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面积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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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九层(含九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九层(含九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以上是否可以作为确定人防工程面积依据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标准计算: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的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计算。

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应按规定配建民防工程,经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按照规定可以减半收取民防工程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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