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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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神示证据制度

概述

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产生原因

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2、生产力水平低下,全民族科学文化落后

3、与弹劾式(控告式)诉讼模式相适应

4、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方法)

表现形式:

神誓法

神判法:水审(冷、沸)、火审(热铁审)、决斗、十字形证明、占卜、…………

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掌握)

1、是非科学的司法证明制度

2、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因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4、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二、法定证据制度

概念

法律事先规定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和标准,没有自由裁量权。

特点

与纠问式诉讼模式相适应

立法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的合法手段

带有明显的封建等级特权的特点

对某些证据种类较为重视

如何评价法定证据制度??

优点

与神示证据制度相比,它更多地体现了人类的理性与智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缺点

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概念

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与辩论式诉讼模式相适应。)

特点

证据的取舍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和运用

法官必须在内心确信不疑

如何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优点

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

赋予司法以独立的价值和地位,司法不仅是立法的“传声筒”,也是具有一定创造性的职业活动,从而提高了司法的地位与权威。

赋予法官更多权力,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获得解放。

对法官要求更加严格,有利于优化司法队伍。

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

缺点

主观色彩过重

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或尺度,容易造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

四、证据的特征(属性)

A、客观性

指证据应当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

客观性标准的内容

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B、关联性

也称相关性,是指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能够对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证据关联性的标准

证据要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作用

C、合法性

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都应合乎法律的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

证据合法性标准的内容

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

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合法。

五、证人证言

证人的概念

在英美证据法中,证人是指一切用自己的言词、语言、思想意识等形式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的人。(广义的证人)

在大陆法系,证人一般限定于当事人之外的、知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人。(狭义的证人)

我国采狭义的证人概念,证人不包括当事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

证人的特征

1、证人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2、证人是就其自身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3、证人作证的对象只能是公安司法机关;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资格)

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

2、证人必须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

证人的义务和权利

证人的义务

出庭作证(《刑诉法》第60、187、188条)

如实提供证言(《刑诉法》第59、123、189条)

接受询问

保守秘密

遵守法庭纪律

证人的权利

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

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其个人情况保密

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诉法》第61条)

有权要求作证费用获得合理补偿(《刑诉法》第63条)

当事人承认(自认)

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或承认。(是民诉中的特有概念)

注意

承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承认的内容是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或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当事人承认的形式(《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

当事人的明示承认

当事人的默示承认

代理人的承认

当事人承认的效力

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口供)

概念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简称“口供”。对概念的理解

口供的主体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正确把握口供的内容

供述

辩解

攀供

供述和辩解必须是言词的形式,供述与辩解的对象只能是公安司法机关

口供的运用原则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诉法》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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