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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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全省普通公路桥梁(简称“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桥梁运营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法规、规章及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公路统计年报内公路路线上(或符合年报条件)的桥梁的养护管理。公路桥梁按管养性质分为专养公路桥梁和群养公路桥梁。

第三条

【总体原则】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原则,提高桥梁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资金保障】

建立长效、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机制,确保桥梁养护资金足额投

入。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五条

【管理分类】

公路桥梁由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分别承担管养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其中:

管养单位具体组织桥梁养护及日常管理,组织桥梁维修改造实施。

监管单位负责监督所管辖桥梁的养护工作,审核桥梁养护计划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查、指导和督促桥梁管养单位开展工作。

第六条

【职责划分】

全省公路桥梁分级管理职责如下:

1专养公路桥梁管养单位为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

群养省道、县道桥梁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为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

群养乡、村道桥梁管养单位分别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监管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普通公路路线上产权属水电、林业、农业等其他部门的桥梁,产权单位为管养单位;收费公路桥梁收费单位为管养单位。所在公路沿线桥梁的监管单位指导上述管养单位开展管养工作。

第七条

【新改建桥梁管养职责】

新建、改建桥梁(或改建路段桥梁)交工验收后应同步移交接养单位管养。已完工尚未验收的桥梁,由建设单位履行管养单位职责;已通过验收但未同步移交接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负责协调后续移交接养,协调期间暂由监管单位指定相关单位代养。存在异议的,报请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

【桥梁工程师】

各级桥梁管养、监管单位应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养护管理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其中:

市、县两级设桥梁养护工程师。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由具有五年以上桥梁养护管理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由具有三年以上桥梁养护管理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市、县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承担桥梁的检查、养护计划编制及实施、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档案维护、技术培训等的组织或落实。具体工作职责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乡(镇)、村委会设桥梁养护管理员:桥梁养护管理员由乡(镇)、2村委会委派具有公路养护知识的人员担任,主要协助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桥梁养护管理,负责桥梁经常检查和日常巡查,其具体职责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技术培训】

省公路管理机构每年举办不少于一期桥梁养护技术培训会。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桥梁工程师和养护管理员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条

【一岗双责】

公路桥梁按照“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双岗责任制要求,分别由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桥梁管理行政责任人,由桥梁养护工程师或管养单位、监管单位指定专人作为技术责任人。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桥梁检查组织】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经常性检查;桥梁监管单位组织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由管养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桥梁检查周期】

经常检查每月一般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通行交通量大、重型车辆多的桥梁和老桥、技术状况三类以上桥梁,以及洪水汛期期间,管养单位应加强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国省道重点桥梁监控】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定期监测或特殊检测手段,加强辖区内国省道及重要专养县乡道上的特殊复杂结构、跨江海、大跨径、重载交通、运营年限长等重点桥梁及地质灾害区域桥梁的监控,确保重点桥梁运行安全可控。

定期监测或特殊检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能

3力和相关业绩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重点桥梁监控】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国省道桥梁组织本辖区群养农村公路重点桥梁的定期监测或特殊检测,加强农村公路重点桥梁运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

【国省道桥梁重点监控资金】

年度省级部门预算中安排桥梁监控检测专项费用,用于省级补助各地开展国省道重点桥梁定期监测或特殊检测等监控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应提出具体监控检测工作方案及预算,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桥梁专家库】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省级桥梁专家库,成员由省公路管理机构、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省交通科研所、省交通监理公司、省交通设计院等单位技术人员组成。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建立市

级桥梁专家库。

第十七条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

管养单位结合桥梁检查对桥梁技术状况开展评定。

监管单位应加强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危病桥认定】

国省道桥梁评定为三类及以上、农村公路桥梁评定为

四、五类的,应报监管单位复核后,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桥梁专家认定,省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省级桥梁专家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抽查结论为最后认定意见。

省级认定难以判定技术状况的,应由管养单位安排特殊检测判定;管养单位也可根据需要直接安排特殊检测。

省公路管理机构将抽查后的桥梁技术状况认定结论(及特殊检测结论)汇总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

4第十九条

【数据库管理】

以公路桥梁养护统计年报为基础建立全省桥梁养护信息数据库。桥梁养护信息数据库应予及时更新。桥梁管养单位具体承担桥梁养护信息数据库录入、更新工作,监管单位负责数据的审核、监督。

推行使用桥梁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桥梁养护电子化管理。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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