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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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创造和谐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学校学生公寓的人员。(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公寓管理相应职责。入住学生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服从各项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四条学生公寓由学校统一安排,床位资源以学年为单位一次性分配。
第五条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学校对学生公寓床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入住状况及学校基建、维修等情况对寝室实行局部调整时,相关单位及学生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六条未经校方同意,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学生个人因特殊原因调换寝室或床位,须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随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搬离原床位,不得继续占用,否则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住宿费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学年为单位一次性收取。入住学生新学年开学后十日内缴清住宿费,方能入住。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后勤服务中心公寓管理科审批。逾期未交申请且未说明合理理由的,将
不得入住。
第八条学校在学期或学年末,集中接收学生因个人特殊原因提出的退宿申请。学生与所在学院签订《外宿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后勤服务中心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原则上不再安排床位。每学年中途原则上不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学生因除毕业外的其他学业原因提前退宿的,须凭文件或学院证明(相关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到后勤服务中心公寓管理科办理手续。住宿费用根据退宿手续完成时间结算。休学学生其原床位原则上不予保留,复学后经由所在学院核准、后勤服务中心公寓管理科备案重新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条相关学生在退宿通知送达本人起5个工作日内,如仍未办理退宿手续,将视为已退宿。学校有权对床位进行调整(休学学生依照前款执行)。
第十一条办理退宿手续后,学生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物品带离公寓,否则损失由本人承担。如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周。
第十二条寒暑假学生公寓原则上实行封楼制度,入住学生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假期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校住宿的,应在该学期结束前两周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住,并服从学生公寓假期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章门卫及门禁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楼实行门卫工作制度和值班工作制度。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公寓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四条会客时间内须凭有效证件在公寓楼下宿管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楼,谢绝异性上楼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学院和公寓管理科批准)。学生如外出不住宿,须在宿管值班室办理离宿登记。
第十五条学生个人的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对进出公寓楼的大小物品,应及时到宿管值班室办理物品出入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须自觉遵守门禁系统管理规定,进出公寓楼时主动刷校园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一人一刷,严禁尾随。
第十七条学校定期对学生刷卡晚归记录进行统计,由相关部门及学院对晚归及未归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损坏或遗失校园卡的,须及时向所在公寓楼生活指导员说明情况并登记,并于2日内(节假日、双休日顺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补办。补办后应立即持新卡到所在公寓楼管理员处重新进行信息录入,否则系统将视为无效卡。
第四章安全及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是全体入住学生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入住学生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管理人员报告。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学校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以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学生离开寝室时应关好门窗,保管好钥匙,不得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离校或调换寝室时应将钥匙交回,钥匙遗失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不得私自更换锁具和配制钥匙,注意安全防盗。
第二十一条公寓楼内严禁赌博、酗酒、谩骂、斗殴;严
禁观看和传播反动、暴恐、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严禁搞迷信、邪教宣传活动;严禁在宿舍从事宗教活动;严禁饲养宠物;严禁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乐等。
第二十二条禁止从寝室窗户及阳台向外抛掷物品;禁止攀爬登高,阳台晾晒衣物须使用衣叉。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公寓楼内从事经营性、收费性活动以及发放传单、张贴广告等中介代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寓楼内走道及寝室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公共区域及寝室内堆放杂物,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细菌和病毒标本。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自觉安全用电。使用电器时,人不得离开;离开寝室时应关闭所有电源。楼内公共区域及寝室内严禁私拉电线、网线,严禁自行安装插座和私改线路、继电器;严禁使用和存放未经批准的、不带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热器具;严禁使用和存放“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不合格电器产品和自制用电设备;严禁抽烟及使用明火行为;严禁使用和存放违规电器(包括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炒锅、洗衣机、电热毯、1000W及以上的电吹风、卷发棒、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器);严禁在楼内为电动车充电(含室内、楼道、走廊、地下室、架空层、出入口等);严禁其他可能带来触电及火灾隐患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从严给予处罚,造成事故者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公寓楼内使用电脑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入学校规定外
的网络运营商,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章设施及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入住学生须爱护公物,规范使用洗衣机、烘干机、开水器、饮料机等公共设施设备。恶意损坏公物须照价赔偿,学校将酌情给予相应处分。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文明寝室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公寓楼和寝室内的各种固定家具、公共设施的位置;严禁在公寓楼及寝室墙壁、桌面乱涂乱画。
第三十条智能电表实行违规使用电器及用电量限额管理。严禁擅自修改、调换水表、电表等计量装置。偷水、偷电情况经查实,即对当事人处以十倍的处罚,同时报学院处理。
第三十一条寝室内安装空调、热水器的,须填写《大功率电器申请表》,按照安装流程办理。严禁安装二手或“三无”不合格空调、热水器。
第三十二条公寓房间应保持干净整洁,室内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房间内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要求执行,并由学生自行带到楼下垃圾回收区域分类投放,不得随意丢弃或堆放垃圾。
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组织寝室卫生检查,按“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寝室日常卫生、安全、文明检查标准”打分,分数将作为学生年度评奖评优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违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据《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浙理工学〔2017〕12号)进行处理,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