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双语)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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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 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全国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依法 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一般有两种建立方式。一种是由一般银行发展而来, 即先设立一般的商业银行,然后逐渐赋予该商业银行一些特权, 特别是发行货币的权利,该商业银行最后演变成为中央银行。 另一种是先制定相关的法律,然后再依法建立中央银行。
第四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1.金融调控职能 2.金融服务职能 3.金融监管职能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发布 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 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 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等等。
(二)现金管理制度的内容
1.开户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 2.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的管理 4.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法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银行法是调整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和外部监管活动法律关 系的总称。 中央银行法是金融组织法、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 务法的统一,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第三节 中央银行法
(三)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 2.职能机构 3.分支机构 (四)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1.货币政策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稳定 2.货币政策工具 主要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和再贷款政策、公开市场业务 以及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等。

金融法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金融法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行长负责制 2.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3.咨询机构 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4.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的内容
货币政策的内容包括政策目标、实现目标的
三、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一)残缺、污损人民币的管理
1.兑换规则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


两种情况 2.兑换主体和程序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应无 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 3.异议权 4.销毁
(二)人民币的法律保护来自(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或购买伪
(五)公开市场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可以买卖国债、
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是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 包括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证券 市场信用控制、道义劝告等
第三节 人民币管理制度
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1)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即国家以法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
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

金融法第二章

金融法第二章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 3、从中央银行的活动宗旨来看,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步 放弃自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融合的过程。 • 4、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看,在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以资本所有 权私有为主向以所有权国有为主演变的明显趋势。 • 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 它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点, 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 一方面,它不是一般的金融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国的金融调控与监管 机关,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也要以银行身份从事金融业务,是发行的银行、 政府的很行和银行的银行,但它的服务对象不是具体的工商企业和个人,而 是国家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间接服务于整个社会公众。 四、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稳定货币原则;独立自主原则;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 它是指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 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重要职能。 •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 一般认为,中央银行的萌芽可追溯到17世纪中后期的欧洲,1656年由私人创 办的欧洲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银行: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在伦敦成立的股 份制的英格兰银行,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的雏形。 • 1、从中央银行的建立方式看,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着资本主义货币信用经济 的发展,从一般商业银行发展到大银行以至发行银行,最后形成中央银行。 • 2、从中央银行的职能看,其发展过程就是其职能不断完备的过程。(1)最初 职能是垄断货币发行和服务于政府财政,也就是具有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 行的职能;(2)第二步是其发展为银行的银行,亦即票据清算人和最后贷款 人;(3)第三步是其调控和监管职能的产生与加强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80%
市场准入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进行审批和监管,确保金融机构 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
100%
业务运营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进行持续 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确 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80%
市场行为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包括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打 击金融犯罪等方面的监管,维护 金对独立性
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政府,其决策不受 政府干预。
财政支持
在特定情况下,如应对金融危机等,政府可向中 央银行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政策协同
中央银行与政府需保持密切沟通和协作,确保货 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策相互协调。
监督与问责
政府对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依 法履行职责。同时,中央银行需定期向政府报告 工作,接受问责。
03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执行机构
中央银行
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中央银行是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主要 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依据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监 管,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监管措施
国际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合作内容
货币政策协调
国际支付体系合作
各国中央银行通过国际协议,就货币 政策目标、手段及传导机制等方面进 行协调,以实现国际经济金融稳定。
推动国际支付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 高跨境支付效率,便利国际贸易和投 资。
金融监管合作
加强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共同 应对金融风险,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 稳定。

金融法学-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金融法学-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前而言,电子货币还不是独立的货币形态,仅是
代替通货行使支付职能。
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各国中央银行法关于本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
目标的规定不尽相同,或采用多重目标制,或采
用双重目标制,或采用单一目标制。多重目标制
包含了货币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
支平衡等多个目标;双重目标制要求中央银行同
2.复合中央银行制。即国家未单独设立中央银 行,由一家国有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并经营商 业银行业务。视在该银行之外设立或者不设立其 他专业银行或商业性金融机构,这种体制又可以 细分为混合式中央银行制和一体式中央银行制。 如前苏联以及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
3.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总是与一定的货币联 盟相联系,是指货币联盟内的所有主权国家共同 建立一家中央银行,统一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主要有西非货币联盟的西非国家中央银行、中非 货币联盟的中非国家中央银行、东加勒比海货币 管理局、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2.可充当存款准备金的资产形式:一般为在中央 银行存款,也有国家允许存款准备金的一部分以 库存现金存在。
3.存款准备金率的适用:①对不同性质的金融机 构、不同性质的存款适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在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自 2004年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即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 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 ②无差别地适用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价
值尺度、交换媒介、支付手段、价值贮藏四大功
能。其中,交换媒介是货币的基本功能,也是划
定货币范围的主要依据。
货币的产生,是商品交换过程矛盾发展的必
然结果。
通货即纸币和铸币,只是货币构成中的一部
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在此之外,还有存款货币。

金融法(中央银行)

金融法(中央银行)
监督管理
中央银行对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监督管理,防范支付风险和维护支 付秩序。
04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工具
货币政策目标及传导机制
货币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持物价稳定、促进经济增长、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实现金融稳定。这些 目标相互关联,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权衡和调整。
传导机制
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影响市场利率、汇率、信贷等金融变量,进而实现货 币政策目标的过程。传导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金融机构的行为以及企业和居民的预期等因 素。
中央银行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
实施紧急流动性支持
在金融危机爆发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帮助 金融机构渡过难关,防止金融恐慌和信心危机。
采取非常规货币政策
在常规货币政策失效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可以采取非常规货币政策, 如量化宽松等,刺激经济增长和恢复市场信心。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金融危机往往具有全球性特征,中央银行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中央银 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金融危机。
独立的法人地位
中央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具有独 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 他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殊的公法人
享有特定的权利与义务
中央银行享有发行货币、管理金融市场、维 护金融稳定等特定权利,同时承担制定和执 行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等 义务。
中央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公法人,其职 责和权力由法律特别规定,具有相对 的特殊性。
金融法(中央银行)
• 中央银行概述 •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与组织结构 •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与监管职责 •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工具 • 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 • 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

金融法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金融法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16
货币政策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
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 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 重要作用 。
20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1、中央银行的职能 ❖服务职能 ❖ 监管职能 ❖调控职能
21
2、中央银行的职责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和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美国的中央银行的职责
22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No.4)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 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
➢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 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 的;(No.43)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 以下罚款。
39
•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 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 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 任。 (No.49)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Central Bank Legal System
• 中央银行法概述 •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1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Overview of Central Bank Law
• 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中央银行的类型 • 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 中央银行法的体系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PPT 64页)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PPT 64页)

(四)发行库的概念及主要职能
发行库是人民银行为保管货币发行基金而设 置的金库,是办理货币发行的具体机构。
发行库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需要 设置,
(四)发行库的概念及主要职能
发行库的主要职能是:
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
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和各银行及其他 金融机构的现金存取业务;
中央银行初创时期的特点:(1)普通银行的自然演 进;(2)货币发行的逐步集中;(3)政府控制动 机的推进;
大清银行上海分行大楼(下图)
英格兰银行(上图)
美联储大楼(左图)
(二)中国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1905年9月27日(光绪三十 一年八月廿九),经财政处 奏准,清政府在北京设立 “户部银行”,这是我国最 早由官方开办的国家银行。
(一)资本主义世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中央银行产生于17世纪后半期, 形成于19世纪初。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银行信 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既为中 央银行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 又为中央银行的产生提供了客 观要求。
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 大大推进了各国中央银行的普 遍建立。
按照《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 人民银行作为货币发行机关,其基本职责是: 1.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 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2.研究货币发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为 调节货币流通和制定货币发行政策提供科学 依据;
3.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 编制货币需要量计划; 4.根据国务院决定,组织办理新版人 民币的发行和旧版人民币的回收工作; 5.根据市场货币流通状况,编制、 执行、调整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和损伤 货币销毁计划,调节市场流通货币的 面额结构,组织普通银行办理货币兑 换和调拨业务;

bfo_0926_金融法讲义

bfo_0926_金融法讲义

第二讲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中央银行在一国银行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对一个国家的银行体系,乃至金融体系的安全的都起着重要作用。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就是对与中央银行的地位、组织结构、职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研究。

一、中央银行制度概述(一)关于中央银行的理论似乎并没有一个可以得到广泛认可的关于中央银行的定义。

对于中央银行,人们往往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通过它所具有的特征来认识的。

一般来说,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它的几个特征上,这就是: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1、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是所谓的发行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一般是得到中央政府授权,具有发行一国货币的法定独占地位。

从历史上来看,货币的发行权最初并非由一家独享,许多商业银行也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的形态也从实务货币(贵重金属)转变成了信用货币(纸币)。

同时,货币的发行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信用货币其实代表的是货币发行人对发行银行的债权,所以,发行银行的信用支持是信用货币的基础。

一旦发行银行的信用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其发行的货币的信用,甚至导致货币不能兑换,不能流通使用,损害货币持有人的利益,并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例如美国的“野猫银行”。

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历史的发展,国家逐渐介入了货币的发行。

国家一般只容许在本国存在一种货币,由国家对该种货币提供信用支撑。

并且国家往往将货币发行权逐步集中到一个特许机构的身上,这就是中央银行。

比较特殊的是香港的货币发行制度――联系汇率制度。

在香港并不存在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局只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能,而不是中央银行。

2、政府的银行从历史上来看,商业银行转变为中央银行,往往是通过与政府勾结所完成的。

例如,英格兰银行的发展历史。

个案研究:英格兰银行:参见《西欧金融史》页105。

1694年,1268家商人创立。

1707年,东印度公司的挤兑1711年,南海公司1745年,停止兑换金属货币也可参见:里瓦尔:《银行史》,商务印书馆1997,页29-36。

金融法-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讲诉

金融法-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讲诉

2018/11/19
白江
10
世界各大中央银行


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 1998 年 6 月 1 日,欧洲中央银行宣告成立,同年 7 月 1 日正式投入 运作。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以《欧洲联盟条约》为其法律依据,负责在 欧元区内行使统一的货币政策及对外汇率政策。从制度框架上讲,它 由两个层次组成:一个是位于德国法兰克福的欧洲中央银行 (ECB),另一部分是欧洲联盟 15 个成员国中央银行(NCBs)。欧 洲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主体,欧洲 中央银行体系由欧洲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负责管理,各成员国中央银 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执行机构。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准备金制度 再贷款与再贴现政策 公开市场业务

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性货币政策工具 直接信用控制工具
2018/11/19
白江
9
世界各大中央银行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 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了《联邦储备法案》,使之在执行中央银行任 务上的金融管理与弹性政府功能上得以法制化。此法案明定此“美国 中央银行”的职能、7位董事的设置、分行数量的限制、要求全美各 银行皆须加入此体系的规范,并确定了联准会主席即联邦储备银行最 高长官(中央银行总裁)的权责。1914年11月,美国于国会正式成 立联邦储备银行,允许于弹性供应货币及公共需求的原则上,发行美 钞,协助联准会和白宫推动政令。

发行的银行

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货币 发行与流通秩序,维持币值稳定 为政府发行债券、筹措资金,代政府管理国库,代 政府管理黄金和外汇储备,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依法集中管理银行上缴的存款准备金,为各银行充 当最后贷款人,主持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清算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具有资本,依法可以经 营业务,能够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具 有法人地位。
3、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数额没有限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最高权力机构 (二)决策咨询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职能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
货币政策委员会
1、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 2、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 3、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4、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5、工作程序
2、中国人民银行拥有相对独立的制定和执行 货币政策的权力。
3、中国人民银行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 作。
思考题:增强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一)发行的银行 (二)政府的银行 (三)银行的银行 (四)金融调控的银行 (五)金融监管的银行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结构
1、中国人民银行是由国家独资设立的特 殊金融机构。
(1)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2)中央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与
普通银行不同。 (3)国家加强控制中央银行资本,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用上也有其特殊性。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中央银行在国 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核心问题是中央 银行在制定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时享有 多大的权力或者具有多大的独立性,主 要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
❖ 1、银行主体法 ❖ 2、银行行为法 ❖ 3、银行调控监管法
(三)银行法的体系
❖ 1、中央银行法 ❖ 2、普通银行法 ❖ 3、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 4、涉外金融机构法 ❖ 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三、各国的银行立法
❖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立法 ❖ 1、美国 ❖ 2、英国 ❖ 3、德国 ❖ 4、日本 ❖ (二)中国银行立法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4、中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创新
5、中央银行的类型 按机构设置划分的中央银行
(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2)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3)跨国式中央银行制度 (4)准中央银行制度
按资本金构成划分的中央银行 (1)国有资本的中央银行 (2)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混合持股的中央银
行 (3)私人股份银行 (4)会员集资的中央银行 (5)资本为多国共有的中央银行 (6)无资本的中央银行
(二)中央银行法立法 的概念、性质、 地位
(三)中央银行法立法 的立法模式
二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1 货币政策目标 2 货币政策工具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权、建议检查权、全面检查监督权
5、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 送有关报表资料
6、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1、负债业务 (1)发行人民币 (2)吸收财政性存款 (3)集中存款准备金 2、资产业务
(1)办理再贴现 (2)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3)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及外汇
3、金融服务业务 (1)经理国库 (2)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
(3)组织协调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务 4、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规定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 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不得对金融机构帐户透支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 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 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 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 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 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 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 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 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 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 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 调控货币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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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3. 案例
Federal Reserve Act of 1913
(1) Federal Reserve Districts
Hale Waihona Puke determination of Federal Reserve cities and Federal Reserve districts;
金融法(双语)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1. 中国人民银行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 机构性质:政府机构、独立性、对全国人大负责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咨询机构 总行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垂直领导体制) 其它机构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the President,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The Board shall have power to levy semiannually upon the Federal
reserve bank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capital stock and surplus, an assessment sufficient to pay its estimated expenses and the salaries of its members and employees;
No member of the Board shall be an officer or director of any bank, banking institution, trust company, or Federal Reserve bank or hold stock in any bank, banking institution, or trust company.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二、中央银行的业务
2.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 Bank for the Government: Treasury Services-the Federal Reserve serves as a fiscal and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二、中央银行的业务
1. 中国人民银行 原则性规定:(1)出于执行货币政策和管理金融的需要,可以开展一系列的业
务(与职能相关);(2)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进行,并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法律政策);(3) 应当遵循市场经 济活动的规则,不得享有业务经营的特权(地位平等性) 业务特点:(1)以有利于履行职责为原则,业务活动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而 是通过提供业务服务来稳定货币、稳定金融,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2)业务 对象特定,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经营一般商业银行业务,不直 接对一般企业和个人开展业务。 可以从事的业务范畴:既包括贷款、再贴现、证券买卖、保管金银及外汇储备 等资产业务,也包括货币发行、代理国库、集中存款准备金、占用清算资金等 负债业务,还包括代理发行和兑付国债、清算业务、金银管理业务等既不形成 资金来源,也不运用自己的资产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服务性业务。 禁止从事的业务:(1)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 政府债券;(2)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3)不得向非银 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 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2) Federal Reserve Banks
one Federal reserve bank organized for one Federal Reserve districts;
a corporate body with general corporate powers;
to commence business only upon authorized by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3. 案例 Federal Reserve Act of 1913
(3)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The Board shall be composed of seven members, to be appointed by
the shareholders of every Federal reserve bank shall be held individually responsible, equally and ratably, and not one for another, for all contracts, debts, and engagements of such bank
national bank shall become a member bank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by subscribing and paying for stock in the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its district;
2.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 Legal basis: Federal Reserve Act of 1913 De facto central bank: not a single bank but a system; privately
owned (1)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2) 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 (3) Federal reserve bank and its member banks (4)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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