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基本问题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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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简答及论述

国际公法简答及论述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初诉权和豁免权等..1;认效果的理论主.⑴根据承认的“构成说”;新国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地位或资格;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的身份或资格;其国际权利义务或法律行为能力要取决与既有国家的承认..⑵承认的“宣告说”则否认国家承认具有这些效果;有时甚至会认为国家承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2;某一国家具备了国家承认的条件;既有国家无论是否对它给予承认;对于它的地位、国际法主体资格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应给予必要的尊重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规定;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法确立..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无害通过的意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次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⑴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⑵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⑶保护权..⑷沿海国的义务..6.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⑴航行权..既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⑵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⑶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均有救助的义务..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制权毗连区是连领海但在领海之外的一带领域沿海国在其毗连区享有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因此;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其领土或领海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法律规章的行为发生;而对它进行管制..也可以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进行管制..8、简述蒙特利公约对非劫特航空器的犯罪行及其管辖权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以危及该航空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使用中的航空器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该航空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防碍其工作;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蒙特利尔公约对其管辖权的确定: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指称的犯罪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9、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1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和利益..2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权利和主权;也不得将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10、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11.简述使馆的职务1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2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以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3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4保护派遣国以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和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以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1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 ⑴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⑵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⑶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⑷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3;简述条约无效的原.条约无效实际上是因为条约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①条约的缔结违反了国家关于缔约权的规定;②不是缔约者的自由同意缔约的条约..如作为一国接受条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错误;或谈判代表被诈欺、贿赂、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条约..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14.简述国际组织以及其特征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建立的..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5国组织具有独立性..15.简述联合国宗旨第一项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知识联合国首要的宗旨;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依据宪章的规定有权采取集体安全办法;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其他破坏和平的情势;促进国家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项是发展以尊重人民平等和自决为基础的各国间的友好关系..第三项是促进国际合作第四项是使联合国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16.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季候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17、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如: 一些易变形或膨胀、爆炸或易燃的常规武器;生物、化学武器、核武器等2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狂轰滥炸不加区分的手段和方法3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引起自然环境的改变足以造成长期广泛的环境损害手段和方法4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即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引诱敌人的信任;达到伤害或消灭敌人的目的..例如使用联合国、中立国、红十字会的标志诱骗敌人信任而攻击敌人..18、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6关于敌性的确定: 确定敌性的对象包括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等..19、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以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7项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个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或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以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独立、平等、自卫和管辖等基本权利..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一直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家权利义务的权利..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憋国的上述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2论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是指因国家继承而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转移..除少数学者的反对意见以外;多数学者的意见和一般国家实践表明;国家继承具有重大的法律效果;它直接导致被继承国依国际法或其本国法所承受的某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向继承国转移..这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以及其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国际组织的会员资格、国家责任、国内法制等多方面..但是关于这些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具体范围和程序;学者意见和各国实践一直存在分歧..1978年和1983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充分总结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对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而发生的国家继承在国家间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和国家档案方面的法律效果分别作出了规定..这两个条约尽管尚未生效;但在国家继承领域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3论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以及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和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以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3海洋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4为行使上述权利;管辖权和履行义务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 1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和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规章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2多被捕的船只以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30对违犯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以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5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估计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4、论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以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属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这种资源无须公告或象征性占领..2;200海里只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3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4大陆架不影响其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5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5、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并且与之相连接的一带海域;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的方向延长不应超过12海里..领海基线可以采用正常基线的方法或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的外部界线可以采用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或平行线法划定..一沿海国的领海主权..领海是国家的领水;国家对它具有主权..领海主权的内容有以下方面1沿海国对领海中的自然资源有排他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未经允许外国不得进行开发活动2沿岸运输权专属沿海国..外国船舶不得进行赶口之间的运输活动..3领海上空属于国家领空;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领海上空要得到沿海国的允许..4沿海国在领海中有权建立法律规章;例如建立航行;资源开发;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并且有执行法律的权利;去管辖领海的活动..二灵活该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虽然对本国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海主权要受到海洋法确立的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对于非无害活动海洋法公约列了12种情形..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三沿海国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要不应管辖;但由于外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或船长请求协助或罪行后果及于领海;或罪行扰乱了领海的安宁以及良好的秩序;或为打击犯罪..可行使刑事管辖权..沿海国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和航向;也不得对外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1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题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2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于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7、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表现三个方面: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有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信自.4.使馆免纳捐.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6.使用国旗国徽..8、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人入出境和居留的条件以及应办的手续;如入境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入境国签发的入境签证并接受入境国的边防、海关和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国家有权拒绝危害本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人民健康的人入境..外国人入境后应到目的地去居住或从事活动;他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交验证件等..外国人的出境一般是自由的;所在国不得阻拦;但对某种情况下的外国人可以限制离境;如正在服刑着;卷入民事、刑事案件未了结的人或债务未还者等可以拒发离境证明;国家也有权驱逐外国人..二外国人的待遇及其原则1、外国人待遇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外国人还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要求外国人尽兵役义务.. 2、外国人的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三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3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9、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非武力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订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着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10、论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了联合国的4项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 “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争议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合作..”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4、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极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1.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题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条约暂停履行的原因1、根据条约规定或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2、当事国协议暂停暂行3、条约被代替4、条约履行不可能5、发生战争6、一方违约7、情势变迁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有15名正式法官;他们是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选举产生的;。

国际法基本问题详论11

国际法基本问题详论11
1、国际法的执行方式:干涉与自助为主的私力制裁体系(国际法的弱 法性) 2、国内法的执行方式:机构为主公力制裁体系
二、国际法的分类
普遍国际法
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对一切国家有拘束力的那部
分国际法,以及大部分的习惯法,如禁止战争的国际法原则)
一般国际法
General
国际法基本问题详论
主讲人:简基松
教授 法学博士、博士后、硕导
一、国际法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指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整体。
(“国际公法是在各国并列状态下产生的,而国际私法是在法律体系并列状态下产生,虽然国际私法是 有关国家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它们如果包含在条约之中,就具有国际私法的性质”(奥本海国际法第4 页)国际法作为法律的特征
(二)国际法渊源的分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1、条约 2、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 5、公法学说




(三)各渊源的地位
1、条约与习惯是主要渊源 2、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 3、公法学说和司法判例是辅助资料或称为辅助渊源
四、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学习国际法历史发展的重要性
1、是理解当代国际法特征的基础 2、是预测未来国际法发展趋势的基础
(实例1:直线方向定位;实例2:国际法主体演变趋势) (二)国际法发展的四个不同阶段



1、古代国际法(萌芽阶段) 2、中世纪国际法(停滞阶段) 3、近代国际法(系统形成阶段) 4、现代国际法(完善阶段)
五、国际法未来的发展趋势(tendency)
(三)编纂的分类

国际法简答,论述总结

国际法简答,论述总结

国际法简答、论述题答简答总结1>、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答:(一)战争的法律后果(重点)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和领事人员在离境前仍享有特权和豁免,馆舍和档案应得到尊重,馆舍、财产、档案和侨民利益可托中立国照料。

2.以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其前提的条约立即废止;关于边界条约之类的永久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和贸易条约停止生效,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影响战争的条约停止生效。

3.敌国公有不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破坏。

敌国公有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可没收;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目的仅限于军事目的之用。

海上敌国公船,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4.在本国领土的敌国侨民应允其限期撤离或有限制居住。

5.贸易、交往和契约关系通常停止,各国一般会有事先立法。

6.私有财产。

敌国国民私有财产原则上不受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征用等。

2>简述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1、发生的继承的原因不同。

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是政府的更迭。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

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

3>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是法律,包含若干对国际社会成员有约束力的规范。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则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表明,国际法不仅为各国承认且为各国所遵守,其约束力产生于国家间的共同意志。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试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

答:(1)联系。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

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学基础知识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学基础知识概述

《国际法学基础知识概述》一、引言国际法学是一门研究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学科。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法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它不仅为国家间的交往提供了法律规范和准则,也在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对国际法学的基础知识进行全面的概述,包括基本概念、核心理论、发展历程、重要实践以及未来趋势。

二、国际法学的基本概念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法律渊源。

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平等的地位和一定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 国际法的渊源(1)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国际法规范。

条约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2)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两个要素,即国家的实践和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普遍存在的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这些原则在国际法中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三、国际法学的核心理论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每个国家都享有独立、平等的主权,包括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

2.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干涉他国内政。

内政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自主决定的事务,如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事务。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国家之间在发生争端时,应通过谈判、协商、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要解析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要解析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要解析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要解析引言: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套规范和原则,以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合作和相互尊重为目的。

它是跨越国家界限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国家主权、国际关系、国际合同、人权、战争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对国际法的概要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国际法的定义与特点国际法是指约束各个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

其定义可以归纳为: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和方法,以调整和规范国际社会成员之间关系和行为为目的。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是国家内的个人和机构。

2. 国际法实行自愿参加原则,国家在主权范围内自愿参与国际法律的形成和实施。

3. 国际法的适用对象是国际关系,而国内法适用于国家内部关系。

4. 国际法的执行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没有类似国内法的司法体制。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行为的规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并且国际社会承认每个国家的领土界限。

3. 非侵略原则:国际法禁止任何形式的侵略行为,国家之间应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

4. 国际合同原则:国际合同是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互助关系。

5. 人权保护原则:国际法强调保护人类权利和尊重人的尊严,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6. 国际人道法原则:国际人道法是为了保护战争中的非参战人员和受害者而确立的,规定了战争行为的限制。

三、国际法的实施和争端解决国际法的实施和争端解决主要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主要的实施机构包括联合国和国际法院等。

争端解决的主要途径包括谈判、仲裁、法庭诉讼等。

1. 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组织之一,联合国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决议,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

国际法基本问题综述

国际法基本问题综述

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综述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问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国际法的渊源问题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等等。

一、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性质问题首先涉及到国际法是否是法律?由此出现了“国际法否定论”、“国际法弱法论”、“国际法无用论”等。

“国际法否定论”的早期代表是17世纪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他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唯一的根据,在这个自然国际法之外,并不存在具有真实法律效力的国际意志法或实在法,“此外别无通行之公法,唯有性法,可令万国钦佩”(【美】惠顿. 【美】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世纪,奥斯汀主张,“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J.Austine,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 London:Weidenfeld&Nichoson,1954,p.184.)“国际法弱法论”。

进入现代国际法时期,特别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之后,国际法的效用不再完全取决于国家实力的强弱。

“国际法否定论”在国际法学界逐渐退出市场。

奥本海认为,“必须承认,目前可供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方法不足——特别包括在司法解决争端方面,没有真正的强制性安排——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及其可供强制执行的方法相比较,在这方面,肯定是两者之中较弱的一个。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7.)“国际法无用论”。

无论是“否定论”或是“弱法论”,都可能衍生出国际法无用的结论。

“国际法虚无主义”认为,现实国际社会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权的无政府状态,不但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和执行机关。

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国际法不仅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而且软弱无力、毫无用处。

(刘志云.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法律科学.2006(2).)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

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

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

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摘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联络的法令准则和规矩,触及国家间政治、经济、法令各个范畴,是国家间进行往来的行为标准和保护国际社会正常次序的法令标准。

只要做好国际法的研讨工作才干确保国家往来与协作的正常进行,非常好地保护各国的自身权益和保护与开展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关键字:国际法国内法开展1.全球化与国家主权国内外的专家们以为,国家主权作为今世国际联络的柱石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绝对化,主权的行使也要遭到某些约束,这是为了解决国际各国所面临的共同疑问所必需的。

但怎么约束,约束多少,专家们见地各不相同。

有专家指出,国家主权包含经济主权。

对主权的约束是根据国家的认可,是主权权利行使的体现而不是剥夺。

虽然主权在经济全球化中不会消亡,但主权的行使必定遭到来自国际社会和国家内部的约束。

有专家以为,主权与全球环境保护之间存在敌对,这也决议了主权行使的约束。

还有的专家提出,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应把主权的功用界定为一种对话的实习,使国际法令系统由强制性方法向管理性方法转化。

多数专家附和从现实来看,主权不会消亡,将是现代社会的柱石,但全球化带来的很多严峻影响值得细化研讨。

2.国际法与国内法法的内涵特质的普遍性与方法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令系统交融调和的基本请求,决议了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必要且只能在法令标准的统领下调和共生、调和一致。

从标准上看,既可所以单个标准之间的一致,也可所以由个别标准构成的标准群的调适,还可所以标准性法令文件间的退让。

从方法上讲,国际法令标准与国内法令的调和既可所以直接的,也可所以间接的。

不在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孰先孰后或平行对待,关键在于法的自身是不是为良法,而公理与次序才是衡量法令之善的标准。

有专家提出,传统法理以保护民族国家的主权为中心,因此国际法不能以约束缔约国的主权来对缔约国发作法令效力,而只能在缔约国主权约束下对缔约国发作必定程度的.责任约束。

但二战后及联合国建立以来,缔约国在实行国际法的责任时,其本国的主权不可能彻底不受影响,国家主权学说不得不面对国际法范畴出现的新疑问作习惯性的调整。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发展和问题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发展和问题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发展和问题随着世界各国的竞争和交流越来越频繁,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和问题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国际法是指各国之间关于外交、贸易、海洋、环境等方面的规则和协议,是维护国际秩序的基础和支柱;而国际关系则是指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联系和互动,是国际法得以实施和落实的重要前提。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和问题。

一、国际法的发展和问题国际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000年的美索不达米亚时代,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和变迁,国际法也逐渐形成了现代的框架和理论。

国际法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领域,其中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和互动,如领土、主权、外交等方面的规则和条约;而国际私法则主要涉及民间交往与合同、文化、知识产权等方面。

然而,国际法的实践与理论并不总是完美统一。

由于各国的利益和意见不同,国际法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碰到各种碰撞和冲突,例如国际法如何适用于争端解决、国际压力和干涉、安全威胁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国际法的建立和制定过程也存在一些争议,如部分国家拒绝加入某些国际公约,或者部分国家认为某些国际法规条约存在合法性问题。

二、国际关系的发展和问题国际关系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方面,影响着各国之间的合作和竞争。

国际关系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不仅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影响,还受到各种因素,如时代、科技、环境等的影响。

因此,各国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也会因为这些因素而有所变化。

然而,在国际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各国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在增加,例如一些领土争端、安全问题、外交政策等方面的分歧;二是全球化进程加速导致诸多问题,如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环境污染、全球经济危机等;三是国际关系的不平等现象越发明显,一些强势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明显。

三、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相互作用的问题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得以落实和执行的基础。

国际法一点问题

国际法一点问题

国际法一点问题一: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原因: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家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制定的: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措施予以保证;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而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主要的部分;只有国家在国际法上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不具备的。

二:国际法上的承认: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事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特征:1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

2承认的作出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表示承认国接受承认对象存在这样的事实。

二是表示承认国与承认对象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的愿望。

3承认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与变更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的转移。

领土变更的情况:部分领土转移(买卖、割让、交换等)、合并、分离、分裂、独立。

条约的继承(两条规则)一、凡是与国家的主体资格有关的人身条约都不继承,如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政治结盟条约、友好互助条约、军事同盟条约、中立条约等。

二、非人身条约,有关边界条约或边境条约,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应继承;其他非人身条约是否继承,则可协商。

另外,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奉行“白板原则”: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等被继承国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这是国际法所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

财产的继承:财产一般是按协议处理。

如无协议,不动产应随领土转移而转移(随领土转移原则),动产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继承所涉及领土的实际生存相关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

债务的继承首先分清债务性质国债: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部分的债务地方债务: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使用于该地区的债务恶债:被继承国为实现与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目的承担的债务(包括战争债务)继承规则:除了地方债务和恶债以外都应当继承档案的继承(p44)档案的特性:不可分割、可以复制继承原则:协议解决、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档案应转属继承国、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与该领土有关的档案应转属新独立国家政府继承含义:P44;发生继承的情况:以宪法程序不以宪法程序(革命和政变)四:中国国际法基本原则1、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则——第4、5、6条;2、一人一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第3、5、8、9、13条;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第6、7条;4、平等原则——第2条及其他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审批条件,妇女国籍独立、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地位同等;5、反对强迫入籍原则。

《国际法》第三章 第三节: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综述

《国际法》第三章 第三节: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综述

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三段视频: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综述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八个原则,我们这一段视频主要讨论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首先我们先看看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平等,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其他有关国际法原则的文件,都列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甚至将它列为各项原则的首位,因此,可见它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地权力。

主权是每一个国家所固有的、并非外界赋予它的,国家主权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对内的最高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二是对外的独立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之所以是一项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由国际社会及国际法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

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在这一社会的法律秩序中,国家既然都是彼此独立的主权者,相互之间就应该是平等者的关系。

因此,在国际法中,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政治经济制度如何,都应该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地交往。

国际法地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都必须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出发点。

根据1945年旧金山会议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起草的报告,主权平等应有四个要素:各国在法律上平等;每一个国家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责任。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将主权平等的要素分为六项,其中除了重申上述四个要素外,还特别强调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和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自己的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20世纪90年代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种“主权过时”、“主权多元”、“人权高于主权”等贬低国家主权的议论,对此,我们一方面不能因为冷战后时代的一些特殊国际现象而渲染国家主权危机,而模糊主权与国家间的属性关系,从而动摇主权不可侵犯的神圣地位;另一方面,也不能将国家主权推向绝对化,国家主权还受制于国家间的相互依赖性。

国际法论述与简答

国际法论述与简答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3.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答: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

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4. 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答: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5.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答: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新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新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新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国际问题与法律》课程考核论文任课老师:杨署东姓名:黄秀冬学号:20110784学院: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班级: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1班第壹篇对于国际法的一点认知国际法把我带入到了国际问题的殿堂,虽然只是初步的认识与了解,也使得一个原来对国际方面的问题几近无知的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当以后看到有关国际问题的报道时,对其中的原理和方法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而不再是仅仅出于自己个人感性的推测与评价。

通过这一学期《国际问题与法律》的课程学习,我学会从国际法视角审视当今世界热点问题,懂得了一些国际法基本知识,增强了正确解读世界热点新闻和正确审视世界热点问题的能力,强化了国际意识、提高了人文素质。

但是,仅仅靠课堂上有限时间的学习还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政治经济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关系日新月异,课外还需要学习大量材料。

国家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当代的世界是发展与变化的世界,国际间的合作是必须的。

随着国际社会的逐渐发展,频繁的国际交涉国际对话是国际共同进步必要的保障。

国际法是维系各主权国家之间关系的一个框架,它确保了绝大多数主权国家的根本利益,是国际间稳定持久交流合作的一个重要基点。

国际法课堂上不仅教给我们各种国际法律条文与约定,更教会我们用理性的眼光去分析解释国际问题中各主权国家之间博弈的实质。

运用国际游戏规则为我所用,创造最大化的国家利益,并兼顾不断推动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发展是研究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目的。

但目前的国际法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许多条款模糊不清,许多规定没有实际效力,这是现实境况所决定的。

第贰篇国际法知识综述一、当今国际社会及其行为准则1、国际法概说(一)、国际法的概念A、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B、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国际法是各国家共同制订的;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作用范围是国际社会;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实现。

国际法治现存的一些问题

国际法治现存的一些问题

国际法治现存的一些问题一、国际法治的具体含义国际法治的的思想和实践由来已久,只是其法治的程度、范围有所不同。

国际法治的概念在国际官方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及是在1970年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中:“联合国宪章在促进国际法治上至为重要。

”纵观国际法治的发展历程,众说纷纭,“国际法治是指作为国际社会基本成员的国家接受国际法的乐手,并依据国际法处理彼此关系,维持国际秩序,公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状态”;“国际法治的内涵应包括形式上的安定性,又包括实质上的公平性”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大体可以这样理解国际法治:国际法治是指国际社会各行为体共同遵从人本主义、和谐共存、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在超越国家的层面上约束各自的行为、确立彼此的关系、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处理相关事务的模式和结构。

国际法治是不断发展的事物,它本身不是一种状态,是一个从过去向未来的过程,有其历史和现在,更存在着自身的未来。

二、国际法治现存的一些问题人们期待在不远的将来,有一套统一完善的、能被人们所接受并遵守的法律约束着各方面的主体,“虽然任何一个面对现实的国际法学家都不得不承认国际法本身的约束力比较弱,但是关键在于国际社会,再没有比国际法更强、更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标准了”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及各方力量都在努力着,但国际法治的实现,侵犯利益最多的应该是目前国际上的政治强国,他们是既得利益者,如果国际法治成为现实,那么他们的利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如何约束大国成为国际法治实现过程中必须攻破的难题。

对此,可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考虑:(一)国家主权问题国际法治最大的主体就是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然而某些国际法的规范本身是高于个别国家的国家意志。

那这是否就意味着国家主权受到了侵犯,我认为这并不会干涉到国家主权。

首先,在国际法治的实施进程中,作为一个更高层次的法律约束,国家主权理应受到限制,作为国际社会基本成员的国家也理应接受对其主权的限制;其次,各国在国际法治面前至少是形式上是平等的,特别是在国际强行法面前,我们可以看作统一做出的让步,或者说是共赢,反而有利于各国在国际社会上主权的实现。

国际法文献综述文

国际法文献综述文

国际法文献综述论文为了帮助中国读者了解日本的《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基本情况,笔者根据手头掌握的日文原版《国际法》著作的有关论述和各个章节的注释及参考文献,对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作简单汇总如下:一综合性著作经过近二百年的积累,日本学者撰写了大量《国际法》方面的著作,这些著作有的深入浅出,适合非法律专业的一般读者阅读;有的著作条例清楚,结构严密,适合法律专业作为教材使用;有的著作重点难点突出,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论述,适合自学者或备考者使用;有的则属于学术性较强,篇幅较大的论著,适合深造者参考,下面我将分别予以介绍。

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实行“脱亚入欧”的国策,日本一般民众就有了学习《国际法》知识的热情。

1970’s起,日本开始谋求政治大国,“国际化”成为日本时髦的口号,为一般民众了解和学习《国际法》而撰写的著作也大量出版,其中在日本产生重大影响的有以下几种:①田茂二郎的《国际法讲话》。

这本书因其曾以收音机广播讲座的形式在社会上传播,深受听众喜爱,加之它从日常生活角度出发,简洁而系统地谈论国际法知识,非常适合“国际化”过程中的日本。

②村繁的《国际法初步》。

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得出,这本书是从初次接触国际法的人的角度,来全面说明国际法的。

③高野雄一的《现代国际法》。

这本书最大的特点是,它围绕“和平、人权、秩序”等国际社会的焦点问题,来阐述国际法。

④横田洋三编的《国际法入门》。

这本书就是以法学部以外的读者为对象而编撰的《国际法》入门书。

法学专业是日本大学最主要的专业之一,绝大多数大学都设有“法学部”。

在法学专业中,国际法自然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门专业课,由于日本大学教育更强调自由,所以大学教材也就没有我们中国的所谓“统编”之说,日本大学的主讲教师或者单独,或者集体编写教材,供学生选择使用。

1990’s以来,日本出版的国际法教材主要有:高林秀雄等编:《国际法Ⅰ·Ⅱ》东信堂1990年出版藤田久一编:《现代国际法入门》法律文化社1996年出版藤田久一:《国际法讲义Ⅰ·Ⅱ》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1994年出版波多野里望等编:《国际法讲义》有斐阁1993年出版横川新等:《国际法讲义》北树出版1993年出版杉原高岭等:《现代国际法讲义》有斐阁1995年出版岛田征夫:《国际法》弘文堂1997年出版松井芳郎等:《国际法》有斐阁1997年出版另外,日本大学推荐使用的英文教材有:,AnIntroductiontotheInternationalLaw,7thed.,Allen&Unw in,1996,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OxfordUniver sityPress,1990日本大学虽没有“统编”教材之说,但日本的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资格考试却有大量的国际法内容,为适应这种考试,日本国内也出版了大量适用于自学和备考的著作。

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

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

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在国际关系中,大国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的话题。

国际法的出现为大国之间的互动和解决争端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

然而,大国在国际法框架内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特殊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出发,探讨其背景、主要问题、不同观点以及实例分析,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背景国际法的发展为各国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种普遍性的规范。

然而,大国在国际法框架内往往面临着特殊的挑战。

大国问题主要涉及到权力、利益和责任的分歧与协调。

在大国之间寻求平衡和共识,是国际法面临的重要任务。

二、国际法上的大国主要问题1、海洋控制问题海洋控制是大国竞争的一个核心领域。

历史上,海洋控制权的争夺一直是大国冲突的重要根源。

在当代,围绕海洋资源的争夺仍然是一个敏感问题。

例如,美国和俄罗斯在北极地区的争夺就是一例。

2、岛屿主权归属问题岛屿主权归属问题也是大国之间争端的一个重点领域。

有些岛屿涉及到历史、地理和文化等多重因素,使得其主权归属异常复杂。

例如,俄罗斯与日本在南千岛群岛的主权争端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3、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大国的资源开发和利用问题也往往成为争端的核心。

对资源的争夺往往与大国的地缘政治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例如,中东地区的石油资源争端就是一种典型的表现。

三、不同观点和解决方案对于上述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首先,可以通过国际法的规定和习惯进行解决。

国际法明确了各国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同时也认可“先占”和“有效占领”等原则。

因此,在处理海洋控制和岛屿主权归属等问题时,可以根据这些原则进行判断和解决。

其次,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或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

国际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其优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为大国之间的争端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此外,调解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通过中立第三方的介入,有助于弥合分歧,达成妥协。

然而,对于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由于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仅仅依靠国际法和国际仲裁调解等方式可能无法根本解决问题。

国际法基础与前沿问题

国际法基础与前沿问题

国际法基础与前沿问题国际法基础与前沿问题国际法作为国家间关系的规范体系,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国际法也面临着一些基础与前沿问题。

一方面,国际法的基础问题是国际法的起源和发展。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国际关系,如古埃及、古巴比伦等。

而国际法的发展则经历了许多重要的里程碑,如《威斯特法伦和约》、《联合国宪章》等。

这些国际法文件为国际法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源和基础。

同时,国际法的基础还包括国际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法律手段等问题。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则涉及国际冲突、国际人权等各个领域。

此外,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也需要依赖于各种法律手段,如国际仲裁、国际法庭等。

另一方面,国际法的前沿问题是国际法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和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关系呈现出日益复杂和多元化的特点。

这就使得国际法在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上面临着压力。

例如,国际、网络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问题都需要国际法加强规范和合作。

此外,国际法的前沿问题还涉及到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等方面。

由于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因此如何统一和协调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成为国际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法基础与前沿问题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的基础问题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和研究国际法的源起和发展历程,从而更好地认识国际法的本质和特点。

而国际法的前沿问题则需要我们关注和研究国际法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以便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只有通过不断地探索和研究,国际法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为和平与发展的实现作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述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述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述国际法是指规范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对于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国际法的基础知识进行汇总和概述。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指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主要由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通常代表国家意愿的国际法律文书构成。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国际法是普遍适用的,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和国际组织;2. 国际法是自愿参与的,国家之间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和遵守国际法规定;3. 国际法是平等的,所有的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形式国际法的来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通行国际法原则。

其中,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条约形式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国际习惯则是长期以来国家行为的共同实践,并被普遍承认为法律规范的形成依据。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维护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四、国际法的适用和解决争端国际法的适用主要根据国际法的主体和事项进行界定,一般适用于涉及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和交往。

国际法的解决争端主要依赖于和平解决途径,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的裁决等。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国际法的效力和适用。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有义务遵守国际法的规定,而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则由国家的宪法和国内立法机构进行调整。

六、国际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国际法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当前国际法发展的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和保护;2. 国际环境法的建立和完善;3. 国际经济法的深化和协调。

总结:国际法作为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对于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国际法的定义、特点、来源、原则、适用和解决争端等方面是了解国际法基础知识的关键。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第一篇: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国际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1.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2.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3.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5.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WTO多哈回合谈判6.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7.国际税收公约8.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当今世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国际法的热点问题比比皆是。

只有厘清上述关系,才有可能解开国际法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的难题。

(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政府或企业等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中国国民或其遗属,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在进入第19个年头的今天,遭遇到极其严峻的局面。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别对山西“慰安妇”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6月15日该法院第二法庭又对三菱等公司案做出终审判决,前者以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后者以法定索赔权20年的请求时效即除斥期间已过为由,判我国民败诉。

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上,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其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在4月27日上述两判决做出的次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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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论文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论文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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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涉及国家间政治、经济、法律各个领域,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和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标准。

只有做好国际法的研究工作才能保证国家交往与合作的正常进行,更好地保护各国的自身权益和维护与发展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发展1. 全球化与国家主权国内外的学者们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当代国际关系的基石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绝对化,主权的行使也要受到某些限制,这是为了解决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所必需的。

但如何限制,限制多少,学者们见解各不相同。

有学者指出,国家主权包括经济主权。

对主权的限制是基于国家的认可,是主权权力行使的表现而不是剥夺。

尽管主权在经济全球化中不会消亡,但主权的行使必定受到来自国际社会和国家内部的限制。

有学者认为,主权与全球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这也决定了主权行使的限制。

还有的学者提出,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应把主权的功能界定为一种对话的实践,使国际法律体制由强制性模式向管理性模式转化。

多数学者赞同从现实来看,主权不会消亡,将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但全球化带来的许多重大影响值得细化研究。

2. 国际法与国内法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与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律体系融合协调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必须且只能在法律规范的统领下和谐共生、协调一致。

从规范上看,既可以是单个规范之间的一致,也可以是由个体规范组成的规范群的调适,还可以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间的妥协。

从方式上讲,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不在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孰先孰后或平行对待,关键在于法的本身是否为良法,而正义与秩序才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

有学者提出,传统法理以维护民族国家的主权为核心,因而国际法不能以限制缔约国的主权来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而只能在缔约国主权限制下对缔约国产生一定程度的义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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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综述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问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国际法的渊源问题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等等。

一、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性质问题首先涉及到国际法是否是法律?由此出现了“国际法否定论”、“国际法弱法论”、“国际法无用论”等。

“国际法否定论”的早期代表是17世纪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他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唯一的根据,在这个自然国际法之外,并不存在具有真实法律效力的国际意志法或实在法,“此外别无通行之公法,唯有性法,可令万国钦佩”(【美】惠顿. 【美】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世纪,奥斯汀主张,“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J.Austine,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 London:Weidenfeld&Nichoson,1954,p.184.)“国际法弱法论”。

进入现代国际法时期,特别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之后,国际法的效用不再完全取决于国家实力的强弱。

“国际法否定论”在国际法学界逐渐退出市场。

奥本海认为,“必须承认,目前可供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方法不足——特别包括在司法解决争端方面,没有真正的强制性安排——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及其可供强制执行的方法相比较,在这方面,肯定是两者之中较弱的一个。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7.)“国际法无用论”。

无论是“否定论”或是“弱法论”,都可能衍生出国际法无用的结论。

“国际法虚无主义”认为,现实国际社会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权的无政府状态,不但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和执行机关。

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国际法不仅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而且软弱无力、毫无用处。

(刘志云.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法律科学.2006(2).)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

王铁崖认为,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靠国际本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

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际礼让有区别。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解决的是国际法为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国际法上有各种不同的理论。

自然法学派以维多利亚、苏亚利兹和德国的普芬道夫为代表。

该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自然法,如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

这种观点脱离了国际社会现实,把国际法抽象化了。

实在法学派以宾刻舒克和英国学者霍尔为代表,实在法学派否定从自然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认为现实的国家同意或共同意志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同意,这个学派承认协定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之一,是应该肯定的,但是认为人类理性也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结果还不能正确说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

新自然法学派又分为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

社会连带法学派的代表人是狄骥,主张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这一社会事实,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凯尔逊,菲德罗斯。

他们认为所有的法律规则均属于同一体系,且有等级之分。

每一级规则的效力都源于上一级规则,国际法位于法律体系的最上级,其效力来源于“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即约定必守。

“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王献枢.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第二版),2002:7.)新实在法学派之中的一种学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法律根据是各国权利的均衡,代表人物有摩根索、施瓦曾伯格等。

政策定向学说的主张是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的对外政策,代表人物斯拉威尔和麦克杜格尔。

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以王铁崖、梁西教授为代表的中国学者倾向于“意志协调说”,认为国际法的拘束力来源于“各国间意志的协调”。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9. 梁西.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0.)王铁崖认为,“在法律上说,国际法的效力是依据于国家同意的。

当然,所谓国家的同意并不是每一个国家的同意,也不是各国的‘共同同意’,而是各国的意志经过协调而取得一致。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5.)二、国际法的渊源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定义,国际法学界存在多种不同的解释。

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10.)他认为:“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另外还有辅助渊源,是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再有公平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5.)周鲠生先生认为:“所谓国际法的渊源可以有两种意义:其一是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从法律的观点来说,前一意义的渊源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一意义的渊源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只是自身作为形成法律的方式那两个渊源,即惯例和条约。

”(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10.)国际法渊源的范围。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阐释和探讨国际法渊源时经常被引用的法律条文:“(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他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的38条第1款的列举不能被视为国际法渊源的全部。

只要达成合意,新的国际法渊源完全是可能形成的。

因此,他认为在国际交往中经常采用的单方行为也可能成为单独的法律渊源,只要这种单方行为不属于签订条约或发展国际习惯法的一个阶段,或者只要它不属于国际法规范的某个要件。

((德)沃尔夫冈·格拉夫·魏智通主编,吴越等译:《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柳炳华:国际社会的法律渊源是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国际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国际法可以与国内法一样由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定法律。

((韩)柳炳华著:《国际法》(上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劳特派特认为:“国际条约是国家间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间订立的,在缔约各方之间创设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契约性规定。

”(【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310.)王铁崖认为,“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401.)周鲠生认为,“不是一切的条约都可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只有那些有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宣告或修改国际法规范或制定新的规范或创立某些新的国际制度为目的和内容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才能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

”(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12.)王铁崖认为:“造法性的条约当然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但是,契约性条约也不是与国际法的渊源无关,它们和两个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一样,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并在这个意义上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王铁崖.王铁崖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62.)王铁崖先生还认为,“条约除非为所有国家所参加就不能起国际立法的作用,不能为所有国家创制对所有国家都有效的国际法原则,这样的条约就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所有国家普遍参加的条约,而只能说有一些‘接近普通性’的多边条约,也就是大多数国家所参加的多边条约。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62.)梁西教授认为:“能作为一般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只能是普遍性的造法条约······由少数国家参加的契约性条约·······只是有关国家间的一种特殊国家法,而不能直接成为一般国际法的渊源。

”(梁西.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3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在国际条约出现之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

王铁崖认为:“归根结底,国际法条约以及其他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渊源而起作用的,而国际条约也往往要以国际习惯为背景加以解释和理解。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13.)梁西认为:“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和国际习惯,关系密切,具有一种相互补充、渗透和转化的作用。

”(梁西.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34.)国际法的发展史表明,条约和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是同等重要的,任何一方不会因为另一方的发展而变得不重要或者逐渐消失;两者各自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不会发生相互取代的关系。

联合国国际法法院1986年对“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的判决中确认,习惯规则和相应的条约规则是可以在法律上分别存在的。

一般法律原则。

对于什么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不同学说:第一种见解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者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参见童金,《国际法理论问题》,中文译本,1965年第120-133页。

)第二种见解把一般法律原则视为“一般法律意识”或者所谓“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所产生的原则。

(参见胡夫,《重新考虑国际法渊源》,英文版,1983年版,第137页。

)第三种见解主张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詹宁斯和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英文版,第九版,第一卷,第36-37页。

)国际法学界对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问题争议很大。

周鲠生认为,一般法律原则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14.)端木正认为:“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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