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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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内人社办函〔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对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为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备案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与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衔接工作,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推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备案主体在全区范围内《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包括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具体条件如下:(一)自治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满足鉴定工作要求的固定场所(可自有可租赁),有与申请备案的职业(工种)、级别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检测仪器等软、硬件设施。

(三)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且培训师资、考评人员(有效期内)数量充足(每个职业不少于3名),能够满足开展鉴定职业(工种)的需要。

(四)有完备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系,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鉴定工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突发应急机制等相关制度。

三、备案流程(一)材料提交。

申请备案的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可登陆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官网()下载相关表格并提交电子材料。

内蒙古工勤职业技能报考等级条件

内蒙古工勤职业技能报考等级条件

内蒙古工勤职业技能报考等级条件一、引言内蒙古工勤职业技能考试是内蒙古自治区举行的重要考试之一,旨在评估工勤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并为其提供发展和晋升的机会。

在参加考试之前,了解相关的报考等级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内蒙古工勤职业技能报考等级条件,以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准备考试。

二、报考等级条件1.职业资格要求内蒙古工勤职业技能考试根据不同职业岗位的要求,分为多个等级。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工勤类)职业技能等级说明的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需要满足以下职业资格要求:-拟报考的职业技能等级在自己所在岗位中具备晋升资格;-拟报考的职业技能等级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相匹配;-满足单位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部门对所报职业技能等级的要求。

2.报名条件除了满足职业资格要求外,参加内蒙古工勤职业技能考试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报名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人员可以报考:-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工勤人员;-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工勤人员;-具备相关职业工作经验的在职工勤人员。

3.考试科目内蒙古工勤职业技能考试的科目根据不同职业岗位的要求而定。

通常包括岗位技能、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职业技能操作与应用等方面内容。

具体的考试科目请参考《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工勤类)职业技能等级说明》。

三、考试准备1.学习资料考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与所报考职业技能等级相关的学习资料,如官方发布的教材、经典案例、培训课程等。

同时,参加培训班或自学也是加强学习的有效途径。

2.实践经验在报考内蒙古工勤职业技能考试之前,考生最好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通过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融合理论与实际操作,才能更好地应对考试内容。

3.模拟测试参加模拟测试是备考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模拟测试能够帮助考生熟悉考试的形式和内容,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弥补。

四、考试流程内蒙古工勤职业技能考试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19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第四章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管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组织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含创业培训)。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全面推进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持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一)学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学时后,在全区范围内认可。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

(二)内容和方式1.公需科目。

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办好“两件大事”,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及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培训。

公需科目实行网络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时。

自治区本级单位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各盟市培训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2.专业科目。

自治区本级单位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和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盟市专业科目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2.16•【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3号)要求,2023年继续开展“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以下简称特培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特培学员围绕以下领域,重点选拔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一)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二)将内蒙古建设成为中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五大任务;(三)工程、教育、卫生、农林牧水等支柱产业;(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五)其他具有地方优势特色的专业和领域。

二、培养方式和数量(一)培养方式。

特培工作采取区外培养和区内培养两种方式,培养期限均为1年。

1.区外培养是从全区范围选拔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赴区外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进行培养学习。

2.区内培养是从盟市及以下地区选拔专业技术人才,赴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进行培养学习。

(二)培养数量。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内人社办函〔2022〕20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以下简称单独划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独划线的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及实施范围(一)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承担的考试(7项):执业药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

(二)由自治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担的考试(1项):通信(初、中级)(三)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承担的考试(1项):卫生(初、中级)(四)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承担的考试(1项):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以上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单独划线。

(五)涉及我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共10个:巴林左旗、库伦旗、鄂伦春自治旗、化德县、商都县、四子王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正镶白旗。

(六)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划线。

上述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单独划线的合格标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21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号)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决策部署,以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为目标,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强化培训质量和资金监管,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全区技能人才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1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9万人次以上,力争实现全区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培训层次。

把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作为质量年的首要任务,继续组织“百千万”高技能人才专项培养活动,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骨干企业、技师学院、职业院校等平台载体和技能领军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重点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能引领自治区产业技术发展的技能大师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高技能人才。

2021年新培养高技能人才3万人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1.1万人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29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05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区专项行动自2023年7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开展的各类补贴性培训和各类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吃”培训的“黑色利益链”等行为,依法依规治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中的乱象问题,进一步突出就业导向,推动培训和评价工作提质增效。

二、专项行动范围(一)培训专项行动范围。

全面排查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二)评价专项行动范围。

全面排查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发证情况,全面排查自治区范围内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及发证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委、办、厅、局直属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大企业,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延伸拓展其成长进步阶梯,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备案申报(一)企业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关于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5号)要求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3.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并建立培养与使用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持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15﹞52号),决定对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评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对象(一)2020年以来已经认定并公布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二)2023年新申请设立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

二、基本条件申请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自治区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等具有培训或继续教育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三)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四)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需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五)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能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行业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致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贺信精神,进一步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根据《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26号)和《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5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证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我区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证书,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的获取。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取证由主办单位负责解决。

二、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赛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国家级专项职业技能赛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或会同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二类)决赛阶段获奖选手,证书由主办单位负责核准发放。

三、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赛事自治区选拔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自治区选拔赛、国家级(专项)职业技能赛事等自治区选拔赛获奖选手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或会同有关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赛事决赛阶段获奖选手,符合获取职业资格的,由主办单位商相关职业资格实施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符合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代章形式颁发相应级别证书;符合获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的,由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制作打印发放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108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 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为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奠定基础。

二、评聘范围(一)评价机构范围。

特级技师评聘在自治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自治区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中开展。

其中,已备案的中央企业在自治区的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

自治区内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的,需要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级技师。

(二)职业(工种)范围。

企业可选择本企业的主体职业(工种)或从业人员较多的岗位开展特级技师评聘,也可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开展。

三、岗位条件参加特级技师评聘人员应当是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申报特级技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 5 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果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考评预报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考评预报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考评预报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153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考评预报名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求,现就2021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考评预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对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编职工。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一)初次申报人员按照本人现工作岗位,从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3-6类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中选取对应职业(工种),申报职业(工种)须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二)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晋升级别规定的人员,按照证书职业(工种)申报。

三、报名时间8月30日-9月15日。

四、申报要求(一)各盟市就业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各盟市中心”)负责本地区的报名工作,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报名工作。

(二)申报条件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所列各职业(工种)申报条件。

具体操作如下:登陆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网址:),点击“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系统”栏中的“职业标准系统”,进入检索页面后,输入职业(工种)名称,即可实现相对应的申报条件查询,或登录微信搜索“职培云”点击“关注”,在“培训课程”模块点击“职业标准”进入检索页面,按“拼音检索”即可实现相对应的申报条件查询。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人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的人员。

二、时间进度安排(一)评审进度安排1.各盟市、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统一要求,于5月10日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部署本地区、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并将通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原则上6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2.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体育、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要求和时间,待新评审条件印发后,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

3.各盟市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时间进度安排执行。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内劳社函字[2007]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通知(内劳社函字[2007]11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严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执行情况、能力建设情况;(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程序、质量控制、试题网络化运行以及社会效果;(三)2006年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对象各盟市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

三、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一)准备阶段(2007年3月15日至3月25日)。

各盟市对照《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评估表》(见附件),逐项逐条进行准备,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二)检查和评比阶段(2007年3月26日至4月15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检查组赴各盟市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和通报。

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发现和纠正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学习交流鉴定工作中好的经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进一步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对这次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通报我厅。

联系方式:培训就业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附件: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评估表┌────────┬──────────────────────┬────────┐│检查分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1.管理与能力建设│1.1机构设置情况│□1.独立中心││││□2.合署办公││││□3.培训就业科││├──────────────────────┼────────┤││1.2规章制度(标准、试卷、考务、质量、证书、│□1.健全│││档案等)健全情况│□2.部分健全││││□3.没有││├──────────────────────┼────────┤││1.3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符合鉴定要求情况│□1.符合││││□2.部分符合││││□3.不符合││├──────────────────────┼────────┤││1.4上报自治区鉴定指导中心报名数据真实│□1.完全真实││││□2.部分真实││││□3.不真实││├──────────────────────┼────────┤││1.5按季度上报自治区鉴定指导中心上网数据│□1.按时上报││││□2.超时上报││││□3.不上报││├──────────────────────┼────────┤││1.6获证人数与出证数量情况│□1.相符││││□2.不相符││├──────────────────────┼────────┤││1.7证书订购符合规定渠道与程序,且无跨地区、│□1.符合│││跨行业购买证书和欠款的│□2.部分符合││││□3.不符合││├──────────────────────┼────────┤││1.8建立与完善证书核发及台帐管理等资料│□1.符合││││□2.部分符合││││□3.不符合││├──────────────────────┼────────┤││1.9执行鉴定费收费文件情况│□1.符合││││□2.部分符合││││□3.不符合│├────────┼──────────────────────┼────────┤│ 2.考务管理方面│2.1鉴定公告是否定期发布│□1.定期发布││││□2.部分发布││││□3.未发布││├──────────────────────┼────────┤││2.2按要求配备国家教务管理软件│□1.完全配备││││□2.部分配备││││□3.未配备││├──────────────────────┼────────┤││2.3有无鉴定成绩查询方式│□1.有││││□2.没有││├──────────────────────┼────────┤││2.4按《职业标准》要求进行考前培训并达到规定│□1.要求│││学时数│□2.不要求││├──────────────────────┼────────┤││2.5执行考、培分离制度│□1.全部执行││││□2.部分执行││││□3.不执行│└────────┴──────────────────────┴────────┘┌────────┬──────────────────────┬────────┐│检查分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2.考务管理方面│2.6资格审查执行《职业标准》和自治区相关文件│□1.全部执行│││情况│□2.部分执行││││□3.不执行││├──────────────────────┼────────┤││2.7从自治区鉴定指导中心提取试题情况│□1.提取││││□2.部分提取││├──────────────────────┼────────┤││2.8印制试卷有无保密规定│□1.有││││□2.没有││├──────────────────────┼────────┤││2.9试卷传送有无交接手续│□1.有││││□2.没有││├──────────────────────┼────────┤││2.10考前是否召开考务会│□1.召开││││□2.不召开││├──────────────────────┼────────┤││2.11考场设置、布置、管理执行鉴定规定情况│□1.完全执行││││□2.部分执行││││□3.不执行││├──────────────────────┼────────┤││2.12考区内有无保安、医务、引导服务人员│□1.有││││□2.没有││├──────────────────────┼────────┤││2.13是否派遣巡视、督导人员│□1.派遣││││□2.部分派遣││││□3.不派遣││├──────────────────────┼────────┤││2.14监考人员按规定数量配备情况│□1.配备││││□2.部分配备││├──────────────────────┼────────┤││2.15鉴定后试卷按规定封装情况│□1.全部封装││││□2.部分封装││││□3.不封装││├──────────────────────┼────────┤││2.16考评活动中执行考评组组长负责制度的情况│□1.全部执行││││□2.部分执行││││□3.不执行││├──────────────────────┼────────┤││2.17有无在非鉴定所(站)进行鉴定│□1.有││││□2.没有││├──────────────────────┼────────┤││2.18有无鉴定成绩复核或复查│□1.有││││□2.没有││├──────────────────────┼────────┤││2.19评卷后试卷保管情况│□1.良好││││□2.一般││││□3.不保管││├──────────────────────┼────────┤││2.20考场情况记录表保存完整│□1.保存完整││││□2.部分保存││││□3.不保存││├──────────────────────┼────────┤││2.21有无鉴定结果统计分析│□1.有││││□2.没有││├──────────────────────┼────────┤││2.2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程序规范、签字审批│□1.全部记录│││、记录完整等)│□2.部分记录││││□3.无记录│└────────┴──────────────────────┴────────┘┌────────┬──────────────────────┬────────┐│检查分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3.考评人员│3.1使用考评人员是否执行交叉、回避及轮换等制│□1.执行││使用管理│度│□2.部分执行││││□3.不执行││├──────────────────────┼────────┤││3.2是否建立考评员数据库│□1.建立││││□2.部分建立││││□3.未建立││├──────────────────────┼────────┤││3.3是否建立考评人员诚信档案和考核评价制度│□1.建立││││□2.未建立││├──────────────────────┼────────┤││3.4考评人员队伍结构建设情况│□1.符合规定││││□2.部分符合││├──────────────────────┼────────┤││3.5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与鉴定职业(工种)匹配情况│□1.完全匹配││││□2.部分匹配│├────────┼──────────────────────┼────────┤│4.质量管理与违规│4.1有无质量监控措施│□1.有││││□2.没有││├──────────────────────┼────────┤││4.2建立投诉渠道并使用有效│□1.有││││□2.没有││├──────────────────────┼────────┤││4.3有无属实投诉│□1.有││││□2.没有││├──────────────────────┼────────┤││4.4有无集体作弊│□1.有││││□2.没有││├──────────────────────┼────────┤││4.5有无跨地区鉴定│□1.有││││□2.没有││├──────────────────────┼────────┤││4.6不鉴定发证│□1.有││││□2.没有││├──────────────────────┼────────┤││4.7有无自行调整及格线│□1.有││││□2.没有││├──────────────────────┼────────┤││4.8有无随意调整试题内容│□1.有││││□2.没有│├────────┼──────────────────────┼────────┤│5.试题网络化运行│5.1有无专人管理│□1.有││││□2.没有││├──────────────────────┼────────┤││5.2是否设专用邮箱│□1.是││││□2.否││├──────────────────────┼────────┤││5.3是否不定期更换邮箱密码│□1.是││││□2.否││├──────────────────────┼────────┤││5.4有无试卷印制保密场所、设备、设施│□1.有││││□2.没有││├──────────────────────┼────────┤││5.5试卷印制、保管有无保密制度│□1.有││││□2.没有││├──────────────────────┼────────┤││5.6自行编制试题备案和使用│□1.备案后使用││││□2.部分备案使用││││□3.未备案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改革,推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平稳过渡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关于同意内蒙古职业培训与就业促进会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函〔2022〕94号)安排,拟于近期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将《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1日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为做好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组织机构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内蒙古职业培训与就业促进会(以下简称“就促会”)组织实施。

该协会是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见附件1)并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备案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就促会可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从各盟市择优选择有评价经验的单位作为协办单位,负责协助就促会进行报名、考务安排等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保障(见附件2)。

二、职业范围按照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目录(见附件3)进行申报,根据实际报名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价方式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内人社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现将《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5月7日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8〕3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对我区2020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一、政策规定(一)加强政策落实主动围绕服务自治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支持各行业做好人才评价。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打破条条框框束缚,按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绩进行评审。

畅通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

聚焦重点领域,发挥人才评价的先导作用,对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倾斜措施。

(二)完善评价标准1.抓紧修订完善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

自治区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抓紧做好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修订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推进。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内人社发[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 — 2021年)》(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精神,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部署,为规范我区提升行动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行动资金效益,现就做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行动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盟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自治区本级提取的提升行动资金,除用于本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外,可通过调剂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确有特殊困难的盟市。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提升行动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明确支出范围及标准,规范支出行为(一)提升行动资金支出分为对个人和单位补贴。

主要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培训,以及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支出。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2号)及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制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内人社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87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以来,我区金保工程建设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按照“统一建设、服务为本、应用为先、体制创新”的总体要求,以网络互通为基础,以统一软件为核心,以公共服务为重点,加快推进各项建设,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社会保障卡应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总体部署,为全面推广社会保障卡,充实服务功能,推动跨地区应用,逐步实现在全区范围的“一卡多用,一卡通用”,自治区将开展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自治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以“精细管理,便民利民”为宗旨,以“一卡多用,一卡通用”为目标,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及应用服务体系。

2011年上半年,建成全区集中的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和自治区、盟市两级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发行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范,全区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

以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和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为突破口,在社会保障、金融支付等领域开展应用。

至2012年底,初步建成面向全区城乡居民、技术标准统一、多领域使用、跨地区应用的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与运行管理机制,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所有服务对象,实现“一卡多用,一卡通用”和“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的建设目标,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

二、建设原则(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内人社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违规违纪处理第七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自治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创新成效、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管;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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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6.21
•【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103号
•【施行日期】2022.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改革,推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平稳过渡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关于同意内蒙古职业培训与就业促进会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函〔2022〕94号)安排,拟于近期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将《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1日
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

为做好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组织机构
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内蒙古职业培训与就业促进会(以下简称“就促会”)组织实施。

该协会是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见附件1)并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备案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就促会可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从各盟市择优选择有评价经验的单位作为协办单位,负责协助就促会进行报名、考务安排等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保障(见附件2)。

二、职业范围
按照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目录(见附件3)进行申报,根据实际报名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价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采取笔试、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初、中、高级工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技师和高级技师增加综合评审,由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采取审阅材料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四、申报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
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及驻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初次申报和晋级申报。

按照职业(工种)最新版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可登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职业标准系统”查询,或登录微信搜索“职培云”点击“关注”,在“培训课程”模块点击“职业标准”进入检索页面,按职业(工种)首字母“拼音检索”即可查询申报职业(工种)的申报条件。

2.平转申报。

鉴于近年来机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岗位调整,原有技术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与现从事岗位不匹配的,申报人员可自愿平级申报技师(含)以下与现岗位相关相近职业(工种)的技能等级。

平转合格后于次年可晋级申报,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可从平转前获证时间起算。

3.贯通申报。

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8个领域取得助理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申报相关领域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申报相关领域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取得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申报相关领域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4.退役军人申报。

退役军人工资按初、中级工待遇兑现的,可申报现岗位相关相近职业(工种)的初、中级工,合格后于次年可晋级申报,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可从兑现初、中级工待遇当年起算;退役军人工资按高级工(含)以上待遇兑现的,可申报现岗位相关相近职业(工种)的高级工,合格后于次年可晋级申报,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可从兑现高级工(含)以上待遇当年起算。

五、组织实施
(一)报名
报名时间:6月21日至7月20日
报名方式:申报人员到当地盟市协办单位报名,自治区直属单位由呼和浩特市
协办单位统一报名(见附件4)。

(二)资格审核
各盟市协办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时需要提供上一级证书的,以网上核验为准。

(三)缴费
缴费时间:7月20日至7月30日
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标准执行。

缴费方式:资格复审合格后,申报人员通过以下网址
()缴费。

(四)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暂定于8月下旬,具体时间就促会另行通知。

六、提交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附件5)一式两份,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员需提供学历证书、身份证正反面、《诚信承诺书》(见附件6)的电子扫描件,白色背景电子版照片(格式为png或bmp或jpg,2M以下,照片名称统一为:姓名_身份证号)。

(三)申报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提交电子版(PDF格式)专业技术总结(不少于1000字),内容要求为近三年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解决技术问题和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自我学习及参加竞赛等方面内容。

(四)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提交电子版(PDF格式)专业技术总结(不少于1000字),内容要求为近三年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解决技术问题和
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自我学习及传授技艺、参加竞赛等方面内容。

同时提交电子版(PDF格式)专利成果或项目报告或技术论文(不少于3000字),内容围绕近三年来生产工作中解决的技术难题和技术创新选题的专利成果或项目报告或技术论文。

七、证书查询及发放
成绩合格者由就促会统一制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报名接收单位通知考生单位或个人领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网址:https:///。

八、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能力。

就促会要强化主体责任、周密部署,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二)申报人员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伪造、瞒报、误报相关信息材料者,将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证书,后果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申报人员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评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就促会将组织开展部分职业(工种)线上培训,申报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

(四)各盟市将通过初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及人员名册汇总、盖章后统一报就促会。

各盟市在申报人员缴费结束后,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平台完成报名数据录入,评价实施5个工作日前上报《考务手册》,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能考核(实操)成绩录入。

(五)各盟市在评价组织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与当地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落实责任,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评价组织实施工作安全、平稳、顺利。

附件:1.关于同意内蒙古职业培训与就业促进会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
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2.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社监管部门汇总表
3.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目录
4.内蒙古职业培训与就业促进会协办单位名单(就促会提供)
5.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
6.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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