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南京市287号文件-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05.06.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11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月30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改进能源结构,控制和削减本辖区内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第四条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扬尘控制方案措施
扬尘控制方案一、编制目的为了减轻可吸入颗粒物的空气污染,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87号令,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结合我项目部实际,特编制本扬尘控制方案。
二、编制依据1、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南京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3、公司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相关规范、标准三、组织管理在项目部成立扬尘控制专项小组,加强扬尘控制工作组长:副组长:组员:四、控制方案A、控制要点1、项目部健全和落实控制扬尘的管理制度,关键在于落实。
2、及时划拨使用专款,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
3、按规范要求进行清运和堆放工地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4、渣土车进出工地时,在洗车池(冲洗平台)将车辆的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并做好遮盖、清洁工作。
5、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尘埃的物料,采取围栏、覆盖等措施防尘。
6、工地上木工机械等易产生粉尘的设备安置在相对封闭的操作棚内,产生的木屑、废料等及时清理。
7、工地在清扫时,适当洒水或采取其它防尘、吸尘措施。
B、控制措施1、本工程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健全有建设方、监理方、施工单位三方各分包、劳务队伍全体参与的控制扬尘领导小组和管理网络。
2、由建设单位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本施工单位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
3、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控制台账。
4、项目部扬尘控制措施和承诺的内容在工地醒目处进行公示。
5、指定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的管理工作,并总好阶段工作总结,完善工作中的不足。
6、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保护环境、控制扬尘知识及重要性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
7、对控制扬尘工作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即: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扬尘负责人→各施工作业组组长→各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作业班组负责人→工人,使本工地的扬尘控制制度做到层层落实,控制到位。
8、本施工现场四周的围挡采用地铁实业统一围挡,总高度米,防止扬尘,在围挡底部设置米的防溢座。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以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路、港口码头的日常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扬尘污染防控办法
1.目的为了保障中新南京生态科技岛开发建设的有序进行,完善各项目用土(包括道路用土及房建用土)的运输管理,强化生态科技岛扬尘污染防控工作,确保其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生态科技岛陆域范围内的中新南京生态科技岛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有的在建或新建项目。
3.职责3.1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对生态科技岛的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如下:负责协调各项目场外责任区的划分、土方运输线路的规划、土方堆放地点的选取等事宜。
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现场扬尘污染防控管理办法、识别污染源、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
负责组织月度扬尘污染防控效果检查。
在例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控效果的检查力度。
统筹安排各施工单位卫生包干区域的范围,明确保洁要求,确定保洁责任人。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生态科技岛扬尘污染防控的专项整顿。
3.2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控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控措施。
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3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对项目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过程进行辨识,针对不同的施工过程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控制措施中须明确扬尘污染防控目标,并将目标进行分解。
负责建立“扬尘污染防控考核制度”,将分解的目标落实到人,并进行月度考核。
4.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及渣土运输过程中控制扬尘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与生产环境,防止由于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和施工扰民,保障现场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
4.1基本内容1)防止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土方堆放及灰土拌合产生的扬尘。
2)防止施工扬尘;生产和生活的烟尘排放(锅炉、茶炉、沥青锅的消烟除尘)。
4.2防范施工用土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施工用土的进出岛运输,由工程管理部明确各家单位的责任区及卫生保洁范围,规定施工用土运输路线,堆放地点。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2.01.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修正文本在南京人大信息网()上公布。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30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7件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经检测不符合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应及时进行维修。
经维修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应当予以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二、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等治理措施。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限期办理房屋安全鉴定。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条为了规范⼈民防空⼯程建设管理,提⾼城市整体防护能⼒,保护⼈民⽣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民防空⼯程(以下称⼈防⼯程)的规划、建设、使⽤、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程,包括为保障战时⼈员与物资掩蔽、⼈民防空指挥、⼈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程,结合民⽤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以及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兼顾⼈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程。
第四条市、县(区)⼈民政府加强对⼈防⼯程建设管理的领导,将⼈防⼯程建设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享受国防⼯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民防空⾏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防⼯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区)⼈民防空⾏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防⼯程建设管理⼯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价格等⾏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共同做好⼈防⼯程相关建设管理⼯作。
第六条市⼈民防空⾏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政主管部门编制⼈防⼯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民政府批准后纳⼊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民防空⾏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防⼯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设主体:(⼀)⼈民防空指挥⼯程由⼈民防空⾏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的⼈员掩蔽⼯程和疏散⼲道⼯程由⼈民防空⾏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民防空⾏政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三)⼈民防空专业队⼯程由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救护⼯程由医⽤建设⼯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的⼈员和物资掩蔽⼯程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解决;(四)防空地下室以及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并落实经费。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总则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和治理扬尘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我国制定了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扬尘治理工作,加强扬尘治理力度,保障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扬尘治理管理机构为了统一领导和协调扬尘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扬尘治理管理机构,负责扬尘治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出台具体措施,明确扬尘治理管理机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二、扬尘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应当明确扬尘治理责任,建立健全扬尘治理责任制度。
政府各部门要划分扬尘治理责任区域和责任单位,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计划,落实扬尘治理责任。
三、扬尘治理措施扬尘治理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规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方式,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源头治理,控制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农业扬尘等扬尘污染源;加强扬尘监测,建立扬尘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扬尘污染情况,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和预警信息;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扬尘治理工作。
四、扬尘治理监督扬尘治理监督应当由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
政府要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扬尘治理督查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扬尘治理工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督和举报,共同推动扬尘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扬尘治理经费扬尘治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扬尘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政府要加大对扬尘治理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扬尘治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治理资金的挪用和滥用。
六、扬尘治理技术支持政府要组织开展扬尘治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加强扬尘治理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更新,提高扬尘治理的技术水平和治理效果。
同时,政府要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扬尘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扬尘治理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七、扬尘治理教育培训政府要开展扬尘治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扬尘治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扬尘治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专项整 …
附件1: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扬尘管控专项整治验收细则检查内容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扬尘防控专项方案,经总监审核、项目经理批准;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的围挡,不得留有缺口;围挡底部应封闭,防止泥浆外漏;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挡高度不低于 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最高不超过3.5m;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长度不小于8m,宽度不小于6m,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土方开挖量在二万立方米以上的具备条件的应设置自动冲洗台;应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运输车出场前应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应建立车辆冲洗台帐;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
施工现场应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场地;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覆盖;现场裸露的地面,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施工现场出入口、操作场地、材料堆场、生活区、场内道路等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混凝土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场内应设置排水系统,禁止泥浆、污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设备等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对渣土、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严密遮盖或存放在库方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材料时应按规定实施密闭运输,实现无抛洒滴漏;出场车辆装载不超过后挡板、车轮车身不带泥。
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且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应暂停土方作业,并对场地进行洒水降尘;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作业。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ﻫ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得空气颗粒物造成得大气环境污染。
ﻫ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得物料,就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得物料。
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得管理活动。
ﻫ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得原则。
ﻫ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ﻫ(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与年度计划;ﻫ(二)建立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得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得重大事项;ﻫ(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得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得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与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与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与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
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矿山开采与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宁建质字[2012]381号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宁建质字〔2012〕3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自4月至7月开展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
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落实以企业负责人为核心的扬尘控制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控尘、降尘措施。
附: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时间安排:(一)整治行动时间:4月--7月(二)动员部署时间:4月中旬,各监督机构召开动员大会(三)现场推进会时间:4月下旬,召开扬尘治理现场推进会二、组织领导:(一)委成立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质安处、市场处、市各监督机构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安处,负责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
(二)各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巡查,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作为检查的首要内容,并认真填报扬尘专项整治状况评价表,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三、整治内容: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133号)文件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方面的相关责任的贯彻与落实情况,并对以下环节进行重点检查:1)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围挡,围挡是否符合要求,完整整洁美观;2)场内道路和操作场地是否硬化;3)工地出入口车辆冲洗装置是否按规定设置,相关制度是否落实(保洁制度、措施和人员是否到位),车辆出场是否冲洗;4)现场裸露土方和易扬尘材料是否采取覆盖、固化、绿化等措施;5)工地周边环境是否受到施工影响以及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287号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28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南京市的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扬尘污染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减少扬尘污染对南京市的影响,南京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一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背景南京作为省会城市,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扬尘污染问题。
由于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快速推进,大量的扬尘源不断增加,导致城市空气质量恶化。
扬尘污染已经成为南京市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南京市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目标和原则《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有效控制和减少扬尘污染,提高城市空气质量。
为此,管理办法提出了以下原则:1. 综合管理原则:通过综合管理,统一规划,集中资源,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2. 源头控制原则:采取控制源头的方式,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包括加强工地施工管理、控制车辆尾气排放等。
3. 重点治理原则:将扬尘污染的治理重点放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优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四、具体措施《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以实现目标和原则的落地实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加强工地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水喷洒、覆盖、封闭等措施,确保扬尘污染的最小化。
2. 控制车辆尾气排放: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推广清洁燃料车辆的使用,鼓励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3. 加强源头治理: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排放标准的严格监管和管理,推动企业改革,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4. 增强监测能力:加强扬尘污染监测设备的建设,提高监测覆盖率和监测精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扬尘污染问题。
5. 严格执法和处罚: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执法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色建筑与绿色施工
我国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量都严重不足,同时 我国的消费增长速度惊人,在资源再生利用率上也 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各地区在气候、地理环境、 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民俗文化等方面都 存在巨大差异。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 展时期。中国现有建筑总面积400多亿平方米,预 计到2020年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在 我国发展绿色建筑,是一项意义重大而十分迫切的 任务。
二、发展绿色建筑的意义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作为大量消耗 能源和资源的建筑业,必须发展绿色建筑,改变当 前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模式,承担 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十八大提出:美丽中国、幸福中国)
三、绿色建筑的内涵与建筑功能的关系
发展绿色建筑,应倡导城乡统筹、循环经济的 理念和紧凑型城市空间的发展模式;全社会参与, 挖掘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潜力;正确处 理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及满足建筑功能 之间的辩证关系。
近期相关规定及要求:
1、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政府令(2012)287 号.doc 2、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检查评分表.doc 3、扬尘控制10项措施宁政发〔2013〕32号.doc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的通 知 .doc 5、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专项整治验收细则》 的通知.doc 6、全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暗访检查的通知.doc
二、绿色施工总体框架
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由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 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六个方面组成(图示)。这六个方面涵盖了绿色施工的基本指标, 同时包含了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 的指标的子集
三、绿色施工要点
(一)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 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 1、组织管理 ◆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 ◆项目经理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 及目标实现,并指定绿色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2、规划管理 (1)编制绿色施工方案。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 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绿色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 效措施,降低环境负荷,保护地下设施和文物等资源。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分类管理。
第四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要求第五条南京市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要求,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制定防治措施,确保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扬尘污染防治目标主要包括降低PM2.5、PM10等细颗粒物的浓度,减少扬尘污染源的数量和排放量。
第三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八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源的监管,建立健全扬尘排放清单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措施。
第九条南京市应当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的治理,推广使用防尘网、覆盖材料等防治设施,加强水洒、喷淋等降尘技术的应用。
第十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建筑拆除、装修施工等扬尘污染源的管理,建立施工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处罚力度。
第十一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散煤、散煤炉等燃煤污染源的治理,推广清洁能源替代,提高燃烧效率,减少煤炭的使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定期进行扬尘污染源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防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附件一、南京市扬尘排放清单附件二、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PM2.5:指空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
2、PM10:指空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宁政办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考核职能,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扬尘办”)。
组成人员、主要职责如下:一、组成人员:主任:赵晶夫市政府副秘书长常务副主任:包洪新市环保局局长副主任:孟凡有市环保局副局长侯峻市督察办副主任朱家祥市住建委副主任陈雷市城管局副局长李颜平市交通局副局长钱锋市环保局副巡视员,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兼)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督察办、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园林局、市公安交管局,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建集团、交通集团、地铁指挥部。
市环保局、督察办、住建委、城管局、交通局派人常驻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
二、工作职责(一)扬尘办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区、园区和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2.负责对各区、园区和相关部门扬尘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检查;3.编制扬尘管理工作简报,发布扬尘管理信息,总结扬尘管理经验,通报考评结果;4.负责扬尘管控政策的宣传,组织相关人员业务培训;5.完成市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1.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扬尘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辖区内管辖的各类施工工地扬尘管理和道路保洁工作;2.市环保局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3.市住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4.市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5.市交通局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6.市国土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矿山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作业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7.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8.市园林局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9.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超速、超载、超限和非法运输车辆查处;10.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发布霾天气预警信号,并根据空气质量状况组织协调人工增雨作业。
扬尘整治实施方案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工程名称:南京中交上坊北侧地块经济适用房项目编制人(签字):审核人(签字):编制日期:2014年4月为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扬尘治理实施措施。
一、扬尘治理工作总目标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通过实施确保工地施工现场达到扬尘治理的检查要求,使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扬尘治理工作职责分工及网络图(1)公司成立扬尘治理管理领导小组,何志军副总为组长,工程技术部经理郭振志为副组长,工程技术部全体成员、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实施扬尘治理工作。
(2)由各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负责每天检查扬尘治理实施及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
三、扬尘治理实施办法1、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结合规划总平面图道路和车辆荷载设置工地进出口道路采用C25砼进行硬化处理。
设置冲洗车辆设备,排水沟、沉淀池及麻袋,防止泥土随车辆,行人带出工地。
2、施工运输车辆、挖掘机械等驶出工地前必须清除泥土作防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3、运输砂、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必须封闭,严禁撒漏。
4、楼层建筑垃圾装袋密封,由垂直运输设备向下转运,严禁由楼层自由倾倒。
5、清扫地面必须洒水,运输建筑垃圾加盖,松散材料堆放盖彩条布,以免粉尘弥漫,污染环境。
6、在工地上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或垃圾箱进行存放。
7、设置保洁员负责现场的经常性整洁卫生8、搅拌站设置封闭搅拌篷,搅拌机上设喷淋装置,地下设沉淀池。
9、临时堆放的土方采取彩条布覆盖措施,以防尘土飞扬。
10、散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存放在库房内,如需露天存放采取严密遮盖措施。
11、对涉及扬尘问题的作业班组进行专项防止扬尘交底,将扬尘防止工作具体落实到操作层。
12、要求项目部与作业班组逐级签定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目标化管理。
四、扬尘治理检查制度1、作业小组严格按照检查保证制度做到每日检查,要求各项目部每周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评比,并作好保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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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矿山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下放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并依法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降尘监测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巡视和监管。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度。
各职能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者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二)按照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开工前15日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阶段的扬尘排放情况和处理措施;(四)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确需拆除、闲置扬尘污染控制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以及机场、码头、物流仓储、车站广场等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二)施工工地内主要通道进行硬化处理。
对裸露的地面及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进行覆盖;(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冲洗设施,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清洁;(四)建筑垃圾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五)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采取内部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六)伴有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
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七)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八)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二)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池。
土方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安装自动洗轮装置。
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四)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好扬尘控制的相关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道路和地下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工程在开挖、洗刨、风钻阶段,应当采取湿法作业。
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第十五条房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压尘;拆除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湿法作业,配备洒水车等相关防尘设备。
第十六条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渣土运输车辆还应当持有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出土现场和渣土堆场配备现场管理员,具体负责对运输车辆的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三)运输车辆应当密闭,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四)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不得超载,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应当采取喷淋、遮挡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及时清洗;(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渣土处置场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场内道路应当结合场地规模进行地表标准硬化,并设置道路通行标志;(二)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
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8米,宽不得少于6米;(三)做好场地降尘、抑尘等措施;(四)配置相应的保洁人员,保证处置场地环境整洁;(五)弃置饱和后,及时进行地表绿化、美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喷雾,每日不少于2次。
雨天和气温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二)每日早晨8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三)气温摄氏4度以上,连续5天晴天或者气象预报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市区主要道路应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四)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隧道、窗口地区应当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清扫;(五)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停车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露天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气象部门发布雾霾天气预警期间,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三)5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四)道路两侧绿地或绿岛边缘的种植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或道板5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应当及时清除;(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本市建成区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四)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及时实施围挡;(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