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和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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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及负商誉的确认与计量解析

商誉及负商誉的确认与计量解析

商誉及负商誉的确认与计量解析一、商誉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商誉从来源看,可分为合并商誉(或称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

由于自创商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可靠地确定其价值,故而在传统上,仅对合并商誉计量入账,对自创商誉则不予确认。

对于商誉(即合并商誉)的初始确认,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其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

由于商誉不能独立于企业而存在,使得商誉的计量存在一定的困难。

也正是这种计量的困难,使得各国在会计实务上不得不采用“剩余法”,也称“割差法”来对商誉进行初始计量。

即按合并成本超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进行初始计量。

如2001年7月生效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公布的第141号公告《企业合并》(以下简称SFAS No.141)规定,商誉最初必须在财务报表上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第16号意见书的要求,以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资产和所承担债务金额的净额之差额来计量;2004年3月生效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IFRS No.3)认为,商誉是指不能分别辨认并单独确认的资产形成的未来经济利益,将其确认一项资产,并对其进行初始计量,等于合并成本减去可辨认的资产、负债以及或有负债。

我国2006 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CAS No.20)采用了趋同于SFAS No.141和IFRS No.3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以下笔者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和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两种合并方式,对合并商誉的初始确认和计量进行分析。

1.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

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在这一合并方式下,购买方通过取得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来获得被购买企业的控制权,被购买企业原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存续企业(购买方或新设企业)的资产、负债。

企业并购中的负商誉问题研究及会计处理

企业并购中的负商誉问题研究及会计处理

企业并购中的负商誉问题研究及会计处理摘要:在企业并购、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需要对目标企业商誉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

商誉有正商誉和负商誉之分,人们在对正商誉进行深刻讨论的同时,往往对负商誉存在较大的分歧。

本文针对负商誉现有的观点及其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系统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企业并购负商誉会计处理商誉是指企业合并过程中“购买成本与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当这个差额为正数时,我们一般称其为正商誉,当其为负数时,则相应的成为负商誉。

对于负商誉存在与否,以及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国内外学者仍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对负商誉进行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企业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投资行为,负商誉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其他隐性负面因素导致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低于市场投资平均盈利能力引起的,是对并购企业购买后得到较少盈利的补偿,是被并购企业由于状况不佳导致未来预期盈利能力不足而付出的代价。

一、负商誉存在与否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负商誉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代表人物亨德里克森在其《会计理论》中认为负商誉在逻辑上不可能存在,理由如下[2]:1.当企业整体被出售的价格小于其可辨认净资产价值时,被出售企业就会变卖单项资产而不愿将企业整体出售,这就是所谓的“负商誉”悖论。

2.负商誉与资产的定义相矛盾。

资产是指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负商誉不仅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反而将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和负担。

3.负商誉不符合商誉的性质。

商誉的本质是带来超额收益的能力。

确认商誉都是肯定其正确的、积极的、有利的属性,根本不会出现负面的情况。

也有许多学者认为负商誉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主要理由有:1.企业的许多资产如果分开出售,其价值将会大大降低。

一方面,在将资产分开出售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大的拆卸、分装费用;另一方面,企业的许多资产属于专业配套设备,如分开出售则其价值可能反而还会大幅度下降。

2.在单项出售交易费用大于整体出售交易费用的前提下,理性的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者为避免过高的交易费用会自愿承受部分出售价格的损失。

新准则下商誉的财税处理

新准则下商誉的财税处理

新准则下商誉的财税处理毕业论文新会计准则出台以来,商誉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源,由于性质的特殊性,其确认、计量方法不同于1般意义上的可辨认有形资产,上市公司中在实际运用上存在许多争议和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商誉和商誉会计的1些处理方法,探讨其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企业间合并和企业间竞争不断增加,商誉作为1项无形资源,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商誉的会计处理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再次对我国商誉问题的处理作了进1步完善。

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商誉和商誉会计的1些处理方法,探讨其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新准则下商誉的全新内涵1.商誉从无形资产中脱离出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2.新准则主要确认的是“正商誉”,不包括“负商誉”。

即“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正商誉)处理,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负商誉,则计入当期损益。

3.商誉的确认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4.商誉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减值不允许冲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对商誉测试的减值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并且1旦确认,不允许冲回。

5.新准则会计科目增设了“商誉”、“商誉减值准备”等会计科目。

6.商誉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的规定,会计期末,商誉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栏中单独设立“商誉”项目予以反映。

商誉会计与商誉减值的解读与应对

商誉会计与商誉减值的解读与应对

商誉会计与商誉减值的解读与应对商誉是企业在购买其他企业时支付的溢价部分,它代表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品牌影响力和商誉积累。

商誉会计与商誉减值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和处理方法。

本文将解读商誉会计和商誉减值,并探讨应对措施。

一、商誉会计的解读商誉会计是指企业在购买其他企业时,将溢价部分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一种处理方法。

商誉计入资产负债表后,将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摊销和评估。

商誉的存在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了一定的优势,可以通过品牌影响力等形式为企业带来长期利益。

商誉会计的目的是准确记录企业的价值,同时为投资者提供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评估指标。

商誉会计的核心工作是将商誉的价值与企业实际业绩进行关联,以反映其贡献度。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投资者了解企业的长期发展潜力。

二、商誉减值的解读商誉减值是指企业购买其他企业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商誉价值下降而进行的减值处理。

商誉减值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商誉减值主要由两个方面引起:一是市场环境的变化,包括行业竞争加剧、法规政策变化等因素;二是企业内部因素,包括管理层能力不足、市场份额下降等因素。

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商誉价值下降,进而需要进行减值处理。

商誉减值的核心工作是对商誉价值进行评估和测试。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采用合适的方法和技术,对商誉进行测试和评估,并根据测试结果对商誉进行减值处理。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应对商誉减值的措施为了应对商誉减值带来的风险和影响,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 加强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和评估商誉减值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策略。

2. 提高商誉评估的准确性:企业需要采用合适的商誉评估方法和技术,确保商誉价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可以借助专业机构的评估服务,获取更为客观和权威的评估结果。

3. 加强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全面披露商誉的价值、减值测试的过程和结果等信息,增加财务报表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信任度。

关于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探讨

关于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探讨

关于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探讨-----------------------------CPA研习社-----------------------------自从2018年11月证监会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文件之后,市场对于商誉及商誉减值风险的关注度大幅增加,而负商誉则是与常见的商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首先看下有关会计准则对商誉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负商誉的存在是否合理,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争议:70年代,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E.S.Herdrisksvn)在其《会计理论》一书中认为负商誉在其逻辑上是不可能存在。

他认为,如果购买价格低于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那么被购并企业就会将其资产分开出售,从而实现其全部市价;另一种认为负商誉不存在的理由认为,商誉是资产,而资产不可能有负资产,商誉作为一种资产就不可能有负商誉。

也有人认为,负商誉确实有可能存在,这是因为:(1)被购并企业因急需解决面临的经济或其他难题,如急需资金,而不得不将企业所有资产整体低价售出,以达到尽快脱手的目的。

(2)企业许多资产实际上不可能分割。

如果分开出售,其价值或使用价值反而大为降低。

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不同,对其他资产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分割出售未必能找到买主。

分割出售,费用可能大大增加。

(3)一个经营不善、年年亏损、行将倒闭的企业,实际上已表明了负商誉的产生。

因为它不再具备超额盈利能力,连平均收益水平都没有,若继续经营亏损会更大,故企业宁可以低于其公允市价的价格出售。

个人认为负商誉从市场交易行为来看其存在是合理的,举个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的例子:比如市场上某套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为300万,但同一时间同一地段类似户型及楼层的房子价格均为330万,原因可能是房东资金紧张或者摇号摇中了心仪许久的新房子急于筹钱认购,从而为了快速套现折价销售也是常见的现象,此时如果刚好某个业主相中了这套房子并以全款支付与房东迅速达成交易,就相当于捡了个大便宜。

新会计准则下负商誉属性及会计处理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负商誉属性及会计处理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负商誉属性及会计处理探讨[摘要]本文对负商誉存在的客观性原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商誉和负商誉的比较,就现行的负商誉理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笔者认为企业并购过程中并购主体的购买成本低于被并购主体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不是“商誉”的对应概念,并提出应根据负商誉的本质及存在的不同原因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的观点。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负商誉;属性;并购随着企业间并购行为的日益增多,使商誉问题成为会计界所关注的热点,2006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而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新准则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只是说明了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界将这个“差额”约定为“负商誉”。

笔者认为“负商誉”这一名称模糊了商誉和负商誉的不同属性,容易导致人们把负商誉理解为商誉的对应概念。

一、负商誉存在的客观性分析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认为负商誉在逻辑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如果企业的整体交易价格低于其各单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时,则该企业的业主就会选择将资产分项出售,而不是将企业作为整体来出售,这样负商誉存在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

从理论上讲,负商誉与商誉、资产的基本性质相矛盾。

资产不可能有负资产,也就不可能出现负商誉。

虽然负商誉在逻辑上、观念上不存在,但在现实企业并购活动中确实存在投资成本低于被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情况,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交易费用的存在。

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活动需要发生一定的交易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并购前的信息搜集、与对手谈判、执行合约、监督履约、违约制裁等一系列的必要支出。

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出售资产的真实收益就不能仅用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衡量,还应考虑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差。

当被并购企业的资产采用分项出售时,由于每笔交易都需要发生一定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总额就会很大,而在企业整体出售时,只需要进行一次交易活动,因而发生的交易费用较少。

企业并购负商誉会计处理

企业并购负商誉会计处理

企业并购负商誉会计处理企业并购是两个或更多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实体的过程。

这通常是为了增加规模、整合资源和提高市场份额。

然而,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会出现负商誉,这就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什么是负商誉?负商誉是企业在收购公司或其他实体时,所支付的价值超过了被收购实体的净资产价值。

这通常意味着被收购实体的品牌、市场份额和客户关系等非物质资产的价值超过了其实际净值。

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要将超过被收购实体净资产价值所支付的金额视为负商誉。

如何处理负商誉?1.确定负商誉金额在企业并购完成后,需要确定负商誉的具体金额。

企业会计需要评估被收购实体的净资产价值以及其所拥有的非物质资产的价值。

以此来确定超过净资产价值所支付的金额。

2.分摊负商誉企业会计需要将负商誉分摊到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上,在计算公司的净资产时将负商誉视为一项负债。

负商誉的分摊需要根据被收购实体的非物质资产的价值进行计算。

分摊时间一般为5-10年。

3.鉴定减记负商誉在负商誉分摊期限过后,如果仍未能按照预期获得收益,或者非物质资产的价值被降低,企业会计需要进行减记负商誉。

减记负商誉是要将负商誉的价值从资产负债表上相应的资产账户中扣除。

负商誉的影响负商誉一般对公司的财务表现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它被视为一项负债。

这会导致公司资产减值、负债增加、股权减少、计算其他财务指标(如财务杠杆比率)时的偏低等情况。

然而,如果收购公司的发展态势符合预期,那么负商誉也可能转化为正商誉,并为公司带来长期的价值。

结论企业并购中的负商誉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会计处理问题。

它需要企业会计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地评估被收购公司的价值并进行分摊和减记。

在处理负商誉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关注负商誉对财务表现的影响,避免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负商誉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在企业并购活动中,负商誉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

主要理由如下:1、企业的许多资产实际上不可能分开出售。

如分开出售则其价值可能反而会大大的降低,这对许多专业配套设备来说尤其如此。

2、在单项出售的交易费用大于整体出售净资产的交易费用的前提下,理性的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为避免过高的交易费用会自愿承受部分出售价格的损失。

3、在被并购企业出现连年亏损,行将倒闭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价值已经低于净资产的现行价值。

为了尽快将企业出售,避免更多亏损,企业业主可能会将企业降价出售。

4、被并购企业存在一些未人帐的不利因素(隐性的负债或成本),例如,拥有大量的退休工人,肩负着数额庞大的退休费支出。

因此,并购企业在确定并购价格时常常压低并购价格,以弥补这部分本来的付出。

5、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可能急需资金面将其所有企业资产一揽子出售时,可能要将其售价打个折扣,以达到尽快出手的目的。

6、并购企业在与被并购企业业主进行并购谈判时,以较高的谈判技巧将并购企业价格压低。

最后,从我国现阶段企业并购的实践来看,并购目的是为困难众多的国有企业寻找出路,国家为了盘活国有资产,安置下岗职工,鼓励和支持业绩好的企业兼并困难的国有企业,往往在并购中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将困难的国有企业以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转让给具有优势的收购企业。

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通常有三种方法:1、全部列作递延收益,并在规定期限内分摊计入各期损益。

对购进资产仍按评估的公允价值计价,不作任何调整,支付的款项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数额,全部记入“递延贷项——负商誉”帐户。

其理由:(1)在并购时点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净资产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的决策更具有相关性;(2)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应尽可能地与对正商誉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对应;(3)负商誉与其说是因为预期到未来损失而带来的并购成本,倒不如说是存在交易费用情况下,理性的目标企业所有者为了降低交易费用而与并购企业达成的一笔廉价交易。

浅谈负商誉的性质和会计处理

浅谈负商誉的性质和会计处理

浅谈负商誉的性质和会计处理随着企业有偿转让的行为的增多,正确认识负商誉的性质,以及会计处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简要介绍负商誉存在和其性质的理论,并对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比较分析。

标签:负商誉会计处理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新准则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给出了会计处理的方法。

会计界将这个“差额”约定为“负商誉”。

一、负商誉的存在性会计学界对负商誉的存在性看法并不一致。

美国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认为:“如果被购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大于购并企业的收购价格,那么被购并企业的所有者就会将企业的净资产单项出售,而不会像存在商誉那样将企业整体出售或一揽子出售。

”因此,在逻辑上就不可能存在负商誉。

然而在现实中,“零价格”兼并,“百元价格”兼并等购买价格低于被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情况很多。

国内部分学者认为由于被并购方存在隐形负债及其他不良资产,被并购方资产具有专有性,以及存在交易费用等原因,负商誉在现实中是存在的。

二、负商誉的性质对负商誉的性质,目前学术界看法不一。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当期收益观。

被购并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减去收购成本,再减去被收购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若仍有余额,则说明被收购的货币性资产的价格低于其公允价值。

因此,这部分利得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但该观点没考虑因可能影响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因素而产生的负商誉,比如被并购方存在未入账的隐性负债且可能需要购并方在合并后承担,被并购方就可能通过给予并购方一定价格上的优惠来出售自己的净资产。

2.递延收益观。

当并购成本低于被并购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对购并方来说就是一笔“收益”,但该“收益”的受益期间并不只是当期,应随着被并购方的资产得以出售、负债得以清偿或资产价值转移到各期收益中时,逐期确认。

该观点同样忽略了被并购方由于存在隐性负债而低价出售的可能性。

另外,管理当局可能会通过将负商誉在并购后各会计期间摊销以“平滑”其经营业绩,造成假象。

商誉和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商誉和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企业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二)账务处理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该合并方式下,购买方一般应于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因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视情况分别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

值得说明的是,(1)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由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要调整商誉的价值。

企业并购中的负商誉问题及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企业并购中的负商誉问题及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企业并购中的负商誉问题及会计处理方法探讨ʻ水发集团有限公司㊀都洪轩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行为逐渐增多,低成本并购产生的负商誉逐渐受到会计学术界的关注㊂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就负商誉达成共识㊂本文首先对商誉㊁负商誉的含义进行阐述,进而梳理了与负商誉相关的不同观点,最后对其后续会计处理提出相关建议㊂关键词:企业并购㊀负商誉㊀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75一㊁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兼并和收购在全世界范围内发生㊂兼并和收购可以有效整合优势资源,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因此众多的公司都乐于并购㊂高价收购会形成商誉,而低价收购则会产生负商誉㊂负商誉是在并购交易中,收购成本与被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㊂商誉与负商誉逐渐受到会计学者的关注,大多数学者对商誉的看法观点比较一致,但是对负商誉的研究却很少,大多数研究涉及负商誉的存在和性质㊂目前对于负商誉的性质仍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没有达成共识㊂本文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对负商誉的不同看法,讨论㊁比较了国内外对负商誉的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就改进我国的负商誉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建议㊂二㊁商誉和负商誉的含义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㊂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㊂而负商誉是指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收购方收购成本低于被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负商誉常见于低价并购中㊂三㊁负商誉的存在性问题关于负商誉是否客观存在,各位学者看法不一㊂部分学者认为负商誉不存在,代表人物Hen-driksen[1]在他的著作‘会计理论“一书中提出:如果收购方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被收购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那么被收购方的所有者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就会拒绝将企业整体出售,而是选择将其拆分,每一项都单独出售,以此来获得更高的收购价格㊂所以,Hendriksen试图从逻辑的角度出发否认负商誉的存在㊂国内学者阎德玉[2]也认为负商誉不存在,因为负商誉的概念和会计理论不一致,除此之外还与负商誉的定性理论相矛盾㊂与上述学者相反,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负商誉是客观存在的㊂Comiskey et al[3]通过研究发现负商誉对企业股价上涨有促进作用,间接证明了负商誉的存在㊂Takahashi[4]通过研究影响管理层选择负商誉摊销期的决定因素得出了相似的结论㊂李康[5]研究发现除了恶意并购,并购是在双方都想从交易中获得必要的利益时进行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收购方为了获得必要的利益,会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之下,被迫将企业以低于其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㊂除了这些学术研究之外,现实生活中 零元并购 ㊁ 百元并购 都是存在的,随着并购产生负商誉的例子越来越多,大家㊃14㊃逐渐认可负商誉客观存在㊂四㊁负商誉产生的原因及其性质(一)负商誉产生的原因1.并购存在交易成本Hendriksen[1]认为在并购价格过低时,被并购企业可以将资产拆开单项出售来获得更高的利润,但是市场上的每项交易都有交易成本,拆开单项出售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㊂对于企业来说,单项出售的交易成本加总起来可能远远高于整体出售的交易成本㊂例如大型机器及其厂房很难分开出售,一旦分开,机器也无法正常运转,它们的价值将大大降低,甚至丧失,因此必须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出售㊂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并购方往往更愿意让步,接受一个低于单项公允价值之和的交易价格,从而产生并购中的负商誉㊂2.交易市场不完善资产㊁负债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由于市场不完善,其估计值可能存在误差,特别是没有可供观察市场的无形资产的估计,并购时最终的交易价格是经过双方讨价还价而达成的自交易价格,双方达成的价格非常可能与公允价值存在差异㊂不完善的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交易前的信息收集需要资源的支持,收购方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和专业的谈判人员,通过交易中买卖双方的谈判来压低收购价格,造成负商誉的存在㊂3.被并购企业含有潜在隐性支出被并购企业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例如隐性负债或者不良资产㊂这些会对并购后的运营造成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未来有经济利益流出企业㊂因此,收购方会在谈判时要求降低交易价格来弥补未来的亏损㊂或者是被并购企业已经连续多年经营亏损,为了及时止损,被并购企业管理层急于脱手,从而接受低价并购的结果,形成负商誉㊂4.收购方具有资源优势收购方是优势企业,被并购企业认为并购完成后会给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其未来的利润将远远大于目前的亏损,因而愿意失去现有的利益,同意以很低的价格完成并购交易,甚至同意 1元并购 ㊁ 百元并购 ,但资产却以公允价值入账,从而产生了巨大的负商誉㊂5.国家政策调控我国部分大型企业出现困难时,国家为了稳定就业,通常会积极促进企业并购,这样一方面可以让企业寻找出路,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对资源的整合㊂(二)负商誉的性质国内外学者对负商誉的性质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目前还没有达成统一的看法㊂1.负商誉是一种利得㊂并购方用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取得了较多的净资产,并购方资金减少小于净资产的增加,负商誉可以被看作此次交易所获取的利得㊂2.负商誉是一种递延收益㊂由于被收购的企业在未来的利润较低,收购方将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具有较高公允价值的净资产,其差额是一种收益,是对收购方的补偿㊂因此该项收购会产生递延收益,有利于以后期间㊂3.负商誉是一种负债㊂低价收购的企业通常含有隐性负债或者不良资产,例如职工的退休福利㊁未摊销的费用等㊂这些隐性支出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企业㊂所以负商誉是一种负债㊂4.负商誉是一种自创商誉㊂被并购企业之所以同意低价收购是因为并购企业是优势企业,拥有很高的商誉㊂换句话说,这是并购企业自身商誉的过度㊂以上观点都各有自己的道理,但都有局限性㊂第一种将负商誉视为利得,切实反映了被收购公司希望快速变现所以愿意低价合并的情况,以及收购公司在谈判中占上风的现实,但如果真的采取这种观点和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就会给管理层留下太多的空间,使其在合并中弄虚作假,操纵盈余㊂第二种将负商誉视为递延收益和第三种观点将负商誉视为负债是相互矛盾的㊂但是分开叙述,两种观点都可以说出自己的理由,由此看出负商誉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也说明两种说法都具有局限性㊂最后将负商誉视为自创商誉的观点,忽略了一个事实,企业进行并购并不是为了获得商誉资产投资[6]㊂以上对负商誉性质的判断都是只基于造成负商誉的一个原因,因此对负商誉性质的判断都有㊃24㊃各自的局限性㊂收购双方受不同的市场因素影响,每个案例中的收购对象也不同,他们的收购后计划和预期也不尽相同㊂所以,对于负商誉的性质的确定应该将相关观点进行整合,然后根据收购目的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㊂单纯将负商誉视为利得㊁递延收益或其他形式的资产都是不合适的㊂五㊁各国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一)国外负商誉会计处理的比较与分析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最初在1967年发布的‘企业合并“中提到了负商誉的账务处理㊂另外又发布了IAS22,该条款修订了关于负商誉的规定,提出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㊂一是把负商誉分摊到各项可辨认资产的价值中,如果分摊后仍然有余额,应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并在五年内摊销完毕㊂二是收购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收购成本之间的差额全部作为递延收益处理,摊销方法与上述相同㊂按照准则两种处理方法都是可以的㊂2.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规定,超过被收购方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负商誉应该在预期收益期限作为递延收益摊入损益表,未超过被收购方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负商誉应在资产的折旧期限内摊销㊂3.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0年在‘企业合并与无形资产“中提出,收购方的入账价值减去收购成本后,应该先冲减无法辨认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有剩余,就将剩余部分分摊到各项可辨认资产的价值中㊂目前,德国㊁意大利和俄罗斯都根据这一条例修改了本国的负商誉处理方法㊂4.法国会计准则将支付的对价少于被购企业净资产的部分确认为负商誉,然后将负商誉看作一种递延收益进行处理,在后期一定时间内摊销计入各期损益㊂综上所述,由于各国的经济环境和对负商誉的看法不同,对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也不尽相同㊂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负商誉在调减资产后确认损益,这简化了负商誉的核算㊂但导致公司很容易虚增收入和利润,在一定程度上误导利益相关者㊂英国和法国的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以前方法的问题,但如果负商誉过大,仍有可能被夸大㊂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方法比其他方法更合理,但是其抵减摊销比例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果负商誉不是因为被收购企业的隐性负债导致的,那么就不应该使得调减后的资产价值低于资产账面价值,更何况调减至零会使得财务报表无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资产情况㊂(二)我国负商誉会计处理方法的现状与不足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提出 负商誉 一词,也没有对其含义做出详细的解释㊂2011年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其中规定:如果在收购中出现了并购成本小于被收购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情况,那么首先应重新审查被收购方各种可辨别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在复核之后仍然存在差额,那么就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并购企业的一项收益㊂我国现行的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采用了 负商誉是一种利得 的观点㊂经过前面的梳理,可以发现负商誉的形成原因复杂,其实质是一种利得的观点并不能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可㊂所以我国会计准则对负商誉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在确认和计量方面都有一定的问题㊂首先确认方面不符合负商誉的实质,也没有考虑到隐性负债的影响;在计量方面没有考虑公允价值被增大的可能性,对具体计量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㊂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下,负商誉可能成为公司管理盈余的工具,一些公司可能利用负商誉来管理盈余或增加利润,以实现某些目标[7]㊂例如,一家公司可能通过利用低价收购产生的负商誉来增加其年度利润,造成良好盈利的假象,误导相关监管机构和外部投资者㊂六㊁建议目前,会计准则对负商誉的处理方法并不是很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全球并购大浪潮下负商誉经常出现,而且数额往往巨大,所以结合我国会计实务情况,改进我国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准则非常有必要㊂本文参考相关文献,在比较㊁借鉴其他国家关于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㊃34㊃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改进提出相应的建议㊂负商誉形成的原因非常多,相对应地导致学者们对负商誉的性质的定义也各有不同㊂所以负商誉的会计确认不能单一的从某一方面认定㊂负商誉非常复杂,因此不能将负商誉简单地归结为资产㊁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㊂而是应该结合负商誉的性质及负商誉产生的原因综合考虑,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看待负商誉的本质,然后再来确定选择哪种会计处理方法[8]㊂例如,在确认并购中产生的负商誉时,首先要确定被收购方是否有任何隐性负债㊂如果是因为被收购企业存在隐性负债才产生了负商誉,那么负商誉可以确认为负债;如果负商誉的产生是因为资产公允价值的高估,那么可以先冲减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还有剩余,则将剩余部分作为递延收益,采用适当的摊销方法进行摊销,等等㊂这种灵活的方法的优点是,它符合对负商誉性质的灵活理解,并在不违反会计审慎原则的情况下考虑到其产生的原因㊂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可能无法准确识别负商誉,也就无法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㊂这时更有效的方法是基于权益性交易应该绕过损益表,直接进入资产负债表的观点,将负商誉列入资产负债表,然后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㊂未来可以根据负商誉产生的影响再进一步调整,使得负商誉的处理更加合理㊂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方式处理低价并购产生的负商誉问题,都必须特别注意负商誉对公司当前和未来损益的影响,避免企业管理人员滥用负商誉进行盈余操纵,使得负商誉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㊂同时,负商誉应该与它潜在的亏损事项相联系,体现收入配比原则㊂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当前存在的负商誉产生的原因,以帮助投资者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从而进一步促进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健康的资本市场㊂参考文献:[1]Hendriksen E S.王澹如,陈今池译.会计理论[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2]阎德玉.论商誉会计理论重构 兼评商誉会计三元理论[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7(1):66-71,142.[3]Comiskey E E,Clarke J E,Mulford C W.Is negativegoodwill valued by investors?[J].Accounting Hori-zons,2010,24(3):333-353.[4]Takahashi Y.Accounting policy choice for negative good-will[M].Springer Book,Springer Japan,2014.[5]李康.论负商誉的客观存在性[J].国际商务财会,2012(6):39-41.[6]王钰涵.对并购中负商誉会计处理问题的思考[J].市场论坛,2018(6):27-29.[7]彭瑶.负商誉的会计处理研究[J].现代商业,2018(15):166-167.[8]袁丁.企业合并商誉和负商誉的探讨[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12):204-205.责任编辑:姜洪云㊃44㊃。

如何进行商誉计量和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

如何进行商誉计量和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

如何进行商誉计量和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商誉是企业在并购交易中支付的超过目标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费用,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

商誉代表了企业在市场中具有的声誉、品牌价值以及客户关系等无形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来说,正确进行商誉计量和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非常重要,因为这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评价。

首先,商誉的准确计量是关键。

商誉的计量通常是在企业合并时确定的,根据企业支付的超过目标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费用来确定商誉的金额。

商誉的计量需要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准确反映商誉的价值。

商誉的计量应该基于详细的财务分析和合理的估值方法来进行,以保证商誉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其次,商誉减值测试是保障商誉价值的重要环节。

商誉减值是指企业对商誉价值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商誉减值的迹象。

商誉减值测试应该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进行,或者在有触发事件使商誉价值受到影响时进行。

商誉减值测试主要通过比较商誉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来进行,判断商誉是否存在减值。

可收回金额是指商誉所代表的现金流量的净现值。

商誉减值测试的目的是确保商誉的账面价值不高于可收回金额,即商誉不应被超估。

如果商誉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就意味着商誉存在减值风险,需要进行商誉减值计提。

商誉减值的计提金额是商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

然而,商誉的减值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需要进行定期的商誉减值测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商誉减值测试的频率和方法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业务特点来确定。

如果企业的商誉价值受到较大的影响,或是出现了除常规商誉减值测试外的特殊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额外的商誉减值测试。

在进行商誉计量和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使用可靠的数据和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商誉计量,确保商誉准确反映企业的价值。

其次,商誉减值测试应该及时、定期进行,以及在有触发事件时进行,确保商誉价值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最后,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商誉减值测试的频率和方法,以保障商誉的真实价值反映。

新准则下商誉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商誉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企业间合并和企业间竞争不断增加,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源,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商誉的会计处理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再次对我国商誉问题的处理作了进一步完善。

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商誉和商誉会计的一些处理方法,并探讨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新准则下商誉的全新内涵1、商誉从无形资产中脱离出来。

根据《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2、新准则主要确认的是“正商誉”,不包括“负商誉”。

即“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正商誉)处理,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负商誉,则计入当期损益。

3、商誉的确认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4、商誉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减值不允许冲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对商誉测试的减值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并且一旦确认,不允许冲回。

5、新准则会计科目新增设了“商誉”、“商誉减值准备”等会计科目。

6、商誉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和《应用指南》的规定,会计期末,商誉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栏中单独设立“商誉”项目予以反映。

二、商誉的初始确认的会计处理1、在新准则体系下,只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

我国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可以看出,我国就商誉的初始确认及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是差额式的间接计量。

关于正商誉和负商誉

关于正商誉和负商誉

关于正商誉和负商誉增资导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两次投资形成的商誉或计入留存收益(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以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应计入留存收益(当期损益)的金额,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考虑:(1)例如,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以600万元购买乙公司10%的股份,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

2011年1月1日,增资2000万元购买乙公司20%的股份,此时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

账务处理:第一次投资,初始投资成本600万元大于可辨认净资产份额500,产生的是正商誉100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贷:银行存款 600第二次投资,初始投资成本2000大于可辨认净资产份额6000*20%,产生的是正商誉800,不需要做调整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贷:银行存款 2000此时不需要调整商誉。

(2)例如,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以600万元购买乙公司10%股份,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又增资2000万元购买乙公司20%的股份,此时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第一次投资,初始投资成本600万元大于可辨认净资产份额500,产生的是正商誉100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贷:银行存款 600第二次投资,增资成本2000万元小于可辨认净资产份额12000*20%万元,产生的是负商誉400万元,比较两次投资得到负商誉300万元,需要进行调整,差额调整当期损益。

所以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300贷:银行存款 2000营业外收入 300(3)例如,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以600万元购买乙公司10%股份,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又增资2000万元购买乙公司20%的股份,,此时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100万元。

账务处理:第一次投资,初始投资成本600万元大于可辨认净资产份额500万元,产生的是正商誉100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贷:银行存款 600第二次投资,增资成本2000万元小于可辨认净资产份额2020(10100*20%)万元,产生的是负商誉20万元,两次投资差额为正商誉80万元,不需要做调整处理。

商誉与负商誉会1002陈臻尧楼佳梁

商誉与负商誉会1002陈臻尧楼佳梁

二.负商誉
(一).负商誉的概念及经济实质
负商誉,是指企业合并中购买企业支付的买价低于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 价值的部分。
学术界对负商誉是否存在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有学者认为负商誉的存在不 符合经济原理,因为被并购方会考虑将资产分拆单独出售以获得最大收益, 而不会将并购企业作为整体出售。严格的说,在无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此观 点无疑是正确的。 但在现实中,将资产拆分要付出成本,并且去寻找不同资产的购买者及达成 购买需要付出较多的搜寻与谈判成本,正是这些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了并 购企业理性的选择了将企业资产整体出售。事实上,在企业并购实践中,以 低于被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并购情况大量存在,证实了在有交易成本的 情况下,企业会权衡取舍,选择将整体资产转让,因而导致了负商誉。
2.计量应以商誉的确认为基础。与直接计量法相比,间接计量法更具有可验 证性和公平性。间接计量法是通过可辨认净资产购买价减去公允价值求得商 誉价值,可以较好地避免人为操纵,较之直接计量法更为客观、真实。
3.商誉应采用直线摊销的方法予以逐期摊销。尽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 FASB) 提出的商誉减损测试能更为客观地反映商誉的价值,但是我国目前 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无形资产市场与资产评估市场仍不 发达,因此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同国际商誉会计完全接轨的条件,而应从稳健 性原则出发采用直线摊销法逐期摊销外购商誉。
计算结果表明,A公司2007年12月31日两个资产组共减值70万,小于 账面价值200万。按规定,企业计提资产价值准备前先冲减商誉账面 价值,然后计提减值准备。
A公司2007年12月31日冲减商誉账面价值的会计备
700 000 700 000
冲减商誉价值后,A公司2007年12月31日商誉账面价值为130万, 留待明年进行减值测试时再予处理。

正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正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正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商誉通常是指一个企业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了客户的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高,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价值。

这种无形价值具体表现在该企业的获利水平超过了一般企业的获利水平。

特征由于商誉具有不可辨认和不可确定性,因而它具有以下特征:1.商誉与作为整体的企业密切相关,因而它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的各项资产分开出售。

2.有助于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用任何方法和公式进行单独计价。

它们的价值只有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时,才能按总额加以确定。

3.在企业合并时可确认的商誉的未来利益,可能和建立商誉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没有关系。

4.商誉价值的评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5.商誉的构成要素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动。

确认与计价商誉可以是自创的,也可以是外购的。

自创商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行创造的各种优越条件和无形资源。

外购商誉是在企业合并时,购买企业所支付的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价值的差额部分。

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只有在企业兼并或购买另一个企业并出现其买价高于或低于被兼并或被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才予以确认。

因此,商誉的确认时间以购买或兼并业务的完成为基准;其确认依据应以购买或兼并时支付货币资金及等价物的合法证明为凭证。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尽管人们承认商誉的存在,但由于确认和计量困难,对企业自创的商誉不予以确认,不入账反映。

对外购商誉,由于企业购买或兼并交易的原因,给外购商誉的计价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

因此,其入账价值为购买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

而在我国普遍存在被购买或被兼并企业经营严重困难,债务负担较重,潜亏现象严重,不可避免地出现购买价低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现象,这种差额就是负商誉。

会计处理根据商誉的特性及确认与计量上的差异,对不同形式的商誉具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面主要介绍外购商誉和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商誉审计程序及常规舞弊手法

商誉审计程序及常规舞弊手法

商誉审计程序及常规舞弊手法
一、商誉定义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

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

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二、商誉常规账务处理
形成的商誉在初始投资时,不确认,只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反映商誉。

1、形成的负商誉,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2、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规定确定商誉发生减值的:
借:资产减值损失—商誉减值损失
贷:商誉减值准备
三、商誉舞弊手法
①操纵企业合并成本,调节商誉价值进行舞弊;
②商誉确认时点计量错误,一次调节商誉价值;
③商誉减值测算不合理,以此调节利润。

四、商誉常规审计程序
①了解和评价与商誉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②检查商誉的增加情况,获取有关合并协议和合并双方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资料,核查企业合并的真实性以及商誉的真实性、金额的准确性、入账日期是否准确;
③检查商誉本期减少情况,核查减少原因是否合理,获取有关股权处置协议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资料,审批是否完整,判断处置日的确定是否正确;
④对比同行业商誉情况,对企业商誉价值进行重新测算,核实是
否存在商誉减值情况,如存在减值,与企业账面减值金额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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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和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商誉是现代企业一种重要的资产,由于它的不可辨认性,新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并进行合理的计量,在资产负债表非流动资产项目下以净额列示,笔者就新准则中商誉的具体处理作一分析,以更好地反映企业购并资产潜在的经济价值,进而真实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

商誉是现代企业一种重要的资产。

随着当今企业拓宽生产经营渠道、开拓新的市场,作为企业实现迅速发展壮大途径之一的合并活动在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合并商誉是一种越来越重大的经济资源,在企业全部资产中所占比重不断加大,发挥的作用也在不断加强,越来越为企业内外部关系人所瞩目。

但由于商誉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其会计处理一直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研究的热点。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不可辨认的资产——商誉的会计处理有了明确的规范和重大变化。

一、商誉的确认。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据此,商誉由于它的不可辨认性,新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

从理论上讲,只要企业有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即可确认商誉的存在,并且可将其创立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成本入账。

然而这种确定商誉存在的方法及对它作出的会计计量实施起来是相当困难的。

因为商誉是由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没有任何一笔支出能够确认是专为创造商誉而支出的。

因此,也难决定该笔支出创造了多少商誉,这些支出的受益期是多少,因而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对企业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加以确认入账,自行创造的商誉不予入账。

按照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集合法,相关资产和负债按照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

在新准则体系下,只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才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确认商誉,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时确认商誉又稍有不同。

控股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体现在购买日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吸收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则作为购买方账簿和个别报表中的资产列示。

二、商誉的初始计量和账务处理(一)商誉的初始计量根据第20号准则,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企业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二)账务处理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该合并方式下,购买方一般应于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因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视情况分别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

值得说明的是,(1)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由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要调整商誉的价值。

(2)商誉确认后,由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所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商誉的后续确认和计量新准则规定商誉确认后,持有期间不再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资产减值》的要求,企业如果拥有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由于商誉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其减值测试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但不应当大于按照分部报告准则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为此,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自合并日起将合并产生的商誉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实际的减值测试过程中,当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时,对于商誉减值的确定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第二步,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在做账务处理时,减值损失的金额首先应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组合中的商誉账面价值;不足抵减时,再根据资产组或组合中除商誉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和资产减值测试的处理一样,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也都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如果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是母公司根据其在子公司所拥有的权益确认的商誉,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中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并没有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因此,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由于其可收回金额的预计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部分,因此为了使减值测试建立在一致的基础上,企业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调整增加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四、商誉的列报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商誉以净额列示,即商誉的账面余额减商誉减值准备。

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等。

通过以上的会计处理,能合理公允地处理和披露企业合并商誉,更好地反映企业购并资产潜在的经济价值,揭示购并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而真实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更好地满足财务报表分析者、使用者和企业管理层评估购并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及其现金流量的需要。

三、负商誉的概念和会计处理负商誉的概念是随着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行为的发生,才在企业财务会计中出现的。

在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为取得被合并企业的这种超额收益能力,所付出的购买价格会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一超额部分被确认为商誉入账。

同样,在企业合并中还存在另一种现象,即合并企业所付出的购买价格可能会低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时合并价格和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体现为一个负值,该负值就被称为负商誉。

1对负商誉是否存在的不同认识近年来,对于企业并购过程中是否产生了负商誉这一问题,学术界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从而成了会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中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

1.1认为负商誉不存在的理由(1)负商誉在逻辑上不存在,即否定观。

其代表人物是亨德里克森,他在其著作《会计理论》中提出:假使认为商誉是企业的一组不可辨认的有利属性,可以和可辨认资产分离,则很难想象会出现负商誉。

因为如果整个企业的价值小于各个资产价值的总和,原业主就会个别的出售其资产,而不是把企业作为整体来出售了,从而负商誉是不可能存在的。

”(2)负商誉与资产的定义矛盾。

该观点认为商誉的实质是资产,负商誉就只能是负资产:而负资产与商誉是超额收益的定性不符,现实中也不会有负资产存在,即空概念观。

在这种观点下,负商誉被看成是现实中没有对应的一个空概念,因此倡导取消负商誉概念。

关于取消的方法,有人建议购买方可按资产的交易价值入账。

(3)负商誉不符合商誉的性质。

商誉的本质是带来超额收益的能力。

确认商誉都是肯定其正确的、积极的、有利的属性,根本不应出现负面的情况。

因此,企业可能存在商誉,而不可能存在负商誉。

1.2认为负商誉存在的理由(1)从被购买方的角度看,当预期企业整体的售价低于资产分拆出售的价格时,被购买方会寻求分拆出售资产。

但有些企业的资产具有整体的不可分拆性,不可能分开出售;对于可以分开出售的资产,由于需要寻求多家买主,经过多次谈判,既增加了交易成本,又延长了全部资产出手的时间,所以将资产分开出售,很可能使资产的价值大大降低。

(2)在被合并企业长期亏损,即将倒闭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价值已经低于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尽快将企业售出,避免更多的亏损,企业主可能将企业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

(3)被并购企业存在一些未入账的不利因素(隐性的负债或成本),例如,拥有大量的退休工人,肩负着数额庞大的退休费支出。

因此,并购企业在确定并购价格时常常压低并购价格,以弥补这部分未来的付出。

(4)当购买方预计被购买方的收益低于平均收益,购买方会在谈判中尽量使购买成本低于被购买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从我国现阶段企业并购的实践来看,并购目的是为困难众多的国有企业寻找出路,国家为了盘活国有资产,安置下岗职工,鼓励和支持业绩好的企业兼并困难的国有企业,往往在并购中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将困难的国有企业以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转让给具有优势的收购企业。

笔者认为,负商誉是存在的。

其理由是:从负商誉不存在的假设一一企业资产分开出售来看,此假设能不能成立,姑且承认能够单项出售,然而出售其价值又能不能完全实现,如被并企业可能现处于困境之中而又急于变现,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各项资产的价值不能完全实现,因而负商誉不存在的假设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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