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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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
设立债权人会议能使所有申报债权的债务人充分发表意见,又能代表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统一的意见表示。
其职能是监督破产过程,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领导下,从事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监督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和整顿方案等。
债权人会议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自动消灭。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根据《破产法》第13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包括三种:
(1)普通债权人。
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他们依法都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比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所以,他们可以是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没有表决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后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才有表决权。
(3)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
证人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破产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向债权人、债务人的通知和公告中,应明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同时又规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期满3个月后,在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应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在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除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外,其后是否应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于下列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