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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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协文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本指引条文中,“政府”一词单独使用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循预先防范、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代理为辅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行政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相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公平、效率,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常规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四)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核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六)协助处理一般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
(七)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
(八)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
(九)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五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专项法律事务:
(一)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二)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三)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出让或划拨、闲置土地处置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出让或划拨、闲置土地处置等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四)接受政府委托,就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参与协助调查取证、风险评估等事宜,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协助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六)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章工作方法与书面记录
第六条根据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特点,律师在实际参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过程中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一)对法律类文件进行审查。
政府顾问单位拟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签订的合同、对外发布的招标投标文件、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重要文件,在签署前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审查。律师应当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或法律建议。
(二)参与商务谈判及磋商。
在重大招商引资、经济合作等项目中,律师可以接受政府顾问单位委托,参与相关商务谈判及磋商,维护政府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政府顾问单位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受政府指派参加有关会议。
受政府委托,律师可以参加政府顾问单位的有关会议,就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审议事项的法律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四)接受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某些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需要花费较多工作的项目,接受政府顾问单位的特别委托,组织专业律师团队,为政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五)组织法律培训与指导。
根据政府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法律需求,律师可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为顾问单位开办各种法律培训及讲座。
第七条律师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制作不同的法律文书,形成书面工作成果。
根据法律服务事项的不同,律师法律文书可以分为《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风险提示》、《律师谏言》、《法律信息》。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政府顾问单位的委托或者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据此向政府顾问单位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件。
《法律建议书》是指律师向政府顾问单位提供的载有对某项法律问题调查研究的指导思想、方法、处理原则与建议等内容的书面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意见书的效力。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出具法律建议书: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形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书而政府顾问单位需要律师书面文件的;律师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无法确定有关事实的;政府顾问单位就非特指的某类专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向律师提出法律咨询的;政府顾问单位有其他特别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