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赛尔银行监管改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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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银行监管改革

一、巴塞尔协议的起源和沿革

(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的设立

BCBS成立于1974年,由10国集团央行共同设立。成立背景是:跨境金融机构和业务的迅速发展;国际金融市场的严重割裂,加强跨境合作的需要;赫斯塔特(Herstatt)银行倒闭引起风险传递。1975年签订“巴塞尔协定”,其原则是是避免任何境外银行逃避监管,监管应当充分。

本次金融危机后,BCBS开始扩员,至2009年6月,所有G20成员都已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目前共有27个成员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代表中国加入BCBS。

(二)BCBS的组织构架

BCBS的工作机制分三个层次: 一是管理层(GHOS)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由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组成。二是委员会会议,由成员机构的高级官员组成。三是工作组会议。第一层次的长设机构包括标准实施工作组(SIG)、政策制定工作组(PDG)、会计工作组(ATF)和巴塞尔咨询工作组(BCG),各工作组下设第二层次工作小组,由各成员机构派人参加。

人民银行全面参与BCBS各层次活动,包括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BCBS委员会会议和BCBS下设主要工作组:政策制定工作组(PDG)、宏观变量工作组(MVTF)、宏观审慎工作组(MPG)等。

(三)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沿革

BCBS主要文献的主要文献资料包括:1975年《巴塞尔协定》(《库克协议》)首次提出了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银行监管原则问题;1988年《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提出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基本框架;1996年《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强调对市场风险的管理;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思路;1998年《关于操作风险

管理的报告》强调操作风险的影响;2004年《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新协议)确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BCBS强调资本在防范风险中的重要作用,资本充足率水平从BASELⅠ开始成为评价商业银行稳健性最重要的指标。BASELI 首次确定了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框架,其中资本定义一直沿用至本次改革前。主要内容包括:定义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1996年提出三级资本概念);确定资本扣减项;确立资产风险权重,奠定风险监管基本框架;确立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为总资本充足率8%,核心资本充足率4%。BASELI框架下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作用,而忽视风险管理本身;此外BASELI对风险权重不敏感,监管资本仅覆盖了信用风险,对于国际银行的资本套利也难以形成约束。

1997年9月,BCBS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并于2006年10月发布了修订本。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应遵循的25条原则,总体上可划分为七个方面的内容: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许可的业务范围;审慎监管规章制度;持续监管的各种方法;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监管当局的纠正及整改权力;并表及跨境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4年发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对BASELⅠ进行了修订,形成新资本协议,即BASELⅡ。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框架;在原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概念;引入信用风险评估的内部评级基础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对风险加权资产的算法进行实质改革;增加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账户等的资本要求。BASELⅡ赋予了资本充足率更加丰富的风险管理内涵,总体有效性得到广泛认可,但其对资本定义改善不明显,资本质量不高,另外资本要求顺周期性明显,也未能充分反映创新业务(如资产

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业务)的潜在风险。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BASELⅡ框架下对表外业务和证券化产品资本要求不足的问题充分暴露,为此BCBS于2009年着手对BASELⅡ框架进行修订,市场称之为巴塞尔资本协议2.5,其实施不晚于2010年末。主要内容包括:改进资本框架,大幅提高资产证券化,特别是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权重;制定稳健的压力测试方法和监管原则;新增交易账户风险资本要求;修订市场风险框架等。

二、巴塞尔Ⅲ-后危机时代银行业监管改革框架

(一)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背景

本轮金融危机暴露出银行体系存在如下缺陷:资本损失吸收能力不足;杠杆率过高,去杠杆化过程给银行体系带来巨大冲击;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并不代表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经济金融体系存在很强的顺周期性。为此,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明确提出“改革国际金融机构,以克服当前危机和避免未来危机”,“BASELⅡ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BCBS于2010年12月16日正式发布《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的全球监管框架》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即BASELⅢ。

(二)BASELⅢ的核心内容

BASELⅢ秉承了资本质量和数量并重、资本充足和杠杆约束并行、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兼顾的原则。微观审慎监管包括如下内容:

强化资本质量,扩大监管资本风险覆盖范围,提高最低监管资本要求。严格规定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计入标准,取消三级资本;强调资本的主体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规定商誉、对未并表金融机构投资、递延税资产、少数股东权益等8个扣减项,从普通股中扣除。

提高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要求银行对信用估值调整引致的盯市损失计提资本;提高双边场外交易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设置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等。

进一步提高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普通股充足率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至4.5%,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由4%提高至6%,总资本充足率维持8%不变。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使得实际的总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10.5%。

建立国际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框架,设立流动性监管指标,设置流动性监测工具。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分别为流动性覆盖比率(高质量流动资产/未来30日的现金净流出量≥100%)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可用稳定资金来源/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需要>100%)。前者主要衡量银行压力状态下短期流动性水平,后者反映银行长期流动性水平,激励银行增强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配比的稳定性。此外还设置了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等流动性监测工具。

巴塞尔Ⅲ过渡期和祖父条款安排

(所有年度指该年度的1月1日)

宏观审慎管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应对银行体系顺周期性。包括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设立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为普通股充足率增加2.5个百分点。在信贷激增可能产生重大风险时,要求银行提取逆周期资本缓冲,为普通股充足率增加0-2.5个百分点,以约束信贷急速扩张,平抑信贷周期。BCBS建议各国可根据信贷/GDP超出其趋势值的程度测算银行应提取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设立3%的杠杆率监管标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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