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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个人契税补贴发放流程及注意事项

湘潭个人契税补贴发放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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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潭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潭办发〔2012〕27号2012年6月28日)为加快建设人才强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湘潭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着眼于提升湘潭综合竞争实力,到2015年,面向国际、国内引进高层管理人才、高端企业技术人才等高层次人才300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200名,党政机关引进高素质人才30名,以此带动全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引领湘潭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集群。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

发挥政府调控功能,制定人才引进政策,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完善政策资金支持、税费优惠、服务保障等措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人才集聚。

(二)单位主体。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用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

(三)市场配置。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实行双向选择。

三、引进对象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引进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紧缺的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优秀人才。

高学历、高职称人才要求是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技能人才要求是高级技师及其以上的技能型人才。

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010年《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谭政[2010]6号)

2010年《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谭政[2010]6号)

2010年《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谭政[2010]6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准<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谭政[20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秩序,切实保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下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征收其原有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意见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意见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潭办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意见(潭办发〔2006〕28号)为加强对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和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组织和工作网络1.明确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在全市形成“政府主导,综治牵头,部门参与,社区为主,多方配合,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工作模式,全面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创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2.成立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与市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

由市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由市综治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地税局、市房产管理局、市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并负责指导市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二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二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二十四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潭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二十四条措施》的通知潭政发〔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二十四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日湘潭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二十四条措施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电〔2018〕5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三长”联动培育产业链扩大就业以我市18个重点产业链和16个产业联盟为核心支撑,通过强链、补链、延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创造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就业岗位。

(一)链长负责牵头抓总。

市领导担任链长,负责产业链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牵头部门发挥联系服务作用,制定产业链发展规划,出台产业链扶持政策,促进产业链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16个产业联盟牵头单位等。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盟长负责发展规划。

推选产业联盟标杆企业担任盟长单位,负责制定产业联盟发展规划,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降低配套成本,促进产业联盟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各盟长单位、市16个产业联盟牵头单位等)(三)行长负责融资对接。

每个产业链确定一家牵头银行,积极对接产业链、产业联盟(企业),针对产业链和产业联盟(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创新一批特色金融产品,实现资金与产业无缝对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产业链发展保驾护航。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9〕10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9〕10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已经2019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17日湘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和省民政厅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民发〔2018〕3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所需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认定,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家庭成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一)配偶;(二)父母、未成年子女;(三)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潭政发[2012]7号【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2.03.07【实施日期】2012.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潭政发〔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年)》已经2012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湘潭市本级雨湖、岳塘、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及其城中村镇,九华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及其城中村镇,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城市规划区及其城中村镇;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区;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垦区。

第五条规划依据(一)国务院及部委的政策文件1.《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4.《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48号);5.《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6.《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7.《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8.《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9.《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10.《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保〔2010〕91号)11.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7•【字号】潭政办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了维护我市房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进行网上备案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的房屋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根据规划要求及有关资料予以初步认定;初始登记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测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分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初始登记,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后,通过湘潭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登记的,应当办理网上操作系统用户身份确认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网上操作系统用户身份确认手续的具体方式另行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潭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9日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人民政府指定市政务公开办为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快推进新建商品房 “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快推进新建商品房 “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快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潭政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快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加快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1日湘潭市加快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精神,探索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加快推进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根据省委2021年全面深化改革要点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前期试点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通过部门协同、优化流程、信息共享、强化监管等方式,缩短新建商品房项目从预售、竣工验收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全过程时限。

建立交房与交证联动机制,将现行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前的流程前置到竣工验收备案前,确保完成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申请为购房业主办理转移登记(分户证),实现购房业主“收房即拿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问题导向。

聚焦群众反映突出的“交房长期交不了证”问题,狠抓堵点和关键环节,整合窗口、优化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和监管,着力构建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体、购房业主配合和政府部门监管服务的责任体系。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潭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5日湘潭市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智能制造和智能化改造专项行动,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速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布局合理、技术领先、产业高端、结构优化、质量效益突出的有全国影响力的中部“智造谷”,根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湘政发〔2015〕43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并实施智能制造和智能化改造的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服务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重点支持全市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中具有行业代表性、实施智能化改造后“两提升、三降低”(“两提升”是指生产效率大幅度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大幅度提升;“三降低”是指产品研制周期大幅度缩短,运营成本大幅度下降,产品不良品率大幅度下降)效果显著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以提升产品(装备)智能化水平为目的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以提升企业运营管理、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环节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为目的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制造单元、智能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制造过程整体类改造项目。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认定及奖励办法【最新版】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认定及奖励办法【最新版】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认定及奖励办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来湘潭创新创业,为湘潭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商贸、健康医疗、教育科研、农林水畜、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迫切需要且相对紧缺的人才。

第三条每年定期编制发布《湘潭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称“需求目录”),作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和认定的依据。

第四条突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大工程,每年认定一批市级重点骨干急需紧缺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分两个层级分别给予10-20万元、5-10万元奖励。

第五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认定和奖励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实施,财政、发改、经信、科技、商务、教育、卫计、金融、农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需求目录编制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需求目录。

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各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用人单位,配合完成需求信息申报工作。

第七条需求目录应明确急需紧缺人才的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要求、紧缺程度、薪酬范围等,并注明急需紧缺人才的行业单位有关信息。

第八条编制发布程序:(一)前期准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完成需求信息申报宣传发动、需求目录范围确定、调查问卷设计等工作。

(二)调查摸底。

采取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组织园区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申报等形式,征集汇总全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

(三)编制初稿。

可依托相关专业机构,根据全市产业和社会民生发展需要,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并预测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类急需紧缺人才产业分布、供需数量、专业构成等情况,编制形成初稿。

(四)会商讨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级各部门对目录初稿进行讨论研究,形成需求目录送审稿。

(五)审定发布。

需求目录送审稿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为当年4-5月份。

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余爱国二○○九年四月三十日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和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等日常事务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民政、财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统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湘政发〔2007〕30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初审上报工作,其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潭政办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7日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四化两型”建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与财税增长,充分调动各方面抓财源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推动“两个率先”发展,建设幸福湘潭提供可靠财力保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源建设奖励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两型社会”建设为主线,强化政府政策和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坚持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调整,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坚持加强监督考核和“奖优扶强”,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政策制订和资金投向的依据。

第三条财源建设奖励资金来源: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财源建设奖励工作。

第四条财源建设奖励范围:市城区范围内重点财源建设企业、银行业机构。

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后,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先征后返”“即征即返”等扶持政策和省、市“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财源建设奖励政策。

第六条财源建设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财源建设贡献突出的企业中的有功人员(对有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励分配比例,可高于其他有功人员)。

第二章重点财源企业的奖励政策第七条奖励对象:税收级次属于市城区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1]30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5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公开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经2011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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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潭政办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和《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中经济适用住房特指《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潭政发〔2004〕21号)文件实施后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下同)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也不得私自转让。

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程序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责任单位回购。

《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

《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

《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一、享受对象(三)征拆户没有其他违反规定套取奖励和补助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分别同时满足以上三项条件的征拆户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购房奖励和购房契税补贴。

二、购房奖励、购房契税补贴截止时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开始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的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偿款并腾房交地后12个月内购房。

三、享受购房奖励、购房契税补贴应当具备的条件(一)选择货币补偿或实行住房货币安置补偿;(二)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偿款,并按期腾房交地;(三)在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四、享受标准(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购房奖励:征拆户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按新购商品住房面积(以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为准)一次性享受200元/㎡的购房奖励(已按潭政办发〔2016〕23号享受政策措施(五)、(六)项购房奖励或补贴的不在此列),仅限一次(套)。

2.购房契税补贴:征拆户本人购房,契税由税务部门直接减免;以其配偶、子女、父母名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其购房款等于征拆款的部分所产生的契税实行购房补贴,先缴后补,仅限一次(套)。

(二)购买二手住房不享受上述购房奖励、购房契税补贴和原定税费补贴政策。

五、申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应提交的'资料(一)申请购房奖励应提交的资料1.购房奖励申请审核表;2.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原件及复印件;3.征拆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4.购房人为征拆户法定直系亲属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5.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询问表复印件;6.购房款缴纳凭证及复印件;7.购房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1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1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中型企业为经济适用住房责任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状况、人口和收入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潭政发[2004]21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委托,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办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房改进程、居民住房和收入水平变化,做好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状况发展规划,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统筹区域布点,做好项目准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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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申报人(签名):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该同志已与本单位签订年期劳动合同,已连续交纳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养老保险,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湘潭市住建局意见
经初审,该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此次为第次申报,建议享受元购房补贴。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湘潭市人社局意见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申报人(签名):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该同志已与本单位签订年期劳动合同,已连续交纳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养老保险,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湘潭市
住建局
意见
经初审,该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此次为第次申报,建议享受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所属日期为年月日—年月日。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湘潭市财政局意见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湘潭市委人才办意见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此申报表一式五份,用人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各存一份,由用人单位协助申请人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湘潭市莲城人才租房补贴申报表
姓名
身份证号
人才类型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
用人单位
湘潭市
人社局
意见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湘潭市财政局
意见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湘潭市
委人才
办意见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此申报表一式五份,用人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各存一份,由用人单位协助申请人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8年10月23日印发
附件
购房补贴申报表湘潭市人才购房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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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人才类型
学历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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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编号
现工作单位
本人电话
所购房屋地址及幢号、房号
购房日期
购房总金额
申请购房补贴总金额
第一次
申请金额
第二次
申请金额
第三次
申请金额
本人
承诺
本人申请领取购房补贴,以上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完整,对已填写内容核对无误,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行为的,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此申报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同意向公众公开。请将批准的补贴资金划入本人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账号为:户名:
联系方式
申请租房补贴总金额
第一申请金额
第二次申请金额
第三次申请金额
本人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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