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3.11.11【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现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登记事项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一)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二、申报事项(一)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
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人、扣缴人,其纸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
(二)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青地税发[2009]196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6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局2009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发票管理改革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信息管税”,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结合我市地税发票管理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发票管理改革的意义现有的发票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主要是基于手工操作构建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发票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信息管税”的思路下,充分采集发票开具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显的尤为重要。
而我局现有的发票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已不适应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税收征管工作质效的提升。
因此,实施发票管理改革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强化财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发票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工作思路,我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简并票种,提高发票业务的办理效率,方便纳税人使用;通过机具开票,提高发票信息采集水平,强化税收监控;通过数据比对,提高发票数据增值利用水平,实现“以票控税”;通过增强防伪,提高发票的辨别能力,增强真伪识别的准确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3•【文号】财会[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2013年8⽉1⽇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除营改增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试点地区⼴告业⽂化事业建设费(以下简称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将改由国税部门征收,为确保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的平稳征收,有必要对营改增扩⼤试点后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进⾏明确。
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继续做好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家掌握,现就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缴纳义务⼈和扣缴义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为⽂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应当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单位和个⼈,包括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符合《营业税税⽬注释》关于⼴告业的解释,应按“服务业——⼴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负有⽂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
按照财税〔2013〕37号⽂件规定,纳⼊营改增试点范围,适⽤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个人代开发票缴纳了增值税,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代开发票缴纳了增值税,怎么缴纳个⼈所得税?昨天⼆哥的⼀篇关于个⼈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章引起了⼤家的⼴泛讨论,也由此引发了很多相关的问题的思考。
前⽂阅读:个⼈代开普通发票起征点300-500,超过就纳税⼆哥选取了⼏个⽐较有代表性的问题,做⼀个汇总梳理,希望能对⼤家有所启发。
1关于⽂章中说的除了特殊情况,⾃然⼈都只能按次征税,也就是⽆法享受免税政策,很多朋友就在问,这⾥的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就⼆哥⽬前学习了解,特殊情况⽆法就是下⾯这两种。
1、采取⼀次性收取租⾦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采取⼀次性收取租⾦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收⼊,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租⾦收⼊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然⼈出租住房,你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可以享受到这个免税政策的。
2、保险企业代个⼈保险代理⼈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个代理⼈⽉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当然,证券经纪⼈、信⽤卡和旅游等⾏业的个⼈代理⼈可⽐照执⾏。
2还有朋友问,其他个⼈提供咨询服务为什么不能代开专票?有没有个⼈可以申请代开专票的情况?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管理办法(试⾏)》的通知第⼆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代开专⽤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不得代开。
⽽第五条说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规模纳税⼈(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的纳税⼈。
个⼈当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这其实就已经确定了其他个⼈不得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的总体原则。
但是,营改增后,下⾯三种情况,个⼈也可以代开专票,我们来看看。
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第⼆条第(四)增值税⼩规模纳税⼈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出租不动产,购买⽅或承租⽅不属于其他个⼈的,纳税⼈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现在是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
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
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期内可 以相 抵, 相抵 后仍出现 负差 的, 可结 转下一 个纳 税期相抵 , 但
年末时仍 出现负差的, 不得 转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内容 同时废止 。
(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 0 1 3 年第6 3 号. 2 0 1 3 年1 1 月6 E 1 )
关于重 新印发 《 总分机 构试点纳税 人增值税 计算缴纳 暂行办法 》的通知
改 征增 值 税试 点中文化 事业 建 设 费征 收有 关事项 的公 告 ( 国家
( 国家税务 总局公 告2 o 1 3 年第6 4 号 2 o 1 3 年” 月1 1 日)
本公 告f l2 0 1 3 年1 2 月1 日起施 行。 国家税 务总 局关于印发< 金融 税 务 总局公告 2 0 1 3 年 第3 5 号) 同时废 止。
二、 申报 事 项
项税 额 不得 汇 总。 六、 分 支机 构发生 应税 服 务 范围注释 》 所 列业 务 , 按 照应征 应 预缴 的增值 税=应 征增 值税 销售 额 X 预征 率、 预 征率 由财政 部 和国家 税务 总局 规定 , 并适时 予以调 整。 分 支机பைடு நூலகம்构销 售货 物、 提 供 加工 修理 修 配劳 务, 按照增值 税暂 行条 例及 相关 规定 就 地申报缴 纳增 值税 。 七、 分 支机 构 发生 应 税 服 务 范围注 释 所 列业 务 当期已预 缴的增 值 税 税 款 , 在总 机构 当期增值 税 应 纳税 额 中抵 减不 完的, 八、 每 年 的第一 个 纳 税申报 期结 束后 , 对 上 一 年度 总分 机 构 税, 按照各 自 销 售收 入 占比和总 机构 汇总的上 一 年度应 交增 值 税 的, 通过 暂停 以后 纳税申报期预缴 增值 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 分 支机 后 纳税申报期由分 支机 构在 预缴 增值 税时一 并就地 补缴 入库。 九、 总机 构及 其 分 支机 构的其 他增 值 税 涉税 事 项, 按照营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文日期 2011-12-19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章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填报资料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一)查账征收企业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财务会计报表;3.内资企业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均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可报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2)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经营不足一年,按实际营业收入确定,下同)(3)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4)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享受除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之外其他税收优惠的内资企业以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均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三、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电子申报方式。
营改增中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
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政策可看出,营改增后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与原增值税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原理具有相通性,均对无偿提供应税行为作出了视同销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把握该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各地国税局也纷纷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就具体问题做出了回复。
福建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53个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7月)11.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营改增”)。
根据财政部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一、科目设置应交税费下设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增值税相关事项。
1、“应交增值税”下设三级明细科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增值税留抵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和“简易征收”。
其中:(1)【简易征收】核算企业选择简易方式进行征收的增值税,选择一般征收的企业使用其他科目核算;(2)【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3)【销项税额】,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4)【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已经计入进项税额,后发生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27条列举的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而转出的进项税额;(5)【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记录企业按规定用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6)【已交税金】核算企业预售回款预缴的增值税额;(7)【减免税额】核算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税额以及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增值税;(8)【增值税留抵税额】核算营改增当月企业留抵的进项税额;(9)【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的增值税;(10)【转出多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11)【待抵扣增值税】核算尚未抵扣的增值税额;设置辅助核算【未认证增值税】和【固定资产待抵扣】(12)【代扣代缴增值税】核算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费用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3)【增值税检查调整】记录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直接调整;2、【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未缴纳的增值税额,下设三级明细科目“一般纳税人”和“简易征收”。
营业税改增值税内容.(DOC)
第一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点内容及意义一、为何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决定批准“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颁布与实施。
“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对我国税制改革提出了指导性、纲领性意见。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应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收入。
增值税被划入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中海关代征增值税为中央税归中央,税务机关征缴的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而营业税被划入地方税。
在该次税制改革中,对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取消产品税,选择少量消费品交叉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1994年,税制改革在我国形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流转税并存的局面,适应了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即产业链条短、服务业不发达、企业大多以全能型企业为主。
该次税改在我国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筹集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快速转变,传统服务业不断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出现了有别于传统服务业的分工精细化、产业融合化、业态新型化、服务国际化的四大特征,服务企业越来越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并且,由于产业融合化的发展,服务业内部、不同服务业之间以及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的产业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含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1)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中性税收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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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增值税计税基础含所得税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出口付汇只会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或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怎么会代扣代缴增值税。
出口国家非禁止类货物是免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进口中的增值税进项同国内购进一般货物进项处理是一致的。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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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
其他上门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1、本申报期税控系统数据: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 统的纳税人,将金税盘(或税控盘)中的开票信 息形成抄报税数据,通过网络或持盘至主管税务 机关抄报税。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 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 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 ,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 款表》。 3、5月1日后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 ,还需报送《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注意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申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 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 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 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 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注意:纳税人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为次月 1日至15日, 遇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如周末)的,顺延3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 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如小长假)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首 个纳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27日,季度申报第一个申报期从7月1日至7月 15日) -----如遇特殊突发情况,申报期限还会顺延,发布渠道为省对外信息 发布渠道(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网报平台。
“更新基础资料”:系统带出的企业的基本信息、附 表2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 发票等数据如果与实际数不一致。请点击“更新基 础资料”,系统重新从防伪税控等系统提取数据。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资料的更新是在你最后去认 证发票的时间之前。 更新基础资料所需的时间 正常情况下,点击“更新基础资料”后,5分钟后重新 进入页面就可以看到更新后的数据,超过30分钟后 还是停留在更新页面的,很有可能是系统的问题, 出现该情况请拨打12366热线。
财税2016第36号
财税2016第36号(全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06号: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新文件取消了旧文件优先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税一第3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课后作业)
第三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下列各项中,于2012年12月1日进行“营改增”试点的是()。
A.广东省B.北京市C.江苏省D.天津市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该纳税辅导期不少于()。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B.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C.境外单位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D.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4.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不动产的租赁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缴纳增值税B.管道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应缴纳增值税C.建筑业不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应缴纳营业税D.广告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缴纳增值税5.甲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1月接受某境外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支付价款106万元,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
则甲企业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万元。
A.3.09B.4C.6D.6.176.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取得运输收入166.5万元(含税),当月发生联运支出,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5.5万元;当月购入运输车辆,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当月因管理不善造成上月购入的汽油(已抵扣过进项税额)丢失,账面成本为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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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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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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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营改增,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2019-09-06
【实施时间】2019-09-06
【有效性】全文废止
【税种】增值税
注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9]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
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
税代
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
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国税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
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
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