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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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项目收费标准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项目收费标准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项目收费标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项目收费标准一、基本费率1、船舶代理方委托费按照下述四种方式收费:1)按船舶吨位和马力计收费用船舶每登记净吨拖轮每马力0.80元,进出口各收一次。

不足500吨,按500吨计收。

科研船、工程船(包括钻井平台)及其辅助船舶,除进出口各收一次外,进口一个月以后,每月加收1000元。

旅游船和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的船舶进出口合并计收一次。

2)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件杂货(非整船散货)3.17/吨。

整船散货(包括同类货物压包)1—30000吨1.24元/吨30001---60000吨(超过30000吨的部分)1.04元/吨60001—10000吨(超过60000吨的部分)0.85元/吨100001吨以上(超过10万的部分)0.52元/吨油轮装原油或其成品油1—30000吨0.72元/吨300001—60000吨(超过30000 吨的部分)0.59元/吨60001—100000吨过(超60000吨的部分)0.46元/吨100001吨以上(超过10万的部分)0.26元/吨3)按装卸集装箱收费:空箱每箱40元重箱20尺的每箱80元,40尺的每箱100元,带有底盘车者每箱加收16.5元。

4)按旅客人数计收:客船按上下旅客人数、旅游船按旅游客人数,每人12元。

旅游船每艘次最低收费1200元。

2、第二委托方代理费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每吨0.30UAN,最高收费2970元,最低收费400元。

3、期租船舶东代理费每艘次收费1980元。

4、监护(保护)代理费按船舶净吨计收5000以下7000元5000到10000吨以下8700元10000吨以上13000元。

委托方特殊要求或委托方有特殊贡献视工作难易程度和贡献大小另议.二、手续费1、组织货载、恰定舱位;按运费总额(包括各类附加费)的5%计收。

2、带算、代收运费:按运费总额(包括各类附加费)的0.75%计收。

由代理公司揽货订舱的免收。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理货服务费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

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

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1.12.14•【文号】[91]交财字859号•【施行日期】199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91]交财字859号1991年12月1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海上救助打捞收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专业救助打捞机构(以下简称救助人)在我国沿海水域对国内航线的船舶实施的各类救助,打捞工程以及出租船舶、浮吊、机具设备或提供劳务等业务,按本办法和所附国内航线救助打捞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收取费用和报酬。

第三条签订“无效果--无报酬”契约的救助,救助无效果的、救助人无权取得救助报酬;救助有效果的,除按本办法和费率表计算各项费用外,确定救助费用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救助的效果;(二)被救船舶、旅客、船员、船上的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三)救助人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所做的努力;(四)救助人消耗的时间,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五)救助人承担的风险;(六)救助工作的及时性;(七)救助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八)获救财产的价值。

除强制救助和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救助外,救助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总价值。

救助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被救船舶收取合理的特别补偿。

第四条救助人在执行下列任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加收风险费;(一)港航监督部门责令强制打捞,并要求委托救捞机构迅速施工的打捞工程;(二)险恶海区,海况下的打捞工程;(三)打捞油轮和其他载有危险品的船舶;(四)搜寻和打捞危险品的工程;(五)其他有风险的特殊工程。

长江引航里程、费率表

长江引航里程、费率表
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里程表
单位:公里 吴淞口 宝 山 浏 河 太 仓 南通/常熟 张家港/如皋 江 阴 常州/高港/泰州 镇江/扬州 南 京 马鞍山 芜 湖 铜 陵 池 州 安 庆 九 江 黄 石 汉 口 城陵矶 吴淞口 6 25 41 102 144 167 221 279 366 414 460 568 606 664 830 962 1099 1331 船舶类型 宝 山 19 35 96 138 161 215 273 360 408 454 562 600 658 824 956 1093 1325 浏 河 16 77 119 142 196 254 341 389 435 543 581 639 805 937 1074 1306
编号 1 2 3 4
项目 过桥引领 移泊费 引航员滞留费 引航员待时费
计算单位 每次 净吨(马力) 每人每小时 每人每小时
南 京 0.56 0.72 1.07 1.20 1.39 1.94 2.38 2.83
马鞍山 0.56 0.92 1.04 1.23 1.78 2.22 2.68
芜 湖 0.76 0.89 1.08 1.63 2.07 2.52
常州 高港 泰州 0.60 0.89 1.04 1.20 1.56 1.68 1.87 2.42 2.86 3.32
镇江 扬州 0.69 0.85 1.01 1.36 1.49 1.68 2.23 2.67 3.12
费率(元) 备注 0.14 以次加收 0.29 各港港内移泊 27.50 13.80 A 437.30 引航一次 5 引航员交通费 每 次 B 109.20 移泊一次 A 每人每日 218.70 节假日 6 引航员附加费 B 每人每小时 13.80 夜班(22:00~6:00) 7 引航费近洋航线附加费按引航基本费率加收 20% 注:近洋航线是指我国港口至东亚和东南亚各国港口之间的航线。东亚和东南亚 国家是指:日本、韩国、朝鲜、香港、澳门、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 印度尼西亚、缅甸、越南、柬埔寨。太平洋沿岸的俄罗斯港口比照本规则。

引航费收费规则

引航费收费规则

引航费收费规则:
1.进港或出港的船舶以净吨为计费单位,外贸费率0.6元/净吨,移泊费率0.22元/净吨;内贸费率0.2元/净吨,移泊费率0.15元/净吨.
2.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

3.标准引航费=净吨*费率。

4.引航费结算时,夜班附加费和节假日附加费均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如遇节假日且夜班,则按基本费率的100%计收。

夜班附加费计收时段为21:00至次日05:00,节假日附加费计收时段为节假开始日0:00至节假结束日24:00。

5.当非节假日夜班的引航作业结束时间在21:30之前(不包括21:30)或引航作业开始时间在04:30之后(不包括04:30)时,不计收夜班附加费。

6.节假日开始的第1天夜班在00:30之前(不包括00:30)结束引航任务的,节假日附加费按50%计收。

7.节假日的最后1天夜班在23:30之后(不包括23:30)结束引航任务的,节假日附加费按50%计收。

8.正常节假日引航作业时间在04:30之后(不包括04:30)开始引航作业或在21:30之前(不包括21:30)结束引航任务的,节假日附加费按50%计收。

9.进出港和移泊船舶因船方原因导致引航计划无法执行且
引航员已上船的,无论是否节假日或夜班,外贸按0.25元/净吨
计收引航费,但最高收费额为1000元;内贸按0.05元/净吨计收引航费,但最高收费额为500元。

长江航道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收费办法

长江航道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收费办法

长江航道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收费办法(航道航[2001]440号)一、为加强厂矿企事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外单位)委托我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的管理,确保专设航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部《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长江干流四川宜宾合江门至江苏浏河口的航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撤除、异动专设航标和改变航标其他状况时,都必须事先经我局批准。

长江干流桥区和靠近主航道的专设航标,必须由我局设置和管理。

外单位自行设置和管理的专设航标,必须接受我局的检查和技术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设、代管未经批准的专设航标。

三、专设航标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和《长江航道局航标工作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专设航标是指:1、建设和管理单位为保障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施工期间及建成后的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所设置的标志。

2、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需要而开辟的航道、锚地及生产作业区域内所设置的标志。

3、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按规定为标示沉船、沉物的位置和其他原因所设置的航标。

五、外单位委托我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时,应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签定委托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设标数、维护时间、技术要求、责任范围、费用及付款方式等。

专设航标的设置、撤除、测量和维护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六、委托协议由各辖区航道局或航道处与委托单位签定。

由航道处签定的协议,应将协议文本报主管辖区航道局。

七、代设、代管航标收费标准:1、代设、代管航标总费用由航标勘查设计费、设置(撤除)费、维护费、航标器材费、管理费和税金组成。

2、设置(撤除)费按航标工作船的功率,根据交通部颁发的船舶艘班费用定额测算。

航标工作船艘班定额见附表一。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1.07.06•【文号】交工字[1991]474号•【施行日期】199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1991年7月6日交工字[1991]474号)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省(市)人民政府,南京、武汉、重庆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长江干线航道的管理和养护是长江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重要保证。

建国以来,航道维护经费一直是由国家拨款解决,后因额定事业费与实际支出缺口越来越大,遂于一九八七年由交通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按运费收入的3%开始征收航道养护费,这对缓解当时航道维护经费短缺的矛盾起了积极作用。

但近几年来,由于航道变迁、淤积、燃料、材料涨价,养护设备老旧,修理费增加,职工工资上调等因素的影响,航道维护经费缺口逐年大幅度增加,已影响航道正常维护,严重威胁着船舶航行安全。

为此,有关部门曾组织多次专题调查和经费测算,在当前国家难以增拨航道事业费的情况下,决定提高航道养护费费率。

调整后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按运费收入的6%征收;(2)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船舶,按船舶功率、定额载重吨择大者计征,每千瓦每月征收4.08元,或每载重吨每月征收3.00元;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征,每载重吨每月征收1.00元。

以上费率调整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要专款专用,用于航道的养护和管理,征收方面的其他规定,仍按交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87)交河字110号文件执行,要切实加强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工作。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交水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

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建议价格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建议价格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建议价格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制定(二00 四年四月)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建议价格ITEMS & PROPOSED RATES OF AGENCY FEES FORVESSELS SAILING ON INTERNATIONAL LINESFormulated by China Association of Shipping Agency April 20041) Entry and departure to be charged separately on vessel 's net registered ton basis (or on kilowatt for tugs).2) Minimum fees of RMB2,000.00 to be charged per voyage.3) Scientific research ships, engineering ships (including offshore oil rigs) and their auxiliary ships, RMB1,000.00 to be charged per month/ship for those staying longer than one month after entry, in addition to the fee chargeable for each entry or departure. For cruise ships and other ships that do not load/discharge cargoes and/orembark/disembark passengers, entry anddeparture to be counted as one call.4) Agency fee on ship 'nse t tonnage shallinclude the following items:①Arranging joint inspection for ship'sentry into and departure from Chinese ports andwater areas; arranging pilotage, tugs and berths;②Negotiating and arranging ship 'rse pair,inspection, fumigation, holds washing and sweeping;③Arranging supply of bunker, fresh water,provisions, stores, etc;④Payment of tonnage dues and attending to crewregistration;⑤Advising the entrusting party and other relatedparties of ship 's movement;⑥Submitting crew member's documents, etc;⑦Settling Port disbursement.Ⅱ.Agency Fee On Basis of Tons of Cargo and Number of Containers Loaded/Discharged1.a) General Cargo②Attending to Customs declaration,delivery/taking delivery, warehousing andtransshipment of cargo;③Preparing documents;④Attending to cargo tracing, settlement ofclaims, and handling short loaded/discharged and over-loaded/discharged cargo;⑤Collecting and paying export freight tax;⑥Dangerous cargo declaration;⑦Contacting shippers and consignees to prepare for cargo delivery.3. Edible vegetable oil shall be charged with reference to the rates for crude and product oils.4. Over-sized cargo shall be identified by Port Authorities.Ⅲ 、Calculation and/or Collection of Freight0.75% of the total freight shall be charged as agency fee.Ⅳ、Other chargeship's NRT;14) Attending to the replacement, repatriation and visa application of crew members; escorting crew members for traveling, sightseeing and medical care, etc;15)Application for passing through Qiongzhou Strait;16 ) Attending to Customs declaration of manifests;17) Other matters.Charges and rates enumerated under“ Other Charges”above shall be negotiated by both parties on the rates actually in force. Any shipping agency company in port intending to change this agency fee rates for common interests should file the proposed new rates with China Association of Shipping Agency for file.Note:1.The above four kinds of charges will becollected in combination according to itemsdesignated by the entrusting party.2.All the above rates are quoted in RMB accounts to be settled in accepted foreign currencies and at the prevailing official exchange rates issued by the Bank of China.。

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备注
引航费
净吨(马 力)
净吨(马 力)
附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项目 起迄航段及里程(公里) 宝山 宝山 宝山 宝山 宝山 宝山 宝山 宝山 宝山 宝山 宝山 宝山 宝山 宝山 宝山 宝山 太仓 南通/常熟 张家港/如皋 江阴/靖江 常州/泰州 镇江 扬州/江都/高资 南京 马鞍山 芜湖 铜陵 池州 安庆 九江 黄石 汉口 移泊费 说明: 1、长江引航费按基本基价每净吨(马力)0.405元,加里程基价每净吨(马 力)公里0.003315元计收,即每净吨(马力)引航费标准=0.405元+0.003315元 /公里*里程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进整到分。 2、引航船舶不足500净吨(马力)的,按500净吨(马力)计收。 3、逢节假日或夜班(22:00-6:00)引航、移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 50%;节假日夜班加收100%。 35 96 138 161 215 273 298 360 408 454 562 600 658 824 956 1093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元) 0.52 0.72 0.86 0.94 1.12 1.31 1.39 1.61 1.76 1.91 2.27 2.39 2.59 3.14 3.57 4.03 0.29 各港港内 移泊

安徽省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

安徽省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

安徽省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
2015年10月29日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国内航线:
0.35

/
马力小时(沿海港口);
0.50

/马力小时(内河港口)
国家发改委关于
调整港口船舶使
费和港口设施保
安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交水发
〔2015〕118号)
作业
6 驳船取送费港口经营人委托方
0.50元/吨(5千米以内)
0.10元/吨千米(超过5千米)
港内驳船取送
7 港口设施保安费港口经营人
进出对外开放港口的
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
装箱)和出入境旅客
20英尺重箱,每箱10元;40英尺重箱,
每箱15元;其他货物,每吨0.25元
专项用于为履行SOLAS公约
和ISPS规则所进行的港口保
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14•【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已于2005年7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交通部港口费收-标准全部 (1)

交通部港口费收-标准全部 (1)

关于交通部规定港口使费了解情况1.引航费和移泊引领费我国对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进出港引航和移泊引领,引航费根据相关港口的实际引航距离分类(10海里为界)按船舶净吨位(拖轮按马力)计收。

超出锚地以外的引领(国外也被称作深海引领,DEEP SEA PILOT)其超出部分按标准加收30%。

地方小港还可根据情况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但最高不超过每净吨0.30元。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期间的港内引领作业都按照移泊费率收取。

引领船舶过闸要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拖带船按拖轮马力和被拖船净吨相加计算,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引航和移泊所需用拖轮使用费由拖轮提供方另外收取。

因船方原因产生引水员在船等候,另外收取引航员滞留费。

引航引领费率表如下(长江内港口除外):2.拖轮费船舶靠离码头或移泊引领作业所使用的拖轮马力大小和数量一般都由引水员根据气象、水面航道情况决定并直接联系安排,委托方和船东常常会要求引水员尽量为其节省拖轮费用(有时采取一些特殊手段)。

大连港目前对船舶在大窑湾与大连湾泊位之间的移泊要分别以引航计收两次费用,船东往往以国家公布资料中它们同属一个港口而要求以移泊收费,代理需要在估算备用金时注意并告知提醒委托方。

拖轮费以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计算。

使用时间按照实际作业时间加上辅助作业时间得出。

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始到作业完毕为止的时间,由船方签字确认后按实计算(应提醒船方在签署引水代交的拖轮作业票时认真按实填写或核对,不要只签字不填或不核对时间,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附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基地所需时间,实行包干制,由各港根据各作业地点的距离远近测算确定包干时间后报交通部备案。

拖轮费的费率是每马力小时0.48元。

使用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拖轮费在船舶港口使费中往往占相当大的比重,夜间作业和节假日作业都要加收50%的附加费,节假日夜间要加收100%的附加费。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3•【文号】交基发[1995]1199号•【施行日期】199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9日)废止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1995年12月13日交通部交基发[1995]1199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与管理,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交通部《关于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征收长江航道养护费的通知》([83]交河字486号)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交基发[1994]986号),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出长江的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外籍船舶除第三条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长江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

第三条航行国际航线的下列船舶免征长江航道养护费:1.遇险避难船舶;2.执行救护、抢险任务的船舶;3.经交通部核准免征的船舶。

第四条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长江航道养护费由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征收。

第五条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及受其委托的代理人为航养费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第六条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航养费按航次征收。

船舶进、出长江各算一个航次;同一航次中停靠二个或二个以上港口(码头)按最远港口(码头)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征。

第七条航养费的征收以船舶净吨或千瓦为计算单位,按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

第八条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费率按下列标准执行:航线费率标准(元/每净吨或千瓦)吴淞口--南通1.14吴淞口--张家港1.14吴淞口--江阴1.14吴淞口--高港1.41吴淞口--镇江1.41吴淞口--扬州1.41吴淞口--南京1.65吴淞口--马鞍山1.65吴淞口--芜湖1.65吴淞口--铜陵2.25吴淞口--池州2.25吴淞口--安庆2.25吴淞口--九江2.55吴淞口--黄石2.85吴淞口--武汉2.85吴淞口--城陵矶3.45第九条船舶进出在滑规定费率的港口(码头),按邻近规定费率的上游港口费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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