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构建

合集下载

公司反垄断法制度范本

公司反垄断法制度范本

公司反垄断法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反垄断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拒绝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和能力,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反垄断合规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反垄断合规工作。

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设总监一名,负责公司反垄断合规工作的全面领导;设反垄断合规管理员若干名,负责具体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1. 制定和更新公司的反垄断合规政策;2. 组织反垄断合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3. 监督、检查公司的业务活动,确保其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要求;4. 及时报告反垄断风险,制定应对措施;5. 处理与反垄断相关的内外部事务;6. 定期向公司高层报告反垄断合规工作的情况。

三、反垄断合规制度第六条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以下垄断行为:1.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 联合抵制交易;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7.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垄断行为。

第七条公司积极履行反垄断合规义务,做到以下几点:1. 公平竞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尊重消费者权益,不得限制消费者的选择;3. 尊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4. 及时报告垄断风险,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5.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体系,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反垄断合规培训与宣传第八条公司定期组织反垄断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对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第九条公司通过内部宣传渠道,普及反垄断知识,提高员工的反垄断意识。

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 反垄断法

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 反垄断法

第二编市场规制法第七章反垄断法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含义(一)垄断的含义●作为一种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

作为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还包括几家企业通过协议等方式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的含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为一方主体,同实施垄断和限制性行为的经营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国家调节、管理同被调节、被管理的关系。

不同国家对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一般称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立法称为反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日本立法叫禁止私人垄断法;还有叫公平交易法。

二、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反垄断法在美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生与发展●美国:现代反垄断法最早产生于美国。

美国国会于 1890 年通过了《谢尔曼法》,它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同时也标志着现代经济法的诞生。

美国国会又于 1914 年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日本:日本于 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法》;20世纪70年代以后对其进行了几次修改。

●德国:1957 年,联邦德国颁布了《反限制竞争法》,也称《反卡特尔法》。

●英国:在英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混合在一起,统称为竞争法。

英国第一部现代竞争法是1948年颁布的《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

1998年通过的《竞争法》和2002年通过的《企业法》,标志着英国的竞争立法才实现现代化。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

这是我国最早关于反垄断的规范性文件。

●1993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反垄断法》的颁布看市场竞争机制的法律构建

从《反垄断法》的颁布看市场竞争机制的法律构建
在激烈 的市场竞争中 , 要求各市场主体 的行为必须合法 , 这 是法律对市场竞争活动的基 本要求 , 不遵守法律 , 竞争行为 将失去共 同的准则 , 竞争运行机制将会陷入混乱 , 商品经济 秩序将会失去国家控制 。竞 争必须 合法 , 不仅要求遵 守法 律、 法规 , 而且还要求 遵守 国家政 策、 服从 计划指 导。凡是 违背上述规则的竞争行为 , 都是 无效 的、 非法 的行为 , 为法 律所禁止 , 优胜劣汰 的竞争 机制 必须在法 律的框架 和保护 下进行及完成。 ( ) 三 推动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 《 反垄断法》 所保 护 的市 场 竞争是 一个 在市场 上优 胜 劣汰的机制 , 但它同时在推 动社会 收入 的公平 分配方 面也 是发挥着非常重要 的作用 。
社 会 责任 形 成 了 强 烈 反 差 。可 以说 , 真 正 构 建 一 个 公 平 要
理交易条件的 自由 , 也是它 们随 意排挤竞 争者或者 随意涨 价 的 自由。这种 自由不 仅不 能实现社 会资源 的合理配置 , 还会导致国家在经济和技术 上长 期落后 的局面 , 因此 , 反 《 垄断法》 的颁 布可以从 源头 上来 保证企业公 平地参 与市场


开放 、 竞争 、 有序 的市场体系 。 第 5条规定 : 经营者 可 ” “
以通过公平竞争 、 自愿联合 , 依法实施集中 , 扩大经营规模 ,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这两条规定和第 1条关 于 “ 防和 制 ” 预 止垄断行为 ,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 提高经 济运行效 率” 的规
在市场竞争过程 中, 生产 效率低的企业 、 不合理的生产 程序和劣质产 品将从市场上被淘 汰掉 , 而高效率 的企业 、 合
着重要 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反垄断法》是高级的市场经济之法,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国有企业的垄断与反垄断这个争议性话题,笔者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完善意见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对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反垄断;反垄断法垄断是限制竞争的一种,它集中体现了限制竞争的本质属性,并且往往是限制竞争的最大企图,因而垄断在反限制竞争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反限制竞争法首要的反对对象,以至于常常用垄断来概括、统称限制竞争行为,用反垄断法来概称反限制竞争法。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并向法制化、成熟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从理论上讲,《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一切市场经济的企业主体,但是其中有一种特殊的类型——国有垄断行业以及一种特殊的现象即行政垄断, 是否适用于,《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 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反垄断法》出台后有部分评论认为, 其第七条确立了垄断行业的合法性, 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

笔者认为以上的评论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将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和立法目的(一)国家干预性《反垄断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进行的调整, 它反对非法垄断、保护有效竞争,是促进和保证国家适度干预的重要力量。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国家为适应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产生的。

这里所说的国家干预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共同的基础的,因而它与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国家经济统制完全不同。

(二)社会本位性《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并且以社会为本位。

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

反垄断诉讼价值定位与制度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

反垄断诉讼价值定位与制度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

是实 现反 垄 断法立 法 目的— —维 持有 序 的竞 争秩 序
的重要保障。司法诉讼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实施机 制, 具有 自己的价值取向。 通过对世界范 围内反垄断 诉讼制度的考察 ,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可 以分为纠 纷解决型和秩序构建型两种。 ( 一) 纠纷 解决 型模 式
反 垄 断法 纠纷解 决 型诉 讼 模式 是 以个 人权 利受
杨文龙( 1 9 8 8 一) , 男, 山 东德 州人 , 中国政 法大学 中欧法学院 2 0 1 2级硕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8l
复垄断行为实施Βιβλιοθήκη 前的竞争状态。其诉讼模式构造 是: 根据 民事诉 讼法 第 5 0条 的规 定 , 与垄 断行 为具有 直接 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实施垄断
2 0 1 3 年l 0 月
中共 山西 省委党 校学 报
Ac a d e mi c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r o v i n c i a l C o mmi t t e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 P . C
没有体现经济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社会本位。 《 谢 尔曼法》 最初遵循的仍是传统的法律观念 , 以个人权 利( 利益 ) 为中心 , 认 为 垄 断就 是 具 有 市 场 支配 力 的
经 营者滥 用 契约 自由 、 定价 自由 , 侵 犯 在交 易 中处 于
行为的行为人提起诉讼, 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 这种模 式直接排除了公益组织或者团体进行诉讼的可能性。 纠纷解决型模式的实质( 或者说直接 目的) 在于维护 私人( 其他竞争者和个体消费者 ) 利益 , 而不在于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 二) 秩 序构 建 型模 式 反垄断法秩序构建型诉讼模式 ,是以市场竞争 秩序受到破坏为基础 , 以多元主体为诉讼结构 , 以恢 复市场 公平 有序 的竞 争秩 序 为 目的 的诉 讼 模式 。秩 序构建型诉讼模式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维持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是根植于经济法 的社会 本位 。它 认 为垄 断行 为 的危害 不仅 在 于损 害 私人( 其他竞争者和个体消费者 ) 的利益 , 更在于对 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竞争不足 、市场优化配置 资源 功 能 的失灵 、 消 费 者 福利 受 损等 , 所以, 此 模 式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摘要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

判定是否构成违法垄断,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其次要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判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第一,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第一步是确定涉嫌企业的市场份额,单个企业市场份额占比≥50%直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50%>占比>10%的还要综合考量;占比≤10%的一般不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构成垄断的行为主要有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通过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一)达成垄断协议主要可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横向协议为两个平台之间达成的信息交换、协调一致等内容的协议;纵向协议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价格设定、利用技术手段限制第三方竞争等内容的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的主要形式有如下:1.不公平价格行为。

如:双11期间平台先提价后降价、售价涨幅超过成本涨幅等。

2.低于成本销售,在将其他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提高价格以获取不当利益。

如:社区团购模式、网约车平台巨额补贴后大幅涨价等。

3.拒绝交易。

如:电商平台对消费者订单进行强制取消或不发货、拉黑消费者、限制下单数量等。

4.限定交易。

如:电商平台强制经营户进行平台之间“二选一”、强制消费者与指定经营户交易、强制某经营户不能与指定第三方交易等。

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如:电商平台进行捆绑销售、指定付款方式、限制商品或店铺流量使消费者无法搜索查询等。

6.实施差别待遇。

如: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是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阐述,一是说明了申报标准的特殊性,二是提出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也应申报的情况,三是明确了附加限制性的经营者集中条件。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摘要】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的争斗所引发的反垄断诉讼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所涉及的“双边市场”理论显示出了目前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不足,其中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更是引发多方争议。

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双边市场”的性质,并对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进行改进和完善,才能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新问题。

【关键词】双边市场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公告,声称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事件持续紧张发展。

10日下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又再次实现了兼容。

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并赔偿腾讯40万。

但在2012年4月中旬,腾讯360之争再次升级,双方闹上法庭,互相诉讼索赔过亿元,案件于2012年4月18日一审开庭。

由此,“3q大战”引发了各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激烈讨论,而其中所涉及的“双边市场”问题也显现出了我国目前在相关立法中的缺陷。

应该说,”双边市场”理论自21世纪初逐步发展以来,给反垄断法领域的研究带来新的分析视角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为这类市场是由一个平台商通过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促成位于其两侧的交易主体完成交易,与传统单边市场相比较而言,双边市场更为复杂,二者的差异性就决定了它们在相关市场界定等问题上的重大不同。

“3q”案件中所涉及的互联网信息市场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领域,因此相关产品市场及地域市场的界定相较于单边市场而言,就变得更加复杂。

针对互联网双边市场领域下的相关市场界定,我认为应该充分考虑到“双边市场”本身的特点,最显著的便是其“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征。

“网络外部性”,是指某个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着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如使用qq的用户越多,某一用户可以通过qq和更多的人交流,腾讯公司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对其价值也就越大,其因此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

浅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构建

浅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构建

在 实践 中, 由于存在多家执法机构, 由于案件 的不同导致执 法 且
成本 的差异 , 使得执法机 构在执法时会犹豫不决、 自盘 算, 各 导致“ 油
水案 ” 着 办 ,赔 本 案 ” 眼看 。 争 “ 瞪 ( ) 法 不独 立 、 法权 受 限 二 执 执
国家的制度, 应在 批判的基础上加 以合理采纳 ,矛盾的特殊性” “ 又要 求我们必须立足于现状 结合 具体国情和执法 实践设计出在我国行之1 实行“ . 一元” 模式的执 法体制 。将三大执法机构 ( 国家发改委、 国家工商总局 、 商务部) 的执法职能加 以集中, 组建统一的反垄断执法
济 、 易等 相 关 知 识 , 一 方 面 又 要 具 备 一 定 的 相 关 工 作经 历 。不 妨 贸 另
实际中出现的案件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往往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 。 这就会给实际执法造成麻烦 , 而现有 的执法机构都会依据各 自的执法 依据对其执法, 这样势必会引起管辖权 的冲突 , 出现各部 门或相互推 诿或相互争抢的局面, 导致案件执行的延误 , 终损 害的还是社会 的 最 竞争秩序 , 这有悖于反垄 断的立法宗 旨。
执法机构的行政级别远不及管辖的行政机关, 胆怯 的执法或官官 的现 象相护屡有发生。
( ) 法 的依 据 不统 一 三 执
机构 , 可暂称其为国家反垄断总局, 隶属于国务院所属的直属机构 。
这样能够避免多头执法局面的出现 , 也解 决了管辖权 的冲突, 节约 了 执法资源和执法成本。 2 设置层次。 . 只设中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两级执法机构 , 上下 级是监督预备监督、 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而不是隶属关系, 这样 能突 出执法机构 的独立性 。 跨省市 的案件 由中央执法机构负责执行 , 各省 市分支机构协助执行 , 同时各省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反垄 断 案件 。在情况 比较特殊的一些地区 , 如垄断案件高发地 , 如确有 设立 反垄 断机构之必要 , 由其所属省 、 可 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反垄断执行机 构报请 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 , 在该地区设立统一的派出机 构, 由 其管辖并接受中央和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两级机构 的监督, 令其隶属于 所在省、 自治区或直辖 市的反垄 断机构 。 3 人员任职 。执法时往往会涉及大量 非常专业而具体的技术性 . 问题 , 因而执行反垄断法是一项非常复杂而专业 的工作 。 这种专业性 要求进入执法 队伍的人员一方面具备较 高的专业 知识 , 包括法律 、 经

二、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

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

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

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

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从谢尔曼法问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期间除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几乎是空白。

然而,第二次大战一结束,形势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在美国的督促和引导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

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

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到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

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一、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

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

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作为一个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审查修改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在反复研读《反垄断法》之后,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两大特点、三大特色制度、十大亮点制度、两个重大不足。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两大特点粗线条立法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之一。

我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并鲜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国家,采取粗线条立法模式不尽是无奈,而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选择。

我们不仅不宜把粗线条立法等同于不足甚至缺陷,而且还是要看它积极的一面。

无论如何,《反垄断法》本身就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所谓的经济宪法真的有了一个法典化的基础。

当然,粗线条的立法必然会给法的实施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尊重中国现实国情与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又一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制止三大经济性垄断,而且制止行政性垄断。

前者表现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反垄断法;后者则是解决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现阶段仍处于体制转型期,反垄断立法无疑不能脱离转型期的特殊国情。

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未一味地迁就现状,而是尽可能地借鉴国际上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突出地表现在微观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例如,为节约执法成本和确保执法效果,引人了类似于行政和解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为有效制止秘密卡特尔,借鉴了宽恕制度;为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了除外适用的情形;关于经营者集中,借鉴了国际上普遍采取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等。

可以这样讲,目前的文本几乎消化了国际上所有可资借鉴的制度,因而具备了这一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特殊国情建立的三大特色制度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建立了三大特色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之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待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唯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总结经验,才能使其日臻完善,进而实现反垄断的立法目标。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毋庸置疑,《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竞争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一项空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日趋健全和完善。

但该法仍然存在明显的阶段性与局限性,本文分析了其中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反垄断法》的特色和亮点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垄断法》也因此具有鲜明的国情色彩和浓厚的时代特征。

其特色和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为经营者之间实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创造了有利条件。

行政垄断最表面、最直观的成因是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这种介入源于行政权力的经济化,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权时常常忽视行政权的固有属性,它通过行政权获取经济利益,把行政权等同于经济权。

因此,行政垄断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还侵犯了宪法关系和行政关系。

对此,《反垄断法》不仅在总则第8条确定了反行政垄断的原则;同时,还专设第5章对滥用行政权力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对行政性垄断进行全面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第37条突破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允许提起诉讼的规定。

预示着法律应该赋予公民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不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而切实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

(二)在禁止垄断行为的同时,对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类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但是,在明确禁止这三类垄断行为的同时,《反垄断法》也确立了豁免制度与例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部分绪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

一、反垄断法的制定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性的经济。

在市场调节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公平的竞争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经营者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以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宗旨的竞争法律制度,以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格局,规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

竞争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了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竞争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提供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在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于1993年9月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时,有关方面也开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制定反垄断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有关方面为此做了大量工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

2004年2月,商务部将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反垄断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6月1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分别于2006年6月和2007年6月、8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和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中国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制度的构建

中国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制度的构建

竞争执法2014-5中国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制度的构建①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明瑜摘要:中国专利联营垄断危害日益严重,迫切需要法律规制。

虽然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为控制中国专利联营中的垄断提供了原则性法律依据,但却未能解决究竟具体应“如何规制”的问题。

因此.系统构建中国专利联营具体微观规制规则正好契合解决这一问题的需要。

而专利联营对竞争所具有的正负双重效应、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的政策选择、一般原则、具体对象以及规制方法等,则是中国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制度体系构建中必须探讨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专利联营垄断制度构建专利联营的出现。

“标志着专利竞争领域的一个重要转变,即从单个专利为特征的战术竞争转向以专利组合为特征的战略竞争,从一家公司单打独斗转向若干家相关公司实行强强联合来抢占或分割市场的态势。

”唯此背景下,以系统的专利联营垄断规制规则体系应对专利联营中可能出现的垄断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

中国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认真探讨诸多问题。

笔者认为最关键的是准确把握专利联营对竞争的影响特征。

专利联营对竞争具有正负双重效应。

就积极效应而言,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除专利使用障碍,消解专利使用纠纷;二是优化专利许可方式,减少交易费用;三是提升专利使用价值,降低技术开发风险;四是整合技术标准中的专利资源,促进技术标准的确立与推广等。

从消极作用来看,因专利联营中专利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

其中,由竞争性专利组成的专利联营对竞争的影响严重,具体表现在:一是会直接减弱或消除成员之间的竞争;二是会形成或加强市场控制力量;三是易于形成专利许可市场上的共谋行为。

由障碍性专利或互补性专利组成的专利联营对竞争的影响相对较轻,但同样不可忽视,这种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可能对专利需求方产生不公平结果;排挤实力不足竞争者对专利技术的使用;引发规避法律的价格维持等。

本文将以专利联营对竞争影响的这些突出特征为基点.探讨中国专利联营反垄断控制制度的构建问题。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与民商法制度之中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和合同自由原则制度的关系。

1.私人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制度。

如果一个国家可以随意没收私人财产,如果一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遭他人抢劫,那么任何人都不会创造财富,国家和社会就不会得到发展。

市场经济保护私人所有权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减少人们以暴力和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财产的欲望;二是,激励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如果一种所有权会长期导致垄断经营活动,并由此导致社会经济效益的低下,这种所有权不会得到保护。

如美国历史上曾拆分过不少大垄断企业,1982年对电信垄断企业AT&T的判决中,强迫该企业向竞争对手开放电信网络,这实际就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1984年,美国司法部依据《反托拉斯法》拆分AT&T,分拆出一个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即“贝尔七兄弟”),美国电信业从此进入了竞争时代。

2.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如果市场上如果没有竞争,合同自由原则不可能得以实现。

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实际上就是经济生活不断打破垄断的过程。

竞争法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权和竞争自由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以及这种经济制度下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相互制约,相互依存。

一、垄断(一)含义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和协同行动,或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是指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即违法性和危害性。

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一.反垄断执行机构:1、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是对反垄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协调反垄断事宜的机构,不是国家机关,不是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共同负责《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工作,即这三个部门同属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不享有准司法权,只有执法机构享有该权利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工作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

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中国反垄断法上宽恕制度的制度构建

中国反垄断法上宽恕制度的制度构建

中国反垄断法上宽恕制度的制度构建中国《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缺少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可操作性弱。

本文在评价中国宽恕制度立法和执法不足的基础上,比照现代竞争法国家宽恕制度的实践基石,提出了构建中国宽恕制度的一些建议。

标签:宽恕制度反垄断法实践基石制度构建一、宽恕制度的实践基石宽恕制度(Leniency program) 是现代竞争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发现、查处卡特尔的一项激励工具。

它是指是参与卡特尔的企业在其卡特尔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开始之前主动报告或者调查开始之后协助其调查的情况下,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其采取豁免改正措施或者降低对其课惩金的制度。

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刑罚实施部门负责人在2004年举行的有关会议上,指出有效宽恕制度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严厉的处罚、被查处的高风险和透明的制度规范。

笔者认为,宽恕制度的有效实施基础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严厉的制裁措施、有梯度的奖赏措施、透明的适用规则、有力的执法手段。

1.严厉的制裁措施严厉的处罚措施是促使卡特尔成员申请宽恕的主要原因。

目前要求卡特尔违法主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即民事责任是各国通行的处罚制度内容之一,除此之外,对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主要竞争法国家存在不同的立法模式:(1)卡特尔刑事制裁。

这包括美国、以色列、加拿大规定了卡特尔刑事制裁。

如日本在《2005年独占禁止垄断法》增加对卡特尔个人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

美国在2004年颁布《反托拉斯刑事处罚增强与改革法》,修改《谢尔曼法》有关卡特尔处罚的规定,加重对卡特尔的处罚。

此外,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除非适用宽恕制度免除起诉,否则反托拉斯案件至少处以交易金额15%的罚金,最严重的可以处以交易金额80%的罚金。

(2)兼采刑事和行政处罚。

如日本。

其中对于企业及个人是否一并设有罚则,亦未尽相同。

(3)卡特尔行政处罚。

在没有刑事处罚的国家,对卡特尔进行制裁的主要方式是罚款,这以欧盟为主。

例如,根据《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执行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竞争规则1/2003号条例》第23条,欧盟委员会可以对参与卡特尔的各企业或企业协会,处以不超过上一营业年度总销售额的1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构建第一章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分类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操纵程序三、经营者集中的例外四、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第二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行政垄断的含义和特点二、行政垄断的类型和危害性三、垄断豁免第三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一、反垄断调查机构的权限与义务二、调查程序中相对方权益的救济课件知识点汇总T01:并购、收购和合并的概念区分(难点)T02: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T03:经营者集中的分类(难点)T04:禁止集中的情形(难点)T05:企业集中的例外(难点)T06:行政垄断的含义和特点T07:行政垄断的分类T08:垄断豁免的情形(难点)T09:反垄断调查机构的权限与义务(难点)T10:调查程序中相对方权益的救济正文第一章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分类(一)概念区分:并购、收购和合并1、并购是企业合并(有时也称兼并)与收购的联合称谓,是以英美国家为中心进展出来的概念,泛指以取得企业财产权与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营业权买入等活动,也即个人、团体或企业成为另一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或者取得其经营支配权的一项或多项活动之总称。

并购的形式一样包括吸取合并(Merger)、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资产收购(Acquisition Of Asset)和股权收购(Acquisition Of Stock),有时还包括托付书收购(Solicitation Of Proxy,也称投票权之争,Proxy Co ntest)和受托治理式兼并。

2、收购(Acquisition)收购(acquisition)亦称“购买”或接收(take over),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通过购买,一家公司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操纵权。

所不同的是,收购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名词,接收则非法律用语,仅仅是“取得操纵权”的代称。

3、企业合并(Merger)(也称“兼并”)的含义企业合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狭义的企业合并即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包括:(1)吸取合并(Merger):即一个公司并入另一个现存公司中,并入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2)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即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公司,原先的公司消灭。

公司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定,旨在明确合并企业之间的资格变化,理顺合并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爱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交易安全秩序。

对企业合并意图在所不咨询,由公司意思自治。

广义的企业合并则是指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要紧体现对企业经济力量的集中(concentration)上。

不仅包括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还扩大到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阻碍的所有方式。

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要紧部分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托付经营、治理人员兼任、直截了当或间接地操纵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

从那个意义上讲,企业合并与并购的含义差不多相同。

(二)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操纵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操纵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阻碍。

(三)经营者集中的分类从总体上讲,企业合并分为直截了当合并和间接合并两大类。

1、直截了当合并,即狭义的企业合并,包括:(1)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包括吸取合并和新设合并。

(2)从合并对市场的阻碍来分类,直截了当企业合并又能够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横向合并(horizontal merger)指处于相同市场层次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要紧包括产品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之间的合并。

例如汽车厂与汽车厂、纺织厂与纺织厂之间的合并。

横向合并明显的经济成效是由于市场经营规模扩大而带来的规模经济,但也可能带来规模不经济,其界限在于规模的一定度。

横向合并直截了当阻碍市场结构,提升合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市场集中度。

因此横向合并被认为最有可能引起垄断和破坏市场竞争,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管制较严的企业竞争行为。

纵向合并(vertical merger)指处于不同市场层次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要紧包括不同生产或销售环节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如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合并。

纵向合并实质是将市场供销关系变成企业内部治理关系,即以企业治理代替市场交易。

优点:按照现代产权组织理论,纵向合并能够相对减少市场的交易成本,如:信息收集、谈判、签约、监督等交易费用。

纵向合并一样不直截了当导致企业市场占有率的提升和市场势力的增强。

缺点:纵向合并会增强合并企业对上、下游市场的操纵力,而可能导致对上游或下游市场的竞争的限制,专门是在有些情形下,强有力的合并厂商可能采取掠夺性定价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因而纵向合并也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

但一样而言,只有纵向合并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构成市场进入障碍,从而使未参与或者未完全参与联合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且这种做法又不利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时,才被视为损害竞争的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的重点仍是横向合并。

混合合并(conglomerate merger)是指分属不同产业领域的企业的合并。

混合合并最大的优点是可通过多样化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突破单一产业进展极限,谋求企业的长期进展。

由于合并各方之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商业联系,并不明显改变市场结构,这种合并一样来讲对市场竞争并不产生直截了当的消极阻碍,因而也不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典型的混合合并,如:美电话电报公司收购TCI公司案。

2、间接合并,即广义的公司法以外的合并:1、股份操纵。

2、经营操纵。

3、人事操纵。

股份操纵(share control)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持有竞争者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导致限制竞争或垄断操纵的行为。

持股的目的是为了控股,通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把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的范畴,其结果与合并企业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反垄断法上对股份操纵作出规定。

经营操纵(management control)经营操纵包括受让或承租资产、托付经营或共同经营。

(1)承租资产是指通过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要紧部分的业务或资产,从而达到以少量财产支配更多资产,进而操纵市场的目的;(2)托付经营指公司将全部营业交由受托公司治理,受托公司以托付公司的名义并为托付公司的利益而进行事业运营,营业的损益由托付公司承担。

托付公司具有某些重大事宜的最终决策权,可对受托公司加以监督,并给付托付公司酬劳。

(3)共同经营则是指数家公司间损益全部共同承担,各关系公司均须服从统一的指挥,以求达到经济上的一体化的经营形式。

经营操纵不管采纳哪种形式,差不多上达到少量财产支配更多资产共同操纵市场的目的,使相当一部分的企业的力量被操纵于大企业中。

人事操纵(personnel control)指一个企业的人事受其他企业的操纵,从而纳入其他企业的运行轨道。

在人事操纵中,董事互任或治理人员兼任是典型的形式。

人事操纵对企业而言,可能是全面的操纵,也可能是部分操纵,然而不管如何样,对该受控企业都会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阻碍,从而在实际上达到合并的成效,最终限制竞争。

二、企业合并的法律操纵程序(一)申报程序合并申报是指企业合并应向主管机构进行申报。

这是各国反垄断法对合并操纵的必经程序。

包括申报义务人和申报标准。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申报义务人(1)与其他经营者合并、托付经营或联营的,由参与并购的经营者提出申报;(2)持有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的,由持有或者取得股份、资产的经营者提出申报;(3)直截了当或者间接操纵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者人事的,由操纵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者提出申报。

(4)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技术取得对其他经营者操纵权的,由取得操纵权的经营者申报。

2、申报材料《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申报的材料: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有关市场竞争状况阻碍的讲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宅、经营范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合并审查有申报义务的企业在向反垄断主管机关申报了他们的合并打算后,主管机关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加以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合并。

4、审查期限(等待期间)《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能够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讲明理由。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能够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能够实施集中。

(二)审查标准《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集中的情形):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成效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然而,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阻碍明显大于不利阻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美国《横向兼并准则》规定也一直坚持:兼并不得产生或者强化市场力量,或者便于行使市场力量。

(市场力量确实是卖者在一定时期内将其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6条规定了“评判合并的原则”,“如可预见,合并将产生或加大市场支配地位,联邦卡特尔局应禁止合并,但参与合并的企业证明合并也能改善竞争条件,且这种改善超过支配市场的弊端的,不在此限。

”可见,审查是否批准合并的标准确实是看合并是否限制竞争,不管是产生、强化市场力量,依旧加大市场支配地位,实质和结果差不多上限制竞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