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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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监

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档

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公开、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归档,归档后

禁止任意销毁、丢失、更改,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统筹协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建立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建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及计划;

(二)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实施方案;

(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产品检测报告;

(六)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评价报告;

(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事故调查报告;

(八)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报告。

第七条纸质档案应当采用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进行保护,并建立档案库房统一管理。

第八条电子档案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存储和备份设备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查阅性。

第三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归档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归档应当及时进行,且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归档。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归档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审核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对归档材料进行编号和分类;

(三)整理归档材料,并编制档案目录;

(四)将归档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存放。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当建立档案索引系统,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归档期限一般为5年,重点工程可延长至10年。归档期满后,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转入永久保存。

第四章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第十四条档案的借阅审批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审核借阅人身份及申请事由;

(二)核查档案是否符合借阅条件;

(三)办理借阅手续,并在档案上登记借阅记录。

第十五条借阅档案应当在监督机构内阅览,并不能擅自带出。

第五章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上级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下级监督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确

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要求,并及时纠正不足。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评估工作情况,发

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故意销毁、丢失、更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应依

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定后生效,并进行宣传、推广。如有需要,本制度可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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