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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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附件 1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 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清单应当覆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工艺过程、移动源、溶剂使 用、扬尘、生物质燃烧和农业等排放源,包含二氧化硫(SO2)、氮氧 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一 次颗粒物(PM2.5 和 PM10)和臭氧(O3)等大气污染物,并具备动态更 新机制。
随着清单编制工作的逐步深入,清单编制中活动水平与排放系 数将不断更新和完善,环境保护部将适时修订技术指南。目前,已 发布的《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大 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关于道路机动 车、非道路移动源以及生物质燃烧源排放清单编制请参照新发布的 《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非道路 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生物质燃烧 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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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从国家层面上建立完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也缺乏一套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方法工具,相应的能力建设 较为滞后。考虑到各地清单编制工作的技术基础与实际管理需求的 差异性,环境保护部按照“规范统一、科学实用、轻重缓急、循序,即先按照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源源类两个方向分 别出发,编制单项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待各 方面对清单编制工作有一定认识和基础后,再将城市和区域网格化, 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时空变化信息的源排放 清单技术指南。
根据上述思路,环境保护部已于 2014 年 8 月发布了《大气细颗 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道路扬尘源:是指道路积尘在一定动力条件(风力、机动车 碾压、人群活动等)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
施工扬尘源:是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 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工程等施工场所在施工过程中产生 的扬尘。
堆场扬尘源:是指各种工业料堆、建筑料堆、工业固体废弃 物、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输送等操作 以及风蚀作用造成的扬尘。此外,采石、采矿等场所和活动中产 生的扬尘也归为堆场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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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编制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扬尘污染防治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协同、 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性工作。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污 染特征、气候条件、生态环境建设、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管理需 求等实际情况,结合本指南要求,对主要的土壤扬尘源、道路扬 尘源、施工扬尘源和堆场扬尘源进行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 (2)科学实用原则: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的编制工作要 严格按照相关科学方法的要求,科学有序地开展;同时,所编制 的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为扬尘源 的综合整治工作提供实用信息。 (3)与时俱进原则:与其它源类相比,扬尘源颗粒物排放 的动态变化较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扬尘污染源 特点、技术条件和管理需求,定期对扬尘源颗粒物进行动态调查, 建立相应的动态污染源数据库,持续更新扬尘污染源信息。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南开大学起草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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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 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 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扬尘源:是指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各种不经过排气筒、无 组织、无规则排放地表松散颗粒物质的颗粒物排放源。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是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 和空间范围内以扬尘形式向大气中排放的颗粒物的量的集合。 土壤扬尘源:是指直接来源于裸露地面(如农田、裸露山体、 滩涂、干涸的河谷、未硬化或未绿化的空地等)的颗粒物在自然 力或人力的作用下形成的扬尘。 — 88 —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4《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编制组二〇一四年六月—82—项目名称: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项目统一编号: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主要起草人:贺克斌,张强,郑博等环保部科技标准司项目管理人:师华定 陈 胜—83—目录目 录 (84)1 编制背景 (85)1.1 任务来源 (85)1.2 指南编制单位 (85)2 指南制定的意义 (85)3 指南编制原则与技术依据 (85)3.1 编制原则 (85)3.2 技术依据 (86)4 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86)4.1本指南与《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之间的关系..86 4.2 源分类和排放量计算基本原则 (86)产生系数的确定 (87)4.3 固定燃烧源PM104.3.1燃煤源(除民用煤炉)PM产生系数的确定 (87)10产生系数的确定 (89)4.3.2其它固定燃烧源PM10产生系数的确定 (91)4.4 工艺过程源PM104.4.1 钢铁 (91)4.4.2有色冶金 (91)4.4.3 建材 (92)4.4.4 石化化工 (94)4.4.5 废弃物处理 (94)产生系数的确定 (94)4.5 移动源PM104.6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去除效率的确定 (95)去除效率计算方法 (95)4.6.1 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PM104.6.1 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PM去除效率参数确定 (95)105 指南实施建议 (99)—84—《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说明1 编制背景1.1 任务来源2014年5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给清华大学下达了编制《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任务。

清华大学根据之前的研究基础和对国内外大量研究成果的总结凝练,开展了《技术指南》的编制工作,并在6月通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5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1.2.1本指南明确了固定燃烧源和工艺过程源一次可吸入颗粒物(PM10)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移动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扬尘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生物质燃烧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1.2.2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PM10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清单编制的行政区划主体为县(区)、市、或省(直辖市、自治区)。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

PM10排放源: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PM10的排放源,PM10的人为排放源包括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移动源、扬尘源和生物质燃烧源。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5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1.2.1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氨气(NH3)、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1.19
•【文号】环办大气函〔2024〕28号
•【施行日期】2024.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
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大气函〔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完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核算体系,我部研究制定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9日。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

附件2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的编制,用于指导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源的清洁生产,确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控重点。

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的主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本指南适用的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s),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Oxygenated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OVOCs),卤代烃(Halogenated hydrocarbons),含氮有机化合物(Organic nitrates),含硫有机化合物(Organic sulfur)等几类152种化合物。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讲解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讲解

973计划课题:我国酸沉降相关物质的排放特征及强度研究
863重大项目课题:区域大气污染源识别与动态源清单技术及应用 十多项环保公益项目及几十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构建了区域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共性技术体系 • 发展了多层嵌套高分辨率的区域排放清单编制技术和方法学 • 开展了排放系数测试研究,将排放系数的本土化率由20%提高到70% • 编制了覆盖全国和重点区域的多层嵌套网格化排放清单 • 部分城市基于自下而上方法编制了多污染物综合排放清单
[95% 置信区间]
NOx CO2 CO CH4 VOC BC OC NH3
Other East Southeast Source: Streets et al., 2003 Asia Asia
China
Japan
India
Other South Asia
Ships
All Asia
第三阶段:基于技术和设备信息的排放清单
第二阶段:基于部门活动水平的排放清单
代表:TRACE-P排放清单
基准年:2000年 涉及的污染物:SO2, NOx, CO2, CO, CH4, NMVOC, BC, OC
基本方法
排放系数法 源分类:3级 活动水平:
• 分省、分部门的不同燃料消费量 • 主要的相关工、农业原料消费量和产量
100
除尘器所占比例/%
水泥厂污染控制技术演变函数
旋风 湿式 静电 布袋
80 60 40 20 0 1990 1993 1996 年份 1999 2002 2005
③ 中国是全球土地利用变化速度最快的区域之一
珠三角城市化土地利用变化
④ 排放清单编制与环境数据统计体系存在脱节
环境管理部门已经建立了由环境统计、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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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2.5 产生系数受燃烧技术和工艺技术影响不大的燃料和产品, 第三级层面可不再细分,在第二级下直接建立第四级分类。
2.1 固定燃烧源的分类 固定燃烧源是指利用燃料燃烧时产生热量,为发电、工业生 产和生活提供热能和动力的燃烧设备。
固定燃烧源的第一级分类包括电力、供热、工业和民用四个
部门;第二级分类包括煤炭、生物质、以及各种气体和液体燃料;
高效电除尘:指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电场、利用高压电场产 生的静电力将颗粒物从含尘气流中分离出来的除尘技术。
电袋复合除尘:指通过前级电场的预收尘、荷电作用和后级 滤袋区过滤除尘的除尘技术。
湿式除尘:指通过含尘气体与液体密切接触,利用水滴和尘 粒的惯性碰撞及其它作用来捕集含尘气体中颗粒物的除尘技术。
机械式除尘:指利用机械力(重力、惯性力、离心力等)将 颗粒物从含尘气流中分离出来的除尘技术。
一般控制:指使用效率一般的集尘设备或控制措施,减少无 组织扬尘逸散的技术,如增加格挡等。
高效控制:指综合使用高效率的集尘设备,减少无组织扬尘 逸散的技术,如转炉烟气三次除尘、焦化除尘地面站等。
一次铝:指直接由铝矿石经过电解冶炼生产出的铝。 二次铝:指通过含铝材料回收再生生产出的铝。 起飞着陆循环(LTO):指飞机从起飞滑行、起飞、降落和 降落滑行的整个过程。
—4—
1.2.3 本指南规定了大气细颗粒物(PM2.5)一次源排放清单 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 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细颗粒物(PM2.5):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μm 的颗粒物。 PM2.5 排放源: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 PM2.5 的排放源。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 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 大气污染物(PM2.5)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燃料 消费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产生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 生的大气污染物(PM2.5)的量。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附件1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1.2.1本指南适用于指导人为源一次细颗粒物(PM2.5)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但不包括各类露天扬尘和生物质开放燃烧过程的PM2.5排放清单编制,扬尘源及生物质开放燃烧源PM2.5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另行发布。

1.2.2本指南也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清单编制的行政区划主体为县(区)、市、或省(直辖市、自治区)。

1.2.3本指南规定了大气细颗粒物(PM2.5)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细颗粒物(PM2.5):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 的颗粒物。

PM2.5排放源: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PM2.5的排放源。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大气污染物(PM2.5)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燃料消费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大气细颗粒物(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

大气细颗粒物(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

附件3《大气细颗粒物(PM2.5 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项目名称:大气细颗粒物(PM2.5 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项目统一编号: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主要起草人:贺克斌等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项目管理人:贺克斌环保部科技标准司项目管理人:XXX目录1 任务来源 (1)2 指南制定的意义 (1)3 指南编制原则与技术依据 (1)3.1 编制原则 (1)3.2 技术依据 (2)4 主要编制工作过程 (2)5 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3)5.1 排放源分类分级方法 (3)5.2 PM2.5排放量计算方法 (5)5.3 排放量计算参数获取方法 (7)5.4 源排放清单的应用与评估 (8)6 指南实施建议 (9)《大气细颗粒物(PM2.5 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说明1 任务来源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细颗粒物(PM 2.5)浓度限值监测指标以来,围绕如何深化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降低区域PM 2.5环境浓度、减少灰霾现象发生频率等开展了一系列科学研究工作。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于2013年启动了环保公益科研专项重点项目“PM2.5源排放控制和监管体系研究”,由清华大学承担。

旨在摸清我国一次PM 2.5排放基本情况,评估其减排技术潜力,研究一次PM 2.5源排放控制和管理方法。

依托该项目,环境保护部科技(以下简称标准司给清华大学下达了编制《大气细颗粒物(PM2.5 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的任务。

清华大学根据“PM2.5源排放控制和监管体系研究”项目《PM 2.5源排放清单指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开展《PM 2.5源排放清单指南》编制工作。

2 指南制定的意义1)摸清我国一次PM 2.5源排放基本情况近年来针对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SO 2、NOx 、CO 等气态污染物上,而较少涉及大气颗粒物。

其主要原因是相对以上气态污染物,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特征更加复杂,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的难度增大。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讲解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讲解

扬尘源分类分级体系
第一级 第二级
农田 荒地 裸露山体 滩涂 干涸河谷 未硬化或未绿化空地 铺装道路 未铺装道路
第三级
砂土
土壤扬尘源
壤土
粘土 城市道路 公路 工业区道路 林区道路 乡村道路 土方开挖 地基建设 土方回填 主体建设 装饰装修 装卸与输送 堆放
扬 尘 源 分 类 分 级 体 系
道路扬尘源
指南编制背景、目的及意义
指南编制意义
有助于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环境保护科研或管理部门以统一的方法学开展 扬尘源排放清单的编制工作。 有助于加强对扬尘源排放特征的认识,明确扬尘的来源及环境贡献,促进扬尘 源的科学管理与高效控制。 与其他污染源排放清单一起构成区域空气质量模型的基础性输入文件,有助于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内容讲解
南开大学 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2015年 03月
主要内容
指南编制背景、目的及意义 指南编制原则与依据 指南编制过程 指南主要内容 扬尘源控制建议
指南编制背景、目的及意义
指南编制背景
扬尘对我国大气颗粒物污染具有显著贡献,是城市大气颗粒物的重要来源。
制技术指南(试行)》和《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的补充。
总则
术语与定义
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 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扬尘源:是指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各种不经过排气筒、无组织、 无规则排放地表松散颗粒物质的颗粒物排放源。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是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 范围内以扬尘形式向大气中排放的颗粒物的量的集合。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

环境保护部公告第55号——关于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第55号——关于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指南的公告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5号――关于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指南的公告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污染源优先控制分级是开展大气污染来源解析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制定大气污染物优化减排方案、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和科学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开展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我部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指南。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包括大气一次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的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所涉及的污染源分类分级、排放系数与活动水平数据获取、不确定性分析以及清单的应用与评估等内容。

《大气污染源优先控制分级技术指南(试行)》从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与颗粒物对环境质量影响的大小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臭氧生成潜势的大小两个方面分别提供污染源分级技术方法,包括污染源清单建立、空气质量模型选取、目标区域VOCs成份谱测试与收集、污染物排放对空气质量影响评估、污染源分级指数计算等内容。

各地应根据空气污染现状、工作基础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按照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选择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技术方法,鼓励优先使用本地实测与调查数据。

在试行过程中,请将发现的问题及修正的参数数据等及时反馈我部。

同时,各地应加强针对性监测检测、调查统计工作,注重数据积累;增强科学研究、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污染源优先控制分级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提高清单编制的精准度,满足大气环境质量管理需求。

环境保护部2014年8月19日来源: /fg/detail531315.html。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使用量,ŋ 为污染控制技术对 VOCs 的去除效率。
(5)机动车排放源的 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为:
∑ E v,t = Pi, j,t × EFi, j,t ×VMTt
(6)
— 26 —
式中,Ev 为机动车 VOCs 排放量,i 为车辆类型,j 为省、直 辖市、自治区,t 为计算年份,P 为车辆保有量,EF 为排放系数, VMT 为行驶里程。
动水平;i 为燃烧部门,分别为火力发电、供热、工商业消费、
城市消费、农村消费;j 为燃料类型,包括煤、燃料油、煤气、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m 为省、直辖市、自治区。
(3)工艺过程源 VOCs 排放量的计算
E
=

m
EF k ,m
×
Q m
× (1
− η)
(4)
式中,k 为工艺过程的 VOCs 排放子源,m 为省,E 为污染
— 28 —
5.1 生物质燃烧源 生物质燃烧包括作为燃料使用的生物质燃料燃烧(秸秆、薪 柴、沼气)和作为废弃物的生物质露天焚烧。生物质燃烧源的活 动水平指秸秆燃料和薪柴燃料使用量,生物质露天焚烧量和焚烧 的具体位置。露天焚烧量可根据秸秆产量和调研秸秆露天焚烧比 例获得,露天焚烧地理位置可应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识别。 5.2 化石燃料燃烧源 化石燃料是由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组成的燃料资源,包括 煤、石油、天然气、油页岩等。化石燃料燃烧源活动水平为不同 部门的燃料消费量,因此应调查不同部门不同燃烧设备下所消耗 的煤、石油、天然气和油页岩的消费量,其各部门需要调查的指 标见附表 9。 5.3 工艺过程源 有机化学、无机化学、食品和农业、木材加工等工业生产过 程,都是潜在的 VOCs 排放源,具体集中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 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 料加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木材加 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煤炭开采和 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等十四个制造业行类中,其中石油 化工业是 VOCs 的重要排放源。需获取的活动水平信息包括经纬 度、产品产量、生产工艺以及处理技术。附表 8 列出了需要调查 的工艺过程源的对应活动水平指标。 5.4 溶剂使用源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14•【文号】环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多个地区接连出现以颗粒物(PM10和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灰霾天气,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是科学、有效开展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制定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为指导各地开展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环境保护部特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是定性或定量识别大气颗粒物的来源,是一项长期、复杂且系统的技术性工作。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涉及多种技术方法、模型选择、样品采集与分析、化学成分谱的科学构建、模拟运算以及解析结果评估与应用等,必须强化技术要求和科学规范。

各地应根据空气污染现状、工作基础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适宜的来源解析技术方法;同时,也要按照标本兼治和循序渐进的原则,针对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的长期性和专业性要求,加强针对性监测,注重数据积累,增强科学研究,加快人才培养,加强能力建设,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提升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颗粒物来源解析精度。

附件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1.2.1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开展大气颗粒物(PM10和PM2.5)来源解析工作。

1.2.2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的主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3—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06.30-2010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第30部分:44个元素量测定GB/T14506.28-2010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第28部分:16个主次成分量测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HJ618-2011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393-2007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颗粒物污染源:向大气环境中排放固态颗粒污染物的排放源统称颗粒物污染源。

环境受体:受到大气污染物污染的环境空气统称环境受体,简称受体。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通过化学、物理学、数学等方法定性或定量识别环境受体中大气颗粒物污染的来源。

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
1.4.3 机动车规格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 1。
表 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分类 大型
载客汽车 a 中型 小型
说明 车长大于等于 6000mm 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 20 人的载客汽车; 不包括公交车。 车长小于 6000mm 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车长小于 6000mm 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 9 人的载客汽车(含轿车); 不包括微型客车和出租车。
— 27 —
细颗粒物(PM2.5):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μm 的颗粒物。
机动车蒸发排放污染物:主要是碳氢化合物(HC),仅考虑
以汽油为燃料的机动车蒸发排放。
1.4.2 机动车类型
载客汽车: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
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载货汽车: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
— 30 —
低速载货汽车,公交车和出租车单列;第二级分类根据车辆使用
的主要燃料类型分为汽油、柴油和其他燃料;在第二级分类的基
础上,第三级根据车辆的污染控制水平分为国一前、国一、国二、
国三、国四和国五。道路机动车排放源分类见表 2。
表 2 道路机动车三级分类
第一级分类 第二级分类
第三级分类
微型载客汽车
— 28 —
载客汽车 a 载货汽车
摩托车
微型 重型 中型 轻型 微型
低速
普通 轻便
车长不大于 3500mm,发动机排气量不大于 1L 的载客汽车;不包 括出租车。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车长大于等于 6000mm 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 4500kg 的载货汽车,不包括微型 货车和低速货车。 车长不大于 3500mm,总质量小于等于 18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 包括低速货车。 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 70km/h,最大设计总质 量小于或等于 4500kg 的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但不含以农机牌照 注册的低速汽车。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 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 50mL 的摩 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且若使用发动机驱动,发动机气 缸总排量小于等于 50mL 的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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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5 指导原则 (1)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细颗粒物 PM2.5 源排放清单编制 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 (2)分类指导原则:依据我国当前的行业或产品分类,充 分考虑各个行业工艺技术、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 异,进行深层次源划分,使 PM2.5 排放源尽可能涵盖潜在的、可 能带来排放的活动部门; (3)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 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 学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路线。随着环境信息 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单。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清华大学、环境保护 部环境规划院等单位起草编制。
第三级分类下则涵盖了各种具体的燃烧设备。完整的固定燃烧源
第一至第三级源分类见表 1。
固定燃烧源第四级分类包括袋式除尘、普通电除尘、高效电
除尘、电袋复合除尘、湿式除尘和机械式除尘等六种污染控制技
术以及无除尘设施的情况,其对应的 PM2.5 去除效率见表 5。
表 1 固定燃烧源第 1~3 级分类及对应的 PM2.5 产生系数
0.10
农用机械*
4.00
建筑机械*
6.00
航空 煤 油ຫໍສະໝຸດ 飞机**0.28*排放系数为 g/kg 柴油消耗量
**飞机排放系数为 g/LTO(起飞着陆循环次数)
国3
国 4 质量分级
C
C
A
A
C
C
C
第三章 PM2.5 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3.1 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的确定 编制一次 PM2.5 排放清单时,应首先对清单编制区域内的排 放源进行初步摸底调查,明确当地排放源的主要构成,在表 1-3 提供的分类分级体系中选取合适的第一、二级排放源类型,以确 定源清单编制过程中的活动水平数据调查和收集对象。 在数据调查和收集阶段应当涵盖排放源第三、四级分类中涉 及的所有燃烧/工艺技术和颗粒物末端控制技术,在数据整理过 程中根据当地排放源的特点确定源清单覆盖的第三、四级分类。 3.2 排放清单计算空间尺度的确定 点源是指可获取固定排放位置及活动水平的排放源,在排放 清单中一般体现为单个企业或工厂的排放量;面源是指难以获取 固定排放位置和活动水平的排放源的集合,在清单中一般体现为 省、地级市或区县的排放总量。 对于某一个第四级排放源,可以只由点源或面源组成,也可 以同时包含点源和面源。编制排放清单时应当明确每一个第四级
—4—
1.2.3 本指南规定了大气细颗粒物(PM2.5)一次源排放清单 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 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细颗粒物(PM2.5):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μm 的颗粒物。 PM2.5 排放源: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 PM2.5 的排放源。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 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 大气污染物(PM2.5)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燃料 消费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产生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 生的大气污染物(PM2.5)的量。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
质量分级
A A A A B B C C C C C C A A
*煤炭包含原煤、洗精煤和其他洗煤三类 **天然气与其他气体燃料排放系数的单位是 g/m3
2.2 工艺过程源的分类 工艺过程源是指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以对工业原料进行 物理和化学转化为目的的工业活动。 工艺过程源的第一级分类包括钢铁、有色冶金、建材、石化 化工、废弃物处理五个行业;第二级分类包括上述行业的各种原 料/产品;第三级分类包括每一种产品的主要工艺技术和设备。 完整的工艺过程源第一至第三级源分类见表 2。 工艺过程源的一次 PM2.5 排放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两部分,总排放量为两部分之和。有组织排放的第四级分类包括 袋式除尘、普通电除尘、高效电除尘、电袋复合除尘、湿式除尘 和机械式除尘等六种污染控制技术以及无除尘设施的情况。无组 织排放的第四级分类包括无控制、一般控制和高效控制三种,其 对应的 PM2.5 去除效率见表 5。
0.26 1.40 0.67
浮法平板玻璃 垂直引上 平板玻璃 其他玻璃
机焦
7.92
10.68
2.94 5.20 0.10 1.86 1.44
质量分级 B(有组织) C(无组织) B(有组织) C(无组织) B(有组织) C(无组织)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国1 0.03 0.03 0.04 0.04 0.03 0.03 3.00E-03 3.00E-03 0.17 1.00 0.60 0.20 0.20
国2 0.02 0.02 0.03 0.03 0.02 0.02 3.00E-03 3.00E-03 0.09 0.40 0.13 0.07 0.07
B
B
B
B B B B
废弃物处理 固体废物
焚烧
0.88
B
— 10 —
2.3 移动源的分类
移动源是指由发动机牵引、能够移动的各种客运、货运交通
设施和机械设备。
移动源的第一级分类包括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两个
类别;第二级分类包括汽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
气等主要燃料类型;第三级分类包括各种类型的机动车、非道路
水泥
砖瓦 石灰 陶瓷
玻璃
炼焦 原油生产
化肥 碳素
炼铁
5.25(有组织)、0.73(无组织)
转炉 电炉 铸造 一次铝 二次铝 联合法 拜尔法 烧结法
立窑 新型干法 其他旋窑
10.50 6.02 7.10(有组织)、1.38(无组织) 18.28 5.20 42.30 9.18 90.00 263.87 286.67 328.00 207.73 287.00 111.27 264.78 96.51 12.86 28.46 23.51
行业 电力 供热
工业
燃料 煤炭* 柴油 燃料油 天然气** 其他气体** 煤炭 柴油 燃料油 天然气** 其他气体** 煤炭 柴油 燃料油 煤油 木质成型燃料 秸秆成型燃料 天然气** 其他气体**
工艺技术 煤粉炉/流化床炉/层燃炉
煤粉炉/流化床炉/层燃炉
流化床炉/层燃炉/茶浴炉
PM2.5 (g/kg-燃料) 按式(3-2)计算 0.50 0.62 0.03 0.03 按式(3-2)计算 0.50 0.62 0.03 0.03 按式(3-2)计算 0.50 0.67 0.90 0.75 1.16 0.03 0.03
附件 1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 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的进程,增强大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 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 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 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人为源一次细颗粒物(PM2.5)排放 清单编制工作,但不包括各类露天扬尘和生物质开放燃烧过程的 PM2.5 排放清单编制,扬尘源及生物质开放燃烧源 PM2.5 排放清单 编制技术指南另行发布。 1.2.2 本指南也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 PM2.5 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清单编制的行政区划主体为县(区)、 市、或省(直辖市、自治区)。
0.06
质量分级 C C C C C C C C C A A A A
A
0.09
0.02
A
小型载客汽车 0.30
0.20
0.07
0.05
0.03
A
微型载客汽车 0.30
0.20
0.07
0.05
0.03
A
— 11 —
类别
燃料
非道路
柴油
车型/种类
无控
国1
国2
铁路*
2.70
航运*
1.80
三轮汽车
0.20
低速货车
—5—
放的大气污染物(PM2.5)的量;无污染控制措施时,排放系数 等于产生系数。
质量分级:指根据排放系数的获取方式,对排放系数数据的 可靠性和准确性划分的等级。
袋式除尘:指利用纤维织物滤袋来捕集含尘气体中粉尘的除 尘技术。
普通电除尘:指具有三个或三个以下电场、利用高压电场产 生的静电力将颗粒物从含尘气流中分离出来的除尘技术。
燃料 汽油
柴油
车型/种类 重型载货汽车 中型载货汽车 轻型载货汽车 微型载货汽车 大型载客汽车 中型载客汽车 小型载客汽车 微型载客汽车
摩托车 重型载货汽车 中型载货汽车 轻型载货汽车 微型载货汽车
大型载客汽车
无控 0.10 0.10 0.12 0.12 0.10 0.10 4.00E-03 4.00E-03 0.31 2.00 0.60 0.30 0.30
一般控制:指使用效率一般的集尘设备或控制措施,减少无 组织扬尘逸散的技术,如增加格挡等。
高效控制:指综合使用高效率的集尘设备,减少无组织扬尘 逸散的技术,如转炉烟气三次除尘、焦化除尘地面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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