敲响了警钟:登云股份 IPO申请文件造 假 (未发现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未发现潜在的重大债权 债 务、对发现的问题未作进一步核查)
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事务管理 办法》第 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 二十三条的规定, 证监会决定: 1 责令君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95万元,并处以 195万元罚款。 2 对两名业务操作的律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 罚款。
4 某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 遗漏 。某律所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等文件存在 虚 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 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情形。史振凯、刘冬、于 进进是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 某律所未按规定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 《执业规则》第十五条关于“律师采用实地调查方式 进 行查验的,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由调查律 师、 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的规 定。
一、两个律所被处罚的案例
3 某律所未按规定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 估和 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或不能实现查验目的,也 未 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方法。天元所上述行 为违反了《执业规则》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 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 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 第十条“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 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