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
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试题及解析
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试题及解析中级经济法单项选择题1.章某15 周岁生日时,姥爷送其一台价值2 万元的电脑,姥姥则送了一副价值100 元的手套。
同年某天,章某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其电脑与手套分别赠送给了同班同学。
下列关于章某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赠送手套的行为效力待定B.受赠手套的行为有效C.赠送电脑的行为无效D.受赠电脑的行为效力待定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对于这类题目,一定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判断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题中,章某的年龄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且不存在法定的升格、降格事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步,判断各项行为的性质:(1)选项 B 当选,选项D 不当选,章某的姥爷和姥姥分别把电脑、手套送给章某的行为,对于章某来说是属于纯获利益的,因此,均属有效。
(2)章某自行把电脑、手套送给同班同学的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则应进一步判断其是否与章某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其判断标准主要是行为所涉的金额:①选项C 不当选,电脑的价值较大,一般都在千元以上,其行为就与章某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
因此,章某自行将电脑送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而非无效。
②选项 A 不当选,与电脑对比,手套的价值较小,章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将手套送人,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应属有效。
2.张某与乔某约定,乔某若在公司年底举办的毽子大赛中获得冠军,张某将把其在三亚的海景房借给乔某使用半年。
该约定的性质是()A.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B.单方司法律行为C.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辨析。
选项AB 不当选,张某将房屋借给乔某,属于借用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 C 当选,选项D 不当选,乔某并不一定能在毽子大赛中获得冠军,所以这个事项属于“条件”,而不是期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刘鹤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刘鹤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34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吉喆【审理法官】郑吉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刘鹤峰【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刘鹤峰【当事人-个人】刘鹤峰【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洪卫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卫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卫【代理律所】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刘鹤峰【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人保北京分公司应否赔偿刘鹤峰相应经济损失。
保险合同一般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主张免责,首先应当就保险条款是否已经订入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予以充分举证,只有在保险条款被认定为有效的前提下,才涉及是否满足保险免责事由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人保北京分公司应否赔偿刘鹤峰相应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人保北京分公司上诉主张刘鹤峰存在肇事逃逸行为,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人保北京分公司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刘鹤峰则称其在事发后并未逃逸,而是与交警发生冲突后离开现场。
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负债、权益等分立为一个或者若干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旨在优化公司结构、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
然而,公司分立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其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分立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对公司分立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因分立、合并、变更经营范围等需要,可以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等进行分割、合并或者变更。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分立的程序、条件、通知义务等内容。
三、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1. 权利义务的转移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将按照分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分别转移给新设立的公司。
具体而言,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合同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应按照分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2. 资产、负债的划分公司分立时,原公司的资产、负债应按照分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划分。
新设立的公司应按照划分后的资产、负债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原公司的资产、负债在分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审计费用、评估费用等,也应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3. 股东权益的调整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股东权益将按照分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包括:(1)原公司股东的股份比例:在分立过程中,原公司股东的股份比例应按照分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以确保新设立的公司股权结构合理。
(2)原公司股东的股份分配:分立后,原公司股东的股份分配应根据分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如按照股份比例分配、按照出资额分配等。
4. 税务后果公司分立涉及税务问题,具体包括:(1)企业所得税:公司分立前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如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继续享受原公司的税收优惠,则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增值税:公司分立涉及增值税的处理,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签合同签集团和分公司区别是什么?
签合同签集团和分公司区别是什么?签合同签集团和分公司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效力的承担上,对于集团公司是具有法人的,可以承担签订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分公司是无法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的,所以一般需要集团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签订。
一、签合同签集团和分公司区别是什么?主要区别在于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集团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不可以签订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相关情况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
(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与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分公司与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1、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
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范围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或者施工单位的工程处(工程队)对外签订的合同往往盖有工程项目部的章(有些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由于工程项目部、工程处等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并非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此类合同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除非项目部、工程处(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有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得到施工单位的追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因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而认定为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相关文章链接股东权利限制和股东资格解除中的若干问题(源自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分了四部分:第一部分:设立公司民事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第二部分:股东出资效力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第三部分:违反出资义务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第四部分:与股东资格否认相关的问题。
用公司法的时候,一般要先看目录,法条的目录,再看框架结构。
事实上,公司法的这部司法解释,从公司的出生谈起,再谈及设立、公司存续、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死亡”即公司解散清算。
这有点体类似人的出生过程。
看了目录,我们就会对于公司法法律本身的定性有了一定的了解。
公司法更多的在规定一个组织法,规范一类市场主体如何出生、存续、死亡。
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中间有很多“不得”、“必须”、应当”等的字眼。
我们不要简单据此推断行为效力的问题。
而于违反这些词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可能有这样或那样判的。
比如说,决议程序违法可撤销、作出的决议内容可撤销,但作为交易行为,不能因程序瑕庇而必然无效。
再如,说到公司法第16 条,违反第16 条担保就一律无效吗?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我们还应注意,公司法从公司的出生到死亡都谈及到了,但我们在应用公司法的时候,还要和其它法律联接,比如,谈到公司“死亡”时,要联接破产法,实际上还有侵权行为法、物权法等。
下面我们就一条条来看。
第一部分,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刘敏法官解读:公司发起人,包括公司法下的股份公司也包括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
这一条,实质上是在为后面方便,设计了这个条款。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含义不样。
法律判断题及答案
判断题及答案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的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2、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应当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7、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8、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9、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0、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1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1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1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5、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6、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7、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过意思表示、行为表述等方式,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主体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责任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通过违法活动获取的利益,法律规定应当退赔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法定形式等。
1. 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从出生到死亡,对有关自己的民事权益享有法律保护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2. 客体客体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具体事物或者具体权益。
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利益。
行为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对客体进行处理。
3.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通过口头、书面、行动等方式,表达行为主体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
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明确、自由和无法撤回的。
在合同中,意思表示是作为合同成立和内容确定的要件。
4. 法定形式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例如,买卖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
法定形式一般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真实和有效。
代理行为的概念及种类代理是指一个人(代理人)代表另一个人(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代理可以分为普通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类型。
1. 普通代理普通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一般的法律行为。
普通代理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责任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承包经营法律责任问题业承包经营法律责任问题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难逃原告系经营调料的商行,2016年与被告内部的食堂之间形成供需调料的合同,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调料,以往都是本期送货次月结算,2016年12月份被告未能结算,尾欠货款三万余元,原告起诉后,被告辩称原告未与被告形成购销关系,原告只是给被告的内部食堂送调,而内部食堂由安微人宋某承包经营,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入库单,以证明送货及收验货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认可,但辩称该入库单上没有被告的公章及验货人签名,收货的是承包人的员工,原告称入库单抬头写的是被告的名称,系被告提供的制式单据,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还提供了食堂曾付款的银行入账单,付款人是被告之名,被告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仅以承包经营提出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关于承包的事实,只是被告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证据可见,虽有承包行为,但承包人对外是以是被告的名义与原告发生法律事实,依据合同法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与其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实行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10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一、某市有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甲企业以货币出资,乙企业以厂房、设备等出资,丙企业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各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哪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2、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为多少?3、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应该如何确认、交纳?4、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人员组成?一、答:1、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2、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应为50万元人民币。
3、乙和丙的出资应在出资评估后以确认的金额来确定。
丙企业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出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总注册资本的20%。
法律上规定的交纳程序: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账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出具验资证明。
4、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应由甲、乙、丙三个代表以外组成董事会外,还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二、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
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
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
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
二、答: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总额35%,而该公司只占26.7%。
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3、法律规定在公司决定合并之日起,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3次,在通告未满90天内不得进行工商登记。
本案通知债权人时间已超过规定,公布次数及时间也不对。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一、引言在民事领域中,法律行为是人们之间进行交流、达成意愿并产生法律后果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履行、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方面。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 自愿性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基于自愿原则,即在没有任何内外压力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自主意愿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并通过合意达成法律效果。
2. 平等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需要建立在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上,不得存在强制性要素。
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他人做出违背自愿的行为。
3. 合法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合乎法律的规范要求。
任何违法、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1. 合同的成立合同是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其成立需要包括要约、承诺、接受等要素的完整表达。
当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成立。
2.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根据双方意愿、法律规定或约定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形式的满足、法定等待期的履行等。
3. 合同的履行履行是合同效力的核心环节。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权利进行相应的行动或提供相应的利益,以实现合同目的。
4. 违约责任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将面临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利息等。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保障1. 法律监管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2. 法院保护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中,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并依法判决相应的赔偿、修复等。
六、结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合法合规地履行各项义务。
同时,国家法律监管机构和法院也应积极履行职责,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的实现。
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民事裁定书
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苏01民辖终5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敏【审理法官】杨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当事人】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当事人-个人】林洋【当事人-公司】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卫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陈议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卫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陈议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卫江陈议【代理律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本院观点】上诉人依据案涉《采购合同》诉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移送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依据案涉《采购合同》诉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款。
因案涉《采购合同》明确约定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故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至于上诉人认为应按其提起的侵权责任纠纷确定本案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实施谁交印花税?
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实施谁交印花税?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实施的情况下,也是由总公司交纳印花税的,在司法实践中,交纳印花税的事项认定应当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身份来处理,由总公司签订的则应当由总公司来承担相关税费。
一、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实施谁交印花税?由总公司承担,并且,分公司也是不可以签订合同的,分公司必须经总公司授权后才可以签订,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具体内容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
(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据法律规定,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
法律后果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法律行为的效力、权利义务的确定、责任承担等方面。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后果的种类及其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为实现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依据法律规定,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性: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2. 意志性: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自愿。
3. 双重性:民事法律行为既产生权利,又产生义务。
4. 对抗性: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具有对抗性。
三、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的种类1. 法律行为的效力(1)有效法律行为:有效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法律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a. 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权利人享有权利,义务人承担义务。
b. 产生法律效力:有效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权利义务。
(2)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a. 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成立,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b. 法律效力不存在:无效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需履行其权利义务。
2. 权利义务的确定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的确定包括以下方面:(1)权利的确定: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义务的确定: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财产义务和人身义务。
3. 责任承担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责任,责任承担包括以下方面:(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
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2003年司法考试卷三13.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
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
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这一题,我对该分公司的主体资格有点不解,既然称“分公司”,应该是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那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不是应该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才得进行吗?而且进行时是否应以总公司名义为之呢?换句话说,如果题中将“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我就没有疑问了。
Re: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有缔约能力、诉讼能力,但不具有责任能力(执行时先执行分公司,不足部分再执行总公司)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
(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及其效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及其效力1. 引言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的能力。
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其标准和效力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及个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以及其效力。
2.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包括年龄标准和精神能力标准。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根据不同年龄段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年龄是最基本的认定标准。
通常,未满八周岁的儿童无民事行为能力,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八周岁至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使民事行为需由其监护人辅助或者代理。
而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除了年龄标准外,精神能力也是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重要依据。
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情况会对个人的精神能力产生影响,因此,在核定民事行为能力时需要考虑个体的精神状态。
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具有轻度或中度智力障碍的人,法律规定他们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由其监护人协助或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3. 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效力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认定标准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着个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只有在合理的认定标准下,个人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地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也为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了辨识和应对的依据。
在与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进行交易等民事活动时,一方能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结果选择相应的权益保护措施,从而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此外,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也会涉及到其他法律问题的解决。
例如,在婚姻法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婚姻的有效性具有直接影响。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真题及解析第一批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真题及解析第一批第1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题,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陈某与张某签订的收养协议B.赵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C.王某与钱某签订的子女监护权协议D.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1)选项AC: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选项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为了保证真题的完整性,真题不作修改,仅供参考!目前已经没有合同法改为民法典了,其他内容无影响。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B.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企业出资设立D.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一个外国公民投资设立【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1)选项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选项CD: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为了保证真题的完整性,真题不作修改,仅供参考!3.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四人出资比例分别是10%、15%、20%、55%。
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关于股东会就该事项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C.必须四人都同意才能通过决议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公司法案例1:子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责任一样吗?案情介绍兴盛集团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有限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的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的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5日,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应某种棉布共计240包,价款为12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货到一个月后付款。
合同签订后供方发货,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支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般无奈,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务由张某负责。
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棉纺厂的诉请。
万利棉纺厂又以星海公司和兴盛集团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者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兴盛集团的主张成立吗?为什么?(2)此案该如何处理?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资格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虽受母公司控制,但它是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类经济活动,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民事责任独立,相互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同样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也没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只有公司任命的负责人。
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经营资格需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签订合同,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但分公司无独立责任能力,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由总公司来清偿。
民事责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本市XX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租金,王某也依约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王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进行维修,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李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王某承担?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或者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用途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王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并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
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用途和租赁期限,王某在租赁期间未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导致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影响了李某的正常居住。
因此,王某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关于李某的损失,法院认为,王某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李某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王某应当赔偿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2. 王某赔偿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人民币X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涉及房屋维修责任和损失赔偿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依据劳动法,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都被视为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劳动法也没有限定用人单位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经营范围和资格上存在限制,但其并没有限制不能雇佣劳动者,因此,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合格,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4、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5、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本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比如财务科、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个问题: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间的区别。
认为,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间有五个区别: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打个比方,本公司如果是公安局,那么分公司就是派出所。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本公司所有。
3、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本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而无效(事实上是因为用人单位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劳动法上的义务,如果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分公司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承担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劳动者工伤的,分公司还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换句话说,如果题中将“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我就没有疑问了。Re: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有缔约能力、诉讼能力,但不具有责任能力(执行时先执行分公司,不足部分再执行总公司)
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group/topic/32192206/
分公司是和本公司相对而言的法律概念。本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或称总公司,而分公司是本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那么,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呢?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
/viewthread.php?tid=395985
2003年司法考试卷三
13.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第二个问题: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这一题,我对该分公司的主体资格有点不解,既然称“分公司”,应该是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那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不是应该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才得进行吗?而且进行时是否应以总公司名义为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