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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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分类应用探讨

高、中、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分类应用探讨

高、中、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分类应用探讨2-24消防泡沫灭火系统按发泡倍数分类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低于20倍;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20~200倍;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200~1000倍。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使用方式的不同分类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液体的场所。

如:油田、炼油厂、化工厂、码头、地下车库、飞机库、机场、燃油锅炉房等场所。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瑞港消防、泡沫产生器、雨淋阀、及其它阀门和管件等组成。

当一定压力的消防水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灭火剂混合后,形成一定比例的泡沫混合液,经泡沫产生器生成空气泡沫,由泡沫喷口沿罐壁淌下,覆盖燃烧液体表面,从而窒息灭火。

2.泡沫喷淋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配置可供给泡沫混合液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固定灭火系统。

它可以是开式系统,也可以是闭式系统。

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这种系统在深圳用得比较早,当有火灾发生时,安装于保护区的火灾探测器有信号传至控制柜,闭式喷头的玻璃球破裂喷水,此时,手动或自动开启雨淋阀、消防泵、管路阀门,系统工作。

压力消防水经瑞港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混合,形成一定比例的泡沫混合液,经喷头喷洒空气泡沫达到灭火效果。

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雨淋阀及其它阀门、管道等组成。

注:1.根据使用方式可分为: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和闭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2.该系统喷头既可用泡沫喷头,也可用洒水喷头。

3.当选用洒水喷头时,必须使用水成膜泡沫液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4.泡沫-水喷淋联用系统也称ZP系统,ZP32即混合液流量为32L/s的自动泡沫喷淋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51

20世纪 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 20世纪 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

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1.1A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

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

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气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

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

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浅谈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摘要:本文针对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容易疏忽的问题,浅谈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低倍数泡沫灭火系设计施工验收Several question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designing,construction, inspection the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with low multiplication factor Abstract:This paper was to discusse some questions easy to negligence in designing,constructing,inspecting the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with low multiplication factor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Key Word: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with low multiplication factor;designing;construction;inspection本人这几年在海南省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工作过程中,发现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运用逐渐增多,特别是气、柴油库等易燃易爆工程项目,基本上都设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但是这些项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存在不少问题,很容易疏忽,本文拟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1 设计院对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只作说明,没有设计或者进行简易设计,消防产品厂家不明建设业主送审的材料经常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特别需要注意,一是设计院对于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地方没有进行设计或者只进行简易设计,由于设计院没有明确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费用、设计院设计人员设计水平有限等等原因,设计人员采取了以上两种方法,想把具体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一起推给消防施工企业,以求自己清闲。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目 次1 总则2 术语2.1 通用术语2.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4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3.1 一般规定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3.3 泡沫消防泵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3.5 泡沫液储罐3.6 泡沫产生装置3.7 控制阀门和管道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2 固定顶储罐4.3 外浮顶储罐4.4 内浮顶储罐4.5 其他场所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5.2 油罐固定式中北数泡沫灭火系统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6.1 一般规定6.2 全淹没系统6.3 局部应用系统6.4 移动式系统7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7.1 一般规定7.2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7.3 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7.4 泡沫喷雾系统8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8.2 系统供水9 水力计算9.1 系统的设计流量9.2 管道水力计算9.3 减压措施 附录A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1 通用术语2.1.1 泡沫液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2.1.2 泡沫混合液。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挤液。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主要是说明制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即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的危害,特制订本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对扑救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火灾普遍使用的灭火系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效率高等优点。

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发展,尤其是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以及本规范的制订和实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将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从调查中得知,在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其他危险性场所,设计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优越性越来越明显,但调查中也发现国内某些单位在设计、安装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制订我国自己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当务之急,是保卫四化建设,减少火灾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1.0.2条本条说明在进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时,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和着火后对国家和人身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选择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使该系统的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本条是指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

根据实践经验和国际1so/D1S7076一1990以及美国消防协会NFPA11一1983标准规定,低倍数泡沫适用于下列危险性场所:即提炼、加工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以及燃油锅炉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钻井平台、采油平台、输油平台和交通部门管理的油码头等场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因这些场所交通部门另有规范。

本规范也不适用于海军的舰船,这方面部队有专门规范。

第1.0.4条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的技术规范,只要规定需要设置低佰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就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2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半液下喷射系统;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干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1.4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 1.4的规定。

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4.1.5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OO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4.1.6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澜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1.7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保障。

4.1.8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
摘要:
I.引言
-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概念
II.发泡倍数的定义
-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发泡倍数定义
III.发泡倍数与灭火效果的关系
- 发泡倍数对灭火效果的影响
-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灭火优势
IV.应用场所
-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主要应用场所
V.结论
-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灭火领域的贡献和应用前景
正文: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设备,它通过发泡倍数来控制泡沫的灭火效果。

发泡倍数是指泡沫灭火剂在加水稀释后的体积膨胀程度,通常以倍数表示。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发泡倍数通常小于20 倍,这种灭火系统具有灭火速度快、对环境友好的优点。

发泡倍数与灭火效果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发泡倍数越大,泡沫的灭火效果越好。

因为发泡倍数越大,泡沫的体积越大,能够充满的空间也就越大,从而能够更好地抑制火源。

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由于发泡倍数较低,灭火效果
相对较差,但是其速度快、对环境影响小,因此更适合用于一些对灭火效果要求不高的场所,例如仓库、停车场等。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主要应用场所包括仓库、停车场、机场、石油化工企业等。

在这些场所,火源较大、火灾风险较高,需要快速、有效地进行灭火。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以迅速将泡沫喷洒到火源上,通过泡沫的灭火效果达到灭火的目的。

综上所述,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灭火领域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应用前景。

低倍数泡沫系统的灭火机理

低倍数泡沫系统的灭火机理

低倍数泡沫系统的灭火机理
低倍数泡沫系统是一种用于灭火的消防系统,其工作原理涉及到泡沫的形成和应用。

以下是低倍数泡沫系统的灭火机理的一般描述:
1.泡沫生成:低倍数泡沫系统使用特殊的消防泡沫液。

这种液体通常是一种浓缩的泡沫剂,当与水混合时,通过系统中的泵和喷嘴生成泡沫。

2.泡沫的物理特性:泡沫的形成改变了水的表面张力,使其变得更加黏稠。

泡沫的黏稠性使其能够更好地附着在燃烧表面,并有效地抑制火焰的蔓延。

3.覆盖燃烧表面:喷射的泡沫被定向覆盖燃烧表面。

这可以是液体火灾、油火灾或其他可燃物质引发的火灾。

4.隔绝氧气:泡沫形成一层覆盖物,隔绝了火焰与周围的空气,减少氧气的供应。

由于火灾需要氧气作为燃烧的一部分,减少氧气的供应可以有效扑灭火焰。

5.冷却效应:泡沫中的水分具有冷却效应,可以吸收燃烧过程中释放的热量。

这有助于进一步抑制火源,并减缓火势的蔓延。

总体而言,低倍数泡沫系统通过形成黏稠的泡沫,将其喷洒到火源上,利用泡沫的多重效应(隔绝氧气、覆盖燃烧表面和冷却效应)来扑灭火灾。

这种系统常用于液体火灾、油池火灾等场合。

化工液体介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介绍

化工液体介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介绍

化工液体介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介绍化工液体介质种类繁多,有醇类、醚类、酯类、芳香烃类等,各种介质的危险等级和水溶性等性质也不尽相同,但用量不大,主要采用固定顶罐或内浮顶罐储存,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取决于介质的基本化学特性和贮罐形式。

笔者曾多次参与此类储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审核及验收,积累少许心得,供同行参考。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形式和设计参数的选择<<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规定:容积不大于200m3或罐壁高度小于7m的非水溶性贮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其他化工介质贮罐都应采用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规定:非水溶性甲、乙、丙类固定顶贮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者半液下喷射系统;水溶性介质贮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或者半液下喷射系统;内浮顶贮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半液下喷射系统、液下喷射系统由于存在液体泄露风险等因素国内不常见,笔者建议设计时尽量采用液上喷射系统,再结合贮罐容积、罐壁高度和介质特性选用固定式、半固定式或者移动式。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贮罐保护面积主要依据贮罐形式决定。

对于固定顶贮罐和浮盘采用易熔、易损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保护面积即为罐横截面积;对于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罐,则应为罐壁和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贮罐形式、系统形式及介质化学特性决定。

具体参数值可按照<<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防火规范>>第4.2.2条、4.4.2条、4.4.3条规定选用。

在决定设计参数时,笔者建议还应考虑罐区的性质。

如为企业附属罐区,储存介质较为固定,则可按照规范一一对应选用设计参数。

如为商业罐区,储存介质可能会跟随业主的变化而变化,建议在一次投资许可的情况时尽量从严选用,如供给强度采用12L/min.m2,连续供给时间采用45min等。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确定需求:在设计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之前,必须充分了解灭火需求。

这包括了解灭火区域的大小、形状以及可能的火源。

只有在了解这些信息后,才能确定所需的泡沫喷射量和系统的设计参数。

2.确定适用标准:在设计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需要遵守适用的消防安全标准。

例如,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的标准可以用作参考。

这些标准提供了有关泡沫消防系统的设计、测试和维护的详细指导。

3.选择合适的泡沫喷射设备: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通常使用泡沫发生器和泡沫喷嘴。

在选择这些设备时,应考虑其泡沫产生效率、泡沫的稳定性以及适应不同火灾等级的能力。

还应考虑设备的可靠性、易用性和可维护性。

4.确定喷射系统的布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喷射系统布置应根据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和设计。

系统的喷射设备和管道应能够覆盖整个灭火区域,并确保泡沫能够覆盖燃烧表面。

还应考虑将喷射设备和管道布置在易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

5.确定泡沫液的配比和储存: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通常使用泡沫液混合剂。

在设计系统时,需要确定合适的泡沫液配比,以确保系统提供足够的泡沫量来灭火。

此外,还需要考虑储存和供应泡沫液的设备和容量。

6.确定监测与控制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配备监测与控制系统,以确保系统的及时响应和灭火效果。

这些系统应能够检测火灾和泡沫喷射设备的故障,并自动触发灭火操作。

还可以考虑将系统与其他消防设备以及建筑自动化系统集成,以提高整体的消防安全性。

7.进行系统验证和测试:完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后,应进行系统验证和测试。

这包括对喷射设备的压力测试、泡沫喷射的均匀性测试以及泡沫灭火剂的测试。

通过这些测试,可以确保系统满足设计要求,并且在实际火灾情况下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

8.定期检查和维护: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灭火效果。

这包括对泡沫喷射设备和管道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泡沫液的储存情况,并更换过期的泡沫灭火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标准。

第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条本标准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条以下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³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³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条以下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10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总队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的同志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科学研究、设计和使用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结合国内历次大型及中日石油灭火试验,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等进行验证,并专门为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在自灌条件下适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在吸收现有科研成果和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日本、德国、苏联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装、验收规范和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市和有关部、委所属的科研、设计、高等院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李七庄,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GB50151-1992低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1992低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三章 系统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 1 1 条 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应按式 3 1 1—1
计算 并应按罐内用量 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 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

M1 = A1 ·R1 ·T1 n·Qf·t + V 式中 M1 -- 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L
一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按泡沫液适宜的水质要求配备 二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 4 35
说明 淡水是配制各类泡沫混合液的最佳水源 某些泡沫液也适宜于用海水 配制混合液 一种泡沫液是否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法 取决于其耐海水 或硬水 的性能 因此 选择水源时 应考虑与所选泡沫液要求的水质是否相适宜 为此 将原规范一 二 三款合并为目前的一款 四款改为二款
[说明]本条所述的围堰是指用土或其他不燃结构材料建造 并能将深度大于 25 mm 的燃料限定住的护堤
本条是参照 NFPA11—1998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BS 5 3 0 6 Part 6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制定的 第 2 2 6 条 无围堰的甲 乙 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炮 或泡沫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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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 GB 5015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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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的 同时也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 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置的缓冲装置 也可 以是非专门设置的固定设备 金属物品或其它固体不燃物 通过公安部天津消防科 学研究所的试验 对于厚度超过 25 mm 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 灭火 是切实可行的 第 2.2.4 条 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 乙 丙类液体装卸栈台可选用泡沫喷淋系 统或泡沫炮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1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1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分别对各自行业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4.1.2 目前,泡沫灭火系统用于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有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三种形式。

本规范将泡沫炮、泡沫枪系统划在了液上喷射系统中。

关于本条的规定,综合说明如下:1 对于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均适用。

2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因为泡沫注入该类液体后,由于该类液体分子的脱水作用而使泡沫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

半液下喷射是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形式之一,某些发达国家应用多年。

3 液下与半液下喷射系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更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所需的区域。

4 对于外浮顶储罐与按外浮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设防区域为环形密封区,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该区域;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由于泡沫炮为强施放喷射装置,喷出的泡沫会潜入其液体中,使泡沫脱水而遭到破坏,所以不适用,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与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只撕开一条口子,全掀的案例很少,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储罐内。

5 灭火人员操纵泡沫枪难以对罐壁更高、直径更大的储罐实施灭火。

本条规定必须要做到,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4.1.3 执行本条时,应注意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与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两个参数。

对于固定顶和浮顶罐同设、非水溶性液体与水溶性液体并存的罐区,由于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供给时间不一定相同,两个参数的设计最大值不一定集中到一个储罐上,应对每个储罐分别计算。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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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说明]根据我国的规范体系,建筑类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本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型与具体设计。

为了更加明确这一点,做此修改。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应选用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本规范的规定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类似。

20世纪 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 20世纪 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

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1.1A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

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

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汽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

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

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用于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按泡沫液适宜的水质要求配备;二、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4℃~35℃「说明」淡水是配制各类泡沫混合液的最佳水源。

某些泡沫液也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液。

一种泡沫液是否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法,取决于其耐海水(或硬水)的性能。

因此,选择水源时,应考虑与所选泡沫液要求的水质是否相适宜。

为此,将原规范一、二、三款合并为目前的一款,四款改为二款。

①注:局部修订条文中标有黑线的部分为修订的内容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 2.1条选择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类型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分别对各自行业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全面修订中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拟将上述三个“规范”未包括的使用泡沫灭火系统场所进行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上述“规范”选择泡沫灭火系统类型,所以删除本节原条文,予以重新编制。

第2.2.2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项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三、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四、非水溶性液体的外浮项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 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应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五、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应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说明] 一、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二、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该处。

当以液下喷射的方式将泡沫注入水溶性液体后,由于水溶性液体分子的极性和脱水作用,泡沫会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

所以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固定顶储罐的灭火.三、半液下喷射是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形式之一,某些发达国家应用多年,四、对于外浮顶储罐,其设防区域为环形密封区,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该区域。

类似的原因泡沫炮也不适用于内浮顶储罐。

泡沫炮为强施放喷射泡沫,由于泡沫会潜入水溶性液体中,使泡沫脱水而遭到破坏,所以不适用于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

直径大于 18 m的固定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只撕开一条口子,全掀的案例很少。

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储罐内。

美、英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作了相同或相近的规定。

五、灭火人员操纵泡沫枪难以对罐壁更高、直径更大的储罐实施灭火。

美、英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作了相近的规定。

第2.2.3条下列场所宜选用泡沫喷淋系统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二、泄漏厚度不超过25mm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三、泄漏厚度超过25mm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说明]本条是根据多年的试验研究、工程应用的经验及参考发达国家的标准制订的,同时也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

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置的缓冲装置,也可以是非专门设置的固定设备、金属物品或其它固体不燃物。

通过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的试验,对于厚度超过25 mm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灭火是切实可行的。

第2.2.4 条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可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或泡沫炮系统。

[说明] 本条是参照 NFPA11- 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在选用栈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综合考虑整个栈台的尺寸规格、所涉及的液体类别、临近的其他危险场所及暴露场所、排水设施、常年风向、环境温度和人员配备等因素。

第2.2.5条设有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应根据保护区域具体情况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说明]本条所述的围堰是指用土或其他不燃结构材料建造,并能将深度大于25 mm的燃料限定住的护堤。

本条是参照 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BS 5 3 0 6、 Part 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第2.2.6条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说明]本条所述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是指发生甲、乙、丙类液体流淌时无路牙、防护堤、房屋墙等结构物限制的场所。

该场所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厚度限定在 2 5 mm之内。

本条是参照NFPA 11-1998《低值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BS 5 3 0 6、 Part 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1计算,并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M1 = A1·R1·T1+n·Q f·t + V(3.1.l—1)式中:M1 -- 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A1 --单个储罐的保护面积(m2);R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 2);T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n --计算储罐的辅助泡沫枪数量;Qf--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 L/min);t --泡沫枪的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V--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L)。

二、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2计算:M2=A2·R2·T2 (3.1.1—2)式中:M2一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A2 --泡沫喷淋系统的最大保护面积(m2)R2 --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 );T2 --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min)。

三、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3计算:M3=1.2 A3·R3·T3(3.1.1—3)s式中:M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A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最大保护面积(m2);R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T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说明]本条第一部分是原规范第3.1.1条与第3.1.2条的合并与修改。

如执行原规范第3.1.1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用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火灾所设辅助泡沫管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对于某些多罐和水溶性与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共存的储罐区可能会导致错误设计,且该条语句表达不通顺。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管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为最大的一个储罐进行设计,避免了上述问题。

用泡沫炮或泡沫枪扑灭火灾时,受风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喷出的泡沫会有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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