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五个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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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函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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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函1市清理办:根据《关于做好规范性⽂件清理相关⼯作的通知》,我局及时成⽴了领导⼩组及办公室,落实专⼈做好规范性⽂件清理⼯作。

现将我局有关意见反馈如下:⼀、市政府规范性⽂件总⽬录中涉及到我局有2件规范性⽂件遗漏,分别是《温州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瓯江河⼝防洪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办[xxxx]20号)、《温州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xxxx】108号)。

⼆、规范性⽂件的责任单位不正确的有1件,名称为《温州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温政办【xxxx】173号),其实施主体应是我局。

三、涉及到我局规范性⽂件总共有9件,其中8件予以保留,1件需要修改(详细见附件)。

附件:规范性⽂件清理意见表xxxx年⼋⽉三⼗⽇意见反馈函2XX:按照《XX》规定,现将xxxx年度县委对你单位考核情况反馈如下: xxxx年,你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率先发展,着⼒转变经济发展⽅式,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在xxxx年度⽬标责任综合考核中,你单位得X分,获得优秀等次。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你单位仍有⼀些考核指标排名相对靠后,主要是:X等。

尤其是你局承担的X排名全市第X位。

对于这些问题,希望你单位⾼度重视,今年采取更加有⼒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xxxx年,是我县发展承上启下的关键⼀年。

意见反馈函3XXX ⼈民检察院:《⾏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XX检预查XXXXXX 号已收悉。

现将查询结果应⽤情况反馈如下: XXX 因 XXXXXX 申请⾏贿犯罪档案查询,经查询⽆⾏贿犯罪记录,对其查询函确认应⽤于该⼯程招投标中。

反馈单位:(签字、盖章)年⽉⽇项⽬部个⼈⽬标责任书1项⽬部安全管理⽬标责任书甲⽅:公司项⽬部⼄⽅:⼯程钢筋班组负责⼈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部颁标准”,执⾏项⽬法施⼯安全⽣产标准化管理,竭尽全⼒控制重⼤伤亡事故的发⽣,确保职⼯的⽣命安全及不使国家、集体的经济蒙受损失,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产的规定,认真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为确保XX市⽂明标化⼯地、争创XX市⽂明标化⼯地。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维护人防法制的统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修订《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鲁防办〔2000〕77号)(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鲁防办发〔2006〕9号)(三)关于进一步抓好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鲁防发〔2007〕29号)(四)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防发〔2007〕31号)(五)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的通知(鲁防发〔2008〕23号)二、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鲁防办〔1994〕21号)(二)关于悬挂“重点国防设施”标识牌和“防空地下室”标识牌的通知(鲁防发〔2007〕11号)(三)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07〕12号)(四)关于启用新版《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的通知(鲁防工〔2008〕48号)(五)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招商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0〕6号)(六)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1〕6号)三、对《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鲁防办〔2000〕第45号)1. 修改后增加第二段:“本文中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的范围:(一)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二)各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工作。

具体职责:(一)按照《河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查工作期限5至20个工作日;(三)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对符合《程序》相关条款规定的,填注“已核”意见;对不符合《程序》相关条款规定的,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原起草部门重新起草、修改或建议不予制发。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一)符合下列要求:有切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上位法依据;没有增设或变相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没有设定由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定设定的事项,没有设定限制市场主体平等竞争措施;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没有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充分考虑、听取、吸收社会各方意见;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函的范文(精选25篇)

函的范文(精选25篇)

函的范文(精选25篇)函的范文(一):公函××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得悉贵院将于3月份举办统计人员讲习班,系统培训统计工作人员。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下达后,我厂曾打算集训现职统计工作人员,但因为力量不足,未能实现。

此刻贵院决定办讲习班,我厂拟派15名统计人员随班学习,请你们代培。

如同意,将是对我厂统计工作的有力支持。

代培所需费用由我厂如数拨付。

盼于复函。

此致敬礼!×××机床厂(公章)××××年×月×日函的范文(二):报送材料函关于上报《××公司二期改造项目评估报告》的函××工银商字[199×]××号××市××分行:现呈报〈××公司二期改造项目评估报告〉,请审阅。

附件:××公司二期改造项目评估报告。

(略)×××工商银行(盖章)xx×年十一月五日函的范文(三):请求批准函广州××局销售公司请求批准函××局销办函[xxx]5号广州××局:我销售公司从去年十月成立以来,国内商务活动日益增多,经常有许多文件、合同、契约、技术资料需要复印,为便于工作,我们拟购买一台复印机,请给予批准。

可否,请批复。

广州××局销售公司(盖章)xxx年x月x日函的范文(四):催办函交通部广州救捞局催办函××造船厂:贵厂××××年为我局建造的2640马力拖轮“穗救202”轮,出厂至此刻已经三年了,可是当时欠装的拖缆机至今尚未安装。

为此我局曾多次去函催贵厂尽快给予解决,但贵厂一向未明确答复。

条据书信 意见建议函的回复格式

条据书信 意见建议函的回复格式

意见建议函的回复格式答复意见函该类函件主要用于针对来函提出意见或作出回复。

关于××××××有关意见的复函××××(主送单位):你们《关于征求××××××意见的函》(文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

二、××××××(具体意见)。

(印章)××××年×月×日篇二:《回复意见函》xx函〔xx〕X号xx关于对《xx实施方案》无修改意见的复函xx:《xx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收悉,经研究,我办对该方案无修改意见。

xxxx年1月22日xx年1月22日印发篇三:《书面意见的答复格式》上海市×××××××(承办单位全称,不需要文号)对市××届人大×次会议第×××号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办理结果:×××××××(等)代表:您(你们)提出的关于“××××××××”的书面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1•【文号】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关于“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要求,质检总局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我局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9部法律、行政法规提出清理意见,以《质检总局关于报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清理意见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580号)函报贵办。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我局自2011年起逐年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2017年度开展的第7轮清理工作已经完成,清理结果以《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向社会公布。

在开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我局组织对现行有效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在清理基础上,现已废止规章7件(附件1),修改规章11件(附件2);拟废止规章17件(附件3),拟修改规章91件(附件4)。

同时,对涉及国内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7件规章(附件5),拟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清理意见后,统筹解决。

附件:1. 已废止规章目录2. 已修改规章目录3. 拟废止规章目录4. 拟修订规章目录5. 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规章目录质检总局2017年11月21日附件1已废止规章目录规章名称原文号废止文号废止日期备注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2016年1月20日由《进出境粮食检验督管理办法》替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2016年2月23日由《纤维制品质量监办法》替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58号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180号2016年1月26日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构管理办法》替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2016年7月26日由《进境水生动物检管理办法疫总局令第44号疫总局令第183号监督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月18日全文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月18日全文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0号2017年12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代附件2已修改规章目录规章名称原文号修改文号发布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规章名称原文号修改文号发布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6号2016年12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2017年2附件3拟废止规章目录规章名称文号规章名称文号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号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7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根据第124号令修订规章名称文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号,根据第166号令修订注:拟废止规章需明确相应监管措施后,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出废止决定。

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劳部发[1994]464号

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劳部发[1994]464号

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正文:---------------------------------------------------------------------------------------------------------------------------------------------------- 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1994年11月22日劳部发[1994]464号)国务院法制局:为了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建国以来的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结果是:有效的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49件,需要修改的13件,应予废止的26件。

请对应修改和废止的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核。

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清理表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清理表┌──┬──────────┬────────┬──┬──┬──┬──┐│序号│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发布有日期│继续│需要│应予│废止│││性文件名称││有效│修改│废止│或修││││││││改理││││││││由│├──┼──────────┼────────┼──┼──┼──┼──┤│一│有效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49件)││││││├──┼──────────┼────────┼──┼──┼──┼──┤│(一)│行政法规(21件)││││││├──┼──────────┼────────┼──┼──┼──┼──┤│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1949.12.23 │有效││││││办法││││││├──┼──────────┼────────┼──┼──┼──┼──┤│2│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1951.10.19 │有效││││││几项办法││││││├──┼──────────┼────────┼──┼──┼──┼──┤│3│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56.1.31│有效││││├──┼──────────┼────────┼──┼──┼──┼──┤│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有效││││├──┼──────────┼────────┼──┼──┼──┼──┤│5│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1956.5.25│有效││││││规程││││││├──┼──────────┼────────┼──┼──┼──┼──┤│6│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1963.9.28│有效││││││办法││││││├──┼──────────┼────────┼──┼──┼──┼──┤│7│矿山安全条例│国发[1982]30号│有效│││││││1982.2.13│││││├──┼──────────┼────────┼──┼──┼──┼──┤│8│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1982]30号│有效│││││││1982.2.13│││││├──┼──────────┼────────┼──┼──┼──┼──┤│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有效│││││││1982.4.10│││││├──┼──────────┼────────┼──┼──┼──┼──┤││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国发[1983]141号││││││10│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1983.9.12│有效││││││规定││││││├──┼──────────┼────────┼──┼──┼──┼──┤│11│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国发[1986]77号│有效││││││暂行规定│1986.7.12│││││├──┼──────────┼────────┼──┼──┼──┼──┤││国务院对《关于实行技│国发[1987]100 号││││││12│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6.6 │有效││││││的批复││││││├──┼──────────┼────────┼──┼──┼──┼──┤│1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国发[1987]105 号│有效││││││防治条例│1987.12.3│││││├──┼──────────┼────────┼──┼──┼──┼──┤│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 号令│有效│││││││1988.7.12│││││├──┼──────────┼────────┼──┼──┼──┼──┤│15│国务院关于《工人考核│国函[1990]52号│有效││││││条例》的批复│1990.6.23│││││├──┼──────────┼────────┼──┼──┼──┼──┤│1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国务院第66号令│有效││││││规定│1990.11.22 │││││├──┼──────────┼────────┼──┼──┼──┼──┤│17│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第81号令│有效│││││││1991.4.15│││││├──┼──────────┼────────┼──┼──┼──┼──┤│18│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国发[1991]33号│有效││││││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6.26│││││├──┼──────────┼────────┼──┼──┼──┼──┤│19│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国务院第110 号令│有效││││││规定│1993.4.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国务院第117 号令│有效││││││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6 │││││├──┼──────────┼────────┼──┼──┼──┼──┤│2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国务院第146 号令│有效││││││间的规定│1994.2.3 │││││├──┼──────────┼────────┼──┼──┼──┼──┤│(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有效││││││(28件)││││││├──┼──────────┼────────┼──┼──┼──┼──┤│1│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1956.5.31│有效││││││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2│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中│1957.7.13│有效││││││的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3│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情│1962.8.8 │有效││││││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五│││││││4│单位《关于防止矽尘危│1963.2.9 │有效││││││害工作会议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5│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1963.3.30│有效││││││定││││││├──┼──────────┼────────┼──┼──┼──┼──┤│6│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78.12.7│有效││││││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7│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国发[1979]100 号│有效││││││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1979.4.9 │││││││报告的通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8│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1980.10.7│有效││││││育结构改革的报告││││││├──┼──────────┼────────┼──┼──┼──┼──┤││关于妥善解决边防海岛│││││││9│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国发[1981]17号│有效││││││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子│1981.6.5 │││││││女入学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国发[1981]147 号││││││10│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1981.9.25│有效││││││后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11│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1981.10.17 │有效││││││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国发[1983]85号││││││12│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1983.5.18│有效││││││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国发[1983]142 号││││││13│干教师、医生、科技人│1983.9.12│有效││││││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关│国办发[1984]33号│有效│││││14│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1984.3.25│││││││工队伍素质的意见的通││││││││知││││││├──┼──────────┼────────┼──┼──┼──┼──┤│15│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国发[1984]97号│有效││││││毒工作的决定│1984.7.18│││││├──┼──────────┼────────┼──┼──┼──┼──┤│16│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国发[1985]2 号│有效││││││资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1.5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制定国营建│国发[1985]20号││││││17│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1986.2.6 │有效││││││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18│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国发[1986]26号│有效││││││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2.18│││││├──┼──────────┼────────┼──┼──┼──┼──┤│19│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国发[1987]53号│有效││││││产管理的紧急通知│1987.6.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办发[1989]11号││││││20│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的通│1989.2.16│有效││││││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发[1989]25号││││││21│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1989.3.6 │有效││││││益挂钩的意见││││││├──┼──────────┼────────┼──┼──┼──┼──┤│22│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国发[1990]28号│有效││││││的通知│1990.4.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别│││││││23│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1990.6.5 │有效││││││问题的通知││││││├──┼──────────┼────────┼──┼──┼──┼──┤│2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6.15│有效││││││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25│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国发[1992]36号│有效││││││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1992.6.24│││││││的通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26│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国发[1993]54号│有效││││││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1993.7.21│││││││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27│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国办发[1993]69号│有效││││││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1993.10.18 │││││││通知││││││├──┼──────────┼────────┼──┼──┼──┼──┤││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国发[1994]9 号││││││28│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1993.10.18│有效││││││知││││││└──┴──────────┴────────┴──┴──┴──┴──┘续上表┌──┬──────┬────────┬──┬──┬──┬──────┐│序号│行政法规及│发布日期│继续│需要│应予│废止或修改│││国务院规范││有效│修改│废止│理由│││性文件名称││││││├──┼──────┼────────┼──┼──┼──┼──────┤││需要修改的行│││││││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3件)││││││├──┼──────┼────────┼──┼──┼──┼──────┤│(一)│需修改的行政││││││││法规(9件)││││││├──┼──────┼────────┼──┼──┼──┼──────┤││中华人民共和│││││部分内容不能││1│国劳动保险条│1953.1.2 ││修改││适应当前经济│││例│││││形势的需要,││││││││故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2│国劳动保险条│1953.1.26││修改││同上│││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工人退休│国发[1978]104 号││││││3│退职的暂行办│1978 ││修改││同上│││法││││││├──┼──────┼────────┼──┼──┼──┼──────┤││国务院关于转│││││其中第44、││4│发公安部《劳│国发[1982]17号││修改││63条应予废│││动教养试行办│││││止,因其内容│││法》的通知│││││已被《劳动法││││││││》代替│├──┼──────┼────────┼──┼──┼──┼──────┤││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安全监察暂行│││││已执行了10││5│条例│国发[1982]22号││修改││多年,需根据││││1982.2.6 ││││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国营企业招用│国发[1986]77号││││在内容和适用││6│工人暂行规定│1986.7.12││修改││范围方面需要││││││││修改、完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第34号令││││建立和完善科││7│调查程序规定│1989.3.29││修改││学合理的事故││││││││处理制度│├──┼──────┼────────┼──┼──┼──┼──────┤││企业职工伤亡│国务院第75号令││││││8│事故报告和处│1991.3.1 ││修改││同上│││理规定││││││├──┼──────┼────────┼──┼──┼──┼──────┤││全民所有制企│││││第3、14、││9│业招用农民合│国务院第87号令││修改││16、27条│││同制工人的规│1991.7.25││││需根据《劳动│││定│││││法》加以修改│├──┼──────┼────────┼──┼──┼──┼──────┤│(二)│需修改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4件)││││││├──┼──────┼────────┼──┼──┼──┼──────┤││关于工业、基│││││停工津贴有必│││本建设、交通│││││要规定,但此││1│运输企业工人│1957.7.9 ││修改││文件中的规定│││职员停工津贴│││││已经过时│││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筑安装│││││非施工期间工│││企业工人、职│││││资待遇有必要││2│员在冬季非施│1957.11.14 ││修改││规定,但此文│││工期间的工资│││││件中的规定已│││待遇的规定│││││经过时│├──┼──────┼────────┼──┼──┼──┼──────┤││国务院关于严│││││部分内容已不││3│格执行《工人│国发[1981]164 号││修改││适应当前经济│││退休退职暂行│1981.11.7││││形势的需要,│││办法》的通知│││││故应修改│├──┼──────┼────────┼──┼──┼──┼──────┤││关于进一步落│││││第1、3条应││4│实外商投资企│国办发[1988]20号││修改││根据《劳动法│││业用人自主权│1988.5.5 ││││》加以修改│││的意见││││││├──┼──────┼────────┼──┼──┼──┼──────┤││应予废止的行│││││││三│政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的行│││││││(一)│政法规││││││││(4件)││││││├──┼──────┼────────┼──┼──┼──┼──────┤││中华人民共和│││││已被《外商投│││国中外合资经│国发[1980]199 号││││资企业劳动管││1│营企业劳动管│1980.7.26│││废止│理规定》(劳│││理规定│││││部发[1994]││││││││246 号)代替│├──┼──────┼────────┼──┼──┼──┼──────┤│2│工资基金暂行│国发[1985]115 号│││废止│适应当时情况│││管理办法│1885.9.24││││,自行失效│├──┼──────┼────────┼──┼──┼──┼──────┤││国营企业实行│国发[1986]77号││││已被《劳动法││3│劳动合同制暂│1986.7.12│││废止│》代替│││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国务院第41号令││││││4│业临时工管理│1989.10.5│││废止│同上│││暂行规定││││││├──┼──────┼────────┼──┼──┼──┼──────┤││应予废止的国│││││││(二)│务院规范性文││││││││件(22件)││││││├──┼──────┼────────┼──┼──┼──┼──────┤││政务院关于各│││││将被新法代替││1│地厂矿对于法│1950.7.31│││废止││││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关于建筑业实│││││已被国务院第│││行八小时、小│││││146号令《││2│礼拜工作制度│1956.6.8 │││废止│关于职工工作│││的规定│││││时间的规定》││││││││代替│├──┼──────┼────────┼──┼──┼──┼──────┤││关于新厂委托│││││适应当时情况││3│老厂培训职工│1956.6.8 │││废止│,自行失效│││的工资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已被国务院第│││在城市坚持8││││废止│146号令《││4│小时工作制的│1960.12.21 ││││关于职工工作│││通知规定│││││时间的规定》││││││││代替│├──┼──────┼────────┼──┼──┼──┼──────┤││国务院批转劳│││││适用期已过,│││动部提出的关│││││自行失效│││于搬迁企业单│││││││5│位职工工资和│1966.1.8 │││废止││││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理││││││├──┼──────┼────────┼──┼──┼──┼──────┤││国务院批转国│││││适用期已过,││6│家计委关于清│1979.4.16│││废止│自行失效│││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办法││││││├──┼──────┼────────┼──┼──┼──┼──────┤││国务院批转中│││││适用期已过,│││国人民银行关│││││自行失效│││于改变系统人│国发[1979]287 号││││││7│员编制、劳动│1979.12.12 │││废止││││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摘录)││││││├──┼──────┼────────┼──┼──┼──┼──────┤││关于解决上海│││││适应当时情况│││交通运输问题│││││,自行失效││8│的会议纪要中│国办发[1981]38号│││废止││││有关装卸工人│1981.4.2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国│││││适应当时情况│││务院关于国营│││││,自行失效││9│工业企业进行│1982.1.2 │││废止││││全面整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10│格制止企业滥│国发[1982]58号│││废止│同上│││发加班加点工│1982.4.8 │││││││资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适用期已过,│││动人事部关于│││││自行失效│││一九八三年企│国发[1983]65号││││││11│业调整工资和│1983.4.14│││废止││││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国营企业│国发[1984]55号││││││12│发放奖金有关│1984.4.14│││废止│同上│││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适应当时情况│││家经委等五个│││││,自行失效││13│部门关于改善│国发[1986]39号│││废止││││纺织、丝绸工│1986.3.26│││││││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的通知││││││├──┼──────┼────────┼──┼──┼──┼──────┤││中共中央、国│││││适用期已过,│││务院关于认真│中发[1986]9 号││││自行失效││14│执行改革劳动│1986.4.18│││废止││││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关于志愿兵、│││││适应当时情况│││义务兵退出现│国办发[1987]17号││││,自行失效││15│役到地方工作│1987.3.18│││废止││││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与《劳动法》│││转发劳动部、│││││相抵触│││人事部《关于│国办发[1988]20号││││││16│进一步落实外│1988.5.25│││废止││││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国发[1989]31号││││适用期已过,││17│强工资基金管│1989.3.30│││废止│自行失效│││理的通知││││││├──┼──────┼────────┼──┼──┼──┼──────┤││关于一九八九│││││适用期已过,│││年全国劳动模│国办发[1989]46号││││自行失效││18│范和先进工作│1989.9.25│││废止││││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关于一九八九│││││适应当时情况│││年国营企业工│国发[1989]83号││││,自行失效││19│资工作和离退│1989.12.19 │││废止││││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国发[1990]59号││││││20│体所有制企业│1990.10.22 │││废止│同上│││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1│关于煤矿连续│1992.5.3 │││废止│同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关于修│││││已被《劳动法│││改《国营企业│││││》代替││22│实行劳动合同│国务院第99号令│││废止││││制暂行规定》│1992.5.18│││││││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结束——。

关于上报制度修改意见的函

关于上报制度修改意见的函

关于上报制度修改意见的函
尊敬的XX:
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对我司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近期,我司将对现行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管理。

为此,特向贵单位征求关于制度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制度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XX制度
1. 内容概述:目前XX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条款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等。

2. 修改建议:针对问题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如增设条款、调整表述等。

二、XX制度
1. 内容概述:目前XX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与实际情况脱节、不符合法律法规等。

2. 修改建议:针对问题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如重新制定条款、调整结构等。

三、XX制度
1. 内容概述:目前XX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执行力度不够等。

2. 修改建议:针对问题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如加强监督措施、完善执行流程等。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函后,于XX月XX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
馈给我司。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沟通,请随时与我司联系。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我司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期待与您共同推动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此致
敬礼!
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主席令第5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
二、对2件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任徐绍史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
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民政部公告第49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民政部公告第49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修改9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民政部2020年10月20日附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将“被送养儿童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修改为“被送养儿童是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将附件8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3〕181号)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314号)将“婚姻登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修改为“婚姻登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

四、《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将“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通知如下”修改为“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通知如下”。

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回复的报告

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回复的报告

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回复的报告第一篇: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回复的报告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文件汴政法函【2012】1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工作认真研究后,现对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开封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一文提出几点建议。

一、该暂行办法在第六章工程招投标部分中应加入“现有市政设施出现的路面沉陷、下水管网塌陷、河湖护坡垮塌、泵站设备损坏、因其他设施抢修引起的路面损坏等突发性紧急事件不适用招投标程序,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呈报市政府批准,经相关单位现场鉴定后,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抢险维修,质量监督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抢险工程质量,并由财政局评审中心跟踪审计,抢险费用由评审单位最终审定、支付。

理由:市政设施损坏突发事件是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意外事故,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这类突发事件一旦出现,危害性极大,造成的次生灾害不可预见和控制,按照招投标程序,从招标到开工需25天,这么长的周期内,道路阻断时间长,加之开封交通状况本来就比较拥堵,因此造成长期影响道路通行及市容环境,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开封市市政管理处作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部门,有自行建设生产的能力,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为预防和减少市政设施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次生灾害,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的市政设施运行秩序,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市政设施抢险工程不应进行招投标。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抢险救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登)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登)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登)化工矣会j SK^L 2021年第4期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法规标准本刊讯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 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 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 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2021年1月4日,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0号)。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二、 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1.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合理收 费,不得随意抬高、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 他不正当竞争手段;”2.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 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得转包或者 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 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 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5.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技术评估 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 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6.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 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 价资质机构编制的规定。

2.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1.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托运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 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下称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法〔2014〕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工作部门)、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送市法制局进行审核或者审查后才能发布。

镇区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及时送市法制局备案。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性文件的拟定、论证、审核审查、发布、备案、修订、废止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函的格式范文-函的格式

函的格式范文-函的格式

函的格式范文函的分类函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一)按性质分,可以分为公函和便函两种。

公函用于机关单位正式的公务活动往来;便函则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

便函不属于正式公文,没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标题,不用发文字号,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机关单位名称、成文时间并加盖公章即可。

(二)按发文目的分。

函可以分为发函和复函两种。

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所发出的函。

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

(三)另外,从内容和用途上,还可以分为商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办事宜函,邀请函、请示答复事宜函,转办函,催办函,报送材料函等等。

函的格式由于函的类别较多,从制作格式到内容表述均有一定灵活机动性。

主要介绍规范性公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一)首部。

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

公函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

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主送机关。

即受文并办理来函事项的机关单位,于文首顶格写明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其后用冒号。

(二)正文。

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1、开头。

主要说明发函的缘由。

一般要求概括交代发函的目的、根据、原因等内容,然后用“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或“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等过渡语转入下文。

复函的缘由部分,一般首先引叙来文的标题、发文字号,然后再交代根据,以说明发文的缘由。

2、主体。

这是函的核心内容部分,主要说明致函事项。

函的事项部分内容单一,一函一事,行文要直陈其事。

无论是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还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都要用简洁得体的语言把需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意见叙写清楚。

如果属于复函,还要注意答复事项的针对性和明确性。

(三)结尾。

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

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

(四)结语。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济国资法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国资法规〔2023〕4号机关各处室、各企业:《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资委2023年9月13日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促进依法履职,根据《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市国资委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市属国有企业、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需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

市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公布、解释、评估、清理和汇编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拟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制度、拟采取的措施等实质内容。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精简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归口管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0.12.21
•【字号】浙交[2010]280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交〔2010〕280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条据书信 回复单位来函格式

条据书信 回复单位来函格式

回复单位来函格式传真传真来函回复格式来函处理单工作联系单工程名称:编号:工作回复单工程名称:资料交接签收簿篇二:《来函回复》普通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文件关于歌山公司来函解释及有关要求的回复致: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司关于我司去函的回复已收悉,对于贵司能够积极来函沟通和解释的态度,我司表示欢迎和支持,并希望双方能够建立必要的合作诚意。

对于贵司复函的解释和要求,经我司认真研究后对贵司做如下答复:一.关于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事宜;1.根据合同第43.8条约定,如出现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支付的,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按此协议期限内支付款项。

并承担此期间的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2.根据合同第58.2条约定,在约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之后3个月之内,未能向贵司支付的,则甲方违约。

因此根据以上合同条款,贵我两方约定付款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能向贵司及时支付的,可视为我司违约。

贵司来函中统计的所有延期付款项中,绝大部分付款并未超期,均在合同约定的付款限期内支付。

贵司认为我司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时并未与我司协商付款事宜,也未签订任何延期付款的协议,所以不能免除贵司自身不重视催要款项的责任。

至于贵司统计的累积天数达303天的说法,更是不能成立。

因为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节点是按单栋规定的,贵司叠加累积计算是毫无意义的,也说明不了任何问题的。

如按贵司逻辑,我司也计算所有工程进度滞后的节点,依据合同约定的处罚标准并累积计算,贵司将被扣款达百万以上!更重要的是,贵司拖延工程进度在先,已经违约。

如同现在我司已经按时支付款项,但贵司仍然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每月生产任务一样。

二、关于明确我司现场代表,协调处理现场问题的事宜;1.合同第10.1条已经明确了我司代表负责处理事宜的全部内容,但贵司要求我司代表处理现场问题的要求,实在令人无法理解和接受的。

因为协调处理现场问题是贵司和贵司项目部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必须达到的底线!提醒贵司必须注意的是,按照合同第78页第2.3.4条关于贵司人员的要求,贵司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金是五万元,主要管理人员缺乏或工作时间不足,按一万元/人次缴纳罚金。

公文写作常见错误

公文写作常见错误

公文写作常见错误举例分析公文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处理公务的文书,特别是在党政机关单位,公文的往来十分频繁,几乎每人每天都要与公文打交道,所以熟练使用公文显得相当重要。

但由于公文写作主要是在中高职学习阶段进行相关内容的学习与训练,大学阶段学习的主要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绝大部分大学生很少再接触使用公文,从而导致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相关人员公文知识的匮乏,公文使用常常难免出现差错。

本文对公文使用中经常出现的错误进行列举与简要的分析,并提出正确的修改意见,旨在减少公文使用的错误,提高公文办理质量。

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现行各类党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一、错将日常应用文当做公文(一)直接将“工作总结"当做公文×××关于中秋国庆节期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总结×××:根据×××要求,现将我局中秋国庆节期间开展水产畜牧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报送贵办。

请审核。

……常用的公文种类中没有“工作总结”这种文种,“工作总结”只是日常应用文并非公文,要将“工作总结”报送常常要依托公文文种“函”来完成。

正确写法应将标题改为:“×××关于报送中秋国庆节期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总结的函。

"函是公文的一种,“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二)直接将“说明"当做公文文种×××内陆100吨级渔政船建造项目委托设计费付款说明×××水运规划设计院:×××与你院签订的《内陆100吨级渔政船建造项目委托设计协议》已生效,按照协议约定将分期支付设计费.×××隶属于×××,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但内陆100吨级渔政船建造项目经费属于基建项目,由×××管理。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公司最新意见稿的审阅,并提出宝贵的修
改意见。

我们非常重视您的意见,并将在您的建议基础上不断完善,以期更好地满足您的需求。

根据您提出的修改意见,我们已经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分析。

在此,我们将针对您提出的修改意见,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 针对您提出的XXX部分,我们计划进行重新撰写,以更清晰
地表达我们的意思,并更好地符合您的期望。

2. 对于您指出的XXX处的错别字,我们将立即进行更正,以确
保文稿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 针对您对XXX部分的建议,我们将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讨论,
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修改意见的过程中,我们会充分尊重您的意见,同时也会结
合实际情况和专业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我们希望您能够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对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关注,我们期待着与您共同努力,共同进步,为更好地满足您的需求而不懈努力。

祝好!
此致。

敬礼。

XXX公司。

日期。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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