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中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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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中药表(表二)
药品名称毒性用量(g)用法及注意
丁公藤小毒 3—6 用于配制酒剂,内服或外搽。本品有强烈的发汉作用,虚弱者慎用,孕妇忌服。
九里香小毒 6—12 外用鲜品适量,捣烂敷于患处。干漆有毒 2.4—4.5 孕妇及体虚无瘀者慎用。
土荆皮有毒外用适量,醋或酒浸涂擦,或研末调敷患处。土鳖虫小毒 3—9 孕妇禁用山豆根有毒 3—6
千金子有大毒一般炮制后用生品内服宜慎,不宜与贝母类、半夏、白及、白蔹、天花粉、瓜蒌类同用
制川乌有毒 1.5—3 宜先煎、久煎。孕妇慎用;不宜与贝母类、半夏、白及、白蔹、天花粉、瓜萎类同用。川楝子小毒 4.5—9
马钱子大毒 0.3—0.6 炮制后入丸散用。不宜生用、多服久服;孕妇禁用。天仙子大毒 0.06—0.6 心脏病、心动过速、青光眼患者及孕妇忌服。
天南星有毒 3—9 一般炮制后用。外用生品适量,研末以醋或酒调敷患处。木鳖子有毒 0.9—1.2 外用适量,研末,用油或醋调涂患处。
巴豆大毒外用适量,研末涂患处,或捣烂以纱布包擦患处。孕妇禁用,不宜与牵牛子同用。巴豆霜大毒 0.1—0.3 多入丸散用。孕妇禁用,不宜与牵牛子同用。水蛭小毒 1.5—3 孕妇禁用。甘遂有毒 0.5—1.5 炮制后多入丸散用。孕妇禁用,不宜与甘草同用。北豆根小毒 3—9 仙茅有毒 3—9
白附子有毒 3—6 一般炮制后用。外用生品适量捣烂,熬膏或研末以酒调敷患处。孕妇慎用。生品内服宜慎。
白果有毒 4.5—9 汁生食有毒
半夏有毒 3—9 外用适量,磨汗涂或研末以酒调敷患处。不宜与乌头类药材同用。地枫皮小毒 6—9
朱砂有毒 0.1—0.5 多入丸散服,不宜入煎剂。外用适量。本品有毒,不宜大量服用,也不宜少量久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服。
华山参有毒 0.1—0.2 不宜多服,以免中毒。青光眼患者禁用。孕妇及前列腺重度肥大者慎用。
全蝎有毒 3—6
关木通有毒 3—6 不可多用,久服,肾功能不全者及孕妇忌服。红大戟小毒 1.5—3
红粉大毒外用适量,研极细粉单用或与其他药味配成散剂或制成药捻。本品有毒,只可外用,不可内服。外用亦不宜久用。
芫花有毒 1.5—3 孕妇禁用;不宜与甘草同用。苍耳子有毒 3—9
两头尖有毒 1.5—3 外用适量。吴茱萸小毒 1.5—4.5 外用适量。
附子有毒 3—15 孕妇禁用,不宜与半夏,瓜蒌、天花粉、贝母、白蔹、白及同用。苦木小毒枝3—4.5g,叶1—3g 外用适量
苦杏仁小毒 4.5—9 生品入煎剂宜后下。内服不宜过量,以免中毒。
苦楝皮有毒 4.5—9 外用适量,研末,用*脂调敷患处。肝炎、肾炎患者慎用金钱白花蛇有毒 3—4.5 研粉吞服1——1.5g。
京大戟有毒 1.5—3 孕妇禁用。不宜与甘草同用。
闹羊花大毒 0.6—1.5 浸酒或入丸散。外用适量,煎水洗或鲜品捣敷。不宜多服,久服。体虚者及孕妇禁用。
草乌大毒一般炮制后用。生品内服宜慎。不宜与贝母,半夏,白及,白蔹,天花粉,瓜蒌
同用。
制草乌有毒 1.5—3 宜先煎,久煎。不宜与贝母,半夏,白及,白蔹,天花粉,瓜蒌同用。南鹤虱小毒 3—9
牵牛子有毒 3—6 孕妇禁用,不宜与巴豆,巴豆霜同用。
轻粉有毒外用适量,研末掺敷患处。内服每次0。1——0。2g,一日1——2次,多入丸剂或装胶囊服,服后漱口。本品有毒,不可过量;内服慎用;孕妇禁服。鸦胆子小毒 0.5—2 用龙眼肉包裹或装入胶囊吞服。外用适量。香加皮有毒 3—6 本品有毒,服用不宜过量。急性子小毒 3—4.5 孕妇慎用。
洋金花有毒 0.3—0.6 宜入丸散;亦可作卷烟分次燃吸(一日量不超过1.5g),外用适量。常山有毒 5—9 有催吐副作用,用量不宜过大,孕妇慎用。蛇床子有小毒 3—9 外用适量,多煎汤熏洗,或研末调敷
*牙皂有小毒 1—1.5 多入丸散用。外用适量,研末吹鼻取嚏或研末调敷患处。孕妇及咯血、吐血患者禁用。
商陆有毒 3—9 外用鲜品捣烂或干品研末涂敷。孕妇禁用。斑蝥有大毒 0.03—0.06 炮制后多入丸散用。外用适量,研末或浸酒醋,或制油膏涂敷患处,不宜大面积用。本品有大毒,内服慎用;孕妇禁用。
硫黄有毒外用适量,研末油调敷患处,内服1。5——3g,炮制后入丸散服。孕妇慎服。雄黄有毒 0.05—0.1 入丸散用。外用适量,熏涂患处,内服宜慎,不可久用,孕妇禁用。蓖麻子有毒外用适量,捣烂敷患处。亦可入丸散剂内服。蜈蚣有毒 3—5 孕妇禁用。
罂粟壳有毒 3—6 本品易成瘾,不宜常服,儿童禁用。
蕲蛇有毒 3—9 研末吞服,一次1——1。5g,一日2——3次。蟾酥有毒 0.015—0.03 多入丸散用。外用适量。孕妇慎用。
鹤虱有小毒 3—9
十剂”始于唐·陈藏器的《本草拾遗》成无己在<伤寒明理论·序>中提出了"十剂"之说."制方之体,宣、通、补、泻、轻、重、滑、涩、燥、湿十剂是也".
唐代陈藏器《本草拾遗·条例》
方剂的功用与其所体现的治法是一致的,故以治法分类方剂的方法是由早期功用分类的基础上逐渐发展成熟的,这种方法始于“十剂”说。唐代陈藏器于《本草拾遗·条例》中提出“药有宣、通、补、泄、轻、重、涩、滑、燥、湿十种”,并于“宣可去壅”、“通可去滞”、“补可去弱”、“泄可去闭”、“轻可去实”、“重可去怯”、“滑可去著”、“涩可去脱”、“燥可去湿”、“湿可去枯”之下,各举数药为例。可见陈氏所归纳的“十种”之说,原是针对药物按功用分类的一种方法。宋·赵佶《圣济经》于每种之后加一“剂”字,如《圣济经·,审剂篇》云:“故郁而不散为壅,以宣剂散之。”金·成无己《伤寒明理论》中说:“制方之体,宣、通、补、泄、轻、重、滑、涩、燥、湿十剂是也。”至此方书中才有“十剂”这个名称。但对十剂分类,还不足以完全概括临床常用方药,所以后世各家又有增益,如《本草衍义》于十剂外增加寒、热二剂;明代缪仲淳增加升、降二剂。明·徐思鹤的《医家全书》除十剂外,增加了调、和、解、利、寒、温、暑、火、平、夺、安、缓、淡、清等,共为二十四剂。方书中除清·陈修园《时方歌括》载方108首是按上述十二剂分类外,其余尚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