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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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字号】长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切实落实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要求,消除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的通知》(长府发〔1990〕60号)等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5日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删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第十五条。

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1〕48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03〕36号)中“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三)认购申请和认定程序: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的内容修改为“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1)夫妇双方的本市市区所辖区域内正式或暂住户口证件;(2)夫妇双方身份证。

长春黄标车新规定

长春黄标车新规定

长春黄标车新规定长春黄标车新规定长春黄标车新规定,黄标车报废有补贴,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长春黄标车新规定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长春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将给与一定的补贴。

根据补贴方案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无强制报废期或强制报废期在1月1日—201712月31日提前办理报废手续的黄标车(不包括转出车辆和按期报废车辆)均可享受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最高可补贴2.2万元。

不具备强制报废条件的黄标车根据车主的主观意愿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资金引导淘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强制报废日期在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单位和机构)的黄标车;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以及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或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达到强制报废的黄标车;因自然原因、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自方案向社会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提前报废各类黄标车的车辆所有人可申领财政奖励补贴;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

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应先到市环保局确认(已取得“环保黄标”的不必再确认)经市环保局免费核发“环保黄标”后方可办理车辆报废业务并在车辆报废后持“环保黄标”及车辆报废手续到市商务局申领黄标车淘汰补贴。

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标准表单位,万元/辆类别车型 2000及以前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2001-2002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2003-2004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2005-2006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2007-2008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2009及以后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货车重型 0.8 1 1.2 1.4 1.6 1.8中型 0.3 0.5 0.7 0.9 1.1 1.3轻型 0.3 0.4 0.5 0.6 0.7 0.8微型 0.1 0.2 0.3 0.4 0.5 0.6客车大型 1.2 1.4 1.6 1.8 2 2.2中型 0.5 0.7 0.9 1.1 1.3 1.5小型 0.3 0.4 0.5 0.6 0.7 0.8微型 0.1 0.2 0.3 0.4 0.5 0.6【相关阅读】自长春将对自主提前报废黄标车所有者实行补贴的消息发布后,如何补?何时补?备受关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长府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依据《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吉政办发〔2013〕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二五”期间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辖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内容:(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二五”及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01•【字号】长府办发〔2016〕6 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节能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6〕6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日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88号),通过整合现有资金来源、增加财政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任务分工(一)负责完成本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审核本市公交企业申请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的数据资料;负责申请、拨付、监管补助资金,组织落实国家和地方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审计局)(二)负责审核申请补贴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是否属已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产品。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三)负责对本市公交企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和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进行审计,并出具第三方审计报告;对本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发放进行审计。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
奖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奖惩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

(长府办发〔201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达到农民增收、农业强市的目的,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质发〔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三品一标”,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

第三条奖补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在本市区域内拥有固定种养殖生产基地,产品质量稳定,且通过农业部所属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组织;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行业协会;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长府办明电〔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1〕34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9日全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按照省住建厅《全省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为规范我市停车收费管理,治理私自圈地设置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违规收费等行业乱象,坚决防止公共停车领域的“微腐败”,提高公共停车场所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秩序,改善交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集中整治、统一规范、整体提升”的思路,坚持治理停车收费腐败问题与规范停车场秩序相统一。

集中整治私设停车场收费行为、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行为、停车收费未明码标价、未设置收费公示牌或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利用公共资源谋私贪腐、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严肃查处停车行业“微腐败”和不正之风,推动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秩序,改善停车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强化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实施落地,把整治工作抓实抓细;市纪委监委要履行监督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担负停车行业所涉及的审批(备案)、建设、定价、收费、纳税、执法等方面的责任,组织开展行业整治,同时指导、支持属地相关工作开展。

(二)坚持统筹推进。

统筹推进市级、区(开发区)级、街道办事处三级联动机制,统筹涉及问题整改的各个部门,落准压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责任,将问题整治与行业发展有机结合,同步推进。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6日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要求,为实现我市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价格基本稳定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统筹全市重要民生商品生产、供应、销售、储备等环节的保供工作,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制度,研究判断市场价格形势,适时提出市场价格调控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建立完善的重要民生商品供应体系及价格监测体系,市场调控能力得到保障,市场价格监管得到加强,重要商品供应充足、品种齐全、价格基本稳定。

二、工作任务(一)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调度全市保供稳价工作,根据市场供应、价格变动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做好市场保供稳价监测分析工作,对市场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第一时间预警,及时反应,妥善处置。

同时,做好自来水和燃气生产、气源供应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燃气市场供求与价格走势,提出市场价格调控的建议。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粮储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市建委、市水务集团、长春燃气股份公司、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二)市粮储局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指导,制定和落实地方粮油应急预案,贯彻落实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政策,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粮食市场供求与价格动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8•【字号】长府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8日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全面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标准体系,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长府发〔2019〕1号),制定本计划。

一、着力提升经济发展标准水平(一)优化农业标准化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围绕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长春特色农业标准化体系,引领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助推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1.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以发展精品畜牧业、特色农业、都市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大力开展农业现代化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立覆盖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化、农业生态建设的各类标准化示范项目,促进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试点;通过标准化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2.加强重点领域标准制定和修订。

建立健全特色种植业标准体系及养殖业标准体系,推进智慧农业和生态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制定(修订)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农业、产地环境评价、种质种苗、种养殖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追溯、农业循环经济等标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长府办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意见实施名牌战略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一项重大举措。

根据《吉林省“十一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6〕2号)和《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长府发〔2006〕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能力,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制定《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规律的要求,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把“名牌就是质量、就是效益、就是竞争力、就是生命”的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管理、营销的全过程,提升全市产业、企业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为实现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1.企业为主体的原则。

创立名牌产品的主体是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基础和原动力在企业。

企业要充分认识争创名牌产品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抓质量求生存、创名牌求发展的观念,用现代化经营理念来管理企业,扎实做好争创名牌的基础工作。

2.质量第一的原则。

名牌产品的基础是质量,企业要把产品质量摆在第一位,把质量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长府办发〔2014〕37 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4〕37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要求,我市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5000辆。

其中,第一批次推广1600辆,主要包括:乘用车843辆、客车554辆、专用车203辆(一汽轿车现有30台电动轿车在厂内作为公务用车使用)。

同时,建设满足1600辆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站、充电桩群。

二、任务分工(一)组织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快推进技术研发攻关,不断提高产品性能,促进对外合作和产业联盟,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规模优势、布局优势。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二)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和落实。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南关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净月区管委会、汽开区管委会、长春供电公司)(三)组织和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技术攻关,设立科研专项,引入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方式,在重大科研专项的产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5•【字号】长府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市政府决定成立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交通局、公安局组成。

各县、市(含双阳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工商、税务、监察、财政、经贸委等部门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整治工作。

第四条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对象是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和偷、漏国家税费的车辆以及强行揽客、寻衅滋事、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运输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重点是:(一)长春至农安、长春至双阳、长春至德惠、长春至白城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二)市区杭州路、华正批发市场和农安客运站广场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三)和平大路、卫星广场、客运北站、客运中心站周围的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四)其他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综合治理。

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经常治理与定期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原则。

黄标车 补贴 方案

黄标车 补贴 方案

黄标车补贴方案概述黄标车是指指排放标准不达标的机动车辆。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和改善空气质量,很多地方出台了针对黄标车的补贴方案。

本文档将介绍黄标车补贴方案的相关政策和申请流程。

政策细则黄标车补贴方案的政策细则会因地区而异,但一般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格要求•车辆必须为黄标车,即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

•车辆必须符合申请的地区范围,不同地区的补贴方案可能会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2. 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根据车辆类型和排放水平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不同的档次,如A类、B类、C类等。

•档次越高,补贴金额越高。

3. 申请流程•车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车辆信息和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发票等。

•补贴申请一般需要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车主才能获得补贴。

4.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金额一般会以直接发放到车主的银行账户或者以购车款的形式抵扣。

申请流程以下是一般黄标车补贴方案的申请流程:1.在规定时间内,车主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发票等。

2.登录相关网站或前往相关办事处,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格。

3.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一同提交给相关部门或办事处。

4.相关部门或办事处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通知车主。

5.审核通过后,车主需要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信息,以便补贴金额的发放。

6.补贴金额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发放到车主的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申请黄标车补贴时,车主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了解相关政策细则,确保自己符合申请条件。

2.提前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过期申请将无法获得补贴。

4.如有需要,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以获得更详细的信息和帮助。

结论黄标车补贴方案是解决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对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车辆提供经济补贴,鼓励车主更新和淘汰老旧车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车主在申请补贴时需要了解相关政策细则,按照申请流程提供相关材料,以获得合格的审核结果和补贴金额的发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黄标车报废补贴时间延期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7〕1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黄标车报废补贴时间延期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7〕1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黄标车报废补贴时间延期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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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黄标车报废补贴时间延期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和倡导未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提前报废,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吉林市黄标车报废补贴实施方案》(吉市政办函〔2016〕60号)规定的补贴时间延期至2017年6月30日。

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到报废期的黄标车不在该延期方案补贴之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4日
——结束——。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省里减权、放权的衔接和落实工作,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审批权限,切实提高政府服务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能力,不断增强全市经济发展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

二、目标任务(一)在2005年以来下放28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项目),再减少(取消)、下放50%以上。

凡是符合减权放权标准条件的要一律减少和下放,做到应减尽减,应放尽放。

(二)减少现行的年审、年检项目50%以上。

包括目前保留的所有涉及年审、年检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

(三)对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各部门(单位)自行设定的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全部取消。

(四)对近几年来国务院明令废止的行政审批项目和省、市减权放权的落实情况进行清理,督促全面落实到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城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城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城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长府办明电〔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城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调整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低保标准(一)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710元提高到830元;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500元提高到630元。

(二)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月人均831元至1660元;城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月人均631元至1260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区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130元提高到1420元,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提高到1000元。

城区城市、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不变,仍为每人每月1130元和860元。

三、明确低保分类施保标准(一)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成员、70周岁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学生,城市低保按每人每月355元、农村低保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增发补助金;(二)对低保家庭中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按每人每月177.5元、农村低保按每人每月125元标准增发补助金;(三)对低保家庭中的一般残疾人、单亲家庭成员、中专(职高)学生、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城市低保按每人每月106.5元、农村低保按每人每月75元标准增发补助金。

对于符合上述多种情形的人员,按最高标准增发补助金,不重复增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5•【字号】长府发[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03]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长春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长春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划定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划定方案。

一、划定“禁燃区”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针,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优先治理人口集中的市中心区和高等级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原则,以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为目标,以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为标准,以推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联片供热,提高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比例为手段,实行由里到外、由小到大,逐步扩展的治理方针,力争五年内将市中心区和净月、高新开发区建成“禁燃区”,努力把长春市建设成为经济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完善、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优秀、生态良性循环,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生态城市。

二、划定“禁燃区”的范围(一)市中心“禁燃区”:东至大经路,南至解放大路,西至建设街,北至新发路。

总面积5.7平方公里。

(二)净月“禁燃区”:分净月第一禁燃区和净月第二禁燃区。

其中净月第一禁燃区为东、南至净月避暑山庄,西至长大公路,北至净月潭公园以内的区域。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两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两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两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长府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两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关于在全市开展“两清”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关于在全市开展“两清”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清”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15号),决定在全市开展“两清”(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清理涉企乱罚款、乱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宽松和谐发展环境为目标,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清理涉企乱罚款和乱检查为重点,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执法行为,着力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1)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越权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其他乱收费项目。

2.对以下收费行为进行集中治理:(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未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2)执收机关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出示收费许可证的;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进行收费的;(3)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4)擅自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的;(5)以行政手段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款、收会费,强行向企业摊派培训、接待、出国、展览、慈善、广告、报刊杂志征订等各种费用的;(6)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或减免政策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6•【字号】长府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0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了落实国家七部委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现印发《长春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望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长春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按照国家七部委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和目标(一)治理工作的原则一是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二是依法治理,多种手段并用,并实行责任追究;三是以人为本,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适应,确保稳定;四是专项治理和长效治理相结合,务求实效;五是堵疏结合,真诚服务,把治理过程变成为出行者服务的过程。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春市机动车辆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吉政函[200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春市机动车辆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吉政函[200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春市机动车辆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春市机动车辆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吉政函[200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征收机动车辆通行费偿还桥梁建设贷款的请示》(长府(2000)133号)收悉。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文件精神,本着既减轻企业负担,又考虑长春市城市建设发展实际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决定对长春市机动车辆收费的有关政策进行规范,具体如下:一、取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征收机动车辆增容费的批复》(吉政函(1997)111号)文件规定的新购车辆增容费,只对在籍车辆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

二、调整通行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长春市城区所有机动车辆、外地过境及外地在长行驶1个月以上车辆均须缴纳通行费。

编内军车、消防、救护、殡葬、环卫运输车、大公交运输车、装有固定装置的警车以及《关于省直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定编车辆免交“两费”的通知》(吉财综(1994)215号)文件中有相关规定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二)征收标准。

对长春市城区车辆以年票形式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车型年票月票小型车960 600 出租车80 50 大型车8吨以上(含8吨) 1080 840 8吨以下90 70 轻便摩托车50对外地在长行驶1个月以上车辆按上述标准以月票或年票标准收取;对外地过境车辆可通过卫星桥收费站、东荣大桥收费站按原规定标准收取。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管理持续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管理持续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管理持续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长府办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管理持续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意见(长府办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与管理,加强“黄标车”管理,持续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十二五”期间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让广大市民共享洁净蓝天的环保成果,依据《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外埠机动车转入和新车注册登记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办法》相关规定,审核初次注册登记和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确保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

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环保部要求及时更新环保车型名录。

自2010年12月1日起,本市初次注册登记和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Ⅲ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装燃用气体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Ⅳ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必须达到国Ⅳ标准;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经环保检验合格,方可注册登记,实现全市“黄标车”零落籍。

二、认真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办法》相关规定,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

在用机动车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污染复检。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机动车环保维修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要与安全性能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污染不符合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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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5]3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23
【实施日期】2015.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为手段,通过适当的补贴政策,鼓励、倡导未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提前报废淘汰。

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二、补贴范围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强制报废期或强制报废期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提前办理报废手续的黄标车(不包括转出车辆和按期报废车辆)均可享受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表见附件)。

不具备强制报废条件的黄标车,根据车主的主观意愿,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资金引导淘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二)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单位和机构)的黄标车;
(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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