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事务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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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法规2024

房地产法律法规2024

引言概述:房地产法律法规是指在房地产领域中,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针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展开论述,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内涵和应用。

正文内容:一、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政策: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政策,包括土地供应、土地用途审批等。

2.房地产开发主体资格: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主体的资格做出了规定,包括资质证书、经营许可等条件和程序。

3.商品房销售管理:涉及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售许可、商品房交付等,保障购房者权益和房屋交付质量。

二、房地产中介法律法规1.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经营范围、资质条件、责任等,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明确了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条件、从业行为规范、受益问题等,增加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专业性。

3.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明确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违约责任等,保护委托方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保证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质量责任、保修责任等,促进建设工程的质量提升。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原则和要求,保障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

四、房屋租赁法律法规1.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租金支付等,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

2.房屋租赁中介管理:规定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经营行为规范等,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

3.房屋租赁争议解决:明确了房屋租赁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房地产税收法律法规1.房地产税收政策:涉及房地产购置税、各类房地产交易税费等,为房地产市场提供税收指导。

2.房地产税收管理:明确了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征收程序和纳税申报等,规范税收管理。

房地产的法律事务部

房地产的法律事务部

在一些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可能还会出现前面章节均没有涉及的专业性部门,本书统一将其归并在其他综合类部门,较为常见的是法律事务部和信息管理部。

这两个部门在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归入行政办公类部门中,合称行政综合部。

下面将对这两个部门中的具体工作岗位的职责进行说明。

9.1法律事务部的岗位职责说明
法律事务部,简称法务部,设置的岗位主要包括法律事务部经理、法律事务部主管、法律专员和法律助理四个级别。

9.1.1 法律事务部经理的岗位职责说明
(1)关注并研究国际、国内法律,政策环境,为企业业务开发提供战略性法律建议。

(2)处置企业经营所涉及的经济纠纷及诉讼事务。

(3)起草、修订、审核、管理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协议。

(4)对报审的合同提供法律层面的建议和分析。

(5)提供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咨询、培训服务。

(6)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协助合资项目的开发、洽谈以及相关协议的签署。

(7)协调、加强公司各部门的双向沟通,顺畅各项工作流程。

(8)参与公司清产核资并负责全公司的资产管理。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二条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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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房地产开发商:指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出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屋。

3、预售许可证: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在销售前需要取得的证明文件。

4、住房公积金: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月缴存并由相应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住房储蓄制度。

5、不动产登记: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八十一章结束语
本文档为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详细阐述了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准入、交易规则、合同管理、房屋赁借、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具体操作。

希望各方能够依法履行相关规定,遵守合同精神,积极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
2、房地产开发商登记申请表格
3、预售许可证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详见第八十章。

房产法务知识点总结

房产法务知识点总结

房产法务知识点总结一、房产法律性质及执法机构房产法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保护房屋权益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和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依据。

房产法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在我国,房产法的主要执法机构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

二、房产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房屋的买卖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房产买卖合同应包括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地产的具体位置、房地产的面积等基本条款。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买卖双方约定完成交割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及公证等费用。

三、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手续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买方与卖方应履行相关过户手续。

买方应携带身份证、房产购买合同、房产的产权证、卖方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产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完成后,买方将成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

四、房屋质量保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新房交付后,房屋的质量问题由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依法向开发商提出保修要求。

在保修期限内,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有义务进行修复。

如果开发商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房屋拆迁征收在城市建设中,有时会发生因城市规划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征收的情况。

根据《拆迁管理办法》,在房屋拆迁征收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征得居民的同意,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并制定详细的补偿方案。

如果拆迁征收涉及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根据《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合同的名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租赁房屋的具体地址、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标准等基本条款。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进行详细的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房产交易过户法律文件(2024版)

房产交易过户法律文件(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房产交易过户法律文件(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出卖人信息1.2 买受人信息1.3 代理人信息(如有)第二条房产信息2.1 房产地址2.2 房产所有权证号2.3 房产共有情况2.4 房产现状第三条交易价格3.1 房产交易总价格3.2 付款方式及时间3.3 付款凭证第四条房产交付4.1 交付时间4.2 交付条件4.3 交付后的责任转移第五条房产过户5.1 过户责任方5.2 过户所需材料5.3 过户时间及费用第六条产权纠纷6.1 产权纠纷的处理方式6.2 责任承担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出卖人违约7.2 买受人违约7.3 违约赔偿金额及方式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8.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或诉讼地点第十条合同的生效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生效时间第十一条附加条款11.1 其他特殊约定11.2 附件(如有)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12.2 送达地址第十三条合同的份数13.1 合同正本份数13.2 合同副本份数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其他约定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出卖人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买受人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1.3 代理人信息(如有)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房产信息2.1 房产地址房产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2.2 房产共有情况共有情况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2.3 房产现状房产现状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交易价格3.1 房产交易总价格房产交易总价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3.2 付款方式及时间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3.3 付款凭证付款凭证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房产交付4.1 交付时间房产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4.2 交付条件交付条件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4.3 交付后的责任转移交付后的责任转移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房产过户5.1 过户责任方过户责任方:____________________5.2 过户所需材料过户所需材料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5.3 过户时间及费用过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过户费用承担方: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产权纠纷6.1 产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产权纠纷处理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6.2 责任承担责任承担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出卖人违约甲方违约责任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7.2 买受人违约乙方违约责任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7.3 违约赔偿金额及方式违约赔偿金额及方式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变更条件合同变更条件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8.2 解除条件合同解除条件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8.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变更和解除程序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9.2 仲裁或诉讼地点仲裁或诉讼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合同的生效10.1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条件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10.2 生效时间合同生效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附加条款11.1 其他特殊约定其他特殊约定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11.2 附件(如有)附件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通知方式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 12.2 送达地址送达地址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条合同的份数13.1 合同正本份数合同正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 13.2 合同副本份数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其他约定事项其他约定事项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附件二:房产共有权证明复印件附件三:房产现状说明书附件四:付款凭证复印件附件五:过户所需材料清单附件六:房产变更协议附件七:房产解除协议附件八:争议解决协议附件九:其他特殊约定说明说明二:违约行为及责任认定:违约行为: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产2. 甲方未按约定条件交付房产3.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4. 乙方未按约定条件支付购房款5. 双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过户手续6. 双方未按约定条件完成过户手续责任认定标准:1. 违约金计算:违约金为本合同交易总价格的1% per 天,自违约之日起计算至违约行为解除之日止。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日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日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日颁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日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日颁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月21日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月21日颁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日颁布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日颁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颁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501020012001年7月31日颁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月日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颁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颁布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颁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0月日颁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日颁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6日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月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2004年12月31日颁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日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2005年3月1日颁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日颁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颁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颁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颁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5月12日颁布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颁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颁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5年7月20日颁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2005年8月5日颁布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9日颁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月10日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1月4日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2006年6月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颁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8月日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8月19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2006年9月4日颁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颁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年10月8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月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颁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月09日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日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颁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1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08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08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27日颁布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30日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2月日颁布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颁布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1999年7月9日颁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2001年7月10日颁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2003年6月2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月14日颁布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2003年月21日颁布’’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颁布’'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7日颁布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颁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4日颁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颁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1月9日颁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6日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1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颁布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6月8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7日颁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日颁布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2004年7月5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7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2日颁布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颁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4年9月30日颁布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9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布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日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颁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月6日颁布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2004年12月3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月12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颁布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颁布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1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2004年12月26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7日颁布。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31•【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31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地资源局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册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房地产登记册进行记载、公示。

房地产经纪人需要了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地产经纪人需要了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地产经纪人需要了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房地产经纪人是连接买卖双方的关键角色之一,他们不仅需要专业的房源信息来满足买房者的要求,还需要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达成资格认证并为其客户提供咨询和帮助。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为您介绍房地产经纪人需要了解的法律规定。

一、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规定1、《物权法》《物权法》是中央政府颁布的一部法律,该法律规定了房地产的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物权取得方式,规定了人民对物质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房地产经纪人依托《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通过购买、卖出、出租等方式帮助客户实现房产资产的转移,如果在执行交易中出现纠纷,则房地产经纪人可根据《物权法》这一法律规定为客户维权。

2、《合同法》《合同法》是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一部法律,对所有合同行为都有规定。

在房地产经纪人执行房屋买卖合同前,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合同法》中的规定。

具体而言,房地产经纪人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商品房的买卖条款,包括商品房的价格、市场竞争、贷款申请、物业费用等,帮助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如果出现违约,则可根据《合同法》规定进行维权。

3、《房地产中介暂行条例》《房地产中介暂行条例》是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基础性法规。

通过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和员工资质、档案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规定的统一监管,实现行业规范化和发展。

该法规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开展业务,并且其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认证,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确认商品房信息的真实性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必须了解商品房信息的真实性,了解商品房状况以及合法权属情况。

为客户购房甄选房源前,需要进行核查,防止出现假房源或虚假信息。

2、充分了解客户的购房需求和资金情况作为客户服务提供者,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购房预算提供相关选择和咨询服务。

如果客户的资金来源不明确,则不应向其推荐商品房源,避免可能的风险纠纷。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法律法规索引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5)(2009。

8.27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3。

16)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6。

2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

4。

3)(2002.3.24修订)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2011.1.19)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

11.21 )(2004.7。

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2.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 7.9)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

7。

1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7。

3)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8.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2005.3.2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5。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

5。

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

12。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

1。

7)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0.4。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

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2。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査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2013。

6。

28)三、建筑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10。

28)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2。

17)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8。

标杆地产集团 地产法务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细则

标杆地产集团 地产法务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细则

中梁苏沪区域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梁控股集团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苏沪区域集团和下属区域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法律事务包括投资融资、股权开放、工程管理、营销策划、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区域集团设立法律事务部,归口管理本细则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

法律事务部对区域集团总裁负责,在区域集团总裁的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区域公司设立法务岗,在区域集团法律事务部及区域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区域集团法律事务部及区域公司法务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时政策,及时向公司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取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并对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

根据本细则及《SHQY-LA-4-02合同流程发起及审查实施细则》的规定审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参加公司的投资、融资、招投标、股权开放、营销策划、工商管理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全国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结束——。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一、引言房地产法律业务是律师职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律师在房地产法律业务中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受理业务1.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前,应详细了解客户需求和提供的相关材料。

2. 在受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时,律师应充分了解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将其纳入具体操作规程中。

3. 律师应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保护客户利益。

三、调查与研究1. 律师在受理房地产法律业务后,应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 律师应研究房地产市场动态,并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估。

3. 律师需与行业专家、相关机构进行合作,获取专业建议和意见。

四、法律分析与建议1. 律师应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客户的案件胜诉概率和法律风险。

2. 律师应针对客户需求,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保护客户利益。

3. 律师需在提供建议时充分考虑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就可能引起的争议点进行风险提示。

五、代理与诉讼1. 律师应代理客户进行相关房地产法律业务,如合同起草、协商谈判等。

2. 若存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律师应代理客户进行诉讼。

3. 律师需制定详细的诉讼方案,包括证据准备、诉讼程序等,并代理客户在法院进行诉讼。

六、结果评估与反馈1. 律师应及时跟进案件进程,向客户提供相关进展和结果。

2. 律师需对案件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保密与责任1. 律师在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2. 律师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因业务操作瑕疵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八、结语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

律师应按照规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字数: 313 字)。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目录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目录1. 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房地产市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 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 房地产投资和融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4. 房地产交易和合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5. 房地产税收和财务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 房地产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7. 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上是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录,这些法规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行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的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汇编。

一、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制度,保障了房地产权益的归属和交易的合法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不动产权益的有效登记和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制度,明确了房地产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条例》:该条例对房屋拆迁的程序和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保护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二、地方性法规1.《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各个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加强了对本地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2.《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并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和义务。

3.《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该规定了房屋租赁活动的基本规范,维护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4.《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规范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三、规章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要求和监督制度,保障了房地产工程质量的安全可靠。

2.《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品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该办法评价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提高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增强了市场秩序的维护能力。

4.《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该办法规范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了购房者和卖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业协会规定1.《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该规范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从业行为准则和职责要求,提升了行业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

房地产业的法律制度

房地产业的法律制度

房地产业的法律制度目录 (1)第一篇房地产开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 (10)广东省土地治理实施方法〔修正〕 (15)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治理方法 (18)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治理方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 (24)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 (29)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 (35)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 (38)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 (6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暂行方法 (65)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治理实施细那么(试行)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 (69)第二篇房地产销售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2)第一篇房地产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依照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治理,爱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爱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连续进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房产交易法律文件2024年适用版

房产交易法律文件2024年适用版

房产交易法律文件2024年适用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1.1 房屋位置1.2 房屋面积1.3 房屋户型1.4 房屋所有权证号第二条交易双方基本信息2.1 出卖人信息2.2 买受人信息第三条房屋交易价格3.1 交易价格3.2 付款方式3.3 付款时间第四条房屋交付及过户4.1 交付时间4.2 交付条件4.3 过户时间4.4 过户费用第五条房屋质量及维修5.1 房屋质量保证5.2 维修责任5.3 维修费用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机构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第九条合同的生效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生效时间第十条附加条款10.1 附加条款内容第十一条双方声明与承诺11.1 出卖人声明与承诺11.2 买受人声明与承诺第十二条房屋保险12.1 房屋保险责任12.2 房屋保险费用第十三条房屋交易过程中的税费13.1 税费种类13.2 税费承担方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其他事项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1.1 房屋位置本合同所指房屋位于【省】【市】【区(县)】【街道】【号】,房屋具体地址为:【房屋门牌号】。

1.2 房屋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面积为【平方米】。

房屋面积已由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并已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

1.3 房屋户型房屋户型为【室】【厅】【厨】【卫】,房屋结构合理,空间布局合理。

1.4 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

第二条交易双方基本信息2.1 出卖人信息出卖人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2.2 买受人信息买受人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第三条房屋交易价格3.1 交易价格双方约定,本房屋的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整(大写:【金额】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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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事务规定(二)
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规定(二)
为加强公司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法律事务工作合法有效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之法律事务包括日常法律事务和特殊法律事务。

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法律文件,资料的建立、存档、保管、签发等;特殊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各部门在其日常管理活动中所签定的管理性合同,如雇佣合同、医疗保险合同等;
2、各部门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现有员工、离退休员工、辞退职人员做出任何形式的处理决定,涉及或有可能涉及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
3、公司任何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对外担保、贷款等行为;
4、公司重组、改制、合并、分立、收购或被收购、破产、清算等;
5、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案件;
6、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公司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合律师事务所集中管理。

特聘的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由其集中处理公司委托之法律事务。

具体委托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为公司建章立制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并提出审校意见;
2、为公司制定可参考的合同文本,为公司与外界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提供修改意见;
3、参与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重组工作;
4、参与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
5、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其他形式的咨询服务;
6、作为公司代理人统一组织管理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的仲裁、诉讼案件;
7、负责公司对外的法律事务,负责联络司法仲裁机关及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三、公司处理特殊法律事务时,应遵循如下原则、步骤:
1、如公司发生特殊法律事务,则由该专人或该部门在发生该项法律事务时,立即请示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征求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取得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法律意见书之前,不得对外签署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也不得擅自签收或接收利害关联方提交的任何法律性文件,更不得擅自向其他方或新闻媒体透露该事件的进展情况;
2、在该专人或该部门取得常年法律顾问就该法律事务的专项意见后,相关人员将结合该法律意见进行讨论、研究;
3、公司对特殊法律事务的处理,实行集体讨论制度,以保证必要的谨慎性及工作的高效性;集体讨论的范围得依据处理特殊法律事务的工作需要,由具体负责人员自行决定。

讨论时,相关负责人应全面客观地介绍特殊法律的情况或相关法律事务背景;
4、公司在依据前款的规定研究、讨论并做出决定后,由公司负责人员协商确定特聘法律顾问,并就该项事务与其签署特聘委托协议;
5、在与特聘法律顾问签署委托协议后,公司指定负责处理前述事务的专人或部门应根据需要与特聘法律顾问进行沟通、联系,以及时关注事务的进展;
6、公司对外与特聘法律顾问、特殊法律事务涉及的对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发生的文件、信函往来等,均应及时交与具体负责人审阅;特聘法律顾问与对方当事人、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之间发生的往来函件、法律文书等均应交存公司相关负责人复印件以作备份或留存,同时,公司在以自身名义就该特殊法律事务接收或对外发送往来函件、法律文书时,均要事先征求特聘法律顾问的同意或及时通知特聘法律顾问,并将这些函件、法律文件的复印件等及时提交该特聘法律顾问;
7、在整个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参与该事务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工作范围之外的其他人透露工作事项。

四、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后,负责人应注意该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对各方当事人的约束,并跟踪关注该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的履行情况,及时总结;如发现相关当事人(包括公司)可能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及时向上一级负责人反映情况,在需要时应与常年法律顾问联系,并取得其法律意见。

鉴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能导致公司对相关方丧失胜诉权,也可能导致公司免于被追索,因此公司负责人在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签署后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五、公司发生日常法律事务或特殊法律事务时,有关当事人或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和步骤进行。

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该当事人或该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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