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路政管理机构、人员及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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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政案件查处员的岗位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辖区内的公路路产路权。
(2)坚持日常公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查处。
(3)依法制止、查处管辖区内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公
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4)依法控制公路建筑控制区。
(5)依法查处从地面、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公路设施的违法建筑。
(4)每个行政机关有权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都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处罚。
(二)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的性质是行政委托,这种委托是对路政行政处罚的委托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五条) (1)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行政处罚权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 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只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并不是 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是国家赋予的,哪些机关有权 行使,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公路行政管理权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是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
(3)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 政处罚。不同的行政机关有不同的职权范围,其只能在自己的法定管理职能 所涉及的范围内,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例如,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 为,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而不能由技术机关给予处罚; 同样,对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只能由路政管理机构作出处罚;路政管理机 构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罚,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二)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主管部门
的指示、决定。 (2)根据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指示,制定本处的工作计
划及实施措施。 (3)组织宣传与路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综合整治和专项治
理等路政管理活动。 (4)协助起草本市路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待批准后组织实施。 (5)负责协调、查处本辖区内的重大路政案件。 (6)审核本级管理的路政事宜。 (7)制订本市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计划,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6)依法查处盗窃、毁坏管辖区内公路标志牌的案件。
姓名
(7)依法查处管辖区内违法开设道口的行为。
职务Fra Baidu bibliotek
(8)依法查处管辖区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
50 在发生行政诉讼时,由委托的交通主管部门作为被告。由于受委托%社会组织行政执法
具有非正式性,因此行政法对行政委托进行法律制约表现在: (l)行政委托行为规则。行政委托须向社会公告并明确以下内容:① 职权机关和受委托
主体。② 委托事项。③ 委托权限。④ 委托依据。⑤ 委托期限。 (2)委托主体行为规则。①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公示义务,相对人具有知情权。② 行
第二,委托处罚不得超出委托机关的权限范围。也就是说,委托其他组织行 使的处罚权,必须是省、市、县(市)交通厅、局自身所拥有的,委托机关不得将 自己不享有的或其他机关行使的处罚权委托于受委托组织。
第三,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即只有符合《中华人民
32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才能委托。 %
,监理标志标线施工。
(8)参加本辖区内新建、改建公路路产及公路环境整治的验收工作。 (9)组织本辖区内路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对全市路政管理人员进 行考核、评比、表彰。 (10)负责本辖区内路产建档工作及路政案件档案归档工作,上报路政统计 报表。 (11)参与有关的路政行政复议。 (三)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具体负责本县路政执法工作,制订本县路政管理工作计划,并提出具 体实施措施。
职务
三、路政管理人员的权利 (一)依法执行公务权 (二)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身份保障权利
四、路政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执行职务的义务 (二)服从命令的义务 (三)严守秘密的义务 (四)公正廉洁、克己奉公的义务
五、路政管理人员的职责 姓名
路政管理人员代表路政管理机构行使路政管理职权,职因务而在公路路政管 理方面与路政管理机构的职权是相一致的。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 范》把公路路政执法岗位分解为路政案件查处员、路政审批管理员、公路 设施管理员、施工现场交通管理员。
的指示、决定。 (2)对全省的路政管理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协调服务、帮助指导、监督检查
,组织全省路政管理人员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 路合法权益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3)组织宣传与路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综合整治和专项治
32 理等路政管理活动。 (4)组织制订全省路政管理工作的远景规划、年度计%划、考核指标。
50 (5)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
组织本身并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它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是别的行政机%关赋予的,
所以它不具有委托权,不能进行再委托。省、市、县(市)交通厅、局委托有关组 织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委托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即只有在法律、法规或规章 明确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况下,委托机关才可以将处罚权委托于受委托组织。
公路路政管理学
主讲人:吴梦妮
第二章路政管理机构、人员及相对人
【学习目的】 1、了解路政管理机构的形式 2、掌握路政管理机构、人员及相对人的概念 3、熟悉权利和义务 4、掌握路政处罚委托应注意的事项、路政管理人员及 相对人的特点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一节 路政管理机构
一、路政管理机构概念及特点 路政管理机构是指为了完成国家赋予的路政管理职责,按法定程序组建
第二节 路政管理人员
一、路政管理人员的概念和特征 路政管理人员是指依法在路政管理机构中任职,从事路政管理工作,履行路政管理 职能的工作人员。具有以下特征: (1)任职于路政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2)路政管理员享有实施路政管理的资格,即他依法具有路政管理职权和职责。 (3)路政管理员以所在路政管理机构的名义实施路政管理,而不能以个人的名义 (4)路政管理员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由所在的路政管理机构承担。即路政管 理员作出的具体路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所在的路 政管理机构负责赔偿。
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依照授权履行职责,否则将承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法律
姓名
责任。
职务
③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行政优益权,其职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路政管理人员与路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 (1)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路政管理人员以路政管理机构的名义依法对路政管理 相对人进行路政管理,维护公路的合法权益。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路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对路政管理人员的路政管理活动 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路政管理人员在对路 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路政处罚决定时,要向当事人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要求组织 听证的权利,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姓偿名权等。
(5)协助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起草、修改全省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 案,待批准后组织实施。 (6)负责协调、查处重大路政案件。 (7)审核本级管理的路政事宜。 (8)组织制订全省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计划,监督协调标志标线计划的实施。 (9)参加全省新建、改建公路路产及公路环境整治的验收工作。 (10)组织全省路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对全省路政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 比、表彰。 (11)负责组织全省路政人员服装的管理、发放以及交通、通讯工具的配置。 (12)参与有关的路政行政复议。
③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
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有些违法行为并不是凭肉眼就能认定的,而是需要凭
32 一定的设备来进行检查、鉴定。因此,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
鉴定,该受委托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条件,即必须具
有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设备和水平。
(3)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由交 通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包括实体法律责任和程序法律责任。 如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意在加重 委托行政机关的责任,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乱委托,促使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 托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委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收回委托或者撤销委托。
织必须是依法成立或者设定的,以管理公共事务为目的,又是一种事业组织;
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或者无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一般事业组织。
②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的工作人员。可见,不
是所有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都可以被委托,被委托组织必须拥有熟悉法律、法
规、规章和有关业务的工作人员,这样方能严谨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
政行为严格按照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③ 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对委托机关 负责。
(3)公务标志规则。由于受委托主体的身份较难确定,因此要求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必须 严格遵守标志规则,这对于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1
32 条第3款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带标志,持证上岗。”交通行政执
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行政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三)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
50 三、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 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的
职责是: (一)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主管部门
二、路政管理人员法律关系
路政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路政管理人员在路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其具体
体现在路政管理人员与路政管理机构、路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中。
(一)路政管理人员与路政管理机构的关系
路政管理人员与路政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种职务关系,其基本内容表现在:
①路政管理人员的路政管理资格由路政管理机构赋予。路政管理机构对路政管理
(2)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委托的职权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越权委托,即 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拥有某项行政处罚权为前提,只能在自己法定权限范围内 进行委托,不属于自己机关的行政职权不得委托。因此,公路行政管理职责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 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组织路政管理人员上路巡查,负责受理、制止、查处违法侵占、污染、损坏、 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4)审核本级管理的路政管理事宜。 (5)负责辖区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控制,审核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设事宜。 (6)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超限运输、试刹车管理。 (7)参加本辖区内新建、改建公路路产及公路环境整治的验收工作。 (8)负责路政管理档案的建档工作,按时上报路政管理报表。 (9)负责本辖区内施工作业现场的交通管理。 (10)负责对辖区内的路政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1)负责本级交通器材、设备和交通工具的管理和使用。
(4)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 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是任何组织都可以被委托,以保证受委托组织的素质, 保证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
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
①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即受委托组
的行政组织。 (1)代表国家实施公路行政管理权的组织。 (2)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路政管理活动。 (3)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路政管理机构的形式(三种) (一)交通主管部门
作为公路行政机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特点: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来行使,这是行使处罚法定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