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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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广西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合浦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北海市合浦县隆鑫国际商业广场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城城东新区A-IV27地块
规划占地面积:31亩
总的建筑面积:105147.0㎡
总户数:住宅总户数748户面积57302.17㎡,商铺81户面积24124.92㎡,公寓楼221户面积11037.65㎡。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公共区域治安、交通、车辆、消防等公共秩序维护管理,以及环境卫生、公共绿化的维护管理服务;
第五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屋顶、天台、外墙、楼梯、走廊通道、卫生间、门厅及楼台等。
第六条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养、修缮;包括:共用上下水管道、生活垃圾站、照明、天线、水泵房、电表房、电梯房、电缆井、水池、监控
室等。
第七条红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井、池、停车场、游乐场所等。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第九条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第十条管理及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及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负责向本物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3.按规定分摊的管理服务费用
4.其它有偿服务费用和代收代缴费用。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服务申请时,乙方应在能力范围内按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隆鑫国际商业广场《前期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针对性采取批评教育、规劝、警告、制止和法律诉讼等措施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委托管理期限为:从2015年11月30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新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3.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如存在质量问题,负责返修,也可委托乙方返修或进行全面监督;
4.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的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向乙方清点移交;
5.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及欠缺的有关施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6.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以及物业管理有偿服务费用的追缴;
7.其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七条乙方权力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隆鑫国际商业广场《前期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根据管理工作和专业技能需要,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一并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户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户和物业使用人进行二次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做好装修方案审核和登记备案,并负责装修过程的检查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报告;
8.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及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其它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乙方按下列约定,提供相应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房屋外观完好,无妨碍市容和观瞻;
2.设备运行;设备运行良好,并进行良好的维护和保养;
3.环境卫生;环卫设备齐全完好,整体环境及环卫设施随时保洁,定期杀虫灭鼠;
4.绿化:地域布局合理,配置得当,小区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大面积黄土裸露,绿化管理设施设备齐全完好;
5.交通秩序:交通秩序良好,停车场地整洁、线标清晰;
6.保安:无因物业公司责任发生重大刑事及治安案件;
7.急修:10分钟到场视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小修:20分钟到场根据维修情况尽快解决。
第十九条对业主或使用人恶意损坏公共设施或严重违反公共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应给予支持、协助追究破坏者责任,以维护小区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收取,其中0.7元由业主缴纳,由开发商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补贴0.3元住宅管理服务费(补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补贴期限过后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收取.商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2.50元,公共维修基金按每月每平方0.2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管理费盈亏及物价部门审核批复的标准进行调整;
3.公共水、电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合理分摊(包括损耗费);
4.电梯维护费按35元/月/户,电梯电费最终按照实际电费分摊;
5.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以实际应交费用为基数);
6.物业管理服务费自甲方将物业交付给业主之日起执行(以交房通知书确定日期为准),实行季度预收费制度,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交纳本季度所有应缴费用;
7.车位月租费及临时停车费按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乙方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提供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有偿服务,由当事人约定,并按约定和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