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中人社发〔2023〕9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23〕9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中国中山留创园扶持政策体系,有效规范扶持资金管理,现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扶持对象、申请条件及扶持标准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拨付程序第六章监管第七章附则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3〕268号)、《中国中山留学人员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国中山留学生创业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是指市、镇街两级财政列支专门用于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分园)(下称“留创园(分园)”)入园创业企业发展的经费,包括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企业参展办会补助、项目推荐奖励、创业扶持资金等经费支出。
本办法所称入园企业是指符合《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投融资、法律、财税、人力资源、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创业服务等专业服务的境内外中介机构以及推荐优质项目的境内外企业、商协(公)会、研究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中人社发〔2023〕9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23〕9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创业扶持资金评审程序,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高质量发展,现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初审第三章组织评审第四章评审纪律第五章附则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下称“留创园(分园)”)入园企业的创业扶持资金立项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相关规定,结合留创园(分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扶持资金评审是指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者委托评审组织机构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入园企业进行评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入园企业申请入园时牵头实施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并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初审第四条入园企业在完成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信息(属新迁入的)并签订入园协议后的3个月到3年内可申请创业扶持资金。
341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
附件1广东省中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表- 27 -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单位电话:经办人:经办人电话: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人社局审批科室、市人社局规划财务科各存一份。
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审批汇总表- 28 -附件3中山市劳动者就业创业名册表- 29 -说明:就业形式栏属用人单位填写单位就业;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请填写自主创业;劳动者从事临时性、小时工等填写灵活就业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移动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30 -附件4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机构备案表(一)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填写本表格。
经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核并发放信息系统操作账号。
(二)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提交没有接受财政补助的书面证明和填写本表格。
经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核并发放信息系统操作账号。
- 31 -附件5免费就业服务协议书甲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场所地址:乙方(求职人员):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本就业服务协议。
一、双方约定服务事项1.服务内容:甲方主要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1)免费为乙方提供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2)免费为乙方求职信息建立档案,并向用人单位推荐。
2.服务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必须持有本市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除外)方可提供此服务,在签订协议书时,如实说明对乙方的服务范围,以及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从事用人单位职位所必须的职业技能证书等资料。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人社分局:现将《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园资助第三章运营补贴第四章招商和落户奖励第五章租金补助第六章骨干企业奖励第七章品牌宣传补贴第八章引才奖励第九章科研团队奖励第十章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第十一章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第十二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三章附则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29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对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按年度给予租金补贴、运营补贴和骨干企业奖励、引才奖励、平台建设奖励、活动项目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考核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广东省创业补贴政策
广东省创业补贴政策在广东,想要做创业的话现在有什么补贴的政策出来了呢?今天店铺整理了广东省创业补贴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广东省创业补贴政策广东大学生创业补助政策省劳动保障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等14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每项政策牵头和配合的具体部门,对“六补贴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临时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资助)的申领条件、程序、办结时限等作了具体规定。
招聘应届生企业享受多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情况: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等五类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属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困难企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实施部门:先付后补、捆补贴程序:先缴后补,按季结算企业条件:1.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2008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2.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3.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应届毕业生创办的企业;4.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困难企业;5.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
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情况:企业组织招用的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还可享受900元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实施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补贴程序:先付后补、捆绑式发放企业条件:企业必须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组织吸纳的应届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承担培训和鉴定费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中府〔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统筹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项目预算。
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确保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主管部门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局是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中人社规字〔2022〕2号、中人社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优化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就业创业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就业的民生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对原《中山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人社发〔2018〕344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将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6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就业扶持资金第四章创业扶持资金第五章职业培训资金第六章其他经费第七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八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九章信息公开第十章附则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中山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21〕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我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落实青年后备人才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落实青年后备人才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落实青年后备人才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落实青年后备人才待遇实施细则》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5月21日附件中山市落实青年后备人才待遇实施细则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山组发〔2020〕4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有关要求,为有效规范我市部分青年后备人才待遇核发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一)申请对象2022年4月1日以来的在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待遇标准1.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获得12万元研发经费和30万元生活补贴。
2.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国家自然基金资助的,可获得1:1的配套支持。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享受20万元生活补贴及购房补贴;属于国(境)外引进的且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可另获10万元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按4:2: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三)办理方式1.设站单位可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为完成开题报告或年度评估合格以上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线申领生活补贴和研发经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中府〔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7日中山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原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按照省“一市一标准”原则,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时间:2015-01-26点击率:4576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火炬开发区财政局,各镇区人社分局、财政分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2015年1月26日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中山发〔2014〕10号)的有关精神,现就《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创业教育工作补助(一)沙盘模拟教学设备补助。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火炬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市内技工院校、中职学校等17所学校开设企业战略规划、资金筹集、市场营销、产品研发、生产组织、物资采购、设备投资与改造、财务核算与管理创业实战课程的,给予每所学校沙盘模拟教学设备补助经费8万元。
学校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以及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
经实地验收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创业导师补助。
创业导师到市内高校、技工院校、中职学校、村(社区)举办“我要创业大讲堂”,向学生和市民传授创业意识教育、企业注册登记程序、企业财税知识、企业营销管理方法、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知识,给予创业导师经费5000元。
组织单位举办“我要创业大讲堂”前,须提交《我要创业大讲堂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备案。
活动结束后,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我要创业大讲堂名册表》(附件1,下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核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粤财社[2014]188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4日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除用于省本级促进就业创业各项工作外,主要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中山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中山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中山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各镇区就业办、劳动保障分局、财政所、组织人事办、镇工委会、镇团委、镇妇联:为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就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府〔2008〕188 号)、《关于推进中山市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中府〔2008〕135号)文件精神,制定促进就业各项扶持政策及补贴办法如下:一、促进就业扶持对象(一)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持有《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并办理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本市登记失业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全日制学校(含初中、高中、职业中学、理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毕业或肄业的;2、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或破产停止经营的;4、有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5、退出现役士兵,复员、转业士官;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二)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本市户籍持有《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并办理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本市登记失业就业困难人员”):1、“零就业家庭”(指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均处于失业或无业状况的);2、“4050人员”(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3、“低保家庭”(指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的低收入家庭)4、“低收入家庭”(指月收入高于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50元以下的家庭);5、有劳动能力残疾人;6、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三属”成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7、失业军转干人员;8、失去土地的农村户籍人员;9、自登记失业之日起一年内,经职业培训并多次求职,非个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财政局2021年7月28日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有关规定,为提高我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的客观性,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产业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产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受托管理机构以随机抽取方式从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选聘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产业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产业主管部门在评审专项资金产业申请项目、拟定专项资金产业扶持计划、验收专项资金产业扶持项目、对专项资金产业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中需要聘请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工作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如目前评审专家信息库专家无法满足产业项目的评审要求,由产业主管部门将专家抽取结果提交本部门党委(组)会议审议决定另外聘请或从自建业务系统专家库中选聘。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条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与专家选用遵循“部门征集,资源共享”的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广东省中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表
- 27 -
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单位电话:经办人:经办人电话: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
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人社局审批科室、市人社局规划财务科各存一份。
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审批汇总表
- 28 -
附件3
中山市劳动者就业创业名册表
- 29 -
说明:就业形式栏属用人单位填写单位就业;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请填写自主创业;劳动者从事临时性、小时工等填写灵活就业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移动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30 -
附件4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机构备案表
(一)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填写本表格。
经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核并发放信息系统操作账号。
(二)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提交没有接受财政补助的书面证明和填写本表格。
经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核并发放信息系统操作账号。
- 31 -
附件5
免费就业服务协议书
甲方(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乙方(求职人员):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本就业服务协议。
一、双方约定服务事项
1.服务内容:甲方主要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免费为乙方提供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2)免费为乙方求职信息建立档案,并向用人单位推荐。
2.服务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持有本市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除外)方可提供此服务,在签订协议书时,如实说明对乙方的服务范围,以及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从事用人单位职位所必须的职业技能证书等资料。
3.甲方有权将乙方的求职信息向用人单位公开,乙方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4.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真实有效,并符合乙方对薪资水平、食宿条件、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5.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职业介绍3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服务协议。
6.甲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乙方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书时,应明确甲方是否持有本市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除外),并如实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求职信息、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职业技能证书等资料,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求职信息保密要求。
2.甲方提供的职位信息中岗位要求、或薪资水平、或食宿条件、或工作时间等不符合本人求职登记信息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服务;
3.乙方在确认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真实有效并符合要求时,应配合甲方做好到用人单位面试等工作,并向甲方反馈就业情况结果;
4.乙方成功就业后,需配合甲方做好就业成功登记备案,向甲方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纪录等证明材料;
四、协议解除与签订
1.本协议期满,如不再续签协议,协议自动终止。
2.协议期满经协商,可续签协议。
若续签协议,甲方应提前7天与乙方协商。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议解决;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依照《就业促进法》、《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 32 -
附件6
中山市招用市应届技(职)校毕业生花名册
2、此表一式二份:市人社局审批科室、市人社局规划财务科各存一份。
- 33 -
附件7
××市输送劳动力到中山市就业人员登记表
2、此表一式二份:市人社局审批科室、市人社局规划财务科各存一份。
- 34 -
附件8
中山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补贴审核表
2、本补贴仅用于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工作。
- 35 -
附件9
年度中山市企业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审批表所属镇区: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人力资源办、市人社局规财科、人社分局各一份)。
- 36 -
附件10 年月中山市就业失业监测情况表
注:1、本月企业职工总人数=上月企业职工总人数+本月度新聘员工人数-本月流失人数;
2、“企业名称”请填写企业全称;
3、“招聘工种”中“其他”包含海外留学回国的人员;
4、本表统计的高技能人才以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准;
5、高技能人才包括:高级工(一级证)、技师(二级证)、高级技师(三级证)三类;
6、所属行业按以下分类: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如为制造业请细分选择:电子信息业、电气机械业、金属制品业、纺织品业、家电业、灯饰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化工医
药业、皮革制造业、鞋业、食品加工制造业、橡胶及塑料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包装及印刷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电力煤气技术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7、请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
- 37 -
附件11
中山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 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