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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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构建第一章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
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分类
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操纵程序
三、经营者集中的例外
四、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第二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行政垄断的含义和特点
二、行政垄断的类型和危害性
三、垄断豁免
第三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一、反垄断调查机构的权限与义务
二、调查程序中相对方权益的救济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并购、收购和合并的概念区分(难点)
T02: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
T03:经营者集中的分类(难点)
T04:禁止集中的情形(难点)
T05:企业集中的例外(难点)
T06:行政垄断的含义和特点
T07:行政垄断的分类
T08:垄断豁免的情形(难点)
T09:反垄断调查机构的权限与义务(难点)
T10:调查程序中相对方权益的救济
正文
第一章
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分类
(一)概念区分:并购、收购和合并
1、并购是企业合并(有时也称兼并)与收购的联合称谓,是以英美国家为中心进展出来的概念,泛指以取得企业财产权与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营业权买入等活动,也即个人、团体或企业成为另一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或者取得其经营支配权的一项或多项活动之总称。
并购的形式一样包括吸取合并(Merger)、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资产收购(Acquisition Of Asset)和股权收购(Acquisition Of Stock),有时还包括托付书收购(Solicitation Of Proxy,也称投票权之争,Proxy Co ntest)和受托治理式兼并。
2、收购(Acquisition)
收购(acquisition)亦称“购买”或接收(take over),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通过购买,一家公司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操纵权。所不同的是,收购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名词,接收则非法律用语,仅仅是“取得操纵权”的代称。
3、企业合并(Merger)(也称“兼并”)的含义
企业合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狭义的企业合并即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包括:(1)吸取合并(Merger):即一个公司并入另一个现存公司中,并入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2)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即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公司,原先的公司消灭。
公司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定,旨在明确合并企业之间的资格变化,理顺合并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爱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交易安全秩序。对企业合并意图在所不咨询,由公司意思自治。
广义的企业合并则是指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要紧体现对企业经济力量的集中(concentration)上。不仅包括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还扩大到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阻碍的所有方式。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要紧部分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
企业托付经营、治理人员兼任、直截了当或间接地操纵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从那个意义上讲,企业合并与并购的含义差不多相同。
(二)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操纵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操纵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阻碍。
(三)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从总体上讲,企业合并分为直截了当合并和间接合并两大类。
1、直截了当合并,即狭义的企业合并,包括:
(1)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包括吸取合并和新设合并。
(2)从合并对市场的阻碍来分类,直截了当企业合并又能够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横向合并(horizontal merger)指处于相同市场层次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要紧包括产品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之间的合并。例如汽车厂与汽车厂、纺织厂与纺织厂之间的合并。横向合并明显的经济成效是由于市场经营规模扩大而带来的规模经济,但也可能带来规模不经济,其界限在于规模的一定度。横向合并直截了当阻碍市场结构,提升合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市场集中度。因此横向合并被认为最有可能引起垄断和破坏市场竞争,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管制较严的企业竞争行为。
纵向合并(vertical merger)指处于不同市场层次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要紧包括不同生产或销售环节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如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合并。
纵向合并实质是将市场供销关系变成企业内部治理关系,即以企业治理代替市场交易。
优点:按照现代产权组织理论,纵向合并能够相对减少市场的交易成本,如:信息收集、谈判、签约、监督等交易费用。纵向合并一样不直截了当导致企业市场占有率的提升和市场势力的增强。
缺点:纵向合并会增强合并企业对上、下游市场的操纵力,而可能导致对上游或下游市场的竞争的限制,专门是在有些情形下,强有力的合并厂商可能采取掠夺性定价方式排挤竞争对手。因而纵向合并也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
但一样而言,只有纵向合并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构成市场进入障碍,从而使未参与或者未完全参与联合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且这种做法又不利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时,才被视为损害竞争的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的重点仍是横向合并。
混合合并(conglomerate merger)是指分属不同产业领域的企业的合并。混合合并最大的优点是可通过多样化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突破单一产业进展极限,谋求企业的长期进展。由于合并各方之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商业联系,并不明显改变市场结构,这种合并一样来讲对市场竞争并不产生直截了当的消极阻碍,因而也不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典型的混合合并,如:美电话电报公司收购TCI公司案。
2、间接合并,即广义的公司法以外的合并:1、股份操纵。2、经营操纵。
3、人事操纵。
股份操纵(share control)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持有竞争者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导致限制竞争或垄断操纵的行为。持股的目的是为了控股,通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把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的范畴,其结果与合并企业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反垄断法上对股份操纵作出规定。
经营操纵(management control)经营操纵包括受让或承租资产、托付经营或共同经营。(1)承租资产是指通过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要紧部分的业务或资产,从而达到以少量财产支配更多资产,进而操纵市场的目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