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文标题中方案名号顿号括号引号等标点符号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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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文标题中书名号、顿号、括号、引号等标点符号的使用

标题是公文的重要组成要素,是公文阅读者最先接触的部分。为确保公文阅读者能够准确理解公文所要表达的含义,应当规范制作公文的标题。要保证公文标题的规范化,就必须规范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公文标题使用标点符号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则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公文标题的简洁,便于对公文的阅读、理解和处理。但是,应当注意规定中的“一般”二字,对这个要求的理解不能绝对化。否则,就会出现因为省略标题中不该省略的标点符号而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公文标题中究竟用不用标点符号,主要应看能否更好地揭示公文的中心内容。由于目前对公文标题中如何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许多公文处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进行规范非常必要。

一、书名号的使用

在公文标题中,书名号使用最为广泛,也是惟一明文规定可以使用的标点符号。但有一点需要加以说明,这就是法规、规章名称之外是否可以使用书名号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个表述并未排除其他情况下也可使用书名号的可能性。除法规、规章名称外,在公文标题中出现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时,也应当使用书名号。如在《×××关于做好〈××日报〉发行工作的通知》中,将“××日报”外的书名号去掉显然不妥。

二、顿号的使用

顿号用于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顿号在公文标题中主要用于两种地方。一是在出现多个发文机关时。在公文正文之上的标题中,多个发文机关名称的并列可以空格标示;但在正文之中被引用的公文标题,多个发文机关名称之间应该标上顿号。二是在发文事由中出现并列的词或短语时,可以视情况而定。为了作到公文标题的简洁,能不用顿号的尽量不用。有三种情况可以变通:第一,在只有两个并列词或短语时,它们之间可以用“和”等并列连词代替顿号;但如果出现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并列词语,则应该使用顿号,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对意

思较为接近的并列词或词组,如果连用时中间不加顿号不会引起误解,可以省去顿号,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元旦”和“春节”之间可以不加顿号。第三,在较

长的标题中,可以通过换行的方式省去顿号,但前提是在排版时要做到正确换行,不要引起误解或歧义。

三、括号的使用

在公文标题中使用括号,主要用于解释或补充说明。

除上述几类常用的标点号外,还有一些不常用但偶尔见到的,如连接号、逗号、间隔号等。此外,公文处理人员还要注意在一个标题中使用多种标点符号的情况,要在尽量保持标题简洁的同时,注意标题表达意思的准确,不能随意省去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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