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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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农村集体资产清查重要物质基础。

下文是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ぷ鳎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づ┟竦纳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陕农业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陕农业发[2012]44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定,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为加强和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方法、内容和形式,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在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统一使用,并作为编制土地承包管理电子计算机软件的蓝本,同时也是考核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标准和依据。

一、基本情况信息基本情况信息主要反映县、乡、村和村民小组分别管辖的下级单位、农户、人口、耕地等情况,同时对隶属单位予以编号。

编号方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定的编号方法相同。

乡镇、村和村民小组的编号确定后一般不作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编号一并使用。

在一个县范围内,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的编号应该是不重复的。

基本情况信息县级可以垂直管理到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乡镇统一管理到村民小组。

(一)乡镇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情况及编号表(见附件1)。

该表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根据各乡镇情况填写并予以保存。

各乡镇编号为两位数,由县上确定,最好与统计机关的排序一致。

(二)行政村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情况及编号表(见附件2)。

该表由乡镇农经机构根据各村情况填写。

行政村编号为四位数,其中前两位为乡镇编号,后两位为村序号,由乡镇确定,也应与统计机关的排序一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五)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七)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八)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范文(通用5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范文(通用5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范文(通用5篇)第一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

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

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

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

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

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

分析起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

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

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

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

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

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

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3【实施日期】1993.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1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所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它组织和单位依法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和各种基金、集资等。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费用、指派劳务造成农民负担的,必须遵守国务院《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省农业厅主管全省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标准及提取使用的范围第五条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中的“农民人均所得”。

其计算公式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经济总收入-总费用-国家税金-上交有关部门的利润-企业各项基金-村提留-乡统筹费)÷汇总人口第六条村提留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

其中:(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0.8%提取。

(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28【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06年9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ぷ鳎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づ┟竦纳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企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XX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XX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XX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承包合同除外。

第三条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凡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者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方,是指拥有生产经营项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村(社区)、组或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执行管理职责。

代行处置不得改变生产经营项目的权属关系,不得损害被代行处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议定处置方案,并经出席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七条签订承包合同,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

第八条签订书面合同。

镇(街道)应当运用标准合同文本等方式,指导当事人签订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时限一般为五年,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镇(街道)应当指导处置方将已订立经济合同的所有项目及期限、指标等造册登记,并将收取的合同款(物)及时报镇(街道)登记入账。

第十条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1、执行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2、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股东(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3、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4、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5、发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6、经营管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和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资金;7、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接受区镇(办)农经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8、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办)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股东(成员)的监督;9、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4、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5、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6、年度收益分配方案;7、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

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2008-1-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双方普重X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彳董、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凡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扃民彳、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言签订的客类承&合同,均适用宇朱条例。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二章承包与发包第五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依迭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的发包方。

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於民小组代行表瓦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果园、茶园、桑园和厂矿、商店、机械设备、水利设施、运输工具、房屋等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发包万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所发包的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行使所有权;对所发包的国有资源拥有监督管理权;(二)依照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向承包方收取承包金(含集体提留、乡统筹费,下同),对耕地以外的其他承包项目,要求承包方提供担保人或相应的财产担保、抵押;(四)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安排、调用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五)依照合同规定,为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六)不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8日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于本细则,包括乡镇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

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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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2(000)021
【摘要】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已由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9月26日
【总页数】4页(P16-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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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篇一: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工程项目的发包形成的经济关系,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的订立1、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通过“五议五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竞标。

2、标的物的承受方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专业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

3、处置方和承受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4、签订书面合同时镇纪委、“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全程监督。

5、已经订立的经济合同,村委会要及时登记造册,并将收取的合同款项及时存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二、合同的鉴证签订的经济合同需要鉴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合同文书、合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农村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申请鉴证。

三、合同的登记合同的承受方将其承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包合同,以及将其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让合同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由承受方在一个月内向处置方所在地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同时提供原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经鉴证或公证的,包括鉴证或公证证明)、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发包方书面意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同时在转包或转让合同文本上注明。

四、合同的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式四份,村委会、承受方、镇纪委、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一份。

合同档案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

对所有应当保存的合同档案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

如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如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如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一、总体要求1、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管理。

2、适用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发包的农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和农村集体所有的果园、林牧渔业、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农电设施、村办企业、房屋设施以及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等所签订的合同。

3、订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并采取书面形式,严禁以口头协议、君子合同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形式发包集体资产经营项目。

二、承包(租赁)项目的民主评估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发包项目、发包方式,组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等5—7人组成的民主评估小组。

2、建立预先评估制度。

民主评估小组,对拟发包项目进行评估,提出发包(租赁)或招投标的方式、期限、投标标的等,并委托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制定发包(租赁)或投标文件。

对于不需要招投标的项目,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承包(租赁)项目的招投标1、对于重大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如发包(租赁)、项目建设、资产运营等,必须依照有关法规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方。

2、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租赁)项目时,要提前15日在本村村务公开栏、网上发布发包公告。

公告中要提供发包项目的基本情况、经济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者报名地点和截止时间等。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1、实行承包合同预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民主议定拟就的承包合同报农经管理中心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01【实施日期】2001.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01年4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陕西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7.02•【字号】陕政发[1991]114号•【施行日期】1991.07.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1)114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日陕西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或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小型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企业联合经营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的同时,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职责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合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三、进行合同鉴证,确认无效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四、调解、仲裁合同纠纷;五、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六、监督检查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经济合同。

主要职责是:组织所属企业学习和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制定本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检查所属企业依法订立、履行经济合同;调解本系统内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农业部乡镇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农业部乡镇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农业部乡镇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农业部乡镇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的通知(1990年8月16日)农业部今年四月十三日发布了《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乡镇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范乡镇企业的承包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普遍推行了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对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

例如企业经营机制没有完全理顺,企业责权利还不配套,以及承包指标、承包合同、短期行为、民主监督等方面的问题,等等。

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务必切实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认真解决好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保护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不受侵权。

乡镇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以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制度。

无论实行那种承包经营责任制,都不能随意改变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要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不受侵犯。

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借口改变乡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利润上交渠道,对于已经平调或下划的乡镇企业,在贯彻《规定》中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完善承包经营形式、内容和合同。

承包经营形式,应以集体承包为主。

我省乡村集体企业,绝大多数实行一人牵头,集体承包,符合《规定》要求,且承包经营效果较好,应当继续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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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可编辑)精选资料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凡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者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二章承包与发包第五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依迭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的发包方。

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发包。

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果园、茶园、桑园和厂矿、商店、机械设备、水利设施、运输工具、房屋等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发包万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所发包的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行使所有权对所发包的国有资源拥有监督管理权(二)依照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向承包方收取承包金(含集体提留、乡统筹费下同)对耕地以外的其他承包项目要求承包方提供担保人或相应的财产担保、抵押(四)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安排、调用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五)依照合同规定为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六)不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七条具有生产经营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户、联户、个人合伙、专业队组)有权承包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也可以成为承包方。

第八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项目行使经营自主权(二)承包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项目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转包承包项目或转让合同(四)荒山、荒地、滩涂、水面、林地、草地等开发性项目在承包期内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五)对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应合理利用和保护(六)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或者合同规定的生产指标和生产任务(七)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缴纳税金、承包金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与无效合同的确认第九条承包标的、方式、期限、指标、服务内容和奖惩办法等主要事项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

第十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合同和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立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承包项目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用途、价款、地点、坐落、生产经营方式或管理使用方法及承包期限(三)承包方应缴纳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承包金以及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的数量、时间和方式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数量和结算方式(四)发包方提供服务的项目、方式及收费办法、标准(五)对承包资源和集体财产在利用、维护、改造等方面的要求和奖惩办法(六)承包前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合同期满后财产移交、清算办法(七)违约责任(八)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方可生效。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要鉴证或公证的应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到公证机关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合同书一式三扮当事人双方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为无效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反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其代表会议决议的(四)采取欺诈、胁迫或以权压价、垄断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六)承包方擅自转包承包项目、转让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

第十四条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确认机关依法处理。

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百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的或收回使用权的(四)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五)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六)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经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还应及时报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赔偿。

第十儿条在承包期限内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承包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第三者原合同仍然有效承包方应当与第三者订立转包合同。

承包方也可以将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合同一经转让原合同即行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订立新的合同。

第二十条转包承包项目和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承包方转包承包项目或转让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困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意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按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违约方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困行政部门违法干预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由违法干预的行政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方可按合同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一)出卖承包的生产资料或擅自改变其用途的(二)对承包的荒山、滩涂、荒地、林地、草地等不按合同规定进行造林、补植、更新或开发利用的(三)对承包的荒山、滩涂、荒地、林地、草地等不按合同规定进行造林、补植、更新或开发利用的(四)违反合同规定对承包的生产资料使用不当、管理不着造成破坏或者损失的(五)对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者放弃经营的(六)无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免除责任的理由不完成合同规定的生产指标或生产任务或者拒不交付承包金的(七)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发包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一)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二)非法干涉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四)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通报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调的与仲裁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发包方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伸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必要时可裁决先恢复生产后解决纠纷。

第二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仲裁机关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靖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承包合同进行鉴证、调解、仲裁时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合同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农业、林业、水利、土地、工商行政、乡镇企业、司法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办。

第三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咨询服务活动(二)指导合同的签订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监督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三)建立、保管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调查研究和组织交流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和经验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五)审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合同(六)凋解、仲裁合同纠纷。

第三十一条对于利用职权签订假合同、倒卖合同或者利用承包合同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陕西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么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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