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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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高[2016]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4
【实施日期】201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
文)名单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6〕4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学位办〔2015〕6号),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遴选推荐和专家评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审核,确定《事实、真理与符合》等190篇博士学位论文(见附件1)和《贝克莱“两种性质”理论探析》等227篇硕士学位论文(见附件2)为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现予以公布。

结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结合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情况,进一步推进研
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完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附件:1.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名单(博士学位论文)
2.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名单(硕士学位论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2016年6月14日
附件1
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名单
(博士学位论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沪教委高〔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沪教委高〔2015〕68号市属各本科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本市教育综合改革,切实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委决定开展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现将《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

各本科高等学校要深入研究,充分认识审核评估的意义,通过审核评估进一步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1.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2.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时间安排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附件1上海市属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一、上海市属普通本科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通知》(教高〔2013〕10号),结合上海市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属普通本科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办法。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教育规划发展纲要和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以现代评估理论为指导,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民[2016]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16【实施日期】2016.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的通知(沪教委民〔2016〕4号)各民办高等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委将对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民办成人高校(含筹建院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开展2015年度检查。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办学事项:(一)基本办学条件;(二)依法治校情况;(三)资产与财务管理情况;(四)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五)教育教学与科研情况;(六)党团与学生工作情况;(七)其他法定事项。

其中,资产与财务管理将重点检查财政专项资金中用于出境考察访学的项目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2013年至2015年政府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项目绩效等情况。

年度检查指标见附件1、2。

二、各民办高校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在“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年度检查报告(见附件3)。

三、我委将组织人员到各民办高校开展实地检查,具体检查日程另行通知。

其中,对近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学校,除到校核对财务管理数据外,本年度不再进行实地检查,以后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四、请各民办高校于6月30日前将本校办学许可证副本送至我委民办教育管理处(大沽路100号3401室),我委将在各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戳记。

五、逾期未参加或未通过检查的民办高校,我委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卓保彤;联系电话:23117082附件:1.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评判指标(2015年度)2.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观测指标(2015年度)3.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学校填报信息(2015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3月16日附件1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评判指标(2015年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沪教委学〔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31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为做好2015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切实做好2015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附件: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5月8日附件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高考改革的要求,继续做好平行志愿、高校自主招生和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高招改革试点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促进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平稳开展,促进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并探索试行考试招生改革,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2015年度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安排在沪招生规模约4.55万人。

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专业。

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和志愿填报(一)报名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67号)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普通高校优秀
教材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4.13
•【字号】沪教委高〔2015〕14号
•【施行日期】2015.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材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
获奖名单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5〕14号各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上海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5〕2号)要求,我委组织开展了2015年上海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评选工作。

经同行专家推荐、学校遴选、网上公示和专家评审等程序,我委研究确定复旦大学蔡基刚等主编的《新核心大学英语系列教材》等286本教材
获2015年上海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

现将获奖教材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希望各高校进一步做好教材建设工作,鼓励教师积极编写优秀教材,优先选用优秀教材,发挥优秀教材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2015年上海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获奖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4月13日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18•【字号】沪教委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5〕35号市属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技发厅函〔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此项工作,本市相关要求通知如下:1.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认真落实,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推荐项目的质量。

2.各高校可于2015年7月1日后登陆“科技评价与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http://202.205.109.48/cutech),并于8月18日前完成网络推荐申报工作,各高校的推荐单位号和登陆口令请向市教委科技处申领。

3.各高校在8月18日前,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汇总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专用项目汇总表》推荐项目书面材料(不含附件)、公示情况简要说明(盖章)报送至市教委科技处,逾时不予受理。

4.各高校在8月19日当天,将推荐项目相关书面材料按照要求报送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

联系人:李乐;联系电话:23116747;地址:大沽路100号3007室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6月18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中小学学业质量绿色指标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中小学学业质量绿色指标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中小学学业质量绿色指标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1•【字号】沪教委基〔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中小学学业质量绿色指标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69号各区县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4-2020年)》《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等要求,现决定,在开展2011、2012、2014年度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简称“绿色指标”)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2015年度初中阶段“绿色指标”综合评价工作。

一、2015年度“绿色指标”综合评价方法(一)参测对象1.学生:2015学年在本市初中(含普通初级中学、一贯制学校初中部、完全中学初中部,民办学校自愿参加)实际就读的九年级学生,但不包括就读于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学特教班、内地民族班、不开设测试学科(语文、数学、英语、科学)教学的学校(班级)的学生。

2.教师:样本学校九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生命科学教师和初中地理、科学教师。

3.校长:样本学校的校长及分管教学的副校长。

通过抽样的方式确定参与测评的学生。

具体参加学科测试和问卷调查的学生名单于测试当日公布。

(二)评价依据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试行)〉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1〕86号)、《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确定的有关指标内容进行。

(三)施测时间全市学科测试和问卷调查时间为10月29日(星期四)。

(四)评价手段1.学科测试:每名样本学生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中的两门学科测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评审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评审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沪教委学〔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评审结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38号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根据《上海市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十二五”行动计划》(沪教委学〔2012〕67号)的相关要求,市教委按照分类评估原则,开展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评估工作。

现将评估结果公布如下:一、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包含“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和“就业信息化服务”两大建设方向,根据中期检查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工作实际,经我委研究决定,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的“应用性高校职业生涯教育提升体系建设”等3个项目的评审结果为良好,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的“职业生涯规划为导向的全程化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体验式课程教育实践探索”等3个项目的评审结果为合格(具体结果见附件1)。

二、年度特色专题2015年度特色专题围绕促进就业创业、就业岗位和渠道拓展、就业帮扶、就业引导、提升工作有效性、职业素养提升等专题方向开展申报工作,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我委研究决定,上海交通大学的“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高校大学生就业引导工作体系研究”等5个项目列为重点资助项目,并予以立项,华东理工大学的“以创新创业实践为导向的大学生校园创业工作室建设”等9个项目列为一般资助项目,并予以立项(具体见附件2)。

三、一般创新基地(一)一般创新基地中期评审“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已经连续开展4年,对各高校的就业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我委研究决定,上海杉达学院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建设”等2个创新基地的评审结果为合格(具体结果见附件3)。

评选“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毕业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评选“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毕业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评选“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毕业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篇:评选“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毕业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继续开展评选“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毕业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自1985年上海市高校开展评选“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工作以及我校1993年开始评选“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毕业生”工作,对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和提高综合素质能力,把自己塑造成为政治觉悟好、业务素质过硬,实践能力强、奋发向上的社会主义创新型人才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用人单位更好地对我校毕业生做到优才优用、择优录取。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我校在毕业研究生、毕业本科生、毕业高职生中继续开展“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为了完善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条件和办法,进一步做好评选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要把评选优秀毕业生工作做为对广大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毕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评选以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毕业生合理就业,进一步提高他们对成才道路的认识。

在评选中要贯彻“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1 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的教育精神,对毕业生进行艰苦创业和面向基层、自愿到国家艰苦行业、中西部地区、重点单位就业和创业的教育。

引导毕业生将个人价值与国家需要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报效祖国、志在四方”的理想信念,不断激发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最艰苦的地方去就业和创业。

二、评选范围全校毕业博士生(包括定向、委培、自筹研究生)、毕业硕士生(不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遍高等学校毕业本科生、毕业高职生三、评选条件1、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德[2016]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16
【实施日期】2016.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上海大学生年度人
物”评选结果的通知
(沪教委德〔2016〕14号)
各高等学校:
为积极培育、深入挖掘和大力宣传大学生先进典型,集中展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2015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沪教委德〔2015〕40号)精神,“2015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已圆满结束。

活动共评出“2015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10名(详见附件1)、“2015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10名(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希望获奖大学生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再创佳绩。

希望全市大学生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努力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附件:1.2015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获奖名单
2.2015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获奖名单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附件1
2015上海大学生年度人物获奖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25•【字号】沪教委学〔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17号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了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培养更多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2015年5月,本市继续在经过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以下简称“三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开展招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67号)中报名条件的本市全日制“三校生”均可报名,其中纳入入学当年中职校招生计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三校生”仅参加专科层次录取;(二)已报名参加今年6月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统一考试招生或参加今年3月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考试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报名参加本次考试招生。

二、招收“三校生”的高等学校、专业和招生计划本市共有34所高等学校参加今年5月“三校生”招生(含招收听力残障生的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具体招生高校名单详见附件),未列入名单的高等学校不得招生。

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专业贯通培养模式试点的相关高等学校在招生中须安排“三校生”招生计划。

各招生学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市教委审批同意或备案的专业。

招生计划数详见市教育考试院编印的《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生报考指南》。

三、“三校生”报考资格审核工作本市“三校生”报考的资格审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进行初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大学生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评审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大学生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评审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大学生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沪教委学〔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大学生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评审结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37号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上海市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十二五”行动计划》(沪教委学〔2012〕67号)的相关要求,市教委开展了上海大学生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现将2015年评审立项的项目公布如下:一、生涯工作室上海市高校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工作室自2013年立项以来,在高校基层就业指导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市教委开展了正在建设中的项目的检查工作,同时进行了新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一)生涯工作室中期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经我委研究决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的“I 无界工作室”等15个生涯工作室经过一年的建设,符合生涯工作室的建设要求,予以正式认定并进行挂牌(具体名单见附件1)。

华东政法大学的“缘法生涯咨询工作室”等9个生涯工作室经过一年的培育,评估合格,予以升格为建设点(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生涯工作室立项2015年推荐申报的生涯工作室中,东华大学的“‘创业咖啡’咨询工作室”等7个生涯工作室作为建设点建设(具体名单见附件2)。

复旦大学的“i创生涯工作室”等9个生涯工作室作为培育点建设(具体名单见附件3)。

二、校外实践基地上海市市属高校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校外实践基地自2013年立项以来围绕“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提升职业生涯指导人员的综合素质”的目标开展建设评估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市教委开展了正在建设中的项目的检查工作,同时进行了新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15年度“阳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科[2016]3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日期】2016.05.23【实施日期】2016.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15年度“阳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沪教委科〔2016〕31号)各高等学校: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德〔2015〕28号),经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共确定50人入选2015年度“阳光计划”,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10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14人、党建工作类10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10人、党风廉政建设类6人。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次项目经费分两次下达,首次下达额度为总经费的三分之二,项目通过验收后再下拨三分之一。

经费下达的相关事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希望各单位加强对“阳光计划”项目的管理,为入选者搭建发展平台,保障工作条件,做好跟踪培养,确保项目取得成效。

附件:1.2015年度“阳光计划”(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项目名单2.2015年度“阳光计划”(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项目名单3.2015年度“阳光计划”(党建工作类)项目名单4.2015年度“阳光计划”(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项目名单5.2015年度“阳光计划”(党风廉政建设类)项目名单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016年5月23日附件12015年度“阳光计划”(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项目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法[2015]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17【实施日期】2015.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11号)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教育部关于促进教育法学交叉学科快速发展、大力推进教育法治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指示,培养造就一批开展教育法学学术研究和开展教育法治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实务工作的骨干人才,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起组织实施“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现就做好2015年度该项目评选申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简介“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分为学术类项目和实务类项目两大类。

学术类项目主要为开展教育法学这一交叉学科课题研究,项目承担人应当根据项目要求认真开展相关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政策建议以及其他必要附件,经验收合格后结项。

学术类项目一般在本年度内完成。

实务类项目主要为开展教育法治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相关项目调研,项目承担人应当根据项目要求认真开展相关研究,并形成相关调研报告、政策文件或法律文本及文本说明,经验收合格后结项。

实务类项目一般在本年度内完成。

二、2015年度可申报项目目录2015年度,根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教育法学学术研究以及开展教育法治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发布学术类项目和实务类项目各5个,共10个。

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经费人民币5万元。

(一)学术类项目1.教育法学学科理论体系及学科专业建设研究;2.高校学术权力的性质及其运行机制研究;3.学校学生法制教育体制机制研究;4.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主要问题与指标体系研究;5.人事制度改革背景下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研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年度市级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的通知-沪教委高〔2015〕2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年度市级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的通知-沪教委高〔2015〕2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年度市级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年度市级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的通知沪教委高〔2015〕22号各有关本科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启动2015年度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4〕55号)的要求,各高校向我委报送了2014年度市级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工作总结和2015年度拟立项项目。

经组织专家审核,现研究确定下达2015年度市级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见附件)。

我委按照平均一个项目1万元的资助数额予以经费支持,各高校可根据项目情况合理调整单个项目资助经费,并将调整后的项目经费安排表报我委备案。

请各高校认真做好创新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工作,为创新活动的开展创设良好的条件,多方开拓创新活动资源,积极探索创新活动组织方式和规范化管理,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

附件:2015年度市级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下达经费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5月7日附件2015年度市级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下达经费表序号学校名称2015年下达经费(万元)1复旦大学1482上海交通大学1453同济大学1464华东师范大学1355华东理工大学1106东华大学7上海财经大学748上海戏剧学院569上海海事大学14810华东政法大学10411上海海洋大学16412上海电力学院13513上海大学17614上海中医药大学16615上海师范大学14016上海对外经贸大学17上海工程技术大学14218上海理工大学16519上海应用技术学院9320上海第二工业大学8421上海电机学院10022上海体育学院5523上海金融学院6324上海政法学院5025上海外国语大学55合计——结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5]2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4.23【实施日期】2015.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26号)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为做好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居住证和户籍吸引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积极作用。

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的主渠道作用。

要优先满足上海实施国家战略和“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人才的落户需求。

二、为了保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见附件1)和《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沪教委职〔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17号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实施上海市奖学金政策是市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该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的优秀学生,目的是进一步激励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刻苦学习、提高技能,引导学生积极向上、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主要内容(一)范围与条件凡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品学兼优,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上海市奖学金。

学生申请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2)乐于奉献,团结同学,热心为集体服务;(3)热爱劳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4)热爱专业,虚心好学,注重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二)比例与标准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奖学金人数比例按在校生的5%计算。

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按各学校获奖总人数的20%、30%、50%比例分配(具体分配表见附件1)。

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15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三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500元。

(三)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校学生资助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校学生资助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校学生资助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6]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2.26【实施日期】2016.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校学生资助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12号)市属各高等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2号)的要求,为全面掌握2015年度上海高校学生资助情况,现就有关报送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填报1.填报2015年全国高校学生资助情况统计表(普通高校填报)(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2.填报 2015年上海市高校学生资助情况统计表(研究生单报,报送格式见附件2)。

二、报送方式1.纸质材料报送:各高校按要求填报附件1、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至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系统报送:“2015年全国高校学生资助情况统计表”(附件1)填报,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录全国高校学生资助信息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3.其他:“2015年上海高校学生资助情况统计表(研究生附件2)”填报,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录研究生资助工作群 32966384下载电子表格,填报后发送至280134296@,电子邮件标题为“××高校2014年上海高校学生资助情况数据统计(研究生单报)”。

三、填报要求1.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各报表格式与要求填报、审核各项数据,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确保填报工作顺利进行。

2.资助数据统计时点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上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

4. 寄送地址:冠生园路401号1号楼214室,邮编:200235;联系人:葛民、华莺;电话:64822163、64823197附件:1. 2015年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情况统计报表(普通高校填报)2. 2015年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情况统计报表(研究生单报)3. 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情况统计报表填报说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2月26日附件12015年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情况统计报表(普通高校填报)学校名称:(公章)单位:人(人次),万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度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度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度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3.18
•【字号】沪教委高〔2016〕21号
•【施行日期】2016.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度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6〕21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公布2015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16﹞2号),2015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的上海市属高校新增本科专业共30个(见附件),撤销专业2个。

请各有关高校加强对新增本科专业的投入和管理,合理控制招生规模,切实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附件:
1.2015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的上海市属高校新增本科专业名单
2.2015经教育部备案的上海市属高校撤销专业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3月18日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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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
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5]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4
【实施日期】2015.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5〕8号)
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共中央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经研究决定,2015年继续在全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市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2015年应届全日制研究
生、本科、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为评选对象。

各高校按照研究生、本科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专科生按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进行评选,不同学历层次的评选比例和人数互不通用。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5.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三、工作要求
1.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校评选办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自下而上进行推选。

2.各高校要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严格按比例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行文报市教委审核。

3.春季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一般在3月底前完成,其他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在5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程序
1. 各高校报送以下材料:
(1)各高校2015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正式公文(附推荐毕业生汇总名单,须注明毕业生的姓名、学历、专业等情况,附件须加盖骑缝章);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见附件1,每人一式两份);
(3)各高校2015年度上海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数据库(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xsc@,格式和结构见附件2)。

2.市教委对高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优秀毕业生名单,并颁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3.各高校预约办理和领取相关荣誉证书。

4.对未能正常毕业的被推荐人,高校应予撤销其荣誉称号。

联系人:李金凤,联系电话:23116738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2.2014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数据库格式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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