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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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教师评选标准

安徽省高级教师评选标准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继续教育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在乡村学校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第九条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正高级教师(略)第十二条高级教师一、学历及资历条件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能够为师范生、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所理解和认同。

1.3[目标评价]定期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必要修订。

评价和修订过程应有利益相关方参与。

二、毕业要求专业应根据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制定明确、公开的毕业要求。

毕业要求能够支撑培养目标,并在师范生培养全过程中分解落实。

专业应通过评价证明毕业要求达成。

专业制定的毕业要求应涵盖以下内容:■践行师德2.1[师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己任。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依法执教意识,立志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2.2[教育情怀]具有从教意愿,认同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的意义和专业性、独特性、复杂性,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积极的情感、正确的价值观和残疾人观、特殊儿童发展观和教育观。

具有人文底蕴和科学精神,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和恒心。

为每一位学生发展提供适合的教育,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的潜能、补偿缺陷,促进全面发展,做学生健康成长、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学会教学2.3[专业知识]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理解所教学科知识体系或不同障碍类型教育和康复的基本内容、基本思想和方法;了解与所教学科或所服务障碍类型相关的康复训练的基本知识与方法;了解所教学科与其他学科和社会生活的联系;了解学习科学相关知识。

2.4[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运用合适的评估工具和评估方法,综合评估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和特殊教育需要。

依据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针对特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个体差异,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和教学活动方案,运用学科教学知识和信息技术,进行教学设计、实施和评价,获得教学体验。

具备教学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教学能力。

本科应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能够结合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康复训练。

教师教学效果评估标准

教师教学效果评估标准

教师教学效果评估标准教师的教学效果评估是教育质量监控的重要一环。

它能够帮助学校和教师了解教学的优劣,并对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评估和提升。

但是,如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教师教学效果评估标准呢?一、背景分析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提升,也是提高教育整体水平的重要保证。

因此,建立一套全面的、科学合理的教师教学效果评估标准至关重要。

二、教师专业素养教师的专业素养是衡量其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准。

教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学科基础和教育学理论知识,并能将其灵活运用到实际教学中。

同时,教师还应具备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的能力,通过参加学术研讨、教学培训等方式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三、教学设计与准备教师在教学前应对教学内容进行充分的设计与准备,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

教师的教学设计应能够循序渐进、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并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

四、教学实施能力教师的教学实施能力是评估其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能够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使学生能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学习。

五、学生成绩评估学生成绩评估是评估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教师需要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估体系,包括期中、期末考试、作业、实验报告等各项评估内容,并能及时给予学生反馈,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提升学习效果。

六、课堂管理能力课堂管理能力是评估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方面。

教师需要具备良好的班级管理能力,能够营造积极的学习氛围,确保课堂秩序井然有序,保证教学效果的最大化。

七、与家长的沟通能力教师与家长的沟通是评估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教师应建立良好的与家长的沟通渠道,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表现,并与家长共同探讨学生的学习困难和解决方法。

八、师德师风建设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是评估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保证。

教师应具备高尚的师德情操,能够起到良好的榜样作用。

同时,教师还应具备良好的师风,能够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中高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山东2023)

中高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山东2023)

中高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山东2023)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三、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条件。

四、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新技术和新理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 等次以上。

任职不足5年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 等次以上。

七、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

中小学专任教师近5年平均课时量应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任现职不足5年的,每年平均课时量须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

不同学段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为:幼儿园专任教师不低于4个“半日活动”或累计带班时间不低于16小时、小学不低于12—18节、初中不低于10—16节、高中不低于10—14节,各学科周课时标准由县级教育部门确定。

专职教研员每学期听评课应不低于36节,讲授公开课、示范课应不低于2节。

从事专职教研工作满1年的,原则上应有到中小学校从事1学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八、申报各层级中小学教师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或教育家型教师。

2.专任教师承担班主任(含副班主任,下同)、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

3.认真上好每一节课,教学能力精湛,教学质量高。

专任教师近3年任教学科的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同学科中位于前列。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2020年)》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成长,促动特殊教育内涵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20年8月21日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促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本标准是国家对合格特殊教育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一)师德为先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

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和恒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公平公正,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尊重学生权益,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特殊教育教学规律,为每一位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限度地开发潜能、补偿缺陷,促动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更好地适合社会和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三)水平为重将学科知识、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突出特殊教育实践水平;研究学生,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提升特殊教育教学的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持续提升专业水平。

(四)终身学习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升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水平,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第五章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五章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五章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十二条高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一)专业知识和能力。

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40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学校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校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20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

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教研员不少于5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省教研员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

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园长、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学生管理。

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进行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2年),或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合计8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4年),教书育人成效显著。

关于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认定的指导意见

关于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认定的指导意见

附件3关于2018年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认定的指导意见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中《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七条“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要求,更好地指导学校、教师规范操作、统一要求,对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认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程序1. 教师个人向单位提出符合“任教经历”的认定要求。

2. 学校进行确认,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证明。

3. 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并加具意见证明。

市教育局局属单位的教师证明由单位出具并报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备案。

二、认定条件(一)《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穗教评估〔2018〕9号)的要求:1. 参加并完成援藏、援疆或“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等政府安排的支教工作任务的,累计达到2个学期以上的视为满足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要求。

2.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的校长教师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穗教发〔2015〕40号)要求,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视为满足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要求。

3. 相对薄弱学校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域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不超过15%(不含农村学校)数量的学校为相对薄弱学校(名单仅用于申报职称参考)。

具体学校名单由区教育局确定后,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和市人社局专技处备案。

4. 在民办学校从事工作的,或由组织安排的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可视为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二)《广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明确:从事特殊教育工作,视为满足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要求。

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一级)《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一级)》是国家对特殊教育专业办学的基本要求,主要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相关要求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本、专科特殊教育专业。

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是国家对特殊教育专业办学的合格要求,主要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相关要求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本、专科特殊教育专业。

一、培养目标1.1[目标定位]培养目标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国家、地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办好特殊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1.2[目标内涵]培养目标内容明确清晰,反映师范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体现专业特色,并能够为师范生、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所理解和认同。

1.3[目标评价]定期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必要修订。

评价和修订过程应有利益相关方参与。

二、毕业要求专业应根据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制定明确、公开的毕业要求。

毕业要求能够支撑培养目标,并在师范生培养全过程中分解落实。

专业应通过评价证明毕业要求达成。

专业制定的毕业要求应涵盖以下内容:■践行师德2.1[师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己任。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依法执教意识,立志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2.2[教育情怀]具有从教意愿,认同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的意义和专业性、独特性、复杂性,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积极的情感、正确的价值观和残疾人观、特殊儿童发展观和教育观。

具有人文底蕴和科学精神,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和恒心。

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评审标准

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评审标准

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适用围第一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继续教育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在乡村学校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不得申报;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不得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正高级教师(略)第十二条高级教师一、学历及资历条件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永州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记分标准

永州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记分标准

永州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记分标准(试行)(总分120分)为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工作实际,遵循评审工作的导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从教师的综合表现、教育能力及实绩、教学能力及实绩、教研能力及实绩、加分项目五个方面进行评分(共120分,其中含加分项目10分)(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从今年起,高级职称评审必须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节,我们将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标准与办法)。

具体记分标准及评分要求如下:一、综合表现(22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法纪意识强,依法廉洁从教;师德师风优秀,敬业精神良好,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

1.师德表现(10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育人教育目标,服从组织安排,爱岗敬业,团结共事,爱护学生,为人师表,师德良好。

评分依据:主要审定参评对象任现职以来有关师德师风表现方面的获奖证书和相关佐证材料。

(1)获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记10分;获县区(市直学校)表彰奖励的记5分;获乡镇、街道(学校)表彰奖励的记3分;没有获表彰奖励的在2分及以下记分。

(2)任现职以来,受到党纪政纪等处分且已过处分期的,实行扣分,扣分办法如下:受到通报批评的,县级扣1分、市级扣2分、省级扣3分;受到诫勉谈话的扣2分;受到行政与党内警告处分的扣3分,受到行政记过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到行政记大过与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扣10分。

2.工作表现(5分)工作热情高,工作责任感强,工作积极主动,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教学教学和管理工作任务。

评分依据:主要审定参评对象近五年内的年度考核表、一学年与教案时间一致的学校课程总表,幼儿园提供一学年《活动安排表》和其它相关材料。

(1)超工作量并出满勤的记5分;(2)满工作量并出满勤的记4分;(3)不满工作量但出满勤的在记3分;(4)不满工作量又未出满勤的记2-1分;(5)所报材料反映的工作量达不到自述工作量的不记分。

教师星级评级标准

教师星级评级标准

教师星级评级标准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教师不仅需要扎实的学科知识和教学经验,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理念。

为了激励教师的成长和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教师星级评级标准势在必行。

教师星级评级标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教学能力:评价教师的教学能力是评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学技巧和方法,能够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和需求,灵活运用教学资源,提供高质量有效的教学,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和参与。

教师在教学中是否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课堂,是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等都是评价教学能力的重要方面。

二、学科知识和专业素养:评价教师的学科知识和专业素养是教师星级评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教师应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能够准确理解和传递学科的核心概念和基本原理。

同时,教师还应具备对学科的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不断更新和提升自己的学科知识和专业素养。

三、师德师风:评价教师的师德师风是教师星级评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教师作为学生的榜样和引导者,应该具备良好的师德和职业道德,能够以身作则,敬业慎微,对待学生公正平等,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和需求。

教师还应该遵守教育教学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

四、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能力:评价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能力是评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教师应该具备学习和研究教育教学的能力,能够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还应具备创新精神,能够在教学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五、社会服务和荣誉:评价教师的社会服务和荣誉是教师星级评级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教师除了在课堂上进行教育教学之外,还应该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的教育活动,为学生和社会做出贡献。

教师在教育教学领域的荣誉和成果也应该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综上所述,教师星级评级标准应该从教学能力、学科知识和专业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能力、以及社会服务和荣誉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

小学特高级教师评定标准

小学特高级教师评定标准

小学特高级教师评定标准第一条评定标准小学特高级教师须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中小学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部、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小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5年,且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三)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满5年,且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

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

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类型一: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特殊教育(盲人、聋哑、智力障碍等)学校在岗教师。

二、水平评价标准。

评价以《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7号)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为主要依据,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成长,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

从事特殊教育教师要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和正确的残疾人观;要具备特殊学生教育与康复所必需的复合型知识;要具有教育诊断评估、环境创设、个别化教育、课程整合和沟通以及辅助技术运用等特殊能力。

三、资历(经历)。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

四、班主任工作年限。

申报高级教师评审的为从教以来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评审的为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申报二级教师评审的为从教以来1年以上;申报三级教师评审的不作要求。

担任康复教学工作年限均可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

五、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等教学业绩。

根据教学对象实际情况,既可按普通中小学教学业绩要求进行评价,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也可按能够为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和目标达成度较高,使学生在原有能力基础上获得提高,达到适应社会的目的,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等进行评价。

六、循环教学。

根据教学对象具体情况达成本学科循环教学,或达到以下三项条件中两项的视为符合循环教学要求:一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类型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二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程度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三是进行过不同年级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

七、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

校际间、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各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下同)组织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在相应级别教研部门备案并认可的,视同为同级别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

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

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

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类型一: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特殊教育(盲人、聋哑、智力障碍等)学校在岗教师。

二、水平评价标准。

评价以《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7号)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为主要依据,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成长,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

从事特殊教育教师要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和正确的残疾人观;要具备特殊学生教育与康复所必需的复合型知识;要具有教育诊断评估、环境创设、个别化教育、课程整合和沟通以及辅助技术运用等特殊能力。

三、资历(经历)。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

四、班主任工作年限。

申报高级教师评审的为从教以来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评审的为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申报二级教师评审的为从教以来1年以上;申报三级教师评审的不作要求。

担任康复教学工作年限均可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

五、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等教学业绩。

根据教学对象实际情况,既可按普通中小学教学业绩要求进行评价,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也可按能够为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和目标达成度较高,使学生在原有能力基础上获得提高,达到适应社会的目的,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等进行评价。

六、循环教学。

根据教学对象具体情况达成本学科循环教学,或达到以下三项条件中两项的视为符合循环教学要求:一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类型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二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程度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三是进行过不同年级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

七、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

校际间、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各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下同)组织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在相应级别教研部门备案并认可的,视同为同级别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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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专门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人道主义精神,具有正确的残疾人观,爱岗敬业,关爱特殊学生,重视学生身心健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富有恒心,公平公正,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五)申报小学(幼儿园)教师评聘职称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以来,主动结合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专业培训,自觉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身心健康条件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有较强的耐挫力,善于团队调适,保持团队平和心态。

具备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七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或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任教累计须达到1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三章专业条件第八条学校教师一、育人工作(一)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擅长创设安全、平等、适宜、全纳的学习环境,支持和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有效运用班级和课堂教学管理策略,建立班级秩序与规则,创设良好的班级氛围;充分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对特殊学生个体差异具有全面的理解;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对学生始终抱有积极的期望,将学生的潜能开发与缺陷补偿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掌握运用积极行为支持等不同管理策略,妥善预防、干预学生的问题行为的方式;重视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

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担任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各类康复教育专职教师、普通学校专职资源教师等视同班主任)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能较为准确地判断各类学生身心特点及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情绪、行为和思想状态,在帮助、引导特殊学生健康快乐成长等方面有一定数量的成功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一)特殊教育的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

具有坚实的特殊教育理论基础、特殊教育学生教育与康复所需的复合型知识,具有运用课程统整策略,整合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与技能。

正确使用普通话和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合理利用资源,为学生提供和制作适合的教具、辅具和学习材料,支持学生有效学习;合理安排每日活动,重视生活经验在学生成长中的作用,注重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与生活实践的整合;激发并保护自信心,引导学生体验学习乐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探究精神;系统地掌握所任教特殊学生的评估鉴定、课程开发、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实施等技能,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实践整合能力。

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等教学业绩显著。

根据教学对象实际情况,或按普通中小学教学业绩进行评价,或为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和目标,并能合理地调整达成度较高,使学生在原有能力基础上获得提高,达到适应社会的目的。

专门学校以学生教育挽救的成功率85%,即毕业或结业离开学校后,一年内未发现严重不良行为可视为成功作标准,考核学生稳定率和教育转化成功率。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

能根据教学对象具体情况达成本学科循环教学,或达到以下三项条件中两项的视为符合循环教学要求:一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类型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二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程度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三是进行过不同年级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

每年承担校级以上的公开课1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或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听、视障学生以学生意见为主;其他类型特殊学生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一)具有指导与开展特殊教育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针对特殊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开展教学改革。

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特殊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排名前6名)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

2.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专业论文在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含残联及同类的政府主管部门或盲人聋人协会等相关社会团体颁发荣誉称号)。

(四)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

校际间、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各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下同)组织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在相应级别教研部门备案并认可的,视同为同级别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

第九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一、育人工作各机构特殊教育教师积极利用教学研究及课程开展德育渗透,校外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教师有较丰富的管理特殊学生经验,在培养特殊学生道德、情感、个性等方面发展中成效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一)具有坚实的特殊教育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特殊教育的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

系统地掌握了所任教特殊学生的评估鉴定、课程开发、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实施等技能,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实践整合能力,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学生课程目标的达成率、学生发展的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在特殊教育教学方式研究、改革和推进特殊教育评估鉴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与实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积极有效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特殊教育的教学实施、教学研究、培训工作,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特殊教育领域的教学、教研、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

(四)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的满意度高。

三、教研科研(一)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特殊教育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1.近5年内主持一项县级或参与(排名前6,其中专职教研人员排名前3)两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6,其中专职教研人员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为近3年内发表。

四、示范引领(一)在本区域特殊教育的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县级以上特殊教育领域教育教学研究团队的重要成员。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

校际间、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各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下同)组织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在相应级别教研部门备案并认可的,视同为同级别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标准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见附录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专门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人道主义精神,具有正确的残疾人观,爱岗敬业,关爱特殊学生,重视学生身心健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富有恒心,公平公正,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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