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登记管理119【发文字号】漳政办[2017]300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5【实施日期】2017.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7〕3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0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在全面实施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二、改革步骤(一)全面梳理涉企证照事项。
根据我市实际,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通过信息共享实现部门管理。
各部门针对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自行梳理,主动提出进一步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漳政综〔2021〕6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漳政综〔202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以下8份文件予以废止,3份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废止8份文件下列8份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若原文件已设定有效期并已届满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一)《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规模工业产值及增加值考核细则的通知》(漳政办〔2017〕138号);(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7〕82号);(三)《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食品产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8〕75号);(四)《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04号);(五)《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指标计划纳入2018年主要经济指标目标任务的补充通知》(漳政办发〔2018〕55号);(六)《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9〕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20年项目服务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0〕(七)20号);(八)《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项目复工复产达产量产奖励措施的通知》(漳政办发〔2020〕13号)。
二、修改3份文件的部分条款下列3份文件的修改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原文件一致。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漳政综〔2015〕116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5〕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漳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闽政〔2015〕4号),加大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已列入省重点流域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南靖县、平和县、长泰县、华安县和有上解补偿资金任务的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
二、落实资金上解按照省里资金筹集渠道要求,认真做好相关资金的上解工作。
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1.按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上解部分。
我市流域范围内县(市、区)按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3‰(除属于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平和县按2‰外)比例向省财政上解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具体按省财政厅上划的金额上解。
市本级应上解的补偿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局和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按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3‰分担。
其余县(市、区)应上解的补偿金由各县(市、区)承担。
上解资金通过上下级结算方式扣款。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2.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上解部分。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8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6号)精神,促进我市环境服务业发展,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打好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通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有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到2017年,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第三方治理在全市治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一步推开,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初步形成。
到2020年,全市治污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优质、高效、可持续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重点工作(一)环境公共服务领域。
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化,对可经营性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处理、环境监测等,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资产租赁、产权转让等途径盘活存量资产,解决政府包揽建运管,角色定位不清晰和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二)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领域。
对皮革制造、五金电镀、石化等工业园区,以污水处理、固废利用和循环化改造为重点,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21〕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21〕1号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漳州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为积极融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健全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和水环境治理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推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美丽漳州,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不跨设区市3条流域:鹿溪、漳江、东溪。
二、基本原则(一)多方筹资,强化保护。
根据我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采取争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
同时,综合考虑流域县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由流域下游县补偿流域上游县。
(三)水质优先,合理补偿。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筹集与分配的主要因素,鼓励加大对流域上游县保护,为下游县提供优质的水资源,水质下降但仍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则降低补偿标准;水质恶化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暂停下达补偿资金,整改后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再下达补偿资金。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扬尘污染整治的通知-漳政办〔2016〕208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扬尘污染整治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扬尘污染整治的通知漳政办〔2016〕208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漳州市中心城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漳政综〔2016〕36号)要求,持续推进扬尘污染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特别是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在全省相对靠后,这与漳州“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城市定位不相匹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查找并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狠抓整改,切实提升漳州城市“气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落实芗城、龙文两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舆论监督,采取网格化方式监管,实行污染清单式管理,突出解决施工工地(包括房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道路扬尘污染,确保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环保、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履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职责,切实负起扬尘污染监督责任,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筑牢扬尘防治责任。
二、强化整治提升(一)加强道路保洁。
芗城、龙文两区政府加强道路清扫保洁管理,确保对中心城区各主次干道每天洒水不低于4次,主次干道(含绿化带、行道树)每三天清洗一次;要购置雾炮车,每天在重点污染和防控区域实施喷雾降尘;遇到污染天气,必须加大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二)加强建筑工地管理。
市、区住建和城管执法部门督促监管网格的每个工地参建各方落实扬尘防治责任主体,推行绿色文明施工,实行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采取设置围挡、围栏,配备喷淋装置、移动式喷雾水炮,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运输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漳政办〔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漳政办〔2016〕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6〕83 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尚未纳入的,年内应予纳入。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围绕当前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细化工作任务,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
落实工作要点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各牵头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协办和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本年度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尤其是有牵头任务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在6月23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
前三季度、全年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分别于9月15日、12月3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单位落实工作要点情况进行督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漳政办〔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4日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为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年度计划投资151.34亿元。
具体如下:一、厦漳同城化建设工程包,全年力争完成投资56.6亿元。
1.投资重点围绕加快建设厦漳同城化先行示范区,全方位对接厦门,着力完善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等综合交通网络体系,加快互联互通、环境美化和产业升级。
2.主要措施(1)按照“全面对接厦门,不断增强城市和产业支撑,在当先锋中争先行”的要求,加快推进一批针对性、短平快的项目。
(2)采取PPP等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道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努力拓宽筹资渠道。
(3)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等支持,多渠道解决项目建设资金。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推进单位:龙海市、长泰县政府,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开发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办二、“五湖四海”与惠民安居工程包,全年力争完成投资39.2亿元。
1.投资重点“五湖四海”年度计划投资18.16亿元。
其中,中心城区实施9个项目,年度计划投资9.6亿元,主要建设提升碧湖、西湖、西院湖、九十九湾串串湖(上美湖、湘桥湖)、南湖等“五湖”和荔枝海、香蕉海、水仙花海、四季花海等“四海”;其余各县(市)、开发区实施46个项目,年度计划投资8.56亿元。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耕地保护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的通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耕地保护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漳政办〔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耕地保护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的通报漳政办〔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漳政办〔2017〕5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7年耕地保护工作政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7〕17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发办)、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4个考评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形式,对全市16个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2017年耕地保护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评,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耕地保护方面。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对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研究,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全市耕地保有量268.55万亩,高于省政府下达的258.21万亩目标。
完成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237.62万亩(含异地代保0.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已上报国土资源部。
全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指标交易落实补充耕地1.03万亩(其中水田0.27万亩),超过省政府下达的0.82万亩任务。
全市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19.15万亩,超过省政府下达的19.07万亩任务。
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包2.5亿元,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投资任务。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漳政办[2016]36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3【实施日期】2016.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3日漳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巩固深化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成效,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至2018年,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关爱生命、文明交通”为主旨,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齐抓、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依法管理、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的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富美漳州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优化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夯实道安基层基础,至2018年底,实现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前三年(2013年至2015年,下同)稳中有降,较大事故起数同比下降5%,力争不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道安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效落实,道安组织优化健全,人员经费充实保障,管理触角延伸到位,基层道安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交通要素管控进一步强化。
驾驶人考训质量不断提升,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重点车辆、驾驶人监管到位,道路隐患治理持续深入,道路交通设施日趋完善。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家庭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6〕139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家庭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家庭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6〕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家庭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家庭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2日漳州市家庭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为加快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模式,进一步增加服务有效供给、扩大服务消费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促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职业化、连锁化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争取到2020年,培育1-2个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省内知名家庭服务品牌企业。
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培育家庭服务品牌。
充分发挥“十百千万”优质家庭服务创建活动的示范作用,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引进连锁经营等先进业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统一形象标识、商标字号、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等,提升品牌形象和服务水平。
引导具有劳动力资源优势的地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提高家庭服务的供给和质量。
鼓励家庭服务机构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有竞争力的家庭服务品牌。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社局、工商局、妇联(二)打造示范性家庭服务站。
支持家庭服务机构在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按照标准创建示范性家庭服务站。
通过示范性家庭服务站,探索“准员工制”管理模式,明确雇主、雇员和经营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引导服务机构对从业人员在身份验证、体检、签约、购买商业保险、上岗培训和服务回访等方面进行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漳州市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1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漳州市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漳州市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为支持漳州市进一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经研究,决定将30项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漳州市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衔接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漳州市要主动对接,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对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以委托方式实施,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因特殊情况个别下放事项漳州市暂时不能承接到位的,在过渡期间仍由省级部门审批,避免出现脱节。
二、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
漳州市要坚持以发展需求和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一站式”办结的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漳州市要结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积极探索经济运行管理新模式,加大推动综合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同时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漳政综[2017]155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漳政综〔2017〕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2号)的要求,市政府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附件1所列《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等387件市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失效,对附件2所列《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3件市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并适时修改,对附件3所列《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等487件市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附件:1.废止或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87件)2.保留并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3件)3.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 487件)漳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9日附件1废止或失效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走出去”开放战略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单位的通告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定》、《漳州市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漳州市自主创新示范企业的决定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六项制度的通知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产品创品牌的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汽车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区异地补划工作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的通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江滨路交通管制的通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管理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流域河长责任制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九龙江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弱势群体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信访件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24线江东桥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兴业富农的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购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及认定条件的批复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下达漳州市2013年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的通知关于切实抓好2013年造林绿化美化工作的通知关于下达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的通知关于同意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一批食品品种目录的批复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下达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关于下达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2013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州市加快商贸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加强九龙江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漳州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实施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培育产业龙头十条措施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中小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工作的若干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快漳州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数字漳州”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道安综合整治“百日会战”五大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2016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漳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夜景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漳州市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救灾救济款物管理和使用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关于漳州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市直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核定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监管联动协调机制》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漳州市区“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漳州市扶残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漳州市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扎实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持续发展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调整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方案和漳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定价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关于漳州市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节能办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漳州跨越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漳州工业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十二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深化拓展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和生产安置费补差资金使用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上招标投标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开展“除火患、保平安”专项行动的通知漳州市医疗卫生事业三年行动计划暨2013年建设年活动主要任务和措施分解方案的通知漳州市2013年海洋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2013年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漳州市2013年工业技改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漳州市2013年市场建设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工业企业项目落地投产全程跟踪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支持和促进漳州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调整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6年第二批投资工程包的意见-漳政办〔2016〕254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6年第二批投资工程包的意见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6年第二批投资工程包的意见漳政办〔2016〕2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年第二批投资工程包的意见》(闽政办〔2016〕141号),加快补齐发展短板、积极扩大有效供给,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加快实施第一批投资工程包的同时,组织实施第二批9个、年度投资115亿元的投资工程包。
为充分发挥工程包作用,更好地吸引和扩大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促进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实施第二批投资工程包提出如下意见:一、特色小镇建设工程包,全年力争完成投资27.7亿元(一)投资重点全面推进纳入第一批创建名单的4个特色小镇项目建设,到2016年底,第一批特色小镇创建工程包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27.7亿元。
(二)主要措施1.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统筹安排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用地。
2.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5年内,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的县级财政收入,县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在省级财政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倾斜安排一定数额债券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
3.支持特色小镇组建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和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特色小镇发行城投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服务业、双创孵化、公共停车场、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等专项债券。
4.特色小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省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互联网经济、电子商务、旅游、文化产业、创业创新等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
漳州市-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
漳州市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为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闽政发明电〔〕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财政供养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确保年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
二、补贴条件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可申请补贴资金:.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车辆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提前交售报废,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提前交售报废,是指车辆无报废年限限制或其使用年限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
车辆使用年限起始日期为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以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日期为准。
车辆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第号)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登记信息为准。
(二)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黄标车,不得享受补贴资金:.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提前报废时,机动车所有人私自拆除“五大总成”的。
.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
.本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漳省部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
.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
.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本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的。
三、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一)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依据分级承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市级财政承担芗城区和龙文区实际补贴资金(按漳州市基准补贴标准和满足补贴标准要求的黄标车实际淘汰数计算);其余各县(市)、开发区所需补贴资金自行筹集,市级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完成年2 / 11度淘汰任务数以上的各县(市)、开发区,平均每辆车元补助。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8〕144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8〕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7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措施:一、实施高质量发展战略促进就业(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稳住就业基本盘。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盯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跟踪分析,努力化解市场、价格等各种因素影响。
实施龙头企业铸链、补链、强链工程,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挥产能、增加效益、稳定就业。
强化“五个一批”项目机制,增加项目储备,发挥投资带动就业效应。
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二)培育壮大新动能,创造新就业岗位。
推动食品、机械装备、钢铁、石化等主导产业改造升级,带动工业企业扩大用工需求,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延伸产业链条,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发展服务业6+6重点行业,推动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范围。
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前沿新材料、生物制药等人才密集型产业,积极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8〕4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现将《加快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0日加快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7年—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7〕36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运〔2017〕44号)要求,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为主体的工作思路,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谢毅泰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国土局、安监局、国资委、公安局、环保局、审计局、国网漳州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并组织召集领导小组协调会议,统筹推进我市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实施新能源公交车充电桩的布点建设;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与公交车运营企业的对接,并落实车辆置换补助事项;市住建局负责公交线路沿途停靠站台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市级补助标准的确定和资金安排;市规划局负责公交站场、充电桩场地的规划布局;市国土局负责公交站场、充电桩场地的建设土地供给;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属公交企业抓好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工作的落实;市公安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车辆上牌、注册等相关事项;国网漳州供电公司负责新能源公交车充电桩配套设施用电对接和用电优惠政策的调整;市环保局负责对提前报废的传统燃油公交车按照黄标车提前报废管理办法实施奖励;市审计局结合年度计划工作安排,对新能源公交车补助资金进行审计。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漳政办〔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8〕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8日漳州市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和市“两会”部署要求,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继续加大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补短板工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8年实施33个投资工程包,年度计划投资209亿元。
现制定如下方案:一、继续推进一批投资工程包对继续推进的投资工程包,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相关工程包的主要政策措施、建设运营机制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投资工程包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36号)、《关于实施2016年第二批投资工程包的意见》(闽政办〔2016〕141号)、《关于印发2017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4号)等有关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投资工程包的若干意见》(漳政办〔2016〕108号)、《关于实施2016年第二批投资工程包的意见》(漳政办〔2016〕254号)、《关于印发2017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7〕66号)等有关文件延续实施,同时要复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健全完善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完备的配套措施。
(一)农村公路建设与改造投资工程包,全年完成投资2亿元。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漳政办[2015]95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5【实施日期】2015.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漳政办〔2015〕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各项减排工作的落实,确保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5日漳州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5〕65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及今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年度减排计划。
一、年度减排目标任务(一)年度减排目标根据2015年社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在削减GDP增长和城镇化率提高产生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上,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比2014年减少1.3%(其中工业、生活各减排0.9%,农业减排1.8%);氨氮(NH3-N)比2014年减少1.9%(其中工业、生活各减排1.8%,农业减排2.2%);氮氧化物减排15%;二氧化硫增幅比例不超过2.5%;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减排总目标。
(二)环保部责任书任务按期完成华安县城关污水处理厂、漳州市东墩污水处理厂、平和文峰镇污水处理工程(由平和山格镇污水处理厂替代)、华安第二污水处理厂、华发纸业(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等5个2015年度环保部责任书减排项目。
二、减排工作措施(一)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和污泥规范处置1.推进乡镇污水集中处理。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要求,全面启动九龙江流域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乡镇和土楼保护区内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落实杜浔镇、山格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年底前建成投入试运行;角美镇、岩溪镇、旧镇镇污水处理厂等要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年底前污水处理负荷率达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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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
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漳政办[2016]80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
为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财政供养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
二、补贴条件
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可申请补贴资金:
1.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车辆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 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交售________________ ,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提前交售报废,是指车辆无报废年限限制或其使用年限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
车辆使用年限起始日期为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以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日期________________ 。
车辆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登记信息为准。
(二)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黄标车,不得享受补贴资金: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2.提前报废时,机动车所有人私自拆除“五大总成”的。
3.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
4.本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漳省部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
5.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
6.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7.本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的。
三、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依据分级承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市级财政承担芗城区和龙文区实际补贴资金(按漳州市基准补贴标准和满足补贴标准要求的黄标车实际淘汰数计算)50%;其余各县(市)、开发区所需补贴资金自行筹集,市级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完成年度淘汰任务数80%以上的各县(市)、开发区,平均每辆车1000元补助。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也作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支付补助资金的来源。
(二)基准补贴标准
采用差别化补贴,不同的注册时间和车辆类型,补贴标准不一样。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基准补贴标准基础上,制定补贴标准。
漳州市基准补贴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