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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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号

河南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号

河南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号《河南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保障资金规范高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是指为引导和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国家对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第三条代偿补偿资金由中央和省共同出资设立,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代偿补偿资金运营收益等第四条代偿补偿坚持严格风险控制、代偿适当补偿、资金共同负担的原则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是代偿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并委托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及运营第六条托管机构具体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及运营包括项目确认、受理及审核,制定代偿补偿方案,拨付代偿后补偿款项,收缴项目追偿回款,以及其他常规性资金运营管理等事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的机构代偿是指当小微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偿还贷款,由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代为清偿的行为第八条托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全省担保体系中的职能作用,通过再担保合作机制规范担保机构业务运作,充分利用代偿补偿资金,引导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托管机构应鼓励支持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到XX年底和XX年底,将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责任余额分别达到代偿补偿资金的5倍和8倍以上第九条代偿补偿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支持小微、责任明晰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十条代偿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担保机构XX年x月x日后新增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不超过万元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项目须经托管机构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同意,由托管机构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未经报备的担保项目,不纳入代偿补偿范围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近两年没有任何违规失信记录第十一条本办法支持的担保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行业监管部门核定的银行*担保业务第三章申请条件及支持方式第十二条申请代偿补偿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成立二年以上并取得*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省内担保机构符合再担保准入条件,与再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对客户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制度;按规定提取、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等符合行业监管部门对担保机构的规范性要求第十三条对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提高放大倍数,以及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不上浮或上浮低于20%(含)的,托管机构应予以优先合作,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予以优先补偿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托管机构要求报送本季度发生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按照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要求及时上报;定期向托管机构报送本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报表和其他材料等第十五条托管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第十六条当符合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风险后,首先由担保机构全部代偿,托管机构根据合作协议按照实际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35%)-50%、25%(含25%)-35%、15%(含15%)-25%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实际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第十七条对托管机构与合作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且托管机构按照担保贷款额15%(含)以上的比例承担风险的担保贷款项目,代偿补偿资金可按照不超过担保贷款额10%的比例承担风险原则上此类项目担保贷款额比例不得超过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贷款总额的30%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第十八条申请代偿补偿应提供以下材料:代偿补偿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调查报告、风控报告;项目评审意见或评审会决议;项目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或保证函;反担保合同、反担保登记证书,或机关登记材料;主债权人贷款催收通知或代偿通知函;实际代偿证明;项目代偿说明、追偿措施及方案;托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代偿补偿资金的报批程序:申请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托管机构提出代偿补偿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审核托管机构依照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拟定代偿补偿比例及金额,制定代偿补偿方案核准托管机构将制定的代偿补偿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核准意见拨付托管机构按照核准意见,向担保机构拨付代偿补偿款,并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托管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营第二十一条代偿补偿资金的管理以安全性、流动性为主,通过科学规划,合理使用闲置资金,兼顾收益性闲置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第二十二条对小微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的代偿本息,由担保机构负责追偿,托管机构、合作银行应积极配合依法追偿所得应按规定比例及时缴回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第二十三条代偿补偿资金运营收益及追偿回收款应及时滚存进入代偿补偿资金专户对有追偿收入而没有及时缴回的担保机构,将取消其享受代偿补偿的资格,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缴代偿补偿资金第二十四条对代偿补偿项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的代偿净损失部分,经担保机构确认、托管机构审核,并经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认定后,予以核销有关核销情况,由托管机构通过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担保项目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补偿条件、风险控制等事项,并加强风险防范第二十六条托管机构可按年度提取代偿补偿资金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代偿补偿管理工作的业务经费支出,提取比例不超过当年托管资金余额的%第二十七条托管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提交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代偿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贷款发放及代偿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资金运营管理特点和创新情况等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负责对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托管机构规范运作,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负责对代偿补偿方案。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海西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海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政府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而出资设立的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除尘滤布是指在海西州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的并已纳入海西州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服务平台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与贷款银行(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经州发展投资公司推荐的项目发放贷款发生呆账后,在处理抵押(质押)物后,仍不足以弥补贷款银行损失时,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给予贷款银行风险补偿的制度。

第五条州经贸委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

州发展投资公司负责承办向贷款银行推荐项目评审、项目资料准备、协调与贷款银行相关关系和协助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等具体工作,压滤机滤布厂家具体承办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资金使用。

第六条向贷款银行推荐扶持中小企业项目的程序为:(一)州发展投资公司负责审查项目,会同贷款银行和通过评议的企业准备贷款资料,并向贷款银行出具推荐函;(二)州发展投资公司向贷款银行出具扣划风险补偿资金的函;(三)办理项目担保手续;(四)贷款银行受理贷款申请(数额超过贷款银行可发放贷款额度的,由贷款银行推荐给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办理相关审核和贷款发放手续。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附送:中小型咖啡店创业计划书中小型咖啡店创业计划书篇一:中小型咖啡店创业计划书中小型咖啡店创业计划书咖啡,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宠儿。

中小企业贷款政策

中小企业贷款政策

中小企业贷款政策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们在就业创造、市场竞争、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包括资金短缺、创新能力不足等,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为了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贷款政策。

首先,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优惠是其中的重要政策。

为了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政府设定了较为优惠的利率政策。

一方面,政府出台了减少贷款利率的政策措施,通过政策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负担,增加了它们的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对银行提供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给予了补贴,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促使银行更加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其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政策也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较差,银行在向它们提供贷款时面临着较高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设立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担保机构承接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为银行提供担保,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厌恶程度,从而增加了中小企业贷款的机会。

此外,政府还通过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补偿,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加了它们的融资机会。

再次,中小企业贷款政策也注重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

创新是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政府设定了创新型中小企业贷款政策。

一方面,政府各级出台了贷款利率优惠、还款周期延长等政策,鼓励银行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了其创新能力的发挥。

最后,中小企业贷款政策注重对特定行业的支持。

不同行业面临的发展问题各不相同,因此政府制定了不同的贷款政策,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

例如,在制造业、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等重点行业,政府给予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优惠、担保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以推动这些行业的发展。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最新版)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最新版)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业务,是指银行支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银行支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银行支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县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成立县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贷款和助保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分管金融副县长担任。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县经信委、县农委、县工商局、县商务局。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县贷款的组织实施;(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三)负责推荐优质企业进入“小微企业池”;(四)协调银行支行向“小微企业池”企业发放贷款;(五)负责审核确定“小微企业池”企业退出机制;(六)管委会的决策机制为助保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第五条助保金池资金由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第六条管理机构在银行支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仅限于提供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除经管理机构和银行支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2017〕13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2017〕13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2017〕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日濮阳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充分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撑和行业转型调整的促进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支持濮阳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十次党代会和市七次党代会精神,准确把握新常态下全市经济发展规律和金融需求特点,坚持借鉴经验与体现濮阳特色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濮阳。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基本实现全市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

通过金融资源的持续投入,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扶贫攻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资金保障和金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5•【字号】濮政办〔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濮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5日濮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操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提高资金增值收益,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和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豫财库〔2017〕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户资金,是指市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财政部核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是指在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市财政局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以提高财政专户资金增值收益的业务活动。

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濮阳市辖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状况良好,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濮政办〔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19〕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豫政办〔2018〕84号)精神,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民营企业纾困帮扶。

积极与省属投融资公司对接,争取省属资金以并购重组、资源整合、股权投资等方式对我市优质民营企业进行帮扶,推动我市优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积极争取省级民营上市公司发展支持基金,帮扶我市民营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产业。

研究制定民营企业纾困帮扶指导意见,对全市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区域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关键重点困难民营企业,统筹采取设立基金、引进战略投资、盘活资产等措施进行必要救助,帮助企业脱危解困。

发挥债委会作用,“一企一策”制定企业帮扶或风险处置方案,做好稳贷增贷工作,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二、强化金融服务对接民营企业。

落实河南省民营和小微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建立濮阳市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白名单”,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单列信贷计划,实行贷款台账管理,跟踪推进落实。

开展重点领域综合金融服务行动,围绕我市重点产业提速、传统产业提质、新兴产业培育、百城提质、乡村振兴等领域,定期举办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银企对接会,分类梳理企业项目资金需求,向金融机构重点推介。

银行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小企业服务总结

银行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小企业服务总结

银行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小企业服务总结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出资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偿银行在向小企业发放贷款过程中所承担的一定风险。

为了更好地服务小企业,银行在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了解政策。

银行在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前,应该仔细研究相关政策,了解政策的具体要求和申请条件。

只有清楚政策,银行才能更好地制定申请策略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其次,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银行在向小企业发放贷款时,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确定、贷后监管等环节。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的概率。

第三,加强信用评估。

银行在向小企业发放贷款前,应该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包括企业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多个方面。

只有对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银行才能更准确地判断其还款能力,并做出相应的贷款决策。

第五,加强贷后管理。

银行在向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该加强对小企业的贷后管理,及时掌握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银行可以通过定期跟进、财务报表分析等手段,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

第六,加强监管和评估。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银行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监管和评估工作,确保银行按照政策要求提供风险补偿服务。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最后,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银行在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时,应该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要求的调整,提供政府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同时,银行应该与小企业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了解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需求,为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综上所述,银行在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时,应该根据政策要求,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信用评估,提供定制化服务,加强贷后管理,加强监管和评估,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以更好地服务小企业,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6〕38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6〕38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6〕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1日濮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省对我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市对县(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及市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县(区)支出责任的事项,市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濮政办[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6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性质。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市中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业务主管部门。

市政府金融办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二章风险补偿基金的用途来源和补偿对象第四条基金的用途。

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

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过桥资金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续贷支持,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过桥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

过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续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合作金融机构是指在濮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有参股的投资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五条过桥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根据过桥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逐步增加资金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当条件成熟时,吸纳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收益按比例分成。

第六条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过桥资金管委会),负责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使用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

第八条必须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合作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中小微企业。

第九条过桥资金只用于与过桥资金管委会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使用程序第十条申请。

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使用过桥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推荐。

合作金融机构同意申请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的,向过桥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审批。

过桥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依法依规对银行推荐资料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向企业账户转入过桥资金。

第十三条收回。

合作金融机构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同时监督企业将过桥资金(含本金和滞纳金)转入过桥资金账户。

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及建议

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及建议

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及建议为了解风险补偿机制的运行情况,开展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机制建立运行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

但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放贷仍较为审慎,相关信贷管理机制尚未进行针对性调整;同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影响了政策效应的发挥。

一、调查方式及样本选取此次调查中,涉及XX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补偿机制报备数额等总体数据采取全面调查,其他内容采取抽样调查。

调查涉及XX市51家风险补偿机制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样本金融机构),占XX市风险补偿机制合作金融机构数量的79.7%。

其中,国有大中型银行、中小型银行、村镇银行、租赁公司、外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分别为6、25、11、5、1、1、2家,占各类型合作金融机构的比重分别为85.7%、89.3%、84.6%、71.4%、50%、50%、40%。

截至2015年11月末,样本金融机构累计报备中小微企业贷款46182笔、金额6687.88亿元,分别占全部报备笔数及金额的92.4%、87.7%。

二、风险补偿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一)金融机构参与意愿较高。

截至2015年11月末,已有64家金融机构与XX市金融工作局签署了合作协议,占XX市金融机构总数的68.1%,累计报备中小微企业贷款49985笔,金额7626.2亿元,占XX市11月末全部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66.1%。

60.9%的样本金融机构表示,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实施对于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影响非常大。

(二)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明显。

2015年11月末,XX市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合计11533.42亿元,较年初增长9.11%。

其中,样本金融机构贷款余额8993.74亿元,较年初增长9.94%,增速高出其他金融机构3.68个百分点。

(三)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质量较好。

2015年1月至11月,样本金融机构累计报备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中,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分别占比96.58%、3.16%、0.19%、0.07%、0%,不良贷款率仅为0.07%。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信贷投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信贷投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信贷投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濮政〔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信贷投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意见濮政〔2009〕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齐心破危局、全力谋发展的各项部署,努力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豫政〔2009〕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大信贷投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大有效信贷投放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濮阳发展为己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金融环境;要积极向上级行汇报、沟通,扩大我市信贷投放额度;要用足、用活信贷政策,切实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力争贷款增量、增速高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要加大对全市重点项目、企业服务年确定的重点企业、“三农”、中小企业、进出口企业、房地产、服务业、弱势群体创业等八个方面的信贷支持,确保全年贷款投放总量增加44亿元。

二、努力破解企业融资难题积极实施“8113”信贷行动计划。

金融机构要优先满足我市大中型企业、骨干企业、优势产业企业技术升级和并购重组的资金需求。

市人行、市银监局要组织各金融机构积极落实省“8113”信贷行动计划,以全市100家骨干企业为重点,扩大信贷投放。

要制定落实全省“8113”信贷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意见,将省政府分解到我市的40亿新增信贷计划分解到各金融机构和各县(区)政府,并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濮政[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濮政[200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3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 〕62 号),改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统称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中小企业是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市中小企业正处在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矛盾,其中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已成为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也是打造“信用濮阳”的重要措施之一。

它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引导、调控和服务作用;有利于改善银企关系,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二)近年来,我市建立了一些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在人才培养、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合作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产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缓解企业融资风险,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政府主导,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在支持产业发展过程中,因贷款、担保等业务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三)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则;(四)动态调整、持续完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四条设立产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确定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三)审核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申请;(四)监督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五)评估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效果;(六)其他与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七条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各级政府财政拨款;(二)金融机构、企业捐赠;(三)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第八条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二)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四)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章使用范围与标准第十条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品牌建设;(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补偿;(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市场;(五)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项目。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国家信贷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国家信贷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国家信贷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濮政[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国家信贷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濮政[2008]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国家信贷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国家信贷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大力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濮阳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金融工作全局,支持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处理好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的辩证关系,努力实现我市经济与金融共同繁荣。

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的意识,助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金融工作全局,把国家从紧的货币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统一起来,全面、准确地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

二、积极开展工作,力争在从紧的宏观政策环境中求得局部宽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贯彻国家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找准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将从紧的货币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紧中求进、紧中求活。

国家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是对全国而言的,而对濮阳来讲,濮阳不是经济过热地区,而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今后需要继续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快发展。

因此,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早谋划。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濮政办〔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来源和补偿对象第三章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条件及补偿标准第四章风险补偿资金的审核认定第五章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第六章附则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0〕11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服务企业(项目)加大信贷投放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20〕13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从而增加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新建中小学建设资金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新建中小学建设资金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新建中小学建设资金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濮政办[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新建中小学建设资金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办〔2014〕40号)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城区新建中小学建设资金奖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16日濮阳市城区新建中小学建设资金奖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市城区中小学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缓解“入园难”、“入学难”问题,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83号、〔2012〕19号)及《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的意见》(濮政〔2012〕23号)明确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华龙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两区”)在市城区内新建幼儿园、小学、初中,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建设资金补助。

建设资金补助标准为:新建一所幼儿园补助300万元、新建一所小学补助500万元、新建一所初中补助800万元。

第三条新建幼儿园、小学、初中是指从2012年以来,两区在《濮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中心城区(大广高速、濮范高速、106国道和汤濮铁路围合区域内的规划城市建成区)教育用地上,投资新建的学校。

对在原址上重新规划建设的城市幼儿园和中小学,且投资额幼儿园在900万元以上、小学在1500万元以上、初中在2400万元以上,纳入奖补范围。

第四条新建幼儿园、小学、初中达到国家、省定标准,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

(一)幼儿园建设标准和占地达到《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豫政办〔2012〕169号)和《河南省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豫国土资发〔2006〕86号)文件规定,班数达到12个班以上规模,占地不少于8亩,生均建筑面积达到8.8平方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4(000)0S1【摘要】<正>豫政办[2014]1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制定的《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引导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含政府设立小微企业贷款循环和续贷业务临时周转金,下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精神,经省政【总页数】3页(P33-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6.3【相关文献】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意见的通知[J],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J], ;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J], 无;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63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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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杠杆撬动作用,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结合我市实际,市金融工作局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金融工作局起草了《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多次进行认真研究、调研和分析,分别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工信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的意见。

根据各部门意见和建议,市金融工作局对《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一条内容。

第一章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意义;第二章明确了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来源和补偿对象,主要用于银行和政府性担保公司因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造成的损失(代偿),资金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其他地方税款总和,按20%的比例提取;第三章明确了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条件和补偿标准;第四章明确了风险补偿资金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濮阳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并明确了相关审核认定程序;第五章确定了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中各部们职责:市金融工作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审核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年度预算、拨付等工作。

人行濮阳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的审核工作;第六章属于附则类条文。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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