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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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9•【字号】鄂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九日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下同),以及其他用于扶贫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四条中央安排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五条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由省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扶贫开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第六条市(州)、县(市)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扶贫资金支出预算。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贫困乡(镇)、村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老区乡(镇)、少数民族地区,以贫困乡(镇)、村、贫困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的对象,其中: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坚持集中投入,整村推进。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金用支持解决农村人口温饱问题和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相关项目。

具体包括:(一)乡(镇)、村道路(含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小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人畜饮水、贫困农户改水、改厕、改灶、建牲畜栏、建沼气池和异地移民的扶贫开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

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最新政策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政策都有哪些?关于高校生都有哪些创业的扶持政策可以了解学习的呢?下面就让我给大家带来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政策,盼望大家喜爱!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政策近年来,为支持高校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优待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对准备创业的高校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

详细政策如下:(一)高校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国家在高校生创业优待政策中对于税收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谋划的,自本地工商部门批准其谋划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免税)。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不计算在内),昔时安置待业职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职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昔时新安置待业职员占企业原从业职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4、不同的行业另有不同的税务优待:1)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办询问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谋划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英语四级培训班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谋划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次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公用事业、贸易、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谋划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供应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供应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鄂政办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科教兴鄂”、“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组织“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实施。

省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

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每人每年发给400元的交通补贴;同时由各县(市、区)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尽快研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所需经费,除国家“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专项补助接受“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县(市、区),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对“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鄂财社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9日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鄂财教发[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8号)各市、州、直管市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为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鄂教学[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编办、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扶贫办、湖北团省委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6]1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央组织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政府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

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提高就业率,提高就业质量,实现就业人数的增加,争取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人数进一步增加。

鄂财社发[2006]17号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鄂财社发[2006]17号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6]17号各市、州、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遥知》(鄂政发(2006)1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第五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业再就业预算内资金;(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四)按《失业保险条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五)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六)就业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七)其他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六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职业介绍补贴;(二)职业培训补贴;(三)创业培训补贴;(四)社会保险补贴;(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及担保费;(六)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七)公益性岗位补贴;(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九)特定政策补助;(十)劳动力市场建设;(十一)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十二)公共实训基地补助;(十三)“充分就业社区”奖励;(十四)《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件工本费;(十五)经省政府或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咸宁市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为应对当前经济增速下行压力,落实省委常委会关于“保企业、保运行、保增速”的要求,经商相关部门,报省政府同意,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一)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各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自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费率。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下调至6%;工伤保险在现行浮动费率基础上,可对用人单位下调一个档次;生育保险在现行缴费费率上,可下调40%。

下调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开工企业,由企业提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延长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岗位(三)落实稳岗补贴政策。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 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8? 6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9? 20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11? 64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103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8 ?6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9? 20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11? 64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 10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促进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2024年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新政实施方案

2024年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新政实施方案

2024年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新政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自主创业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对于大学生而言,创业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率,并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

为了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扶持政策,鼓励他们创新创业。

二、总体目标本次新政的总体目标是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降低创业门槛,提供创业支持,最终实现大学生就业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具体措施1. 创业培训为了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将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

具体措施如下:(1) 高校创业课程设置:各高校建立创业课程体系,包括基础创业知识、项目管理、创业策划等,提供全方位的创业培训。

(2) 创业导师制度:与创业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企业家建立导师制度,指导学生创业项目的实施。

(3) 创业能力培训:组织创业能力培训班,通过实际操作和案例分享,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技巧。

2. 创业基金支持为了解决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资金问题,将设立创业基金,提供资金支持。

具体措施如下:(1) 创业贷款:与银行合作,为大学生提供低息或无息的创业贷款,解决创业项目的启动资金问题。

(2) 创业天使投资:设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投资,提供创业天使投资支持。

(3) 创业补贴:对于创业项目成果显著、具有发展前景的大学生,给予一定的创业补贴。

3. 创业项目孵化为了帮助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发展,将建立创业项目孵化基地,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具体措施如下:(1) 创业场地支持: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场地,降低创业成本。

(2) 创业资源对接:搭建创业资源平台,为创业项目提供市场信息、投融资信息、政策咨询等。

(3) 创业导师支持:邀请成功企业家作为创业导师,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指导和支持。

4. 创业政策扶持为了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积极性,将出台一系列的创业政策。

具体措施如下:(1) 创业税收优惠:对于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湖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湖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湖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1相关优惠政策(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今年湖北省毕业生人数比去年增长3.3万人。

其中,研究生3.3万人,本科生20万人,高职(专科)生19.7万人。

截至6月23日,湖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69.1%,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支持学生网络创业开“网店”享受政策扶持湖北省将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

毕业生创业也可获得相应补贴:毕业3年内初创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带动3人以上就业,可获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自首次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申报职称可不考外语高校毕业生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可获得学费补偿,享受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通知》要求,到市州及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他们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上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可申请200万元贷款《通知》还特别提到,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

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能把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信息要在县级以上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鄂人社规[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现将《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8月9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岗位上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享受见习补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的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就业见习工作,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监督职能。

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年度计划;(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三)采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组织辖区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对接;(五)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活动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六)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见习基地申领补贴资金审核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鄂人社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9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将我省大学生更多留在湖北、将全国乃至全球优秀大学生更多引进湖北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服务新经济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转发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6〕39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条件和程序(一)申请条件。

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是指各地对在人社部门确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参加实习实训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补贴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籍、外籍留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执行)在本地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领取实习实训补贴期限的具体规定。

(二)申请程序。

实习实训补贴由实习实训基地按月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大学生本人及所在高校(院系)也可经由实习实训基地出具意见后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附:《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材料,经由相关部门信息系统能够验证的证件可不再提供。

所在地人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实习实训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审核结果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鄂办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7月11日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1、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大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省是高等教育大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

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我省广大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最优惠政策.doc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最优惠政策.doc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最优惠政策国家对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有关创业新政策1.民办企业三证合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2.注册企业场所可一址多照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

3.推进创客空间等孵化模式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4.众创空间税收优惠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

5.创业担保贷款提高额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6.整合发展就业创业基金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

7.税收减免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创业企业的支持和督导,充分发挥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以及其他社会捐赠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为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培育计划的经费;2.支持创业企业的研发和创新项目的经费;3.提供创业企业的创业场所租金补贴;4.支持创业企业的市场推广和宣传费用;5.提供创业企业的贷款担保;6.支持创业企业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经费;7.其他经审核合理的创业扶持项目。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创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申请书;2.创业企业的注册证明和营业执照;3.创业企业的经营计划书;4.预估资金的使用方案;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评估和分配资金。

审批流程包括:1.资格初审: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2.项目评估: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确定资金分配额度;3.资金分配:根据评估结果,向申请企业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五、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方应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要求包括:1.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不得私自挪用资金;2.提供资金支出的相关凭证和发票,并建立相关档案;3.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4.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资金监督与评估相关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具体方式包括:1.定期检查资金使用记录和发票凭证的真实性;2.随机抽查创业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3.邀请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4.将监督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创业企业,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1.虚报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2.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3.拒绝接受资金使用监督和检查;4.提供虚假的申请资料。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9•【字号】鄂财商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商发[2008]67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省财政厅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省财政厅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和骨干、优势特色、自主创新、品牌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是:(一)中央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二)省财政按政策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以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加强监督为原则。

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饮食服务品牌企业、“放心菜”、“放心肉”市场工程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二)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三)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村商品交易和农副产品流通产业化、专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四)符合我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其他服务业发展项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鄂人社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8〕2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8月20日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人社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和《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通过以奖促建形式,大力推动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建设,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示范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起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时间1年以上;(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三)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中,登记注册时间半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少于30家;(四)配备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能够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投资融资等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不少于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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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共同管 理。 团省委负责起草年度申报工作通知,组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专家 评审团,开展宣传发动、项目征集汇总,拟定资金拨付申请,并负责组织评审 及后期跟踪评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 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需要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必须诚实守信,所提供的各项信 息必须真实可靠。对在项目申报目录中的信息,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在申报或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行为,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 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校就业机构,对申报的项目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确保创业项目和申 报材料真实可靠;团省委汇总各地、各高校报送的项目,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三)专家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大专院校、专业行业协 会、风险投资机构或企业等相关专家,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 金额,具体由团省委组织。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条 原则上不接受零散、单个项目申请。
(五)无不良信用承诺书、无违法记录承诺书; (六)对申请表中所反映部分数据、内容的证明材料(涉及国家限制行业 和领域的,需有相关资质证明); (七)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 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团委提交申报材料,毕业年度在校高校大学生可向高 校团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收集:各地县(市、区)团委会同人社部门,高校团委会同高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鄂人社规【20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鼓 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11〕84号)和《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 〔2011〕19号)等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湖北省高校毕业生 创业扶持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 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省 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专项用 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风险投资机构已经承诺投资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实际资助额度由 评审团确定,原则上项目扶持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依法在湖北省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毕业3年以内(含毕业年度)的 高校毕业生,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四)处于创业初期,有完备的创业实施计划; (五)管理团队能力较强,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 能力。 第八条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商业计划书; (三)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 证)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 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每年对获得扶持资 金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 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支持,促 进高校毕业生在湖北创业发展。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毕业3年以内(含毕业年度), 在湖北省内创业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同一扶持对象 不得重复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第五条 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 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 2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标准分为8个档次:2万元、5万元、8万元、10 万元、12万元、15万元、18万元和20万元。具体扶持金额由省高校毕 业生创业项目资助专家评审团(以下简称“评审团”)确定。对拥有独立自主 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 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8万元。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 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通过评审答辩。对获得省级青年创业大赛奖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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