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危机干预应激预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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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危机干预应激预案(二)

——家庭危机事件应激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随着消防部队执行任务的多样化,和部队所处的地理位置、社会周边对部队的影响,以及军队人员构成的变化,平、战时常有各种心理危机产生,通过构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网络,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减少官兵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非战斗性减员,为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安全稳定服务。

(二)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已成为发展的核心,部队官兵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家庭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产生了各种家庭危机事件。夫妻分居两地,周边环境对部队家庭的影响,配偶对对方现状的不满(如收入、地位、关心家庭程度、子女教育等问题),给部队家庭的稳定带来极大的冲击。调查发现,部队家庭的离婚率逐年提高,并由此可能给官兵带来严重的心理应激反应,从而影响到部队的安全稳定和任务的完成。

本预案适用于部队内在平时发生的家庭危机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部队官兵心理危机事件的应激处置工作。(三)工作原则

单位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按条令规范;反应及

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加强协作、全员参与。

二、心理危机事件分级

心理危机是一个个体运用自己寻常的方式不能应付所遭遇的内外困扰时的反应。一般发生在个体无法避免的、强大的应激事件,动员所具备的应付手段失败时,存在明显的急性的情绪、认知及行为上的功能紊乱,此时个体处于一种心理失衡和无能为力面对的状态。

根据心理危机事件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心理危机事件分为重大事件(I级)、较大事件(II级)和一般事件(III级)。

(一)重大心理危机事件(I级)

发生自杀、自杀未遂或致他人重大伤亡事件。精神病人处于急性发作期,自伤或伤人行为正在发生。

(二)较大心理危机事件(II级)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或战友死亡;父母离异、家庭情感危机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并伴有强烈的情绪和行为反应。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官兵,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官兵。

(三)一般心理危机事件(III级)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

2、因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等导致的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3、因家庭经济困难、适应困难等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4、由于身边的战友或亲人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官兵。

5、执行艰巨或重大任务前、中、后所出现的心理或行为异常。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领导机构(大队处理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孝军、毛秀民

副组长:政治处主任、后勤处长

成员:政治处干事、政治处干事、司令部相关参谋、各中队指导员

(二)工作机构(工作组)

办公室设于政治处。

1、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组

政治处主任或干事一名,第三军医大学及中队有关心理咨询师一名.

2、心理危机干预救援小组

由心理危机事件相关的中队主官,政治处相关人员和心

理危机事件相关的中队心理卫生骨干等组成。

四、危机监测

(一)建立支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

政治处和心理心理疗吧室定期(半年)对官兵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及时更新和补充官兵的心理档案内容,以便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官兵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为掌握全支队官兵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支队建立官兵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各中队主官和心理卫生骨干每月专门抽出半天时间向工作组汇报所在单位官兵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有明显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心理医生汇报,并填写相关的调查或检查表格上交工作组。

2、中队主官和心理卫生骨干要深入官兵之中,及时了解官兵的心理健康状况。分管的心理医生或工作组成员每月至少一次向心理康娱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本单位官兵的心理健康变化情况。每半年应填写一次《官兵心理健康状况表》交工作组。

五、处置程序

干部、战士家庭事件出现的危机干预方案(如亲人死亡、父母离异、夫妻情感危机)。

可表现为各种急性心因性反应。过度悲伤、着急、紧张、

担心、情绪低落,甚至产生轻生念头。

(一)干预方式

1、应启动心理危机干预II级响应预案。相关中队应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政治处。

2、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组对心理危机当事人的现状立即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3、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支队接受心理咨询或到医院精神科等专门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必要时辅以药物治疗。

4、应激结束后,工作组和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应共同分析后决定应激是否结束。

(二)应激结束后,应将事件的发生、处理和愈后情况按心理危机干预预案进行备案。

登记《官兵危机事故情况表》《官兵心理危机预警库》和《官兵心理状况表》,作好进一步的随访和心理咨询的跟踪工作。

(三)后期跟踪

1、因上述事件曾导致较重的心理危机经处置后,而要重返工作岗位时,应由医院出具康复证明。

2、官兵重返工作岗位后,应对官兵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战友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安排中队心理卫生骨干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

况,每周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战友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官兵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工作组与报告该官兵的心理状况。

3、工作组与心理康娱中心要根据中队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者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官兵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咨询,并将咨询结果及时反馈给官兵所在单位的心理卫生骨干。

4、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而治疗、休息后重返工作岗位的官兵,应给予他们特别的关心,应安排专门的心理卫生骨干或战友对其密切监护,督促执行专业医师的医嘱,随时防止该官兵的心理状况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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