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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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宏观上的社

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状况,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⑶教育职能。家庭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教育单位,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感情联系,生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家庭教育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它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4.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⑴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⑵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⑶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的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5.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

⑴政治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

⑵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

⑶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6.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⑴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

⑵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

⑶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7.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

⑴经济根源,即地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经济;

⑵政治根源,即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

⑶思想根源,即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上,受着封建政权、

族权、神权、夫权的联合支配。

8.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

⑴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⑵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⑸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9.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

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

⑵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10.从调整对象上看,婚姻法有何特点?

⑴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现实和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

⑵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⑶婚姻法中规定的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引起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法上的身份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期限的。

11.论述社会主义婚姻自由。

⑴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⑵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低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两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⑶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⑷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这种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⑸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

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

1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⑴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从本质上来看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大多数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系的影响;

⑵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实质上的不自由,甚至某些方面在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这在其早期的亲属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⑶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13.论述男女平等原则。

⑴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⑵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历史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只要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就不可能完全实现。

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

⑷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其表现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⑸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过程,就是妇女走向彻底解放的过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

⑹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14.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方面的体现)⑴夫妻人身关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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