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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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
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漳政办[2016]80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
为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财政供养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
二、补贴条件
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可申请补贴资金:
1.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车辆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 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交售________________ ,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提前交售报废,是指车辆无报废年限限制或其使用年限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车辆使用年限起始日期为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以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日期________________ 。
车辆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登记信息为准。
(二)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黄标车,不得享受补贴资金: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2.提前报废时,机动车所有人私自拆除“五大总成”的。
3.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
4.本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漳省部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
5.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
6.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7.本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的。
三、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依据分级承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市级财政承担芗城区和龙文区实际补贴资金(按漳州市基准补贴标准和满足补贴标准要求的黄标车实际淘汰数计算)50%;其余各县(市)、开发区所需补贴资金自行筹集,市级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完成年度淘汰任务数80%以上的各县(市)、开发区,平均每辆车1000元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也作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支付补助资金的来源。
(二)基准补贴标准
采用差别化补贴,不同的注册时间和车辆类型,补贴标准不一样。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基准补贴标准基础上,制定补贴标准。
漳州市基准补贴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