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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范本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范本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工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顶板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井下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井工矿顶板管理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设立专门的顶板管理部门。

第五条顶板管理部门应制定顶板管理工作规范和操作手册,并定期进行更新和修订。

第六条顶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井下各个工作区域都应设置警示标志,明确标注安全区域和禁止区域。

第八条井下作业前,顶板管理部门应组织安全会议,明确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九条井工矿井的顶板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确保顶板的稳定性。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操作,不得随意采取行动。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前,必须检查和确保各种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的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在顶板存在威胁的情况下,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支护和补强,保障人员安全撤离。

第十三条井下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顶板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制度落实。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应包括现场巡查和文件资料审核两个方面。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记录,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顶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八条井工矿井的顶板管理工作应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相配合,建立紧密合作机制。

第十九条顶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井下人员的自救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井下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对于发生的事故和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三篇)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三篇)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应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相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应定期组织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章顶板检查和评估第七条矿井顶板管理应进行定期的顶板检查和评估。

检查内容包括顶板稳定性、松落物、开裂和渗漏等。

第八条顶板检查和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经验。

第九条顶板检查和评估结果应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汇报。

第十条顶板检查和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况。

合格情况表示顶板稳定,无明显问题;基本合格情况表示顶板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不合格情况表示顶板存在严重问题,需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一条顶板检查和评估工作应围绕安全目标展开,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停产停产的影响。

第三章顶板治理第十二条井工矿井的顶板治理应根据顶板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顶板治理应由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资质。

第十四条顶板治理应采取正确的方法和措施,确保治理效果和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顶板治理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顶板治理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和检查,确保治理效果满足要求。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七条在井工矿井顶板管理过程中发生突发状况或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组织抢救。

第十八条应急措施包括:疏散人员、封闭井口、进行危险源控制、报告上级部门等。

第十九条应急措施应由专业应急队伍进行,队伍成员具备一定的应急救援能力和技术知识。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一、目的和应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确保矿井顶板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适用于全部井工矿井的顶板管理工作,包含井下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

二、顶板管理的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以人的安全为核心,做到安全意识第一,防备为主,维护为辅。

2.统一领导原则:确保顶板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3.规范作业原则:订立规范的操作程序,确保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进行操作。

4.及时报告原则:发现矿井顶板问题,应立刻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以便采取紧急措施。

5.完满机制原则:建立健全的矿井顶板管理机制,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改进。

三、顶板管理工作职责和要求1.矿井顶板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包含:–订立、修订和完满矿井顶板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规范。

–组织实施矿井顶板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布置矿井顶板的支护工作,确保支护料子符合规范,支护方案合理。

–组织开展矿井顶板安全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

–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落实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确保顶板稳定和生产安全。

2.井下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包含:–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不得违反作业程序和操作规定。

–发现矿井顶板问题应立刻上报,并搭配顶板管理人员实施相应的措施。

–自动参加矿井顶板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顶板管理工作流程1.顶板巡查和监测流程:1.每班次上岗前,顶板管理人员应对矿井顶板进行巡查,记录巡查结果。

2.定期进行矿井顶板的监测,记录监测数据,跟踪矿井顶板的变动情况。

3.发现顶板变形、龙门架移位等异常情况时,立刻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2.顶板支护流程:1.依据矿井顶板的稳定性要求,订立支护方案,并使用合格的支护料子进行支护。

2.加强对支护料子的质量监管,确保支护料子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支护工作前,必需进行确认试验,确保支护效果符合要求。

3.顶板安全培训流程:1.订立安全培训计划,包含矿井顶板的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内容。

矿井顶板管理一般规定范本

矿井顶板管理一般规定范本

矿井顶板管理一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顶板管理,保障矿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和采矿权人。

第三条矿井顶板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顶板管理应采取防治结合、源头防控、全过程控制的措施。

第五条矿井顶板管理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对矿井顶板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顶板监测第六条矿井顶板监测是矿井顶板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进行全面且持续的监测。

第七条矿井顶板监测应包括实时监测和定期监测两种形式。

第八条矿井顶板监测应使用先进、可靠的监测仪器设备,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分析。

第九条矿井顶板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三章顶板支护第十条矿井顶板支护是保障矿井顶板稳定的重要手段,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矿井顶板支护应采用合适的支护材料和支护措施,并严格按照规范施工。

第十二条矿井顶板支护工作要进行规划设计,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矿井顶板支护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矿井顶板支护施工完毕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四章顶板管理责任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矿井顶板管理机构,明确顶板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做出重要决策。

第十七条矿井顶板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监督检查矿井顶板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矿井顶板管理人员应维护矿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矿井顶板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矿井顶板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处罚和监督第二十条对违反矿井顶板管理规定的矿山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应接受矿井顶板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对于发现的矿井顶板问题,矿山企业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矿山企业遵循,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范本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范本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工矿井顶板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第三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所有从事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的岗位证书。

第二章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责任第五条矿长负责组织和领导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并对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管理人员负责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第八条所有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确保安全。

第三章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内容第九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要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顶板的稳定。

第十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要进行定期检测,对顶板进行强度测试和质量检查,确保顶板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的安全警示体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牌,提醒人员注意顶板的安全。

第十二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技术要求第十三条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要使用符合标准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合格的工作要进行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矿长和有关部门负责对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

第六章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奖惩机制第十七条对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继续做好工作。

矿井顶板管理一般规定范本(2篇)

矿井顶板管理一般规定范本(2篇)

矿井顶板管理一般规定范本1. 安全管理1.1. 确保顶板稳定1.1.1. 定期进行顶板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

1.1.2. 配备专业人员进行顶板支护工作,确保支护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1.1.3. 按照规定的支护标准和方法进行支护施工,避免使用低质量的材料和设备。

1.2. 建立紧急预案1.2.1. 制定顶板突发事故的紧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措施。

1.2.2. 组织紧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1.2.3. 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2. 设备管理2.1. 购置和管理设备2.1.1. 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

2.1.2.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2.1.3. 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和档案管理,及时更新设备信息和维修记录。

2.2. 安全操作规程2.2.1. 制定设备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

2.2.2. 培训操作人员,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2.2.3. 定期组织设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所有操作人员合格。

3. 知识管理3.1. 培训与教育3.1.1. 针对不同岗位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3.1.2.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对顶板管理的重视和安全意识。

3.1.3. 定期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2. 岗位责任3.2.1. 确定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责任的界定。

3.2.2. 定期组织岗位职责考核,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履行自身的职责。

3.2.3. 加强岗位职责信息的传达和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

4. 环境管理4.1. 废物管理4.1.1. 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确保环境卫生和安全。

4.1.2. 定期清理和处理工地周边的废物,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有序。

4.1.3. 严禁随意倾倒废弃物,加强废物处理的监督和管理。

4.2. 环保意识4.2.1. 加强员工的环保意识教育,强调环保的重要性和责任。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3篇)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3篇)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工矿井顶板的安全稳定,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包括井工矿井顶板的检测、评估、加固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维护公平公正、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落实。

第二章顶板检测与评估第六条井工矿井在选矿前,顶板应进行详细的检测与评估工作,确保顶板的安全性。

第七条井工矿井顶板的检测与评估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检测与评估报告。

第八条井工矿井顶板的检测与评估内容应包括:顶板的稳定性、风险评估、支护要求等。

第九条井工矿井顶板检测与评估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井工矿井顶板的检测与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确保其真实可靠。

第三章顶板加固与支护第十一条井工矿井顶板的加固与支护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加固效果,提高顶板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井工矿井顶板加固与支护的具体措施应结合顶板的情况来确定,并在施工前进行充分的计划设计。

第十三条井工矿井顶板的加固施工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

第十四条加固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相关证书。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井工矿井顶板加固施工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处理井工矿井顶板问题第十六条在井工矿井顶板加固与支护工作中,如发现问题井工矿井顶板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井工矿井顶板问题处理不当、未能及时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发现井工矿井顶板问题后,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述为了保障井工矿井顶板的安全稳定,减少井下工作人员的伤亡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井工矿井顶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目标和原则1.目标:确保井工矿井顶板的安全稳定,预防事故的发生。

2.原则:科学规范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追究责任。

第二章井工矿井顶板管理标准第四条顶板加固设计1.设计工作应满足国家标准,并由专业机构进行。

2.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井下复杂环境及井工矿井的特殊要求。

3.加固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工艺应清晰明确。

第五条检测和监测1.井工矿井顶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初次检测应在设备使用前完成。

2.检测项目包括顶板的稳定性、位移量、裂缝情况等。

3.监测手段可以包括现场观察、实测实验、仪器设备监测等。

4.监测数据应及时录入系统,监测结果需要随时掌握,确保安全。

第六条应急预案1.本企业应建立健全井工矿井顶板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发生的预警、应急救援措施等。

2.预案应考虑各类事故因素,制定应对策略和步骤。

3.预案应定期演练,工作人员需要培训掌握相应操作技能。

第七条人员配备1.安全经理应具有相关职业资格,专业知识过硬。

2.领导班子需要对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并提供保障和支持。

3.井下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了解井工矿井顶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井工矿井顶板管理考核标准第八条考核指标1.考核指标包括顶板加固设计的合理性、检测和监测情况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应急预案的完善性等。

2.具体指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和调整。

第九条考核方法1.定期组织内部评审,对井下工作人员落实顶板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评定。

2.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外部专家评审,评估本企业的井工矿井顶板管理水平。

3.不定期开展安全演练,考核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考核结果处理1.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部门或个人,将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停职或撤职等处理。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
1. 顶板管理责任:明确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负责人,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2. 顶板稳定评估:确定顶板稳定性评估的方法和周期,对矿井顶板进行定期评估,并记录评估结果。

3. 顶板支护方案:根据顶板稳定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顶板支护方案,并确保每个工作面都有有效的支护措施。

4. 顶板支护施工:规定顶板支护施工的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5. 顶板巡回检查:确定巡回检查的周期和内容,对矿井顶板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顶板稳定性问题。

6. 顶板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矿井顶板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任务和责任,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处置。

7. 顶板管理培训:组织顶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顶板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8. 顶板信息共享:建立顶板信息共享机制,使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取和交流顶板管理的信息。

以上是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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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井工矿井的安全稳定生产,保护矿工的生命资产安全,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遵从科学、规范、防备的原则,规定了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井工矿井的顶板管理工作,包含井下勘探、开拓、生产等阶段。

第三条职责划分1.企业负责人:对矿井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求订立顶板管理制度、落实防备措施、组织不定期检查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2.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井工矿井的顶板管理工作,订立具体的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3.采矿工程部门:负责设计和布置顶板支护方案,并进行技术引导。

4.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顶板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矫正问题。

5.井下作业人员:负责依照操作规程执行顶板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异常情况。

第二章顶板管理要求第四条顶板支护原则1.选用合适的顶板支护方式,依据矿井的地质特点、井段的开拓工艺、采矿方法等因素,确定最佳的顶板支护方案。

2.依照支护方案,落实顶板支护措施,确保支护设施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3.采取措施减少或除去地应力和岩层应力的集中,降低地压力,保持矿井顶板的稳定性。

第五条顶板支护设施1.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顶板支护设施,包含钢架支柱、锚杆支护等。

2.定期维护检修支护设施,确保其完好无损,并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支护设施。

3.禁止私拆或私改支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并报告运营管理部门。

第六条安全监测系统1.依据矿井的特点和需要,安装合适的顶板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顶板的动态变动。

2.监测系统应具备可靠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预警。

3.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通知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七条顶板管理培训1.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进行顶板管理培训,提高其顶板管理的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理本领。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1.为了确保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矿井地下工作面顶板的管理。

3.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实施科学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章顶板稳定性评估1.井工矿井顶板稳定性评估是顶板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应在每年年初和新开工面前进行。

2.顶板稳定性评估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采煤工艺、工作面布置等因素,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3.顶板稳定性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岩层厚度、结构状况、断裂裂隙情况、应力分布等。

第三章顶板支护设计1.顶板支护设计应根据顶板稳定性评估结果,结合具体的工作面情况进行。

2.顶板支护设计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支护结构牢固可靠。

3.顶板支护设计应包括支架种类、数量、间距等内容。

第四章顶板支护施工管理1.顶板支护施工前,必须对支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熟悉支护工艺和操作规程。

2.施工前要对支护材料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3.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监督,确保支护工程按设计要求进行。

第五章顶板巡查与维护1.每班次入井前,应进行顶板巡查,及时发现顶板变形、开裂等异常情况。

2.巡查时要重点关注顶板支架和锚杆的稳定性。

3.出现顶板变形、开裂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分析1.发生顶板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2.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

3.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并进行归档,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1.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顶板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3.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管理人员,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由各矿井根据本规定制定。

掘进面顶板管理规定范本

掘进面顶板管理规定范本

掘进面顶板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掘进作业中对顶板安全管理的规范,保障矿工的安全与健康,提高矿井生产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掘进作业的顶板管理。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掘进面顶板管理制度,并加强培训和宣传,确保矿工遵守。

第四条掘进面顶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法合规,综合防治。

第五条掘进面顶板管理要加强与矿山地质、地压、煤层赋存、掘进技术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解决顶板安全问题。

第二章掘进面顶板操作规范第六条掘进面施工前,应有专人负责顶板的检测工作,确保顶板稳定,无明显的冒顶、裂缝、龟裂等风险。

第七条在掘进过程中,进行定期巡检,及时发现顶板的异常情况,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八条对有明显冒顶、大面积裂缝等危险情况的顶板,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固、支撑、撤出人员等。

第九条对顶板有较严重安全隐患的掘进面,应立即停工整顿,直到顶板稳定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条在掘进面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雷击、防瓦斯、防火等措施,确保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第三章控制掘进面顶板危险性因素第十一条掘进面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合适的支护方式,根据顶底板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支架、瓦斯抽采、防水排涌等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突水、冒顶等危险性因素的掘进面,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设置水泵、灭火器等设备。

第十三条掘进面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周期,避免过长连续作业导致顶板的破坏。

第十四条在掘进面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地质预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顶板运移、松动等危险性因素,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在掘进面顶板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和抢修工作。

第十六条发生顶板事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掘进面顶板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排除事故隐患,进行相关的恢复工作和加强安全防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履行顶板管理职责,导致顶板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矿井顶板管理一般规定模版

矿井顶板管理一般规定模版

矿井顶板管理一般规定模版矿井顶板管理是矿井安全生产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稳定运行。

下面是一份矿井顶板管理的一般规定模板,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确保矿井的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顶板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顶板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矿井顶板的稳定性,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矿井顶板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矿井顶板管理应履行的职责是:矿井负责人负责矿井的顶板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顶板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矿工应遵守矿井顶板管理的规定,做好自我保护措施。

第六条矿井应建立健全矿井顶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矿井顶板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矿井顶板管理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科学、规范、持续、有效。

第八条矿井顶板管理应采取预测预警的措施,提前排查顶板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加固。

第九条矿井顶板管理应采取控制措施,减少人员在危险地带的停留时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矿井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顶板管理工作,配备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矿井顶板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矿井应进行顶板稳定性评价,了解顶板的状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健全顶板信息管理系统,对顶板的测量数据进行存储和管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矿井应加强顶板监控,安装传感器和监测设备,对顶板的位移、裂缝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四条矿井应进行顶板加固工作,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加固方式,及时进行修复和加固。

第十五条矿井应定期组织顶板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顶板事故的能力。

第十六条矿井应建立紧急预案,对顶板事故进行应急处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第四章矿井顶板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矿井顶板管理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矿井的顶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de)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de)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de)部门对开采煤层(de)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de)依据.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de)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de)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de)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第七条煤矿编制(de)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de)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de),不得上岗作业.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条煤矿必须建立顶板监测、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第十一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章掘进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掘进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前,地质部门应提供经矿总工程师批准(de)地质说明书,说明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岩性以及影响巷道施工(de)地质构造、应力情况,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等情况.第十三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会审.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地质条件、巷道断面和形状、运输及通风要求、服务年限等合理选择.施工巷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确保安全施工时,要停止掘进,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并编制相应设计,必要时应由有资质(de)单位进行支护专项设计,根据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后,再进行施工.第十四条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处应避开构造及应力集中区,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第十五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十六条煤矿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支护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de)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强度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de)支护材料.第十七条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超循环作业.第十八条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当存在围岩破碎、过断层、陷落柱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de)地段,可采用其它支护形式.第十九条架棚巷道(de)支架与顶帮之间(de)空隙必须塞紧背实;砌碹巷道(de)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密实.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可靠有效(de)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de)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de)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巷道永久支护严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护,特殊区段在锚网支护基础上,可采用木棚或木支柱临时补强支护.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de)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二条在松软(de)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针对性(de)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三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矿井主要井巷工程(井底车场巷道、机电硐室、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开工前,所编制(de)支护设计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并审批.第二节锚网(喷)支护第二十五条岩石巷道或半煤岩巷道优先采用综掘或光面爆破,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第二十六条锚固形式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选择.锚杆(索)必须根据设计进行施工,其施工工艺必须按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结束,由当班(de)验收员进行验收.第二十七条锚杆(索)(de)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联网形式,以及围岩涌水(de)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二十八条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煤岩层情况确定,必须把锚索锚固到稳定(de)顶板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第二十九条钻孔、锚杆、锚固剂直径要“三径”匹配合理,保证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第三十条锚杆(索)(de)安装必须按要求进行,锚固剂、锚杆(索)、托盘和螺母等构件(de)性能、强度、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第三十一条支护时必须在完好有效(de)临时支护下进行,条件允许时顶、帮同时进行支护,否则,按先顶板,后两帮,先上帮后下帮(de)顺序进行支护.使用掘锚一体机等设备快掘施工时,顶帮可同时支护.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锚杆(索)进行逐根预紧,对于炮掘巷道,爆破后必须对工作面10米范围内(de)锚杆(索)进行查验,确保达标.发现有松动现象时进行二次预紧.第三十三条煤矿必须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试验,锚杆(de)拉拔力试验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在永久支护下进行,且应设置安全距离,人员撤退到安全范围内,防止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第三十四条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煤(岩)面,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de)掺入量,喷层(de)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de)90%.第三十五条锚杆锚固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第三十六条大断面巷道、硐室、交叉点应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煤岩层中,保证锚固端锚入稳定岩层.同时,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应力集中等区域.第三十七条巷道出现失效(de)锚杆(索)时,要及时进行补打.第三十八条登高作业时必须设有牢固可靠(de)工作台,并有防止坠落(de)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作业前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第三节砌碹支护第三十九条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基础必须找到实底上且基础深度不得少于单层砌体(de)高度.砌体工程不能一次施工完毕(de),在施工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砌体交接部分(de)具体施工方法.第四十条顶板破碎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第四十一条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材料,处理前应选好撤离路线.第四节架棚支护第四十二条掘进巷道接顶材料(de)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网(de)搭接方式均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第四十三条背板和充填材料(de)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de)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置牢固(de)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第四十五条支架腿窝深度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施工时遇特殊情况必须采取防止支架腿滑移(de)措施.第四十六条设有永久水沟(de)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效(de)措施.第四十七条爆破前,靠近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de)支架必须有防倒装置.放炮后,必须对放炮崩倒、崩坏(de)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必须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第五节井筒第四十八条井筒支护设计必须以井筒检查孔地质资料为依据.第四十九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围岩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de)区域,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de)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围岩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区域,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五十条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岩层时,风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五十一条新掘(de)立井井筒,当井筒直径大于3.5m时,基岩段初次支护优先采用锚喷支护,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砌碹或钢筋混凝土砌碹(de)支护方式,混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300mm.第五十二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de)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第五十四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de)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de)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第五十五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第五十六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de)距离及防止片帮(de)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五十七条斜井、平硐基岩段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局部围岩破碎地段可采用架设U型棚等支护形式.第五十八条斜井 (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三)施工15°以上斜井 (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de)专项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de)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第五十九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二)严禁干钻扩孔.(三)必须制定处理堵孔(de)专项措施.及时清理溜矸孔内(de)矸石,防止堵孔.严禁站在溜矸孔(de)矸石上作业.(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第六节主要巷道及硐室第六十条开拓巷道不应布置在软弱地层和富水性较强(de)地层中,不宜沿断层布置,并应避开活动断层和应力集中区.第六十一条近水平多煤层矿井各分组大巷宜垂直重叠布置,避开应力集中区域.第六十二条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de)开拓巷道,应采用封闭式不燃性材料支护.第六十三条围岩条件差或巷道断面大,采用单一支护不合适时,应采用联合支护.第六十四条底板松软、有底鼓(已阻碍运输和行人、妨碍矿井通风)(de)巷道,应采用全断面支护.第六十五条硐室支护需充分考虑其服务年限,对于井底永久硐室,服务年限大于20年(de)硐室,必要时采用联合支护方式.第六十六条大断面(S>15m2)硐室施工、交岔点施工时必须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第六十七条矿井应根据水仓服务年限、围岩特性等,科学合理(de)选择水仓(de)支护方式.第七节特殊条件下(de)顶板管理第六十八条掘进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过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段前,必须加强掘进地段(de)地质调查工作,根据所掌握(de)地质资料,及时制定具体(de)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二)在破碎带中掘进,尽可能缩短围岩暴露时间,减小顶板出露后(de)挠曲离层,提高顶板(de)稳定性.(三)掘进工作面临近断层或穿断层时,巷道支护应采用锚网(喷)联合支护方式.必要时要配合架棚支护,并编写专项措施.(四)在顶板岩性突变地段,要及时采取可靠措施支护突变带顶板.对离层伞檐状围岩要及时敲掉.(五)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期间,施工人员必须仔细检查顶板和帮部围岩支护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凿掉顶帮(de)危矸活岩,严禁空顶作业.第六十九条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在过空巷以及与空巷贯通前(后)10~15m范围内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缩小循环进度,减小空顶距,降低顶板垮落和煤壁片帮(de)危险.(二)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期间,要切实采取安全、可靠、有针对性(de)临时支护方式,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详细进行规定.(三)掘进工作面从空巷下方通过时,若空巷底板与掘进巷道顶板之间煤岩体较薄,不能满足正常锚网支护时,可采用架金属棚或浇筑混凝土等其它安全可靠(de)支护方式通过.(四)若掘进巷道沿着空巷掘进,应先将空巷维护好,确保巷道安全使用.若掘进巷道与空巷小角度相交贯通,应对空巷和掘进巷道贯通点附近变薄(de)煤壁进行刷扩并加固处理,避免薄煤壁压力增大引起支护体失效.(五)掘进工作面跨过下层空巷时,若掘进巷道底板与空巷顶板之间煤岩体较薄,没有足够底板承压强度,必须加强支护或采用合理(de)方式填满、填实,保证底板强度满足掘进机组等设备安全通过.(六)掘进工作面过空巷前,必须提前查明空巷内积水、积气情况.第八节井巷维修和报废第七十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第七十一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保证人员撤退(de)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排)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严禁分段同时作业.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邻近作业地点(de)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de)工作应当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de)措施.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de)安全措施.第七十二条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de)要求时,才能作业.第七十三条从报废(de)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七十四条报废(de)巷道必须封闭.报废(de)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de)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第七十五条报废(de)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de)坚实(de)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de)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一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第七十六条报废(de)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第三章回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十七条开采前,跟班队(组)长、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顶板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第七十八条回采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de)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de)煤柱.第七十九条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段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采工作面此范围内(de)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安全出口人行道宽度不少于0.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de)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de)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处理.第八十条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de)临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避免造成应力叠加.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第二节支护第八十一条采煤工作面支护形式应与顶板条件相适应,并在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强度进行校验作出明确规定.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额定值(de)80%.液压支架(de)支护参数应与工作面采高和顶板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de)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de)最小有效支护高度.第八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基本架应选用同一型号液压支架.第八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第八十四条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破碎或者过地质构造、老空区、冒顶区、煤柱及应力集中区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八十五条加强采煤工作面巷道日常巡查,发现顶板破碎、支护失效、底鼓、两帮回缩等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以及影响行人、设备安全间距(de),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回采工作面进行卧底、刷帮、更换支护等维修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第八十六条工作面上下端头处三角区(工作面煤壁与巷道交叉处)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工作面上下端头隅角区应在切顶线支设密集支柱,严禁超前回柱.第八十七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矿山压力(de)监测和控制措施.(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制定包括顶板管理内容(de)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三)工作面支架间(de)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de)措施.(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严实.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de)距离,应当根据顶板(de)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六)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应有防片帮措施.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七)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de)支护.(八)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九)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de)安全措施.第八十八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de)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组织行业专家论证.(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de)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五)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六)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de)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de),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第八十九条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层高度,严禁超高回采.。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顶板管理,防范和减少煤矿顶板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顶板管理工作,包括井下矿井和露天矿。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顶板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顶板监测和评估第五条在矿井开采之前,必须进行顶板勘探和评估工作,确定煤层、岩层的厚度、强度等参数,并制定相应的支护方案。

第六条顶板监测应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顶板运动的情况。

监测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准确可靠。

第七条顶板监测数据应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估,根据监测数据进行适时调整和处理。

第八条顶板评估应定期进行,对顶板稳定性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九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顶板,应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确保顶板的稳定性。

第三章顶板支护第十条顶板支护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选择适当的支护材料和支护措施。

第十一条顶板支护措施包括:立柱支护、预拱支护、锚杆支护、注浆支护等。

第十二条顶板支护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质量可靠。

第十三条顶板支护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经过合格的安装和检验,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顶板支护工作应严格按照支护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章顶板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五条煤矿应制定顶板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在发生顶板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救援和处理,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七条顶板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在顶板事故处理过程中,要保持通讯畅通和信息共享,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章顶板管理责任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确保顶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井工矿井顶板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于井工矿井顶板的管理工作,我公司制定了本规定。

本规定作为管理井工矿井顶板的法规,是井工矿井顶板安全管理的依据。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在进行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时,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保证工人和设施安全。

2. 预防为主在做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时候,要进行预防为主。

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3. 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制度,细化管理。

要求相关人员井工矿井顶板的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三、工作流程1. 前期准备(1)固定工作流程:在进行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之前,制定一个符合规范的固定工作流程,包括从前期准备到工作结束的各个环节的安排、流程等。

(2)资料准备及审核:在进行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之前,需要现场勘查确定施工方案、获得相关资料。

资料审核由专职审核人员审核。

2. 实施阶段从施工开始到验收结束,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需要按照设计、执行、监督、验收的原则进行。

(1)现场管理:现场管理由专业管理人员指导,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全程安全。

(2)做好周边管理:周边环境管理同样重要,对周边环境进行保护管理,做好交通指引,保证交通畅通并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3. 后期整理(1)现场整理:做好施工结束后的现场整理工作,清理工具、机械设备和垃圾等,保持现场整洁。

(2)报告撰写:在施工结束后,编写相关报告,记录施工情况及验收情况。

同时,提交工作成果,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四、安全措施在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中,为了保证工人和施工设施的安全性,需要加强安全措施的实施力度。

具体措施如下:1. 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立即踢踏破井、小型结构、吊装、放线时教育工人做好井下安全措施,保证施工期间工人安全。

2. 现场制度与规范:将现场制度与规范进行严格的、明文化的制定,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人员的安全技能。

3. 施工设施的检修:对施工所使用的设施进行定期检修,确保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2023年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2023年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2023年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质量,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职责第二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包括顶板地质监测、顶板支护设计、顶板管理和顶板事故的防治。

第三条井工矿井顶板地质监测主要职责包括:根据矿井情况,开展顶板地质勘查,充分了解顶板地质结构和地质变形规律;结合地质监测系统,及时掌握顶板运移、下沉和断裂等情况,做出预警和预判。

第四条井工矿井顶板支护设计主要职责包括:根据井工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顶板支护方式和方案;制定顶板支架的规格和数量,确保顶板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定期检查和保养井工矿井的顶板,及时发现和处理顶板的问题;制定井工矿井顶板的巡视和检测计划,确保顶板的稳定性;建立完善的顶板管理档案,记录和整理井工矿井顶板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井工矿井顶板事故的防治主要职责包括:加强井工矿井顶板事故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顶板事故,并组织救援和抢救工作;对顶板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管理措施。

第三章井工矿井顶板地质监测第七条井工矿井顶板地质监测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顶板地质结构和地质变形监测。

第八条井工矿井顶板地质监测设备应具备监测准确、反应迅速的特点,能及时发现顶板的运移、下沉和断裂等情况。

第九条井工矿井顶板地质监测数据应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制定相应措施。

第十条井工矿井顶板地质监测报告应定期编写,提供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章井工矿井顶板支护设计第十一条井工矿井顶板支护设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顶板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二条井工矿井顶板支护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采矿工艺和设备运行等因素。

第十三条井工矿井顶板支护设计应选用适当的支护材料和支护结构,确保顶板的完整和稳定。

第十四条井工矿井顶板支护设计应进行定期的验收和评估,确保支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模板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模板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模板一、引言为确保矿井安全和高效运营,减少事故风险,提高生产效率,订立本《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模板》。

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的相关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旨在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流程和考核制度,确保井工矿井顶板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管理标准2.1 顶板稳定性评估1.每个矿井应定期对顶板进行稳定性评估,评估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

2.稳定性评估应基于现场巡查、监测数据和技术文件分析,并由专业人员进行。

3.稳定性评估应包含顶板岩层的结构、强度、变形情况以及支护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4.依据稳定性评估结果,确定顶板的稳定性等级,并订立相应的防护措施。

2.2 顶板支护措施1.确保矿井顶板支护设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支护设施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确保顶板支护设施的安全操作,每次施工之前,应对支护设施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

3.定期维护和检修支护设施,包含支架、锚杆及其他支护料子的更换和修复。

2.3 顶板巡查1.每个矿井应设立专职人员进行定期巡查,巡查频率不少于每班次一次。

2.巡查内容应包含顶板岩层的变形情况、支护设施的完整性、四周矿体的活动性等。

3.巡查人员应熟识巡查流程和技术要求,并记录巡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4.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必需的措施进行修复或报告,确保顶板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4 顶板监测1.每个矿井应配备顶板监测系统,监测频率不少于每班次一次。

2.监测内容应包含顶板位移、变形、压力等数据的实时手记和记录。

3.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到相关管理系统,并进行分析和处理。

4.监测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及时对故障进行维护和修理,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

2.5 预警和应急处理1.定期组织顶板稳定性预警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本领。

2.建立健全的顶板稳定性预警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和报警。

3.严格依照行业标准和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应急处理训练,提升人员的从业技能和应急响应本领。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模版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模版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确保井工矿井顶板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和工作人员。

3.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规程进行操作,并遵守矿山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

二、井工矿井顶板管理职责1.矿业公司矿业公司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责任。

将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纳入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2.矿山管理部门矿山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矿山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并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指南。

3.矿山技术人员矿山技术人员负责井工矿井顶板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根据矿山的地质条件和井工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案。

4.井工矿井顶板管理人员井工矿井顶板管理人员负责井工矿井顶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检测、维护保养、紧急处理等。

5.井工矿井顶板作业人员井工矿井顶板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保证自身安全。

三、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内容1.巡查检测(1)井工矿井顶板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巡查员必须严格按照巡查规程进行操作,对井工矿井顶板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和记录。

(3)巡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定期培训。

2.维护保养(1)井工矿井顶板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维护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并根据要求进行操作。

(3)维护人员必须按照维护保养计划进行操作,并及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3.紧急处理(1)发生突发情况时,井工矿井顶板管理人员必须迅速做出响应,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操作。

(2)紧急处理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措施和操作流程,并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四、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要求1.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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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378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标准版本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一般规定1.1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重大顶板事故的发生,按照《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凡是属于XXXXXXXXX公司管辖矿井的采掘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各矿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要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1.4 各矿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加强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层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抓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1.5 各矿在编制矿井重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包括事故处理预案)时,必须包括顶板管理的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6 矿井的每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根据所采煤层的可靠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矿压资料、施工装备和施工工艺等进行工程设计;煤巷锚杆支护设计按照公司颁发的《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修订)执行,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

1.7 矿井生产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采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顶板管理规定。

1.8 每个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都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临时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当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规程进行修改和补充,特别是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及压力大地段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

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1.9 受冲击地压威胁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对冲击地压煤层,巷道支护不得使用刚性支架。

开拓巷道、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取垮落法管理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全部回撤,一般不得留有煤柱。

开采应力集中区煤层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1.10 各矿要做好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防范工作。

开采坚硬顶板的煤层,采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措施强制放顶。

开采复合顶板煤层,要保证支柱(架)有足够的初撑力,防止离层;要增强支架稳定性,防止发生冒顶。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要加强支护质量的检查,加强巷道顶底板移近量的观测工作,防止因锚杆、锚索支护质量问题引发巷道冒落。

1.11 各矿要积极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采掘机械化,推广锚杆、锚索、锚网、锚喷等支护技术,组织对冲击地压、“三软”煤层、复合顶板、极破碎顶板等支护技术难题的科技攻关。

禁止使用巷道式、高落式非正规采煤方法,仓储式采煤法。

1.12 各矿要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班评估验收制度,每班由专人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采掘作业规程,对工程质量、工作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整改。

要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维修工程的支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考核的动态管理,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建档管理。

1.13 对井下职工要建立安全培训制度,使之熟知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1.14 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查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

1.15 对新采区域(新水平、新煤层以及地质条件变化较大地区)和采用新工艺、新支护方式时,要进行矿压观测,掌握矿压显现规律,采取有效地顶板管理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顶板事故。

2、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2.1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顶板管理方法、控顶距、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方式,以及初采初放和临近停采线时的顶板管理措施。

开采浅埋深薄基岩煤层、近距离煤层时,要针对顶板管理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必须及时支护采煤工作面顶板,支柱、支架牢固接顶,初撑力要符合要求,破碎、松软顶底板工作面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要严格执行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和伞檐冒落。

2.2 采煤工作面设计要尽量避免仰采,仰采工作面必须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防止顶板冒落和煤壁片帮的安全技术措施。

2.3 对开采边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复杂的煤层,用非正规采煤法不能保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2.4 高档普采工作面两端头支护要使用双销铰接顶梁或4对8根长钢梁(不少于6道)。

综采工作面未使用端头支架时,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加强端头支护的措施。

2.5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应根据矿压资料科学地选择支护形式和支护强度,保证在初次来压和初次放顶期间不发生冒顶事故。

2.6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对沿空送巷等压力大巷道的超前支护长度和支护强度应根据矿压显现范围,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6.1 单体支护强度和效果要求:要加强单体支护质量和支护山势,确保单体初撑力;底板松软时,单体必须穿铁鞋,初撑力达不到规定时,必须补充专项措施;顶板破碎或压力大时,要采用三排单体支护或局部加密支护等方式,确保支护强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超前支护段要积极推广单体配π型钢支护方式。

2.6.2 单体支护阻力监测工作要求:保证监测工具完好,使用方便,两巷必须配备专用压力表,并备用一台;当发现失效、卸载,或工作阻力达不到要求时,及时进行二次注液;各工作面要建立两巷超前支护相关监测记录或台账。

2.6.3 超前支护制度管理规定:建立专门的超前支护监测台账,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监测方法和频率;单体支护的间排距、距两帮或设备的间隙等参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超前支护单体要编号管理;遇软岩、木垛背顶、留煤底等达不到初撑力要求情况下,补充专项措施。

2.7 综采工作面在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它采煤工作面在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并保证有0.7m宽的人行道。

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变形影响行人、通风和运输时,必须及时更换、扩帮、卧底。

2.8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不合格不得下井。

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9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不得小于60KN。

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移动输送机头、机尾需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10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2.11 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2.12 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立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勾、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地点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2.13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2.14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

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15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2.15.1 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2.15.2 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

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2.15.3 综采液压支架必须接顶严密。

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5.4 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

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2.15.5 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的支护高度。

当煤层变薄时,采高必须超过支架最小支护高度200mm。

2.15.6 当采高超过3m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2.15.7 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2.15.8 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2.15.9 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座等大型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5.10 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初撑力不得低于泵站压力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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