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法一名词解释[1]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3
1、结婚必须具备哪些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本⾝及双⽅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
在我国法律和婚姻法学中,将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
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式。
在世界⽴法,关于结婚有两种⽴法主义:⼀种是事实婚主义,义为只要有当事⼈双⽅的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有效;另⼀种是形式婚主义,要求结婚必须履⾏⼀定的⼿续,⼀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
由于法律婚有利于社会对婚姻关系的和保护,有利于双⽅权利的⾏使和义务的履⾏,故现代⽴法多采⽤法律婚并规定了相应的要件。
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2、禁⽌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包括哪些亲属? 禁⽌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姑与侄,舅与甥⼥,姨与甥;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3、怎样认识法定婚龄与⿎励晚婚的关系? 法定婚龄和⿎励晚婚的关系是:法定婚龄是允许⼈们结婚的最低年龄,是结婚年龄的起点,⾮最适宜的结婚年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20周岁,它是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的界限;晚婚是男25周岁,⼥周岁以上结婚;实⾏晚婚的,应按规定予以⿎励和照顾。
贯彻执⾏婚姻法的规定,既要依法办事,⼜要积极提倡适当晚婚。
这有利于青年的⼯作、学习和进步。
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晚婚为提倡性规定,不能⽤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提出的结婚申请应如何审查? 在当事⼈提出申请时,婚姻登记员应军事计划法律规定。
接受申请后,应从两个⽅⾯进⾏严格地审查:⼀⽅⾯是当事⼈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是否与当事⼈体⼈的情况完全相符,另⼀⽅⾯是当事⼈双⽅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包括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完全⾃愿,是否已有配偶,是否属于直系⾎亲或三代以内旁系⾎亲,是否患⿇风病未治愈等。
审查中,婚姻登记机关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提出询问,当事⼈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经过审查,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如当事⼈的结婚申请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不予登记,并向当事⼈说明理由,进⾏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如当事⼈的结婚申请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则应准予登记。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2、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或者其他类似的名称为为名的规范性文件,他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应3、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题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应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3、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5、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7、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一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
8、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9、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主张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只要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
10、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在婚姻法的学习和考试中,理解和掌握相关的名词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些常见且重要的婚姻法名词。
一、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基于自愿,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它不仅仅是一种情感的结合,更是一种受到法律规范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夫妻夫妻是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称呼。
夫妻之间在法律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互相扶养、忠诚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
这些财产通常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共同经营的生意所获得的利润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比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
五、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六、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婚前财产在婚后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仍属于个人财产。
七、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则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八、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生活上互相扶助、供养的义务。
当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九、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实现。
十、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而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是规范和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婚姻的成立、修正以及离婚等方面的内容。
在婚姻法中,有一些重要的名词需要解释,下面将对其中的几个名词进行解释。
1. 婚姻:婚姻是指男女两人自愿结合、互相成为夫妻、建立家庭、共同生活的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男女达到法定的婚龄,并且双方必须是自愿的、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或婚姻障碍。
2. 户籍登记:户籍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将婚姻关系登记在户籍簿上,成为法定夫妻的过程。
户籍登记是婚姻关系的一个法律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只有进行了户籍登记的婚姻才能被认可为法律上有效的婚姻。
3. 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是指承担婚姻登记职责的政府机构。
婚姻登记机关通常是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部门。
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户籍登记时,需要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并接受相关调查和审核。
4. 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
当夫妻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时,可以自行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是一种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手续,离婚后夫妻拥有了单身身份,可以自由再婚。
5.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离婚方式。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对财产、子女抚养、债务等问题进行处理。
协议离婚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核,经过审核后方可生效。
6.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诉讼离婚通常是在夫妻关系发生严重矛盾和纠纷时采取的方式。
离婚诉讼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并根据双方的请求、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判决。
以上是婚姻法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解释。
通过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可以更好地理解婚姻法的内容,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和终止提供法律依据。
婚姻法的目的是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法的名词解释婚姻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特定领域,主要涉及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对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婚姻法中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文,对于普通人来说并不容易理解。
因此,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概念。
一、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婚姻法核心概念之一。
婚姻关系是指合法成立的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它包括夫妻的亲密关系、互助关系和责任关系等方面。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利。
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营造和谐、幸福的婚姻关系,并共同承担照顾家庭和子女的责任。
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成年男女在自愿、等价和合法的基础上结婚的权利。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具有平等的结婚自由权利。
婚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人权,它保障了每个人结婚的自由意愿和婚姻的自主性。
然而,婚姻自由并不等同于无序和随意。
婚姻自由的行使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
另外,结婚双方也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状况、家庭背景、个性适配等诸多因素,以避免盲目决策和后悔的可能。
三、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法规定的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合法婚姻地位的过程。
婚姻登记是婚姻建立的重要法律程序,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
婚姻登记不仅仅是一种手续,更是一个婚姻建立的法律过程。
通过婚姻登记,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想要合法结婚的男女来说,进行婚姻登记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四、离婚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以申请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提出的法律程序。
离婚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人生转折意义的法律行为,它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批后有效果。
协议离婚的好处在于能够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减少夫妻双方的冲突和纠纷。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婚姻法名词解释
三、结婚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必备条件(积极条件)
(1)具有结婚的合意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消极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
(2)禁止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三个重要概念
一、婚姻——男女双方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1、这种结合应是异性的结合
2、这种结合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夫妻关系
3、这种结合要符合特定的社会要求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彼此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二、家庭
1、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内容
(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该原则的贯彻:
1、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上:
2、行为方式上:
3、行为后果:
4、时间上: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本章重点问题:
3、家庭以满足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需要为主要目的。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婚姻家庭关系
1、自然属性
2、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婚姻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一)低级形式——血缘群婚(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婚姻集团,排除了具有血缘关系的不同辈分间男女结合)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婚姻家庭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以下是婚姻家庭法中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供考生备考参考。
一、婚姻和家庭婚姻是指合法男女公民依法自愿结合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一种私事,但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经过合法的登记手续。
符合法定年龄和因扶养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要求的男女可以自由选择结婚对象,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是由一个或多个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共同过日子、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社会组织。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包括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助互爱,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
二、夫妻和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是指通过合法婚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
夫妻应当平等、自愿地建立夫妻关系,并相互承担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
夫妻有权选择合适的生育方式,共同规划家庭的生活和事业。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是通过血缘或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保护和抚养的责任,应当善尽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子女则有义务尊敬父母、孝敬父母,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三、离婚和家庭暴力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由于夫妻之间的种种原因,造成婚姻关系破裂时,一方或双方可以依法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包括婚姻无法维持的情形、婚姻关系已经实质性破裂等。
离婚后,既往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相应做出调整。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采取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违背了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对于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保护令、报警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前,双方个人所拥有的财产。
无论是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还是在婚前通过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婚前财产。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造领域的集中表现。
4、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也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解决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干涉。
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7、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10、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卑视、熬煎、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承受伤害的行为。
11、遗落: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1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将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1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14、亲属: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5、宗亲:又称宗族、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归来之妇。
16、外亲:亦称外姻,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得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生育形成的亲属关系。
17、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18、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婚姻法名词解释1
一,名词解释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9.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5.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26.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2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28.掠夺婚亦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29.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30.聘娶婚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31.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32.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33.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34.结婚程序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35.仪式制是指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36.登记制是指以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37.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指既须进行登记,又须奉行仪式,婚姻始得成立的程序.38.结婚登记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这是法定的结婚程序.39.结婚申请即当事人双方正式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提出结婚登记的请求,40.夫妻别体主义是指夫妻间是一种独立的对等的关41.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一般由丈夫支付,但丈夫也可以请求妻子负担一部分.42.家庭职能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43.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成立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44.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45.嗣子不是亲生的,但为了传宗接代,为了承继门庭,承继后代,而把侄子过继过来作儿子,称嗣子.46.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47.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48.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49.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50.寄养(亦可称托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51.事实收养是指仅有客观存在的收养事实,而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的收养.52.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53.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54.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55.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56,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7.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58.立嗣又称过继,是封建宗桃继承制度的产物.无儿子的人可以从同宗的辈份相同的人当中,立一嗣予,来传宗接代.59.夫妻一体主义是指夫妻结婚后,即合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美其名曰"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茂此主张,或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或夫的人格为妻所吸收.60统一财产制将妻子原有的财产估定价额,移交其所有权给丈夫,妻子仍保留对此项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当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当将这笔财产返还给妻子,或返还原物的价额.61.联合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理.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应由妻子收回.62,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63,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64,虐待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故意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受损害.65,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联系的家庭成员间一方对另一方的施暴行为.66,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67,家属是指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亲属而言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地位平等.68,纳吉即合八字,求神问卜,如得吉兆,告知女方家.69,扶养:广义的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同身份,辈份的区别.狭义的是指夫妻和兄弟姐妹等平等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70,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婚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决纠纷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将针对婚姻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简答,同时解释相关的法律术语。
一、简答题1. 简述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保护。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自主选择、自由结婚的权利。
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协商”。
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自主选择对象,自由结婚;并且禁止强迫婚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侵害自由婚姻权利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 解释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体现了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共同生活原则。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共同劳动取得的财产等。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分男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夫妻共同利益,促进夫妻间的经济互助和共同财产积累。
3. 简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自主管理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自主管理的原则是“彼此尊重,协商一致”。
夫妻财产自主管理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可以自主管理和支配各自的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依据协议约定分配规则,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统一管理或是分别管理。
在财产自主管理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并共同承担婚姻关系中的经济责任。
二、名词解释1. 解释“离婚”。
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规定了多种离婚形式,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和冷静期离婚等。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无法挽回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事由,例如婚姻无效、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等。
离婚是夫妻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2. 解释“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由哪一方负责抚养、教育及承担日常生活开支的权利和义务。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是我国立法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之一,它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其法律术语繁多且含义深奥,给人们的理解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对于婚姻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对于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婚姻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自考婚姻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婚姻法的要求和规定。
一、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订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和状态。
婚姻的形成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并具备法定条件,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而非被强迫。
婚姻的本质是基于彼此的爱情和互相承诺而建立的家庭关系。
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的选择权和结婚对象的自由。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婚姻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任何满足法定条件的男女都有结婚的自由。
而且,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农民还是知识分子,无论是普通劳动者还是具有各种不同职业的人,都享有平等结婚的权利。
三、禁止婚姻的原则禁止婚姻是对婚姻关系的限定和限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些不得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婚姻的健康发展。
四、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婚前就双方所享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应当视为个人财产。
但婚前财产要注意一定的证明和约定,以免引起以婚姻为由的非法侵占和欺骗。
五、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所享有的财产。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一起处理,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担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婚后所得的财产和夫妻双方共同建设、积累的财产等。
六、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或经济方面的虐待、伤害行为。
在法律上,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我国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存在,并对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措施。
七、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终止和夫妻双方解除婚约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
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
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介意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是指男女双方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再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包办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
买卖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购物作为结婚条件和行为。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家庭暴力指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亲属: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宗亲亦称本亲,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上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婚姻法自考本科
婚姻法自考本科婚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指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单位,婚姻法的出现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条件、婚姻的合法性、婚姻的禁止和限制等内容。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结婚的基本条件,如年满22周岁(男方)和20周岁(女方)、无婚姻障碍等。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婚姻的稳定和长久,避免由于年龄太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不成熟婚姻。
其次,婚姻法规定了合法婚姻的形式和程序。
即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结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这种规定保证了婚姻的自愿性和公开透明性,对于防止强迫婚姻和非法婚姻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三,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的禁止和限制。
例如,允许离异的情况下再婚、禁止近亲结婚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纯洁和稳定,防止血统问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婚姻不幸福。
在婚姻法中还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扶养权、抚养权等;明确了夫妻双方的相互关怀和尊重的原则;还保护了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的权益。
通过这些规定,婚姻法能够在婚姻中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维护婚姻的公平和和谐。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离婚的程序。
当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矛盾或者不能继续维持时,双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这种规定保证了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避免一方或双方因不幸婚姻而痛苦终生。
综上所述,婚姻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它对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婚姻法的出现和发展必然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值得我们珍惜和遵守。
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制度之一,它是社会生活的基石。
婚姻法是国家为了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婚姻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涉及到许多专业术语和名词。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婚姻法。
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合法夫妻关系的设立必须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是保障夫妻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婚姻关系进行公开透明管理的方式。
2. 配偶:配偶是指结婚后相互共同组成家庭的一对夫妻,男性称为丈夫,女性称为妻子。
夫妻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扶持。
3. 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终止,在法律上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行为。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4. 遗嘱:遗嘱是一种由遗嘱人在其生前依法设立并规定在其死后具有效力的文书。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夫妻未签订遗嘱的情况下,其财产的分配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
5. 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前,一方所拥有的或其他人赠与或遗赠给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受共同财产制度的约束。
6. 继承:继承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法定或遗嘱规定的继承顺序,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法律行为。
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时,其遗产应当遵循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配偶享有一定的继承权益。
7.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或经济方面的侵害行为。
婚姻法强调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预防,保护被暴力侵害的一方合法权益。
8. 抚养权:抚养权是指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
在离婚或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子女的抚养权应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制定合理的抚养安排。
9. 婚约自由:婚约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基于自愿的原则,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和改变婚姻的方式和形式。
婚姻法名词解释
1、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3、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4、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抚养人(即遗赠人)与抚养人(即受遗赠人)签订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有关财产于死后赠与抚养人的协议。
5、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6、可撤销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私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7、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接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8、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个人单独享有对该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9、亲属:是指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10、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
11、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2、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2021年自学考试法学类串讲资料:婚姻法(1)
2021年自学考试法学类串讲资料:婚姻法(1)婚姻法一、正确理解婚姻法与民法、诉讼法的关系1.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和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婚姻家庭领域里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
首先,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一方面确认了一系列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应注意,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普通财产与人身法律关系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别。
比如,婚姻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及由亲属人身关系派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的特别限制,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不同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指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等等。
正是这些区别,决定了婚姻法在立法上和法学研究上相对独立的地位。
学习婚姻法,要从它的特点出发,全面掌握它的专门体系和基本内容。
2.婚姻法与诉讼法的关系婚姻法是实体法,它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
作为民事法律,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尤为密切。
人民法院审理各种婚姻家庭案件,如关于婚姻效力的案件,抚养、扶养和赡养案件,收养案件,离婚案件,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分割案件等等,均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同时,处理《刑法》第257条至26l条规定的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刑事案件,在程序上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办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对有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总之,学习婚姻法,应对程序法有所了解。
二、正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关系1.认真学习基本通论有的同学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婚姻法非常容易学,只要知道一些主要规则就行了,不肯意下功夫去钻研理论问题。
这种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导致不放在眼里这门课程,往往造成考试的失败,必然要引以为戒。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那么,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抗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那么必定是包办婚姻。
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说明。
2、我国婚姻自由原那么的内容和地位是如何样的?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差不多权益。
依照这项原那么,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爱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益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完全性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
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假设干事实上的不自由。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那么有哪些差不多要求?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那么即构成重婚。
3、为了爱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完全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也宣布为〝天赋人权〞。
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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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
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岀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6、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17、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1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9、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1、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岀现的。
2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24、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26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也是间接的。
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27、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客观依据的。
28、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9、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30、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
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格子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31、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2、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3、直系血亲指互相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己身所从岀和从己身所岀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
34、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35、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36、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的。
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 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37、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主要是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
38、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9、婚姻家庭法中的结婚制度,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
40、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包括结婚须岀于双方合意, 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4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42、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岀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43、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
44、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5、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6、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47、聘取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
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
48、六礼系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49、共食婚是古代罗马的一种宗教婚,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
50、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
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的确立的。
51、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实现约定。
52、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53、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54、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55、外国立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56、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57、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岀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58、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59、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60、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岀现法定事由时,一句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61、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62、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3、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4、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5、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 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66、法定的特有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67、约定的特有财产,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8、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69、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70、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71、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有夫管理。
7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73、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抵销等。
74、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75、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76、所谓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77、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