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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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实
施细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南昌市青山湖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6)1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审、资金支付额度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办三年内(含三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依法经营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各类成长型小企业。根据目前全民创业专项资金规模,全区每年支持小企业户数原则上控制在10户以内。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扶持全民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三)开展全民创业辅导、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
(四)区政府要求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二)为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高成长型小企业(年销售额、利税增长达到50%以上),经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审查后,可在三年范围内连续申报并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六)已享受区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本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南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支持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方向且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依法足额纳税。
第八条凡申报使用本专项资金用于本细则中第四条第(一)款支持范围的企业,应按照《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填报如下材料:
(一)《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复印件);当年新办企业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请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企业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设立的背景和意义、经营范围涉及相关技术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主要研究开发内容、技术创新性、分年度工作计划、市场应用前景、投资估算及筹措方案、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及开发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综合评价等);
(七)企业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小企业,除应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企业建设的自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外协加工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企业单位须将书面申请材料按A4纸幅面装订成册,上报一式3份。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全社会公开申报。通过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告,公开申报条件、内容及相关事项。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本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各乡镇、园区、街道个私服务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受理本辖区企业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期满后,统
一上报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也可直接由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
第十三条本细则中第四条第(二)、(三)、(四)款支持范围的申报与受理按《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6)126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评审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主要采取初审、现场考查和复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初审内容包括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十六条现场考查,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基础设施、生产经营情况、环境的影响、生产安全情况、劳动力构成状况、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管理状况,以及查验企业所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等。凡出具复印件的材料均应与原件核对,发现弄虚作假,取消企业申报资格,今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加分条件为:
1、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小企业;
2、出口交货值占企业销售总额60%以上的外向型小企业;
3、吸纳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城镇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三年内大学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小企业;
4、农业产业化及农副产品加工型小企业;
5、社区服务型小企业;
6、区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企业。
第五章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小企业,评审综合得分必须在60分以上,其支持额度根据评审综合得分及名次排列顺序确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获得评审总分排名第一的企业支持金额为4万元;
获得评审总分排名2-3名的企业支持金额各为3万元;
获得评审总分排名4-6名的企业支持金额各为2万元;
获得评审总分排名7-10名的企业支持金额各为1万元;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计划经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下达“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通知书”,企业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评审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先公告,后公示及异议处理制度。企业评审结果公告后10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所公告企业的内容真实性、支持额度、评审成员及工作人员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对公告情况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对匿名、无正当理由、提高支持额度和超过公告期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